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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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文武官,請一歲及三歲當任子者皆倍之,内臣毋得過二人。
嫔禦皇族,約此為法。
罷南省特奏名、百司人流者如吏部格。
』弗聽減年或換武,遂敕中書、樞密院裁定,于是诏:『見任二府、使相宣徽、節度使、禦史知雜,悉罷乾元節恩蔭。
學士以下遇郊,聽蔭大功親;再遇郊蔭小功親。
郎中、帶職員外郎初遇郊,聽蔭大功親;再遇郊蔭小功親。
郎中、帶職員外郎初遇郊,聽蔭子若孫,再遇郊蔭期親,四遇蔭大功以下親。
初該蔭而年六十無子,聽蔭期親,皇族大功以上妻[7]( 皇族大功以上妻,《會要》作『皇親大将軍以上妻』[8])再遇郊,亦聽蔭期親。
廣南東西路轉運使[9]、提點刑獄奏子孫若親兄弟一人,益、梓、秦、延、并、廣知州、陝西、河東、河北、廣西帶一路安撫使、知州及益、梓、利、夔路轉運使、提點刑獄,聽奏親屬已有官人優便地一人若子孫,仍升一資,京朝官陛一任。
其員外郎、知州而理監司資序舊得蔭者罷之。
嘗任兩府,分司、緻仕,遇郊奏聽旨;分司大兩省官以上降一等。
郎中以上子孫未有官,許蔭一人止。
凡緻仕恩,大兩省以上降一等,郎中、員外郎許奏子孫若弟侄一人,毋得奏同宗無服之親。
三丞以上,止與親屬徙優便官[10]。
其武臣閤門使已上至節度、觀察留後、統軍上将軍、樞密都承旨及管軍節度、觀察留後、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捧日天武龍神衛左右廂主帶遙郡團練使已上,遇郊蔭大功親,再遇郊蔭小功親。
諸衛大将軍、諸司使、樞密副都承旨、副承旨、諸房副都承旨以上,再遇郊,乃聽蔭子若孫及期親。
初該蔭者,遇郊即聽。
或已該蔭而子孫今未有官者,亦準此。
自後須再遇郊始聽之。
諸衛将軍、諸司副使、樞密院逐房副承旨,以再遇郊,乃聽蔭子若孫。
陝西、河東、河北緣遙部署,聽奏親屬有官人優便地一人,若子孫與減磨勘年。
諸路钤轄,除廣東西及知邕、宜州聽蔭子孫及期親外,益、梓、利、夔四路,但聽奏有官親屬人優便地,子孫與減磨勘年。
諸司使除諸衛大将軍緻仕聽蔭子若孫一人,如無子孫,降等蔭期親,或子孫已有官願升資者亦聽。
餘并依累降條約。
』自『其武臣閤門使已上』至『條約』,據《成都編錄條貫》再增修,國史遂削去『武臣』一節,蓋比類文臣即可知,然要未備也。
範鎮奏議,國史所取甚略,今取奏藁詳注之。
鎮言:『臣謹按:唐制,五品以上蔭孫,三品以上蔭曾孫,而無蔭兄弟叔侄之文。
今文官自知雜禦史以上,歲奏一人;自帶職員外郎以上,三歲奏一人;武官自橫行以上,歲奏一人;自諸司副使以上,三歲奏一人,又無兄弟、叔侄、曾孫之品限,而旁及疏從,所以入流浸廣,仕路益雜。
臣欲乞見任兩府,聽蔭兄弟、叔侄;見任學士、正團練使以上,比唐三品,得蔭曾孫;知雜禦史、正刺史以上,比唐五品,得蔭孫;帶職員外郎、諸司副使以上,專得蔭子。
兄弟、叔侄降曾孫一等,曾孫降孫一等,孫降子一等。
又歲奏一人與三歲奏一人者,自有京官試銜、齋郎之别,武官亦宜如是。
欲乞歲奏一人者,亦令三歲奏一人,于所待官上遽加一等或二等,以優異之。
若得奉禮郎、太祝者,與大理評事、諸寺監丞之類。
議者若曰:今自學士而下,舍兄弟、叔侄而專任子孫,非所以廣親愛之道。
臣竊以為不然。
兄弟、叔侄,于公則刑不相及,于私則财不相及,著令因官置到資産,不及兄弟、叔侄。
至于朝廷爵賞則輕加之,為不可也。
臣欲乞除品合得蔭外[11],朝廷必欲徇其私愛,加惠旁宗,但令奏補,無使入流,而有才藝,自随科目貢舉課試,中科者自比類白身人優與推恩。
其無子孫者,特聽奏旁親行人入流。
如此,則下不失私親之愛,上無冗官濫賞之弊。
』鎮又言:『唐制皆無蔭兄弟、叔侄之文,亦無一歲、二歲、三歲之差,惟以品數為限。
今諸司副使才比太子中舍,而與帶職員外郎同得任子,為太優幸。
欲乞諸司副使,須曆路分钤轄以上差遣,方得奏補,以比員外郎帶職者。
國朝典章,大抵皆習唐故,以其近而可用也。
惟是奏補之法未盡循用,蓋國初天下新定,人未樂仕,至有敦遣富人使為官者,故于兄弟、叔侄之制,未遑暇也。
今太平日久,入官者衆,其于條革,非稍放唐制不可。
伏乞檢會臣前奏,令執政大臣一處參酌施行。
』又言:『竊聞議者欲自兩制以上二歲奏一人,郎官以上六歲奏一人。
郎官仕官,非三十年未能至,乃是陳力之人。
今既有品數,又限以年,竊恐未均,未均則下必怨,下怨則行之不久。
』 均公田 慶曆三年九月,範仲淹等上疏,其五曰均公田:『臣聞《易》曰:「天地養萬物,聖人養賢以及萬民。
」此言聖人養民之時,必先養賢,養賢之方,必先厚祿,然後可責廉隅,安職業也。
本朝初,承五代亂離之後,民庶凋弊,時物至賤。
暨諸國收複,郡縣之官少人除補,至有經五七年不替罷者,或才罷去,便人見阙。
當物價至賤之時,俸祿不辍,士人家無不自足。
鹹平已後,民庶漸繁,時物遂貴,人仕門多,得官者衆,至有得替守選一二年,又授官待阙一二年者。
在天下物貴之後,而俸祿不繼,
餘文武官,請一歲及三歲當任子者皆倍之,内臣毋得過二人。
嫔禦皇族,約此為法。
罷南省特奏名、百司人流者如吏部格。
』弗聽減年或換武,遂敕中書、樞密院裁定,于是诏:『見任二府、使相宣徽、節度使、禦史知雜,悉罷乾元節恩蔭。
學士以下遇郊,聽蔭大功親;再遇郊蔭小功親。
郎中、帶職員外郎初遇郊,聽蔭大功親;再遇郊蔭小功親。
郎中、帶職員外郎初遇郊,聽蔭子若孫,再遇郊蔭期親,四遇蔭大功以下親。
初該蔭而年六十無子,聽蔭期親,皇族大功以上妻[7]( 皇族大功以上妻,《會要》作『皇親大将軍以上妻』[8])再遇郊,亦聽蔭期親。
廣南東西路轉運使[9]、提點刑獄奏子孫若親兄弟一人,益、梓、秦、延、并、廣知州、陝西、河東、河北、廣西帶一路安撫使、知州及益、梓、利、夔路轉運使、提點刑獄,聽奏親屬已有官人優便地一人若子孫,仍升一資,京朝官陛一任。
其員外郎、知州而理監司資序舊得蔭者罷之。
嘗任兩府,分司、緻仕,遇郊奏聽旨;分司大兩省官以上降一等。
郎中以上子孫未有官,許蔭一人止。
凡緻仕恩,大兩省以上降一等,郎中、員外郎許奏子孫若弟侄一人,毋得奏同宗無服之親。
三丞以上,止與親屬徙優便官[10]。
其武臣閤門使已上至節度、觀察留後、統軍上将軍、樞密都承旨及管軍節度、觀察留後、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捧日天武龍神衛左右廂主帶遙郡團練使已上,遇郊蔭大功親,再遇郊蔭小功親。
諸衛大将軍、諸司使、樞密副都承旨、副承旨、諸房副都承旨以上,再遇郊,乃聽蔭子若孫及期親。
初該蔭者,遇郊即聽。
或已該蔭而子孫今未有官者,亦準此。
自後須再遇郊始聽之。
諸衛将軍、諸司副使、樞密院逐房副承旨,以再遇郊,乃聽蔭子若孫。
陝西、河東、河北緣遙部署,聽奏親屬有官人優便地一人,若子孫與減磨勘年。
諸路钤轄,除廣東西及知邕、宜州聽蔭子孫及期親外,益、梓、利、夔四路,但聽奏有官親屬人優便地,子孫與減磨勘年。
諸司使除諸衛大将軍緻仕聽蔭子若孫一人,如無子孫,降等蔭期親,或子孫已有官願升資者亦聽。
餘并依累降條約。
』自『其武臣閤門使已上』至『條約』,據《成都編錄條貫》再增修,國史遂削去『武臣』一節,蓋比類文臣即可知,然要未備也。
範鎮奏議,國史所取甚略,今取奏藁詳注之。
鎮言:『臣謹按:唐制,五品以上蔭孫,三品以上蔭曾孫,而無蔭兄弟叔侄之文。
今文官自知雜禦史以上,歲奏一人;自帶職員外郎以上,三歲奏一人;武官自橫行以上,歲奏一人;自諸司副使以上,三歲奏一人,又無兄弟、叔侄、曾孫之品限,而旁及疏從,所以入流浸廣,仕路益雜。
臣欲乞見任兩府,聽蔭兄弟、叔侄;見任學士、正團練使以上,比唐三品,得蔭曾孫;知雜禦史、正刺史以上,比唐五品,得蔭孫;帶職員外郎、諸司副使以上,專得蔭子。
兄弟、叔侄降曾孫一等,曾孫降孫一等,孫降子一等。
又歲奏一人與三歲奏一人者,自有京官試銜、齋郎之别,武官亦宜如是。
欲乞歲奏一人者,亦令三歲奏一人,于所待官上遽加一等或二等,以優異之。
若得奉禮郎、太祝者,與大理評事、諸寺監丞之類。
議者若曰:今自學士而下,舍兄弟、叔侄而專任子孫,非所以廣親愛之道。
臣竊以為不然。
兄弟、叔侄,于公則刑不相及,于私則财不相及,著令因官置到資産,不及兄弟、叔侄。
至于朝廷爵賞則輕加之,為不可也。
臣欲乞除品合得蔭外[11],朝廷必欲徇其私愛,加惠旁宗,但令奏補,無使入流,而有才藝,自随科目貢舉課試,中科者自比類白身人優與推恩。
其無子孫者,特聽奏旁親行人入流。
如此,則下不失私親之愛,上無冗官濫賞之弊。
』鎮又言:『唐制皆無蔭兄弟、叔侄之文,亦無一歲、二歲、三歲之差,惟以品數為限。
今諸司副使才比太子中舍,而與帶職員外郎同得任子,為太優幸。
欲乞諸司副使,須曆路分钤轄以上差遣,方得奏補,以比員外郎帶職者。
國朝典章,大抵皆習唐故,以其近而可用也。
惟是奏補之法未盡循用,蓋國初天下新定,人未樂仕,至有敦遣富人使為官者,故于兄弟、叔侄之制,未遑暇也。
今太平日久,入官者衆,其于條革,非稍放唐制不可。
伏乞檢會臣前奏,令執政大臣一處參酌施行。
』又言:『竊聞議者欲自兩制以上二歲奏一人,郎官以上六歲奏一人。
郎官仕官,非三十年未能至,乃是陳力之人。
今既有品數,又限以年,竊恐未均,未均則下必怨,下怨則行之不久。
』 均公田 慶曆三年九月,範仲淹等上疏,其五曰均公田:『臣聞《易》曰:「天地養萬物,聖人養賢以及萬民。
」此言聖人養民之時,必先養賢,養賢之方,必先厚祿,然後可責廉隅,安職業也。
本朝初,承五代亂離之後,民庶凋弊,時物至賤。
暨諸國收複,郡縣之官少人除補,至有經五七年不替罷者,或才罷去,便人見阙。
當物價至賤之時,俸祿不辍,士人家無不自足。
鹹平已後,民庶漸繁,時物遂貴,人仕門多,得官者衆,至有得替守選一二年,又授官待阙一二年者。
在天下物貴之後,而俸祿不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