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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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且支米二石四鬥,今諸州縣倉廪除上供外,留州支遣,例少儲蓄。
即如臣州,在兩浙中戶口不多,所差點弓手若據主戶實數,猶僅二千人數,例支給口食,歲支米四千八百石。
将多補少,計天下支費,其數不啻百萬斛。
若令逐縣所點弓手便作三番,教習時即支與口食,已教放歸,便截日住支,即如三千戶,弓手一百五十人,每番五十人赴教,每歲習四十日而已。
人不失業,官不費儲,是減天下糧給之費三分之二也。
』其五:『敕文:自教閱時量借甲弩器械,教習披帶,教罷便仰管轄官員收納入庫,其弓箭、刀鋸及木槍、杆棒之類,即許自置,以備本鄉村教習者。
夫奮梃揭竿,猶足以資嘯聚之勢,況人知鬥戰,家有利兵,不可啟也。
請令逐人所置弓箭器械各自标認,悉納州縣,每當教閱,及遇有盜賊,勾抽會合之時,據數給付,畢事随納。
常令官吏點檢,其有損動,即番次給出,各令修換。
』其六:『敕文:所差弓手,每五百人内,選差會武藝有身手者一人充揮使者。
伏以内地州縣與河朔不同,河朔所置鄉軍,本備戰守之用,故依軍法立為階級,以相攝制。
又逐州軍各屯強兵,勢足彈壓。
今内地州縣人不習兵,但财力相維,富役貧,強暴寡,其兼并豪猾之民,居常猶吞噬貧弱,為鄉邑害,況公許之相制乎?夫能為五百人長,必鄉裡大猾者,非惟為貧弱之暴,更具有患之大者。
彼前世之大寇,乘饑擾之釁奮臂,猶足以為天下患,況使之有素練之士、甲兵之利乎?茲事大有安危之勢焉。
請令所點弓手,每十入團為一甲,置節級一人,使歲一替換,依次更番,補充其指揮使之名。
伏乞省去逐甲,人少則節級易為拘管呼集,更番補充則不相攝服,亦馭民之上策也。
』其七:『敕文:所點弓手,須是少壯者,充與色戶下諸雜差配。
伏以天下州縣人戶,大抵貧多富少,逐縣五等戶版簿,中等已上戶不及五分之一,第四等、第五等戶常及十分之九,故國家諸雜賦役,每于中等巳上差科,所以惠貧弱也。
今富強之家盡占為弓手,即諸雜科配悉出于貧弱,傥又奸吏因緣搔擾,即縣鄉益困。
若分番教習,每歲赴教止四十日,而官與之食,富強之家未為有損,而乃虛免差配,贻患下戶。
欲乞今州縣諸雜差配一切如舊,但嚴行條約,所差弓手除教閱外,州縣不得妄有勾抽差借、諸般追役。
或有強惡賊徒結成群黨,勾抽會合之時,亦隻許随例勾點,令佐親自部偉拚逐,不得令公人押領,淹延團聚,如長役弓級耆壯等一例。
監捕之法,若縣鄉小小盜賊持杖竊盜,非群行攻劫者,亦不得擅行勾抽,免緻官吏挾便,恣意聚散,即其受利過于免差配之惠也。
』其八:『每歲教閱之時,乞令逐州知州、通判一次巡行諸縣,以按閱之。
或所點人非壯健,器械不完,行列不整,訓習不精,移易簿帳,減削糧食諸事,其逐縣令佐各行勘罰。
其弛慢甚者,具事聞奏,嚴加黜責。
』方平所議如此,然當時不能盡用也。
六月壬寅,中書奏:『近添差弓手準備捕盜,昨令淮南、江南、兩浙、荊湖諸州、軍招置宣毅指揮充本城禁軍,今已成次第,所有添差弓手,須議減放,欲于見第二、第三等戶内選留少壯有勇力者,于舊額外增兩倍,每五十人置節級一名,其餘揀退者及指揮使并遣歸農。
』從之。
罷指揮使,蓋用張方平奏議,當考。
方平奏議附二月辛醜。
八月乙酉,中書、樞密院奏:『京西弓手願充軍者,已降宣命,并揀隸宣毅指揮。
都監等能召募及五百人已上,特與酬獎。
知州、通判歲終委本路轉運使具所募人數以聞。
』從之。
甲午,诏京東等路弓手、強壯願隸宣毅軍者,指揮使以下降一資,監押官以下聽如故[12],仍差朝臣二員曉谕京東路(據《會要》募兵篇)。
知谏院張方平言:『伏見宣差朝臣,分路往陝西、河東、京東西路,于前來點差強壯、弓手中招募願充軍人分配宣毅、保捷指揮者。
臣竊思此舉事系安危,敢竭微衷,上裨國論,謹列不便事件及臣愚所見如左。
自去歲初降敕命,點差強壯、弓手之時,民間喧然,皆言此時點差,雖以強壯、弓手為名,實欲黥補軍籍。
敕旨屢下,丁甯再三,谕以朝廷點差之意,隻要各護鄉闾,必不起從征戍。
郡縣多方安輯,民猶猜嘩。
及經去冬教習,尋放歸業,鄉闾竊語,方以少定。
然名在弓手之籍者,居常搖心,恐不自安,每聞一使出行州縣,辄相扇動,謂來調發。
今此命忽下,果如民所素料,此後命令,無複可信,此其不便一也。
宣差命令止召情願,緣先來點差弓手,多是高赀之家,例皆衣食無缺,豈有情願充軍之人?臣聞所差朝臣已相與議雲:「比來受命,意在倚辦,若至郡縣無人應募,須與官吏迫緻之爾。
」竊惟所差使臣,蓋以朝行集事,尋常淺見之人,複思郡縣之官吏,材術足任者無幾,今既設以賞利,惟知用心幹蹈,若其謀之匪臧,或緻變生不測,奸猾乘釁,相激噪聚,萬一驚擾,更成厲階,此其不便二也。
所差使臣既與州縣官吏抑迫百姓,令伏充軍,即須團結押赴京師。
充軍之人既非情願,若其上路,因與親戚離訣,方有悔心,中道逃散,安能防遏?既不敢各歸奉土,聚依萑蒲,遠近相應,展轉結連,或奸豪之有謀,乘郡縣之無備,其勢一擾,必勞定輯,此其不便三也。
今京東西路頗為饑歉,民既艱食,居常猶為寇盜,一夫首難,奔赴必多,此其不便四也。
強壯、弓手各在郡縣,未去農業,若朝廷用漢代更之術,因唐防秋之法,人耕出戰,遞為防戍,則是農不去業,兵不乏備,不因帑廪之積,常得丁壯之人。
今既籍為正兵,處之連營,則其衣食、财用,終身仰給縣官,此其不便五也。
已降禦劄,冬至将行郊禮,遠近郡縣,尤宜肅靜。
夫愚而不可欺、弱而不可勝者,百姓也。
緩之斯和,動之斯危。
武有七德,安民為本,事規未兆,弊猶不救,若又迫之,是啟亂也。
則朝廷之憂,不在四鄙。
夫禍起所忽,慝生有階,秦之勝、廣,漢之黃巾,唐之巢、讓,是皆始于烏合之衆,此不便六也。
凡此六患,昭然在目,不可不深慮,不可不過防。
臣以一介賤微,見識淺近,誠不足以參國論、贊聖謀,但以職在谏曹,當有犯無隐,故陳愚管,上祈裁擇。
臣謂陝西、河東,其近裡州郡,乞将前來點差弓手等,中分
即如臣州,在兩浙中戶口不多,所差點弓手若據主戶實數,猶僅二千人數,例支給口食,歲支米四千八百石。
将多補少,計天下支費,其數不啻百萬斛。
若令逐縣所點弓手便作三番,教習時即支與口食,已教放歸,便截日住支,即如三千戶,弓手一百五十人,每番五十人赴教,每歲習四十日而已。
人不失業,官不費儲,是減天下糧給之費三分之二也。
』其五:『敕文:自教閱時量借甲弩器械,教習披帶,教罷便仰管轄官員收納入庫,其弓箭、刀鋸及木槍、杆棒之類,即許自置,以備本鄉村教習者。
夫奮梃揭竿,猶足以資嘯聚之勢,況人知鬥戰,家有利兵,不可啟也。
請令逐人所置弓箭器械各自标認,悉納州縣,每當教閱,及遇有盜賊,勾抽會合之時,據數給付,畢事随納。
常令官吏點檢,其有損動,即番次給出,各令修換。
』其六:『敕文:所差弓手,每五百人内,選差會武藝有身手者一人充揮使者。
伏以内地州縣與河朔不同,河朔所置鄉軍,本備戰守之用,故依軍法立為階級,以相攝制。
又逐州軍各屯強兵,勢足彈壓。
今内地州縣人不習兵,但财力相維,富役貧,強暴寡,其兼并豪猾之民,居常猶吞噬貧弱,為鄉邑害,況公許之相制乎?夫能為五百人長,必鄉裡大猾者,非惟為貧弱之暴,更具有患之大者。
彼前世之大寇,乘饑擾之釁奮臂,猶足以為天下患,況使之有素練之士、甲兵之利乎?茲事大有安危之勢焉。
請令所點弓手,每十入團為一甲,置節級一人,使歲一替換,依次更番,補充其指揮使之名。
伏乞省去逐甲,人少則節級易為拘管呼集,更番補充則不相攝服,亦馭民之上策也。
』其七:『敕文:所點弓手,須是少壯者,充與色戶下諸雜差配。
伏以天下州縣人戶,大抵貧多富少,逐縣五等戶版簿,中等已上戶不及五分之一,第四等、第五等戶常及十分之九,故國家諸雜賦役,每于中等巳上差科,所以惠貧弱也。
今富強之家盡占為弓手,即諸雜科配悉出于貧弱,傥又奸吏因緣搔擾,即縣鄉益困。
若分番教習,每歲赴教止四十日,而官與之食,富強之家未為有損,而乃虛免差配,贻患下戶。
欲乞今州縣諸雜差配一切如舊,但嚴行條約,所差弓手除教閱外,州縣不得妄有勾抽差借、諸般追役。
或有強惡賊徒結成群黨,勾抽會合之時,亦隻許随例勾點,令佐親自部偉拚逐,不得令公人押領,淹延團聚,如長役弓級耆壯等一例。
監捕之法,若縣鄉小小盜賊持杖竊盜,非群行攻劫者,亦不得擅行勾抽,免緻官吏挾便,恣意聚散,即其受利過于免差配之惠也。
』其八:『每歲教閱之時,乞令逐州知州、通判一次巡行諸縣,以按閱之。
或所點人非壯健,器械不完,行列不整,訓習不精,移易簿帳,減削糧食諸事,其逐縣令佐各行勘罰。
其弛慢甚者,具事聞奏,嚴加黜責。
』方平所議如此,然當時不能盡用也。
六月壬寅,中書奏:『近添差弓手準備捕盜,昨令淮南、江南、兩浙、荊湖諸州、軍招置宣毅指揮充本城禁軍,今已成次第,所有添差弓手,須議減放,欲于見第二、第三等戶内選留少壯有勇力者,于舊額外增兩倍,每五十人置節級一名,其餘揀退者及指揮使并遣歸農。
』從之。
罷指揮使,蓋用張方平奏議,當考。
方平奏議附二月辛醜。
八月乙酉,中書、樞密院奏:『京西弓手願充軍者,已降宣命,并揀隸宣毅指揮。
都監等能召募及五百人已上,特與酬獎。
知州、通判歲終委本路轉運使具所募人數以聞。
』從之。
甲午,诏京東等路弓手、強壯願隸宣毅軍者,指揮使以下降一資,監押官以下聽如故[12],仍差朝臣二員曉谕京東路(據《會要》募兵篇)。
知谏院張方平言:『伏見宣差朝臣,分路往陝西、河東、京東西路,于前來點差強壯、弓手中招募願充軍人分配宣毅、保捷指揮者。
臣竊思此舉事系安危,敢竭微衷,上裨國論,謹列不便事件及臣愚所見如左。
自去歲初降敕命,點差強壯、弓手之時,民間喧然,皆言此時點差,雖以強壯、弓手為名,實欲黥補軍籍。
敕旨屢下,丁甯再三,谕以朝廷點差之意,隻要各護鄉闾,必不起從征戍。
郡縣多方安輯,民猶猜嘩。
及經去冬教習,尋放歸業,鄉闾竊語,方以少定。
然名在弓手之籍者,居常搖心,恐不自安,每聞一使出行州縣,辄相扇動,謂來調發。
今此命忽下,果如民所素料,此後命令,無複可信,此其不便一也。
宣差命令止召情願,緣先來點差弓手,多是高赀之家,例皆衣食無缺,豈有情願充軍之人?臣聞所差朝臣已相與議雲:「比來受命,意在倚辦,若至郡縣無人應募,須與官吏迫緻之爾。
」竊惟所差使臣,蓋以朝行集事,尋常淺見之人,複思郡縣之官吏,材術足任者無幾,今既設以賞利,惟知用心幹蹈,若其謀之匪臧,或緻變生不測,奸猾乘釁,相激噪聚,萬一驚擾,更成厲階,此其不便二也。
所差使臣既與州縣官吏抑迫百姓,令伏充軍,即須團結押赴京師。
充軍之人既非情願,若其上路,因與親戚離訣,方有悔心,中道逃散,安能防遏?既不敢各歸奉土,聚依萑蒲,遠近相應,展轉結連,或奸豪之有謀,乘郡縣之無備,其勢一擾,必勞定輯,此其不便三也。
今京東西路頗為饑歉,民既艱食,居常猶為寇盜,一夫首難,奔赴必多,此其不便四也。
強壯、弓手各在郡縣,未去農業,若朝廷用漢代更之術,因唐防秋之法,人耕出戰,遞為防戍,則是農不去業,兵不乏備,不因帑廪之積,常得丁壯之人。
今既籍為正兵,處之連營,則其衣食、财用,終身仰給縣官,此其不便五也。
已降禦劄,冬至将行郊禮,遠近郡縣,尤宜肅靜。
夫愚而不可欺、弱而不可勝者,百姓也。
緩之斯和,動之斯危。
武有七德,安民為本,事規未兆,弊猶不救,若又迫之,是啟亂也。
則朝廷之憂,不在四鄙。
夫禍起所忽,慝生有階,秦之勝、廣,漢之黃巾,唐之巢、讓,是皆始于烏合之衆,此不便六也。
凡此六患,昭然在目,不可不深慮,不可不過防。
臣以一介賤微,見識淺近,誠不足以參國論、贊聖謀,但以職在谏曹,當有犯無隐,故陳愚管,上祈裁擇。
臣謂陝西、河東,其近裡州郡,乞将前來點差弓手等,中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