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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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皇帝
明黜陟
慶曆三年九月,範仲淹、富弼等列奏十事,一曰明黜陟:『《虞書》「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
我祖宗朝,文武百官,皆無磨勘之例,惟政能可旌者,擢以不次,無所稱者,至老不遷,故人人自厲,以求績效。
今文資三年一遷,武職五年一遷,謂之磨勘,不限内外,不問勞逸,賢不肖并進,此豈黜陟幽明之意耶?假如庶僚中有一賢于衆者,理一郡縣,領一務局,思興利去害而有為也,衆皆指為生事,必嫉之沮之,非之笑之,稍有差失,随而擠陷,故不肖者素餐屍祿,安然而莫有為也。
雖愚暗鄙猥,人莫齒之,而三年一遷,坐至卿監丞郎者,曆曆皆是,誰肯為陛下興公家之利、救生民之病、去政事之弊、葺紀綱之壞哉?在京百司,金谷浩瀚,權勢子弟,長為占據,有虛食廪祿、待阙一二年者,暨臨事局,挾以勢力,豈肯恪恭其職?使祖宗根本之地綱紀日隳。
故在京官司有一員阙,則争奪者數人。
其外任京朝官,則有私居待阙,動逾歲時,往往到職之初,便該磨勘,一無勤效,例蒙遷改,此則人人因循,不複奮厲之由也。
臣請特降诏書,今後兩地臣僚,有大功大善,則特加爵命;無大功大善,更不非時進秩。
其理狀循常而出者,隻守本官,不得更帶美職。
應京朝官台省、館閣職任及在審刑、大理寺、開封府及本府兩赤縣、國子監、諸王府,并因保舉及選差監在京重難庫務者,并須在任三周年,即與磨勘。
若因陳乞,并于中書審官院,願在京差遣者,與保舉選差不同,并須勾當通計,及五周年,方得磨勘。
如此,則權勢子弟肯就外任,各知艱難,亦有俊明之人因此樹立,可以進用。
如今日已前受在京差遣已勾當者,且依舊日年限磨勘;其未曾交割勾當卻求外任者,并聽其外任。
在京朝官到職勾當及三年者,與磨勘。
内前任勾當年月日及公程日限,并非因陳乞而移任,在道月日,及外朝官在京朝請月日,并令通計。
其遠官近地、勞逸不同,并在假待阙,及公程外住滞,或因公事非時移替,在道月日,委有司别行定奪聞奏。
如任内有私罪徒已上者,至該磨勘日,具情理輕重,别取進止。
其庶僚中有高才異行,多所薦論,或異略嘉謀為上信納者,自有特恩進改,非磨勘之可滞也。
又外任善政著聞、有補風化;或累訟之獄,能辨冤沉;或五次推勘,人無翻訟;或勸課農桑,大獲美利;或京城庫務,能革大弊,惜費钜萬者,仰本轄保明聞奏,下尚書省集議,為衆所許,則列狀上聞,并與改官,不隔磨勘。
或有異同,各以所執取旨,出于聖斷。
仍請诏下審官院、流内铨、尚書考功,應京朝官選人逐任得替,明具較定考績,結罪聞奏。
内有事狀猥濫并老疾愚昧之人不堪理民者,别取進止。
已上磨勘考績條件該說不盡者,有司比類上聞。
如此,則因循者拘考績之限,特達者加不次之賞,然後天下公家之利必興,生民之病必救,政事之弊必去,綱紀之壞必葺。
人人自勸,天下興治,則前王之業、祖宗之權,複振于陛下之手矣。
其武臣磨勘年限,委樞密院比附文資定奪以聞。
』 十月王戌,诏曰:『唐虞稽古建官,惟百能哲而惠,克明俊德,然猶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
周制,太宰之職,歲受官府之會,以诏王廢置。
三載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故考課之法舊矣。
祥符之際,治緻升平,凡下诏條,主于寬大。
考課則有限年之制,人官則有循資之格。
及比事邊,因循多故,數披官簿,審閱朝行,思得應務之才,知虧素養之道。
然非褒沮善惡則不激厲,非甄别流品則不憤發,特頒程式,以懋官成。
自今兩地臣僚,非有勳德善狀,不得非時進秩,非次罷免者,毋以轉官帶職為例。
兩省以上,舊法四年一遷官,今具履曆聽旨。
京朝官磨勘年限,有私罪及曆任嘗有贓罪,先以情重輕及勤績,與舉者數奏聽旨。
若磨勘三年,贓私罪杖以下經取旨、徒以上再經,取其能自新、無私犯而有最課,及有舉者,皆第遷之。
自清釐物務于京師,五年一磨勘,因舉及選差勿舉。
凡有善政異績,或勸農桑獲美利、鞫刑獄雪冤枉、典物務能革大弊、省錢谷數多,準事大小,遷官升任,選人視此。
若朝官遷員外郎,須三年無私罪,而有監司若清望官五人為保,引乃磨勘,遷郎中、少卿監亦如之。
舉者數不足增二年。
遷大卿監、谏議大夫弗為常例,悉聽旨。
』又定制:監物務人親民,次升通判,通判升知州,皆用舉者,數不足毋辄關升。
四年二月丁未,诏審官自今磨勘,轉運使[1]、提點刑獄朝臣更不限舉主人數,隻舉在任勞績取旨。
範仲淹等以天下力己任,謀緻太平,然規模擴大,任子恩薄,磨勘法密,僥幸者不便,于是謗毀浸盛,而朋黨之論滋不可解,然仲淹、弼等所議弗變(詳見《範富以朋黨見讒》)。
六月壬子,仲淹為陝西河東宣撫使。
五年正月乙酉,範仲淹罷政事知邠州,富弼知郓州。
二月辛卯,诏曰:『比京朝官因人保任,始得叙遷。
朕念廉士,或不能以自進,其罷之。
』時監察禦史劉元瑜言:『近年考課之法,自朝官至員外郎、郎中、少卿監,須清望官五人保任,方許磨勘,适長奔競,非所
我祖宗朝,文武百官,皆無磨勘之例,惟政能可旌者,擢以不次,無所稱者,至老不遷,故人人自厲,以求績效。
今文資三年一遷,武職五年一遷,謂之磨勘,不限内外,不問勞逸,賢不肖并進,此豈黜陟幽明之意耶?假如庶僚中有一賢于衆者,理一郡縣,領一務局,思興利去害而有為也,衆皆指為生事,必嫉之沮之,非之笑之,稍有差失,随而擠陷,故不肖者素餐屍祿,安然而莫有為也。
雖愚暗鄙猥,人莫齒之,而三年一遷,坐至卿監丞郎者,曆曆皆是,誰肯為陛下興公家之利、救生民之病、去政事之弊、葺紀綱之壞哉?在京百司,金谷浩瀚,權勢子弟,長為占據,有虛食廪祿、待阙一二年者,暨臨事局,挾以勢力,豈肯恪恭其職?使祖宗根本之地綱紀日隳。
故在京官司有一員阙,則争奪者數人。
其外任京朝官,則有私居待阙,動逾歲時,往往到職之初,便該磨勘,一無勤效,例蒙遷改,此則人人因循,不複奮厲之由也。
臣請特降诏書,今後兩地臣僚,有大功大善,則特加爵命;無大功大善,更不非時進秩。
其理狀循常而出者,隻守本官,不得更帶美職。
應京朝官台省、館閣職任及在審刑、大理寺、開封府及本府兩赤縣、國子監、諸王府,并因保舉及選差監在京重難庫務者,并須在任三周年,即與磨勘。
若因陳乞,并于中書審官院,願在京差遣者,與保舉選差不同,并須勾當通計,及五周年,方得磨勘。
如此,則權勢子弟肯就外任,各知艱難,亦有俊明之人因此樹立,可以進用。
如今日已前受在京差遣已勾當者,且依舊日年限磨勘;其未曾交割勾當卻求外任者,并聽其外任。
在京朝官到職勾當及三年者,與磨勘。
内前任勾當年月日及公程日限,并非因陳乞而移任,在道月日,及外朝官在京朝請月日,并令通計。
其遠官近地、勞逸不同,并在假待阙,及公程外住滞,或因公事非時移替,在道月日,委有司别行定奪聞奏。
如任内有私罪徒已上者,至該磨勘日,具情理輕重,别取進止。
其庶僚中有高才異行,多所薦論,或異略嘉謀為上信納者,自有特恩進改,非磨勘之可滞也。
又外任善政著聞、有補風化;或累訟之獄,能辨冤沉;或五次推勘,人無翻訟;或勸課農桑,大獲美利;或京城庫務,能革大弊,惜費钜萬者,仰本轄保明聞奏,下尚書省集議,為衆所許,則列狀上聞,并與改官,不隔磨勘。
或有異同,各以所執取旨,出于聖斷。
仍請诏下審官院、流内铨、尚書考功,應京朝官選人逐任得替,明具較定考績,結罪聞奏。
内有事狀猥濫并老疾愚昧之人不堪理民者,别取進止。
已上磨勘考績條件該說不盡者,有司比類上聞。
如此,則因循者拘考績之限,特達者加不次之賞,然後天下公家之利必興,生民之病必救,政事之弊必去,綱紀之壞必葺。
人人自勸,天下興治,則前王之業、祖宗之權,複振于陛下之手矣。
其武臣磨勘年限,委樞密院比附文資定奪以聞。
』 十月王戌,诏曰:『唐虞稽古建官,惟百能哲而惠,克明俊德,然猶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
周制,太宰之職,歲受官府之會,以诏王廢置。
三載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故考課之法舊矣。
祥符之際,治緻升平,凡下诏條,主于寬大。
考課則有限年之制,人官則有循資之格。
及比事邊,因循多故,數披官簿,審閱朝行,思得應務之才,知虧素養之道。
然非褒沮善惡則不激厲,非甄别流品則不憤發,特頒程式,以懋官成。
自今兩地臣僚,非有勳德善狀,不得非時進秩,非次罷免者,毋以轉官帶職為例。
兩省以上,舊法四年一遷官,今具履曆聽旨。
京朝官磨勘年限,有私罪及曆任嘗有贓罪,先以情重輕及勤績,與舉者數奏聽旨。
若磨勘三年,贓私罪杖以下經取旨、徒以上再經,取其能自新、無私犯而有最課,及有舉者,皆第遷之。
自清釐物務于京師,五年一磨勘,因舉及選差勿舉。
凡有善政異績,或勸農桑獲美利、鞫刑獄雪冤枉、典物務能革大弊、省錢谷數多,準事大小,遷官升任,選人視此。
若朝官遷員外郎,須三年無私罪,而有監司若清望官五人為保,引乃磨勘,遷郎中、少卿監亦如之。
舉者數不足增二年。
遷大卿監、谏議大夫弗為常例,悉聽旨。
』又定制:監物務人親民,次升通判,通判升知州,皆用舉者,數不足毋辄關升。
四年二月丁未,诏審官自今磨勘,轉運使[1]、提點刑獄朝臣更不限舉主人數,隻舉在任勞績取旨。
範仲淹等以天下力己任,謀緻太平,然規模擴大,任子恩薄,磨勘法密,僥幸者不便,于是謗毀浸盛,而朋黨之論滋不可解,然仲淹、弼等所議弗變(詳見《範富以朋黨見讒》)。
六月壬子,仲淹為陝西河東宣撫使。
五年正月乙酉,範仲淹罷政事知邠州,富弼知郓州。
二月辛卯,诏曰:『比京朝官因人保任,始得叙遷。
朕念廉士,或不能以自進,其罷之。
』時監察禦史劉元瑜言:『近年考課之法,自朝官至員外郎、郎中、少卿監,須清望官五人保任,方許磨勘,适長奔競,非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