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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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不須要求瑕疵。

    隻恐勘官希望朝廷意旨,過當張皇,騷動邊鄙。

    其滕宗諒,伏望速令結絕,仍特降诏旨,告谕邊臣以不枝蔓勾追之意,兼令今後用錢但不入己外,任從便宜,不須畏避,庶使安心放意,用命立功。

    其田況累次奏狀交與大臣等書,伏望聖慈盡取詳覽。

    』修又言:『臣風聞邊臣張亢近為使過公使錢,見在陝西置院根勘。

    其勘官所取,幹連人甚衆。

    亦聞狄青曾随張亢入界,見已勾追照對。

    臣伏見國家兵興以來五六年,所得邊将,惟狄青、種世衡二人而已。

    其忠勇材武,不可與張亢、滕宗諒一例待之。

    臣料青本武人,不知法律,縱有使過公用錢,必非故意偷謾,不過失于檢點,緻誤侵使而已。

    方今議和之使正在賊中,苟一言不合,則忿兵為患,必至侵邊。

    謹備邊防,正籍勇将。

    況如青者無三兩人,可惜因些小公用錢,于此要人之際,自将青等為賊拘囚,使賊聞之,以為得計。

    伏望特降指揮:元勘官隻将張亢一宗事節依公根勘,不得枝蔓勾追。

    其狄青縱有幹連,仍乞特與免勘。

    臣于邊臣本無幹涉,豈有愛憎?但慮勘官隻希朝廷意旨,不顧邊上事機,将國家難得之人而判推鞫,一旦乏人誤事,則悔不可追。

    伏乞朝廷特賜寬信。

    大臣知無功之将犯法必行,要籍之人以能贖過,人人自勵,将見成功。

    』 張亢以明年正月,不俟獄上,奪引進使,降本路钤轄。

    青訖無行遣。

     四年正月辛未,降刑部員外郎、天章閣侍制、權知鳳翔府滕宗諒為祠部員外郎、知虢州,職如故。

    引進使、并代副都部署張亢為四方館使、本路钤轄。

    宗諒及亢皆置獄邠州,獄未具,而有是命,從參知政事範仲淹言也。

    先是,仲淹力辨宗諒、張亢等非有大過,乞免下獄。

    及是又言:『今燕度勘到滕宗諒慶門一界所用錢數分明,并無侵欺。

    其毀卻泾州前任公用,磨勘到幹連人,隻稱有送官員等錢物,亦不顯入己,又是元彈奏狀外事件。

    所有張亢借公用錢買物事,未發前已還納訖,又因移任,借卻公用銀,卻留錢物準還,皆無欺隐之情。

    其餘罪狀,多未摭實。

    其幹連人黨,盛寒之月,久在禁系,皆是非辜。

    』又曰:『臣欲乞聖慈據燕度奏到事節特降朝旨,差使臣二人赍去取問滕宗諒、張亢,如實是已犯,便仰承認,當議量情親斷。

    如别有緣由,亦具分析聞奏,侯到見得别無枉抑,便可取旨斷遣。

    如有異同,即乞朝廷别選官勘鞫,免緻冤滞。

    其幹連人,且乞指揮放出,知在臣則已。

    有不合保此二人罪狀,伏乞聖慈先次貶黜,免令臣包羞于朝,受人指笑。

    倘聖慈念臣不避艱辛,尚留驅使,即于河東、河北、陝西乞補一郡,臣得經畫邊事,一一奏論。

    或補三輔近州,臣得為朝廷建置府兵,作諸郡之式,以輔安京師。

    臣之此請出于至誠,願陛下不奪不疑。

    』 二月辛醜,權禦史中丞王拱辰言:『賞罰者,朝廷所以令天下也。

    若此柄一失,則善惡不足以懲勸。

    今滕宗諒在邊盜用公使錢,不俟具獄,正削一官,皆謂所坐太輕,未合至公。

    張亢本列武臣,不知朝廷大意,不欲以督過之,臣不複言。

    宗諒則不然,事既發,乃将所支文曆悉皆焚去,原心揣情,慢忽朝廷,非亢之比。

    臣所以不避而固争者,誠恐來者相效,而陛下之法遂廢矣。

    臣明日更不敢入朝,乞賜責降一小郡,求戒妄言。

    』監察禦史裡行李京又言:『滕宗諒在慶州所為不法,而朝廷止降一官,移知虢州。

    近興元府西縣又奏宗諒差兵士百八十七人,以驢車四十兩,載茶三百餘籠出引,逐處不得收稅。

    宗諒職在近侍,而亂法太甚,仍慮昨來推劾狀中,猶未及販茶之事。

    宜奪天章閣待制,以懲貪墨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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