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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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為此事。
陛下釋此不問,禦史又專治其私,舍大責細。
臣恐雖退執中,未當天變。
乞以臣章宣示執中,宣示禦史,然後降附學士章诏,使天下之人知陛下退大臣不以其家事,而以其職事。
』于是鎮又言:『臣竊聞禦史以谏院不論奏陳執中家事,乞加罪谏官者,其略曰:聞執中狀奏女使有過,指揮決打,因風緻死,而外議謂阿張決死。
臣再三思惟,就使阿張下獄,自承非執中指揮,是阿張自決打死,有司亦未可以結案,須執中證辨乃可。
是為一婢子,令國相下獄,于國之體,亦似未便,所以不敢雷同。
』上言又曰:『執中一為參知政事,再為宰相,無學術,不知典故有素矣。
至于決一婢死而後及之,此臣謂禦史觀大臣進退之勢而言事也。
』又曰:『禦史言臣奉使河北,中路奏理執中,是報執中之恩。
然則禦史居常自守如此,故亦以此待臣,此不足以責禦史也。
臣之才否與臣立身之本末,與出入執中門下與不出入執中門下,禦史知之矣。
而禦史言此者近于誣,臣亦近于自誣。
若臣中路奏理執中有無文字,則陛下知之,臣不複言也。
』又曰:『漢宣帝時,魏相為丞相,其侍婢有過自死,于是趙廣漢為京兆尹,疑丞相夫人妬殺之,即上書告丞相罪,魏相亦上書自陳,妻實不殺婢,相自以過譴笞,出外第死,而司直蕭望之亦劾奏廣漢摧辱大臣,傷化不道。
廣漢并坐賊殺不辜等數罪,腰斬于市,吏民官守阙号泣者數萬人,亦願有代廣漢死者,皆不聽。
宣帝,明主也。
廣漢,能臣也。
吏民守阙數萬人,非特禦史中丞、知雜禦史一二之為力也。
然而卒斬廣漢者,以為嚴上下之分,戒險薄之俗,不得不然也。
臣言此者,非欲陛下斬禦史如廣漢比也,直欲陛下知古人嚴上下之分,戒險薄之俗,如此其決也。
乞以臣章并禦史所奏宣示中書、樞密大臣詳正是非,如以臣章非是,則乞免臣所職,終身不齒;以禦史所奏為非,亦乞以公施行。
』 四月。
宰臣陳執中初為禦史所劾,即家居待罪,不敢出。
庚戌,複入中書視事(此據趙抃奏稿)。
丙辰,殿中侍禦史趙抃言:『臣昨自二月二十日以前累上章疏,乞正宰臣陳執中之罪,又條奏執中可罷免者八事。
伏蒙陛下省納開寤,宣付政府施行。
執中退處私第,不赴朝請,前後兩月。
雖兩次大宴,并乾元聖節,亦免上壽赴會。
外議以謂陛下禮貌大臣,雖執中罪惡彰著,不即降黜,是欲全而退之,故臣不敢再三論列,懼成喋喋,煩渎宸聽也。
此月二十二日,執中遽然趨朝,再入中書,供職如舊,中外驚駭,未測聖情。
臣雖至愚,不能無惑,固不知陛下以臣向來之言為是耶?為非耶?複不知陛下以執中之罪為有耶?為無耶?陛下若以臣言為是,而以執中為有罪,即乞陛下早正朝廷之法而罷免相位,以從天下之公議。
陛下若以臣言為非而以執中為無罪,亦乞陛下正朝廷之法而竄臣遠方,宣布中外,以誡後來。
臣孤危樸忠,不識忌諱,伏望陛下将臣前來累上章疏再賜觀覽,則臣之言是非、執中之罪有與無,豈逃聖斷也?』 五月,禦史中丞孫抃與其屬言:『臣等近以宰臣陳執中家杖殺女使事,有诏置獄。
勘不盡情理,虧朝廷之法,各曾具奏彈劾,乞正執中之罪。
至今道路騰沸,未蒙施行。
竊聞多有大臣及近侍臣僚曲為黨扇,上惑宸聰。
伏緣黨扇之人,盡是交結朋附,樹恩壞法。
伏望陛下特從聖斷,早賜指揮,正執中之罪,以塞外議。
』又言:『執中誣罔朝端,輕廢诏獄。
緣睥昵之私愛,屈公平之大議[1O]。
内則滅家法,外則隳國綱。
又其作為,全是虛詭,當居官之日,則務揚聲言乞引退,及待罪之時,則多設事意,密圖召還,罔上欺心,忠實何在?陛下姑全大體,不念遠謀,尚傳天音,留任宰府,人人側目,憤惋不平。
況執中少不讀書,壯不居古,及其寝老,遂暗而荒。
事之十端,倒置七八。
物議以為必不可更當大任。
臣等屢曾論列,總是人言所隔,緻茲聖意未回[11],紀綱一差,紛不可整。
且朝廷之法,是陛下之法;陛下之法,即祖宗之法;祖宗之法,乃一天下、平元元之大本。
臣等可戮不可屈,其陳執中,伏乞特行責降,以正本朝典章。
』不報。
于是抃與知雜事郭申錫、侍禦史毌湜、範師道、侍禦史趙抃同乞上
陛下釋此不問,禦史又專治其私,舍大責細。
臣恐雖退執中,未當天變。
乞以臣章宣示執中,宣示禦史,然後降附學士章诏,使天下之人知陛下退大臣不以其家事,而以其職事。
』于是鎮又言:『臣竊聞禦史以谏院不論奏陳執中家事,乞加罪谏官者,其略曰:聞執中狀奏女使有過,指揮決打,因風緻死,而外議謂阿張決死。
臣再三思惟,就使阿張下獄,自承非執中指揮,是阿張自決打死,有司亦未可以結案,須執中證辨乃可。
是為一婢子,令國相下獄,于國之體,亦似未便,所以不敢雷同。
』上言又曰:『執中一為參知政事,再為宰相,無學術,不知典故有素矣。
至于決一婢死而後及之,此臣謂禦史觀大臣進退之勢而言事也。
』又曰:『禦史言臣奉使河北,中路奏理執中,是報執中之恩。
然則禦史居常自守如此,故亦以此待臣,此不足以責禦史也。
臣之才否與臣立身之本末,與出入執中門下與不出入執中門下,禦史知之矣。
而禦史言此者近于誣,臣亦近于自誣。
若臣中路奏理執中有無文字,則陛下知之,臣不複言也。
』又曰:『漢宣帝時,魏相為丞相,其侍婢有過自死,于是趙廣漢為京兆尹,疑丞相夫人妬殺之,即上書告丞相罪,魏相亦上書自陳,妻實不殺婢,相自以過譴笞,出外第死,而司直蕭望之亦劾奏廣漢摧辱大臣,傷化不道。
廣漢并坐賊殺不辜等數罪,腰斬于市,吏民官守阙号泣者數萬人,亦願有代廣漢死者,皆不聽。
宣帝,明主也。
廣漢,能臣也。
吏民守阙數萬人,非特禦史中丞、知雜禦史一二之為力也。
然而卒斬廣漢者,以為嚴上下之分,戒險薄之俗,不得不然也。
臣言此者,非欲陛下斬禦史如廣漢比也,直欲陛下知古人嚴上下之分,戒險薄之俗,如此其決也。
乞以臣章并禦史所奏宣示中書、樞密大臣詳正是非,如以臣章非是,則乞免臣所職,終身不齒;以禦史所奏為非,亦乞以公施行。
』 四月。
宰臣陳執中初為禦史所劾,即家居待罪,不敢出。
庚戌,複入中書視事(此據趙抃奏稿)。
丙辰,殿中侍禦史趙抃言:『臣昨自二月二十日以前累上章疏,乞正宰臣陳執中之罪,又條奏執中可罷免者八事。
伏蒙陛下省納開寤,宣付政府施行。
執中退處私第,不赴朝請,前後兩月。
雖兩次大宴,并乾元聖節,亦免上壽赴會。
外議以謂陛下禮貌大臣,雖執中罪惡彰著,不即降黜,是欲全而退之,故臣不敢再三論列,懼成喋喋,煩渎宸聽也。
此月二十二日,執中遽然趨朝,再入中書,供職如舊,中外驚駭,未測聖情。
臣雖至愚,不能無惑,固不知陛下以臣向來之言為是耶?為非耶?複不知陛下以執中之罪為有耶?為無耶?陛下若以臣言為是,而以執中為有罪,即乞陛下早正朝廷之法而罷免相位,以從天下之公議。
陛下若以臣言為非而以執中為無罪,亦乞陛下正朝廷之法而竄臣遠方,宣布中外,以誡後來。
臣孤危樸忠,不識忌諱,伏望陛下将臣前來累上章疏再賜觀覽,則臣之言是非、執中之罪有與無,豈逃聖斷也?』 五月,禦史中丞孫抃與其屬言:『臣等近以宰臣陳執中家杖殺女使事,有诏置獄。
勘不盡情理,虧朝廷之法,各曾具奏彈劾,乞正執中之罪。
至今道路騰沸,未蒙施行。
竊聞多有大臣及近侍臣僚曲為黨扇,上惑宸聰。
伏緣黨扇之人,盡是交結朋附,樹恩壞法。
伏望陛下特從聖斷,早賜指揮,正執中之罪,以塞外議。
』又言:『執中誣罔朝端,輕廢诏獄。
緣睥昵之私愛,屈公平之大議[1O]。
内則滅家法,外則隳國綱。
又其作為,全是虛詭,當居官之日,則務揚聲言乞引退,及待罪之時,則多設事意,密圖召還,罔上欺心,忠實何在?陛下姑全大體,不念遠謀,尚傳天音,留任宰府,人人側目,憤惋不平。
況執中少不讀書,壯不居古,及其寝老,遂暗而荒。
事之十端,倒置七八。
物議以為必不可更當大任。
臣等屢曾論列,總是人言所隔,緻茲聖意未回[11],紀綱一差,紛不可整。
且朝廷之法,是陛下之法;陛下之法,即祖宗之法;祖宗之法,乃一天下、平元元之大本。
臣等可戮不可屈,其陳執中,伏乞特行責降,以正本朝典章。
』不報。
于是抃與知雜事郭申錫、侍禦史毌湜、範師道、侍禦史趙抃同乞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