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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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人家鮮不窮窘,男不得婚,女不得嫁,喪不得葬者,比比有之。
複于守選、待選之日衣食不足,求人貸借,以苟朝夕,到官之後,必來見逼,至有冒法受贓,賒貸度日,或不恥賈販,與民争利。
既作負罪之人,不守名節,吏有奸贓而不敢發,民有豪猾而不敢制,奸吏豪民得以侵暴,于是貧弱百姓理不得直,冤不得訴,徭役不均,刑罰不正,比屋受弊,無可奈何,由乎制祿之方有所未至。
真宗皇帝思深慮遠,複前代職田之制,使中常之士自可守節,婚嫁以時,喪葬以禮,皆國恩也。
能守節者,始可制奸贓之吏,鎮豪猾之人。
法乃不私,民則無枉。
近日屢有臣僚乞罷職田,以其有不均之謗,有侵民之害。
臣謂職田本欲養賢,緣而侵民者有矣,比之衣食不足、壞其名節、不能奉法、以直為枉、以枉為直、衆怨思亂而天下受弊,豈止職田之害耶?又自古常唐百官重内而輕外。
唐外官月俸猶更豐足,簿尉俸錢尚二十貫。
今窘于财用,未暇增複。
臣請兩地同議外官職田,有不均者均之,有未給者給之,使其衣食得足,婚嫁喪葬之禮不廢,然後可以責其廉節,督其善政。
有不法者,可廢可誅。
且使英俊之流,樂于為郡、為邑之任,則百姓受賜。
又将來升擢,多得曾經郡縣之人,深悉民隐,亦緻化之本也。
』 十一月壬辰,诏限職田。
凡大藩,長吏二十頃,通判八頃,判官五頃,幕職四頃。
凡節鎮[12],長吏十五頃,通判七頃,判官四頃,幕職官三頃五十畝。
凡防、團以下州軍,長吏十頃,通判六頃,判官三頃五十畝,幕職官二頃。
其餘軍、監長吏七頃,判官、幕職官并同。
防、團以下州軍、凡縣令萬戶以上六頃,五千戶以上五頃,不滿五千戶并四頃。
凡簿、尉,萬戶以上三頃,五千戶以上二頃五十畝,不滿五千戶二頃,錄事參軍比本判官,曹官比倚郭簿尉。
發運制置轉運副使、武臣總管比節鎮長吏,發運制置判官、武臣钤轄比防、田州長吏,諸路轉運判官比大藩府通判,安撫都監、路分都監比節鎮通判,大藩府判官、黃汴河、許汝石塘河都大催綱比節鎮判官,節鎮以下至軍監、諸路走馬承受并寨主、都同巡檢、提舉捉賊、提點馬監、都大巡河不得過節鎮判官,在州監當及催綱、撥發、巡捉私茶鹽賊盜、駐泊捉賊不得過幕職官,巡轄馬遞鋪、監堰并縣鎮監當不得過簿尉。
自此人有定制,土有定限,吏以職田抵罪,比前日稍希闊焉。
其明年,谏官餘靖言:『伏觀去冬十一月敕,頒定天下職田頃畝數目,令三司指揮。
無職田處及有職田而頃畝少處,并元标得山石積潦之地不可耕植者,限三年内,檢括官荒田并戶絕地土,及五年以上逃田支撥添換,以慶曆四年為始。
斯蓋陛下所以勸群臣養廉吏之大惠也。
然朝廷舉事當以民為本,民患未去,官吏何安,而尚紛紛擾之?伏見淮南、江浙經春少雨,麥田半損,蝗蝻複生;京東、京西、荊湖南北[13]、廣南諸處,盜賊未盡撲滅;陝西、河東辇運困苦。
且庶民惶惶,失其農業,而長吏以下各營其私,憂民之心,有所未至。
加之檢刮,甯不搔擾?況今來所定頃畝,比于舊日數,三倍其多,貪吏因緣,其害甚大。
伏乞朝廷特降指揮,舊有職田處,即依慶曆元年已前舊制外,其未有職田處,更俟二三年,别取朝旨标撥。
』 餘靖奏不得其月日,今附此。
據王罕傳,謂以戶絕荒田為公田非法意,則必因靖奏,遂有厘革,但史不詳載耳。
初,诏定天下公田,諸路多誤以戶絕為荒田給官吏。
其後國子博士華陽王罕提點湖南路刑獄[14],谕所部以法不當給,聽自舉覺。
既而廣南諸州坐收戶絕田贓廢者七十餘人。
知審刑院張揆嘗見湖南官吏列首狀[15],他日過罕于殿庭,謂罕曰:『公德及人者多矣!』 王罕事據王珪志罕墓及本傳。
罕為湖南憲乃慶曆五年十一月;張揆知審刑院,又在皇祐五年二月,今并附此。
校勘記 [1]轉運使 原本脫『使』字,據《長編》卷一四六補。
[2]大禮 原本作『大理』,據《長編》卷一四三改。
[3]三月 原本作『二月』,據《長編》卷一五八注文改。
[4]使副 原本作『副使』,據《長編》卷一八一乙正。
[5]閤門使以上 原本作『閤門今以□』,據《長編》卷一八一改補。
[6]三歲 原本無『三』字,據《長編》卷一八一補。
[7]以上妻 原本作『以上親』,據《長編》卷一八二及夾注改。
[8]大将軍 原本無『軍』字,據《長編》卷一八二注文補。
[9]廣南東西路 原本作『廣東南西路』,據《長編》卷一八二乙正。
[10]徙優便官 《長編》卷一八二作『親優便官』。
[11]品合得蔭 原本作『品令得蔭』,據《長編》卷一八二注文改。
[12]凡節鎮 《長編》卷一四五作『比節鎮』。
[13]荊湖 原本作『荊河』,據《長編》卷一四五改。
[14]湖南路 原本作『河南路』,據《長編》卷一四五改。
[15]湖南 原本作『河南』,據《長編》卷一四三改。
複于守選、待選之日衣食不足,求人貸借,以苟朝夕,到官之後,必來見逼,至有冒法受贓,賒貸度日,或不恥賈販,與民争利。
既作負罪之人,不守名節,吏有奸贓而不敢發,民有豪猾而不敢制,奸吏豪民得以侵暴,于是貧弱百姓理不得直,冤不得訴,徭役不均,刑罰不正,比屋受弊,無可奈何,由乎制祿之方有所未至。
真宗皇帝思深慮遠,複前代職田之制,使中常之士自可守節,婚嫁以時,喪葬以禮,皆國恩也。
能守節者,始可制奸贓之吏,鎮豪猾之人。
法乃不私,民則無枉。
近日屢有臣僚乞罷職田,以其有不均之謗,有侵民之害。
臣謂職田本欲養賢,緣而侵民者有矣,比之衣食不足、壞其名節、不能奉法、以直為枉、以枉為直、衆怨思亂而天下受弊,豈止職田之害耶?又自古常唐百官重内而輕外。
唐外官月俸猶更豐足,簿尉俸錢尚二十貫。
今窘于财用,未暇增複。
臣請兩地同議外官職田,有不均者均之,有未給者給之,使其衣食得足,婚嫁喪葬之禮不廢,然後可以責其廉節,督其善政。
有不法者,可廢可誅。
且使英俊之流,樂于為郡、為邑之任,則百姓受賜。
又将來升擢,多得曾經郡縣之人,深悉民隐,亦緻化之本也。
』 十一月壬辰,诏限職田。
凡大藩,長吏二十頃,通判八頃,判官五頃,幕職四頃。
凡節鎮[12],長吏十五頃,通判七頃,判官四頃,幕職官三頃五十畝。
凡防、團以下州軍,長吏十頃,通判六頃,判官三頃五十畝,幕職官二頃。
其餘軍、監長吏七頃,判官、幕職官并同。
防、團以下州軍、凡縣令萬戶以上六頃,五千戶以上五頃,不滿五千戶并四頃。
凡簿、尉,萬戶以上三頃,五千戶以上二頃五十畝,不滿五千戶二頃,錄事參軍比本判官,曹官比倚郭簿尉。
發運制置轉運副使、武臣總管比節鎮長吏,發運制置判官、武臣钤轄比防、田州長吏,諸路轉運判官比大藩府通判,安撫都監、路分都監比節鎮通判,大藩府判官、黃汴河、許汝石塘河都大催綱比節鎮判官,節鎮以下至軍監、諸路走馬承受并寨主、都同巡檢、提舉捉賊、提點馬監、都大巡河不得過節鎮判官,在州監當及催綱、撥發、巡捉私茶鹽賊盜、駐泊捉賊不得過幕職官,巡轄馬遞鋪、監堰并縣鎮監當不得過簿尉。
自此人有定制,土有定限,吏以職田抵罪,比前日稍希闊焉。
其明年,谏官餘靖言:『伏觀去冬十一月敕,頒定天下職田頃畝數目,令三司指揮。
無職田處及有職田而頃畝少處,并元标得山石積潦之地不可耕植者,限三年内,檢括官荒田并戶絕地土,及五年以上逃田支撥添換,以慶曆四年為始。
斯蓋陛下所以勸群臣養廉吏之大惠也。
然朝廷舉事當以民為本,民患未去,官吏何安,而尚紛紛擾之?伏見淮南、江浙經春少雨,麥田半損,蝗蝻複生;京東、京西、荊湖南北[13]、廣南諸處,盜賊未盡撲滅;陝西、河東辇運困苦。
且庶民惶惶,失其農業,而長吏以下各營其私,憂民之心,有所未至。
加之檢刮,甯不搔擾?況今來所定頃畝,比于舊日數,三倍其多,貪吏因緣,其害甚大。
伏乞朝廷特降指揮,舊有職田處,即依慶曆元年已前舊制外,其未有職田處,更俟二三年,别取朝旨标撥。
』 餘靖奏不得其月日,今附此。
據王罕傳,謂以戶絕荒田為公田非法意,則必因靖奏,遂有厘革,但史不詳載耳。
初,诏定天下公田,諸路多誤以戶絕為荒田給官吏。
其後國子博士華陽王罕提點湖南路刑獄[14],谕所部以法不當給,聽自舉覺。
既而廣南諸州坐收戶絕田贓廢者七十餘人。
知審刑院張揆嘗見湖南官吏列首狀[15],他日過罕于殿庭,謂罕曰:『公德及人者多矣!』 王罕事據王珪志罕墓及本傳。
罕為湖南憲乃慶曆五年十一月;張揆知審刑院,又在皇祐五年二月,今并附此。
校勘記 [1]轉運使 原本脫『使』字,據《長編》卷一四六補。
[2]大禮 原本作『大理』,據《長編》卷一四三改。
[3]三月 原本作『二月』,據《長編》卷一五八注文改。
[4]使副 原本作『副使』,據《長編》卷一八一乙正。
[5]閤門使以上 原本作『閤門今以□』,據《長編》卷一八一改補。
[6]三歲 原本無『三』字,據《長編》卷一八一補。
[7]以上妻 原本作『以上親』,據《長編》卷一八二及夾注改。
[8]大将軍 原本無『軍』字,據《長編》卷一八二注文補。
[9]廣南東西路 原本作『廣東南西路』,據《長編》卷一八二乙正。
[10]徙優便官 《長編》卷一八二作『親優便官』。
[11]品合得蔭 原本作『品令得蔭』,據《長編》卷一八二注文改。
[12]凡節鎮 《長編》卷一四五作『比節鎮』。
[13]荊湖 原本作『荊河』,據《長編》卷一四五改。
[14]湖南路 原本作『河南路』,據《長編》卷一四五改。
[15]湖南 原本作『河南』,據《長編》卷一四三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