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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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養士廉恥也。
望酌祖宗舊規,别定可行之制。
』故降是诏。
抑僥幸 李柬之等議減任子附見 慶曆三年九月,範仲淹、富弼上疏陳十事,其二曰抑僥幸:『臣聞先王賞延于世,諸侯有世子,襲國公卿,以德而任,有襲爵者,春秋譏之。
及漢之公卿,有封爵而殁,立一子為後者,未聞餘子皆有爵命。
其次寵待大臣,賜一子官者有之,未聞每歲有自薦其子弟者。
祖宗之朝,亦不過此。
自真宗皇帝以太平之樂與臣下共慶,恩意漸廣,大兩省至知雜禦史以上,每遇南郊并聖節,各奏子充京官;少卿、監奏一子充試銜。
其正郎、帶職員外郎并諸路提點刑獄以上差遣者,每遇南郊,奏一子充齋郎。
其大兩省等官,既奏得子充京官,明異于庶僚,大示區别。
後更每歲奏薦,積成冗官,假有任學士已上官經二十年者,則一家兄弟子孫出京官二十人,仍接次升朝,此濫進之極也。
今百姓貧困,冗官至多,授任既輕,政事不舉,俸祿既廣,刻剝不暇。
審官院常患充塞,無阙可補。
臣請特降诏書,今後兩府并兩省官等遇大禮[2],許奏一子充京官。
如奏弟侄骨肉,則與試銜外,每年聖節,更不得陳乞。
如别有勳勞著聞中外,非時賜一子官者,系自聖恩。
其轉運使及邊任文臣初除授後,合奏得子弟身事者,并候到任二年無遺阙,方許陳乞。
如二年内非次移改者,即許通計三年陳乞。
三司副使、知雜禦史、少監已上,并同兩省,遇大禮各奏薦子孫。
其正郎、帶館職員外郎并省府推、判官、外任提點刑獄已上,遇大禮合該奏薦子孫者,須在任及二周年,方得陳乞。
已上有該說不盡者,委有司比類聞奏。
如此,則内外朝臣各務久于其職,不為苟且之政,兼抑躁動之心,亦免子弟充塞铨曹,與孤寒争路,輕忽郡縣,使生民受弊。
其武臣入邊上差遣,并大禮合奏薦子弟者,乞下樞密院詳定,比類聞奏。
』 十一月丁亥,诏曰:『周大司樂掌學政,以六藝教國子,則官材蓋本于世冑。
而今之蔭法,推恩太廣,以緻疏宗蒙澤,稚齒授官,未知立身之道,從政之方,而并階仕進,非所以審政事民也。
其著為令,使夫冢嗣先祿,以笃為後之體;支子限年,以明入官之重。
設考課之格,立保任之條。
古不雲乎:爵祿者,天下之砥石,人君所以勵世磨鈍。
咨爾庶位,體茲意焉。
宰相舊蔭子為将作監丞,期親太祝、奉禮郎,自今子、期親悉如舊,餘親以屬遠近補試銜。
樞密使、副使、參知政事子為太祝、奉禮郎,期親校書郎。
今子孫及期親尊屬如舊,餘以次補試銜。
仆射、尚書子為校書郎或正字,期親寺監主簿。
今子孫并期親尊屬如舊,餘屬第補試銜。
一二司使、翰林學士、侍讀、侍講、龍圖閣、樞密直學士、丞郎子為正字,期親寺監主簿。
今子及期親尊屬如舊,餘屬第補試銜或齋郎。
龍圖閣直學士、給事中、谏議、舍人、知制诰、龍圖、天章閣待制、卿、監、三司副使、知雜子為寺監主簿,期親試銜。
今惟長子聽如舊,餘屬第補試銜或齋郎。
郎中、省府推判官、館閣職舊郊恩薦補,其常以贓抵罪複故官,至郎中及員外郎,任館閣職,止蔭子孫親屬一人,尚在谪籍者弗預。
轉運副使、提點刑獄,悉于郊禮前到任,逾一年乃聽蔭補。
凡選人,年二十五以下,遇郊,限半年赴铨試,命兩制三員鎖試于尚書省,糊名謄錄。
習辭業者,試論或詩賦,詞理可采,不違程式為中格。
習經業者,人專一經,兼試律十道,而通五為中格,聽預選,以上經兩試,九選以上經三試,至選滿,有京朝官保任者三人,補遠地判司簿尉,無舉者補司士參軍。
或不赴試,亦無舉者,永不預選。
京朝官年二十五以上,歲首赴試于國子監,考法如選人,中格者調官。
兩任無私罪、有監司、知州、通判保舉官三人人親民。
經三試,朝臣保舉者三人,與下等釐物務。
兩任無私犯,監司或知州、通判保舉者五人,人親民,願易武弁者聽。
其武臣,使相子為東頭供奉官,期親左侍禁,子及期親如舊,餘屬自左班殿直第官之。
樞密使副、宣徽、節度使子為西頭供奉官,期親左侍禁,子孫及期親尊屬如舊,餘屬自右班殿直以下第官之。
統軍上将軍、節度、觀察留後、觀察使、内客省使,子力右侍禁,期親右班殿直,子孫及期親尊屬如舊,餘屬自三班奉職已下第官之。
客省使、引進使、防禦使、團練使、四方館使、樞密都承旨、閥門使,子為右班殿直,期親三班奉職,子孫及期親如舊,餘屬三班借職以下第官之。
正刺史子為三班奉職,期親借職,子孫及期親尊屬如舊,餘屬為差使殿侍。
諸衛大将軍、内諸司使、樞密院諸房副承旨,子為三班奉職,期親借職,子孫并期親尊屬如舊,餘屬為下班殿侍。
諸衛将軍、内諸司副使、樞密院承旨,子為三班借職,嘗以入己贓坐罪,遷至諸司副使、諸衛将軍,止蔭子若孫一人。
初任川、廣、福建七路恩如舊。
凡三班,試弓弩于軍頭司,力及而射有法為中格。
習書算者,三班院書家狀,誤才三字,算錢谷五事通三為中格。
習《六韬》、孫吳書,試義十而通五為中格,兼弓弩為優,願試策者聽之,五通三為中格。
或習武藝五事,馳射閑敏,通書算者,亦為優等,補邊任。
武藝
望酌祖宗舊規,别定可行之制。
』故降是诏。
抑僥幸 李柬之等議減任子附見 慶曆三年九月,範仲淹、富弼上疏陳十事,其二曰抑僥幸:『臣聞先王賞延于世,諸侯有世子,襲國公卿,以德而任,有襲爵者,春秋譏之。
及漢之公卿,有封爵而殁,立一子為後者,未聞餘子皆有爵命。
其次寵待大臣,賜一子官者有之,未聞每歲有自薦其子弟者。
祖宗之朝,亦不過此。
自真宗皇帝以太平之樂與臣下共慶,恩意漸廣,大兩省至知雜禦史以上,每遇南郊并聖節,各奏子充京官;少卿、監奏一子充試銜。
其正郎、帶職員外郎并諸路提點刑獄以上差遣者,每遇南郊,奏一子充齋郎。
其大兩省等官,既奏得子充京官,明異于庶僚,大示區别。
後更每歲奏薦,積成冗官,假有任學士已上官經二十年者,則一家兄弟子孫出京官二十人,仍接次升朝,此濫進之極也。
今百姓貧困,冗官至多,授任既輕,政事不舉,俸祿既廣,刻剝不暇。
審官院常患充塞,無阙可補。
臣請特降诏書,今後兩府并兩省官等遇大禮[2],許奏一子充京官。
如奏弟侄骨肉,則與試銜外,每年聖節,更不得陳乞。
如别有勳勞著聞中外,非時賜一子官者,系自聖恩。
其轉運使及邊任文臣初除授後,合奏得子弟身事者,并候到任二年無遺阙,方許陳乞。
如二年内非次移改者,即許通計三年陳乞。
三司副使、知雜禦史、少監已上,并同兩省,遇大禮各奏薦子孫。
其正郎、帶館職員外郎并省府推、判官、外任提點刑獄已上,遇大禮合該奏薦子孫者,須在任及二周年,方得陳乞。
已上有該說不盡者,委有司比類聞奏。
如此,則内外朝臣各務久于其職,不為苟且之政,兼抑躁動之心,亦免子弟充塞铨曹,與孤寒争路,輕忽郡縣,使生民受弊。
其武臣入邊上差遣,并大禮合奏薦子弟者,乞下樞密院詳定,比類聞奏。
』 十一月丁亥,诏曰:『周大司樂掌學政,以六藝教國子,則官材蓋本于世冑。
而今之蔭法,推恩太廣,以緻疏宗蒙澤,稚齒授官,未知立身之道,從政之方,而并階仕進,非所以審政事民也。
其著為令,使夫冢嗣先祿,以笃為後之體;支子限年,以明入官之重。
設考課之格,立保任之條。
古不雲乎:爵祿者,天下之砥石,人君所以勵世磨鈍。
咨爾庶位,體茲意焉。
宰相舊蔭子為将作監丞,期親太祝、奉禮郎,自今子、期親悉如舊,餘親以屬遠近補試銜。
樞密使、副使、參知政事子為太祝、奉禮郎,期親校書郎。
今子孫及期親尊屬如舊,餘以次補試銜。
仆射、尚書子為校書郎或正字,期親寺監主簿。
今子孫并期親尊屬如舊,餘屬第補試銜。
一二司使、翰林學士、侍讀、侍講、龍圖閣、樞密直學士、丞郎子為正字,期親寺監主簿。
今子及期親尊屬如舊,餘屬第補試銜或齋郎。
龍圖閣直學士、給事中、谏議、舍人、知制诰、龍圖、天章閣待制、卿、監、三司副使、知雜子為寺監主簿,期親試銜。
今惟長子聽如舊,餘屬第補試銜或齋郎。
郎中、省府推判官、館閣職舊郊恩薦補,其常以贓抵罪複故官,至郎中及員外郎,任館閣職,止蔭子孫親屬一人,尚在谪籍者弗預。
轉運副使、提點刑獄,悉于郊禮前到任,逾一年乃聽蔭補。
凡選人,年二十五以下,遇郊,限半年赴铨試,命兩制三員鎖試于尚書省,糊名謄錄。
習辭業者,試論或詩賦,詞理可采,不違程式為中格。
習經業者,人專一經,兼試律十道,而通五為中格,聽預選,以上經兩試,九選以上經三試,至選滿,有京朝官保任者三人,補遠地判司簿尉,無舉者補司士參軍。
或不赴試,亦無舉者,永不預選。
京朝官年二十五以上,歲首赴試于國子監,考法如選人,中格者調官。
兩任無私罪、有監司、知州、通判保舉官三人人親民。
經三試,朝臣保舉者三人,與下等釐物務。
兩任無私犯,監司或知州、通判保舉者五人,人親民,願易武弁者聽。
其武臣,使相子為東頭供奉官,期親左侍禁,子及期親如舊,餘屬自左班殿直第官之。
樞密使副、宣徽、節度使子為西頭供奉官,期親左侍禁,子孫及期親尊屬如舊,餘屬自右班殿直以下第官之。
統軍上将軍、節度、觀察留後、觀察使、内客省使,子力右侍禁,期親右班殿直,子孫及期親尊屬如舊,餘屬自三班奉職已下第官之。
客省使、引進使、防禦使、團練使、四方館使、樞密都承旨、閥門使,子為右班殿直,期親三班奉職,子孫及期親如舊,餘屬三班借職以下第官之。
正刺史子為三班奉職,期親借職,子孫及期親尊屬如舊,餘屬為差使殿侍。
諸衛大将軍、内諸司使、樞密院諸房副承旨,子為三班奉職,期親借職,子孫并期親尊屬如舊,餘屬為下班殿侍。
諸衛将軍、内諸司副使、樞密院承旨,子為三班借職,嘗以入己贓坐罪,遷至諸司副使、諸衛将軍,止蔭子若孫一人。
初任川、廣、福建七路恩如舊。
凡三班,試弓弩于軍頭司,力及而射有法為中格。
習書算者,三班院書家狀,誤才三字,算錢谷五事通三為中格。
習《六韬》、孫吳書,試義十而通五為中格,兼弓弩為優,願試策者聽之,五通三為中格。
或習武藝五事,馳射閑敏,通書算者,亦為優等,補邊任。
武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