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四十三
關燈
小
中
大
仁宗皇帝
募兵 減兵附
寶元元年,趙元昊反。
二年八月,知原州[1]、六宅使郭志高請部均募置弓箭手五十人,從之。
康定元年正月癸未[2],诏陝西轉運使明鎬往鄜州、同州、河中府點募強壯以備邊。
二月丁未,诏陝西安撫使韓琦與轉運使量民力蠲所科刍糧,調民修築城池,悉其數以聞,當加優恤。
官吏因軍與受赇者,聽人告。
比令諸州、軍點集丁壯,止欲防護城池,亦不刺手面,改除習外,無得它投。
若奸人妄有煽搖,委所在擒捕之。
先是,诏陝西點募強壯,命琦撫谕,仍促本路如诏。
言者又以增數為請,琦奏曰:『轉運使及郡縣尚未點集,必謹重此事,慮有驚擾。
蓋民丁既為強壯,且憂刺以充軍。
本路近嘗添差弓手,耳目皆已習熟,必無疑懼。
請除商、虢二州,各于逐縣見管鄉村三丁已下主戶内,選差一名充弓手,更不差強壯,使減稅,免立階級,分番教習。
』著為條約甚備。
诏悉如所請。
三月己卯,工部郎中、直史館、同修起居注吳遵路為天章閣待制、河東路計置糧草。
遵路嘗建議複民兵,于是并诏遵路籍河東鄉丁為邊備,仍下其法于諸路。
四月丁亥[3],大理寺丞、秘閣校理石延年往河東路同計置催促糧草。
明道中,延年嘗建言:『天下不識戰三十餘年,請選将練兵,為二邊之備。
』不報。
及西邊數警,始召見,命副吳遵路使河東。
時方用延年之說,籍鄉丁力兵故也。
乙巳,诏河北都轉運使姚仲孫、河北緣邊安撫使高志甯密下諸軍州添補強壯。
初,知制诰王拱辰使契丹還,言:『見河北父老,皆雲契丹不畏官兵而畏土丁,蓋天資勇悍。
鄉關之地,人自為戰,不費糧廪,坐得勁兵,宜速加招募而訓練之。
』故降是诏。
六月甲辰[4],诏陝西、河北、河東、京東西等路量州縣戶口,籍民為鄉弓手、強壯,以備盜賊。
河北、河東強壯自鹹平以來有之,承平歲久,州縣不複閱習,多亡其數,于是诏二路選補,增廣其數,并及諸路焉。
诏二路選補增廣其數,據本志。
并及諸路,則據事修入。
《實錄》雲:『诏陝西、河北、河東、京東西路[5],其量州縣戶口,增置弓手[6],以備盜賊。
』本紀但雲『增置陝西、河北、河東、京東西弓手』,《朔曆》同,《實錄》皆無『強壯』宇,惟《稽古錄》、《大事記》有之,今拔取修入。
蓋河北、河東、陝西舊已有強壯之名,河東及陝西舊已有弓箭手,今并京東西新招弓手,總得名強壯也。
八月丁亥,诏:『諸路罪人多、犯罪情理重,選少壯者,刺配永興軍牢城,候及三百人,選置軍校,團為威捷指揮,教閱武藝,分隸逐路部署司,以備前鋒。
有能效命者,加之拔擢。
』 九月乙醜,诏:『河北、河東路強壯、陝西、京東西路新置弓手,皆以二十五人為團,置押官;四團為都監,正副都頭各一人;五都為指揮,置指揮使,皆以階級伏事。
年二十系籍、六十免取。
家人或他戶代之,聽私置弓弩。
每歲十月後、正月前分番上州教閱,半月即遣歸農。
或遇非時勾集,守城及捕盜賊,日給糧二勝。
歲正月,縣以籍上州,州以籍奏兵部,舉按不如法者。
』 《實錄》所書太繁,今用本志及《朔曆》删修。
河北、河東強壯事,始見鹹平三年及景德元年;陝西、河東弓箭手,見建隆二年及景德二年。
京東、西新置弓手,當考也。
十二月乙酉,命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李淑、知制诰賈昌朝、同修起居注郭稹、天章閣侍講王洙同詳定弓手強壯通制,又命淑判兵部,洙同判,時諸路方籍鄉兵上兵部也。
河北強壯在籍者凡二十九萬三千,河東十四萬四千。
此據本志。
康定年兩路強壯數令附見此,弓手别見。
慶曆元年二月辛醜[7],诏京東西、淮南、兩浙、江南東西、荊湖南北路招置宣毅軍,大州兩指揮,小州一指揮,為就糧禁軍。
先是,河東、北、陝西與京東、西皆增募鄉兵,其後遍令天下,各增募額外弓手,于是始立宣毅軍額以統之。
惟陝西仍故,号為保捷。
兩河強壯雖别名義勇,亦有隸宣毅者。
募額外弓手遍及天下,此據張方平所陳八事疏,不得其時,當在康定元年十月以後。
正史、《實錄》等書皆無之,今附見。
蓋所招宣毅軍,其軍士即去年增募額外弓手也。
初募額外弓手,著作佐郎、通判睦州張方平上利害八事,其一曰:『敕文:逐縣除舊管弓手外,據見管主戶,每一千戶差點弓手五十人,一萬戶五百人。
如不滿千戶及萬戶已上,據今所定分數比量點差者。
伏以天下大縣,有及五六萬戶者,若縣管主,戶五萬,則所差二千五百人,非惟人數過多,民力煩弊,或地處遠險,或歲逢薦饑,或守令非人,或奸猾乘隙,聚兵資寇,亦不可以不過虞也。
欲乞諸萬戶以下縣,所差人數,一如敕文處分,即萬戶以上,亦以五百人為正,緣雖小縣,不可無備,雖大縣,而選兵五百,亦足以自衛矣。
如此,則輕重之勢平,臂指之力均矣。
』其二:『敕文:其弓手須見管帳籍主戶差點者。
隻如臣州管内[8],戶籍有升降帳,有桑功帳,并歲上于戶部。
升降帳所管主戶二萬一千二百有餘,此蓋官吏受俸,約此戶口數也。
桑功帳所管主戶三萬七千六百有餘,此乃州縣戶口歲有增益之數也[9]。
州縣賦役各有五等戶,闆簿常所據用。
竊慮逐處拘于帳籍二字,緻有點差異同。
欲乞明降處分:州縣止以見用五等版簿見管主戶數為準,則天下役均焉。
』其三:『敕文:所差點弓手,其第四、第五等戶如委實貧阙[10],雖有丁數,不得一例點差者。
乞令諸州縣先從物力丁數最高強戶點差,第一等不足,即差第二等;第二等不足,即差第三等。
比并資産丁力高強者點定。
所有合供州縣色役,依舊輪流差遣。
見供州縣色役者暫免弓手,已異役者即充弓手[11],非惟先富強而寬貧弱。
又高赀之人,各有護惜家鄉親愛之意,故必重于犯法。
至于合用器仗,亦有力置辦,各得精好,自然天下點差事體均當。
』其四:『敕文:令逐縣并置教場,每歲起十月後,至正月終,常分番勾集教閱。
自教閱時,每人支日食米三勝者。
十月後雖是農隙,集教日長,民亦不易。
又約計逐歲
二年八月,知原州[1]、六宅使郭志高請部均募置弓箭手五十人,從之。
康定元年正月癸未[2],诏陝西轉運使明鎬往鄜州、同州、河中府點募強壯以備邊。
二月丁未,诏陝西安撫使韓琦與轉運使量民力蠲所科刍糧,調民修築城池,悉其數以聞,當加優恤。
官吏因軍與受赇者,聽人告。
比令諸州、軍點集丁壯,止欲防護城池,亦不刺手面,改除習外,無得它投。
若奸人妄有煽搖,委所在擒捕之。
先是,诏陝西點募強壯,命琦撫谕,仍促本路如诏。
言者又以增數為請,琦奏曰:『轉運使及郡縣尚未點集,必謹重此事,慮有驚擾。
蓋民丁既為強壯,且憂刺以充軍。
本路近嘗添差弓手,耳目皆已習熟,必無疑懼。
請除商、虢二州,各于逐縣見管鄉村三丁已下主戶内,選差一名充弓手,更不差強壯,使減稅,免立階級,分番教習。
』著為條約甚備。
诏悉如所請。
三月己卯,工部郎中、直史館、同修起居注吳遵路為天章閣待制、河東路計置糧草。
遵路嘗建議複民兵,于是并诏遵路籍河東鄉丁為邊備,仍下其法于諸路。
四月丁亥[3],大理寺丞、秘閣校理石延年往河東路同計置催促糧草。
明道中,延年嘗建言:『天下不識戰三十餘年,請選将練兵,為二邊之備。
』不報。
及西邊數警,始召見,命副吳遵路使河東。
時方用延年之說,籍鄉丁力兵故也。
乙巳,诏河北都轉運使姚仲孫、河北緣邊安撫使高志甯密下諸軍州添補強壯。
初,知制诰王拱辰使契丹還,言:『見河北父老,皆雲契丹不畏官兵而畏土丁,蓋天資勇悍。
鄉關之地,人自為戰,不費糧廪,坐得勁兵,宜速加招募而訓練之。
』故降是诏。
六月甲辰[4],诏陝西、河北、河東、京東西等路量州縣戶口,籍民為鄉弓手、強壯,以備盜賊。
河北、河東強壯自鹹平以來有之,承平歲久,州縣不複閱習,多亡其數,于是诏二路選補,增廣其數,并及諸路焉。
诏二路選補增廣其數,據本志。
并及諸路,則據事修入。
《實錄》雲:『诏陝西、河北、河東、京東西路[5],其量州縣戶口,增置弓手[6],以備盜賊。
』本紀但雲『增置陝西、河北、河東、京東西弓手』,《朔曆》同,《實錄》皆無『強壯』宇,惟《稽古錄》、《大事記》有之,今拔取修入。
蓋河北、河東、陝西舊已有強壯之名,河東及陝西舊已有弓箭手,今并京東西新招弓手,總得名強壯也。
八月丁亥,诏:『諸路罪人多、犯罪情理重,選少壯者,刺配永興軍牢城,候及三百人,選置軍校,團為威捷指揮,教閱武藝,分隸逐路部署司,以備前鋒。
有能效命者,加之拔擢。
』 九月乙醜,诏:『河北、河東路強壯、陝西、京東西路新置弓手,皆以二十五人為團,置押官;四團為都監,正副都頭各一人;五都為指揮,置指揮使,皆以階級伏事。
年二十系籍、六十免取。
家人或他戶代之,聽私置弓弩。
每歲十月後、正月前分番上州教閱,半月即遣歸農。
或遇非時勾集,守城及捕盜賊,日給糧二勝。
歲正月,縣以籍上州,州以籍奏兵部,舉按不如法者。
』 《實錄》所書太繁,今用本志及《朔曆》删修。
河北、河東強壯事,始見鹹平三年及景德元年;陝西、河東弓箭手,見建隆二年及景德二年。
京東、西新置弓手,當考也。
十二月乙酉,命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李淑、知制诰賈昌朝、同修起居注郭稹、天章閣侍講王洙同詳定弓手強壯通制,又命淑判兵部,洙同判,時諸路方籍鄉兵上兵部也。
河北強壯在籍者凡二十九萬三千,河東十四萬四千。
此據本志。
康定年兩路強壯數令附見此,弓手别見。
慶曆元年二月辛醜[7],诏京東西、淮南、兩浙、江南東西、荊湖南北路招置宣毅軍,大州兩指揮,小州一指揮,為就糧禁軍。
先是,河東、北、陝西與京東、西皆增募鄉兵,其後遍令天下,各增募額外弓手,于是始立宣毅軍額以統之。
惟陝西仍故,号為保捷。
兩河強壯雖别名義勇,亦有隸宣毅者。
募額外弓手遍及天下,此據張方平所陳八事疏,不得其時,當在康定元年十月以後。
正史、《實錄》等書皆無之,今附見。
蓋所招宣毅軍,其軍士即去年增募額外弓手也。
初募額外弓手,著作佐郎、通判睦州張方平上利害八事,其一曰:『敕文:逐縣除舊管弓手外,據見管主戶,每一千戶差點弓手五十人,一萬戶五百人。
如不滿千戶及萬戶已上,據今所定分數比量點差者。
伏以天下大縣,有及五六萬戶者,若縣管主,戶五萬,則所差二千五百人,非惟人數過多,民力煩弊,或地處遠險,或歲逢薦饑,或守令非人,或奸猾乘隙,聚兵資寇,亦不可以不過虞也。
欲乞諸萬戶以下縣,所差人數,一如敕文處分,即萬戶以上,亦以五百人為正,緣雖小縣,不可無備,雖大縣,而選兵五百,亦足以自衛矣。
如此,則輕重之勢平,臂指之力均矣。
』其二:『敕文:其弓手須見管帳籍主戶差點者。
隻如臣州管内[8],戶籍有升降帳,有桑功帳,并歲上于戶部。
升降帳所管主戶二萬一千二百有餘,此蓋官吏受俸,約此戶口數也。
桑功帳所管主戶三萬七千六百有餘,此乃州縣戶口歲有增益之數也[9]。
州縣賦役各有五等戶,闆簿常所據用。
竊慮逐處拘于帳籍二字,緻有點差異同。
欲乞明降處分:州縣止以見用五等版簿見管主戶數為準,則天下役均焉。
』其三:『敕文:所差點弓手,其第四、第五等戶如委實貧阙[10],雖有丁數,不得一例點差者。
乞令諸州縣先從物力丁數最高強戶點差,第一等不足,即差第二等;第二等不足,即差第三等。
比并資産丁力高強者點定。
所有合供州縣色役,依舊輪流差遣。
見供州縣色役者暫免弓手,已異役者即充弓手[11],非惟先富強而寬貧弱。
又高赀之人,各有護惜家鄉親愛之意,故必重于犯法。
至于合用器仗,亦有力置辦,各得精好,自然天下點差事體均當。
』其四:『敕文:令逐縣并置教場,每歲起十月後,至正月終,常分番勾集教閱。
自教閱時,每人支日食米三勝者。
十月後雖是農隙,集教日長,民亦不易。
又約計逐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