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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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群、策詳而理暢為異等,引見聽旨,蔭長子孫皆不限年。

    諸子孫須年過十五,若弟侄,須年過二十,必五服親乃得蔭。

    已當蔭而物故者,無子孫祿仕,聽再蔭。

    』自是任子之恩殺矣,然猶未大艾也。

     五年二月辛卯,知制诰餘靖言:『臣伏睹近降中書劄子,今後臣僚奏薦子孫親屬,内長子、長孫皆不拘年甲,諸子孫須年十五以上,弟侄等并須年二十以上,方得奏薦,所奏親屬,并須在五服内者。

    竊以朝廷推恩延賞,比要嗣續門戶。

    其有老登郎署,晚得職司,親的子孫,尚多限以年幼,不得陳乞,而乃旁蔭疏遠房,從年長之人,則是舍親而用疏,遺近而取遠,殆非國家善善及子孫之意。

    伏況自來奏蔭少年子弟,并須二十五歲以上方許出官,雖受京官,亦不破官中請受,于國家别無嫌礙。

    兼臣今來奏臣親弟年已及格,不礙新條,但緣年老,臣僚不得奏其親的而旁奏疏屬,于理不便。

    伏乞特降指揮,應合奏蔭親屬臣僚所奏子弟侄,特令不拘年甲,以廣延賞之典。

    』從之。

     三月己卯,诏:『補蔭選人,自今止令吏部流内铨候該參選日,量試所習藝業注官。

    其慶曆三年十一月條制勿行。

    』監察禦史包拯言:『臣伏睹先降敕節文,應奏蔭選人年二十五以上,過南郊大禮,限半年内,許令赴铨投狀。

    京官每年春季赴國子監投狀,并差兩制官于逐處考試,内習詞業者,或論或詩賦;習經業者,各專一經;試墨義等及格者,與放選注官及差遣。

    自敕下之後,天下士大夫之子弟莫不靡然向風,笃于為學。

    诏書所謂非惟為國造士,是乃為臣立家,實誨人育材之本也。

    近聞有臣僚上言,欲議罷去,是未之熟思耳。

    且國家推恩之典,其弊尤甚,因循日久,訓擇未精。

    今诏命方行,遽欲釐革,則務學者日以怠堕,一旦俾臨民莅政,懵然于其間,不知治道之所出,猶未能操刀而使之割也。

    或前條制有未盡事件,欲望隻令有司再加詳定,依舊施行。

    』 六年四月壬子,權禦史中丞張方平言:『臣竊聞近有恩旨,将來聖節,自大卿監以上陳乞恩澤并依舊者。

    慶曆四年,範仲淹奏定臣僚任子弟之制,其間難行如國子監、尚書省等事,并已沖改,其恩例見行。

    今自知雜禦史以上,何勤于國?歲補奏京官一員。

    祖宗之時,未有此事。

    近歲積累,僥幸為此弊法。

    仲淹所請,略從裁損,考之理道,已是适宜。

    臣近曾具天聖、景祐中及見今文武官員數進呈。

    據今京官,比景祐中已多七百餘員。

    經久之圖,何以處置?其臣僚恩例,乞且依新制為便。

    若朝廷議論惟是之從,又不可以人廢言也。

    』 方平此奏附見:『其間難行如國子監、尚書省等并已沖改。

    一所沖改事當考,又不知方平此言從違如何,并此月戊午所上書,皆當考。

    八年三月甲寅[3],方平答聖策,猶言『少卿監以上,每歲奏蔭子弟』,則是方平此言初不從也。

    或方平此言在八年三月以後,更詳之。

     戊午,诏:『使相節度使以下,正刺史、殿前都指揮使至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帶遙郡團練使已上奏薦班行恩例,自今并依舊制,餘依前後條貫施行。

    』 此據《會要》,《實錄》無之,必是改三年十一月範仲淹所定條貫,但史不詳耳。

    餘悉依前後條貫,或與是月壬子張方平言『不可以人廢言』相關,當考。

     至和二年九月辛巳,龍圖閣直學士、右谏議大夫李柬之言:『西漢吏二千石以上視事滿三歲,得任一子為郎,王吉尚謂「今使俗吏得任子弟,率多驕矜,不通古今」。

    今文武官三司使副[4]、知雜禦史、少監、刺史、閤門使以上[5],三歲任一子[6],帶職員外郎、諸司副使以上,三歲得任一子,文武兩班可任子者,比之祖宗朝多逾數倍,遂使绮纨子弟充塞仕途,遭逢子孫,皆在仕宦,稚兒外姻,并沾簪笏之榮,而又三丞以上緻仕者任一子。

    況七十緻仕,古之常制。

    少登仕宦,晚至三丞,恩惠未見及民,功業未聞及國,至于退罷,更令任子,退一老者,進一孺子,甚非國家優賢取士之道也。

    此所謂任子之恩太廣也。

    』又曰:『往年減省補蔭,近臣之家靳惜厚恩,務全己欲,但于服屬疏者舉數事而已,使天下議論多不厭伏者,率由措事之未公也。

    大凡立法,自貴者始,則人無怨心。

    請先自嫔禦、宗室及兩府大臣,以至帶職員外郎、諸司副使已上,及内臣之家,一切裁減之,十年當見成效。

    尚循舊貫,不圖改為,而欲望起治道,清仕途,不可得已。

    』于是中書先請自二府、宣徽、節度使遇南郊,仍舊奏二人,而罷每歲乾元節任子,餘诏兩制、台谏官定以聞。

     嘉祐元年四月。

    初,龍圖閣直學士李柬之請更定選舉補蔭之法,知谏院範鎮請見任二府,止許蔭己之親兄弟、父之親兄弟、父之兄弟之子;正任團練使以上蔭曾孫;知雜禦史以上蔭孫;帶職員外郎、諸司副使止蔭子。

    其歲奏一人者,三歲一奏之。

    侍禦史毌湜請見任二府節度使以上,再經乾元節,蔭親屬一人;知雜禦史、閤門使以上遇郊一奏薦,餘必再經郊。

    科場取士,百司人流悉減半,罷内臣蔭子孫及輸錢粟授官。

    下兩制議,而翰林學士承旨孫抃等言:『今二府及使相宣徽、節度使三年蔭二人,已減舊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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