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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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半戍邊,每九月防秋,至二月放歸,歲一代更,留其半防守本州,以時訓練。
當就戍之時,依出軍人,官與裝費。
冬給衣賜[13],日支口食。
蓋民所以懼籍之為兵者,不惟前冒鋒刃矢石之難,且重去鄉土[14],終身與親愛姻族永相隔别,此其大戚也[15]。
今若番休遞戍,終是不離本鄉。
冀望邊事漸甯,即當息肩安業。
昔太宗皇帝籍兩河之人以為鄉兵,于時識者亦悼其失策,蓋不若因兩河強壯使之扡邊,壯者人籍,衰者出役,不衣庫帛,不食廪粟,邊不阙戍,民不去農,何在乎蓄之營堡而後為官軍也?又聞于時籍鄉兵之際,因大軍方集之威,猶慮其亂,乃密誡諸州郡克期,一日而事畢,故民雖奸謀相動,不複及之。
今朝廷既惜強籍之名,又為必籍之事,命兩朝臣分使一路,周環三一十郡,幅員十數千裡,或未能親到,但行文移。
州縣官吏,方且各率所見,異同紛起,但恐使人一出,民心一搖,後雖悔之,或所難及。
願朝廷審如圖議,事不憚改,追還所下逐路轉運使宣命,停所差官勿遣,實天下幸甚,國家之福也。
』疏入不報。
方平再疏力争之,又不報。
按:方平後疏雲十日具奏,不知是何月。
奏有『已降禦劄』等語,非七月即八月。
蓋八月十八日甲午,初遣朝臣二員詣京東招捕宣毅軍,其翌日乙未,或奏以此月十九日上也。
今附見。
乙巳,诏諸軍諸班直子弟民間有材勇者,如願效用,聽詣所屬自陳[16],以補保捷,滿人即權遣戍邊。
十月庚辰[17],知并州楊偕言:『今雖得強壯百萬,恐未可以應敵。
請益本路官軍六七萬人。
』诏報曰:『自昔邊防悉用土兵[18],顧訓練何如耳。
所募強壯若能以時閱習,與正軍參用,豈不可以應敵耶?』己醜,禦史台推直官、秘書丞李宗易言:『奉诏之河東募強壯充軍,其強壯避刺面,多逃逸[19]。
乞刺其手背。
』從之。
十二月丙子,中書、樞密院言:『京東、西路所募宣毅軍,令逐路各選萬人赴京師隸禁軍。
』從之。
二年正月壬戌,分遣内臣往河北路催募兵,及萬人者賞之。
二月乙未,诏河北諸州強壯自三月後,并赴州閱習,委知州擇其強勁者刺手背為義勇軍,不願者釋之,而存其籍,以備守葺城池。
自是強壯寝廢。
诏始下,人情洶洶。
河北轉運使李昭述乘疾置,日行數舍,開谕父老,衆始安。
三月乙卯,中書、樞密院奏:『乞簡河東弓手有武勇者,不刺面為義勇指揮,陝西弓箭手刺面為保捷指揮。
』從之。
四月,知渭州王沿請刺本路弓箭手三萬人充軍。
從之。
戊子,诏河北教閱義勇指揮,令番休于家。
其惰遊不業農者,聽其家長告官,重行科責。
甲午,刺環慶路保毅強壯人為軍。
五月,诏:『乃者以河北、河東弓手為軍,蓋欲知山川道路,服習耕戰。
而諸道遊冗之人,皆願雇代之籍。
其非正身者,一切罷去。
』 閏五月壬申,诏河北路義勇軍、鄉兵死而其家有丁壯者,令逐處選補之。
十月,知奏州韓琦嘗奏本路兵備素少,請益軍馬。
朝廷以諸處未可抽那,難于應副,诏琦詳度,以點到弓手,選其少壯,刺手背充軍。
或為保毅弓箭手,或别立名額,速具利害以聞。
琦奏:『有唐以前,兵出于民而國不費财,戰得用者,蓋軍令必行而尺籍有叙也。
五代多故,法制不立,乃募黥面,以名正軍。
年紀浸久,耳目習熟,百姓更不知前代籍民為兵,但為刺面給糧,則甘死戰鬥。
聖朝因舊重改,廣置禁軍,以安天下,以服四裔,亦随時禦世,不易之良制也。
自逆昊寇擾西鄙,乃于陝西點民為弓手,以助防守,有警則赴集,無事則歸農。
武藝廢而不修,禁約輕而易犯,至有父子兄弟、疏屬外親,或别雇人應名,更相為代,而官中了不可别。
每遇上州防拓[20],多是結聚逃避,以此州郡徒有人數,若倚以戰賊,适足敗事。
臣累陳揀刺土兵自是祖宗舊法,今或隻刺手背,及充保毅弓箭手名目,終與民不殊。
請點為禁軍,人給刺面錢二千,無用例物。
』诏從琦請,簡陝西弓手悉刺面,充保捷指揮,仍給例物。
命既下,朝廷複檢會前奏,令勿給。
琦複奏:『揀刺土兵,人皆知為當今之利,顧無敢發明者,慮生事已有責爾。
臣不避數十萬戶之怨,捐軀建言,衆情幸已貼然,今數十萬人所得之物,乃以臣一言故罷,豈不取怨益深?欲使總此新軍禦戎立事,豈不難哉?願給例物如前。
』诏從之。
庚戌,轉運使言:刺保捷軍凡一百八十五指揮。
秦州既刺保捷,又增收保毅及三千人。
環慶、保安亦各籍置。
是時諸州保毅總六千五百十八人,為指揮三十一。
此據本志,因刺保捷,附見。
河東、河北義勇,當慶曆初,河北路總十八萬九千二百三十人,河東路總七萬七千七十九人,皆簡強壯兵抄民丁涅手背為之。
戶三等以上置弩一,當稅錢二千;三等以下官給。
各營于其州,歲分兩番訓練,上番給俸廪,犯罪斷比廂軍;下番比強壯。
此據本志,因陝西刺保捷數,遂附見。
戊辰,禦史中丞賈昌朝上疏言備邊六事,其二曰複土兵:『今河北、河東強壯、陝西弓箭手之屬,蓋土兵遺制也。
且寇敵居苦寒沙碛之地,惡衣食,好馳射,自古禦寇卻敵,非此不可。
然河北鄉兵,其廢已久;陝西土兵,屢為賊破,其存者十五二三。
臣以謂河北、河東強壯,除已诏近臣詳定法制外,每因閱習,則視其人武力、兵技之優劣,又擇其家丁夫之壯者,以代老弱,每鄉力軍。
其才能絕類者,籍記其名姓而遞補之。
陝西蕃落弓箭手貪召募錢物,利月入糧俸,多就黥刺,混為營兵。
今宜優複田疇,安其廬舍,使力耕死戰。
世為邊用,則可以減屯戍而省供饋,為不易之利。
内地州縣增置弓手,亦當約如鄉軍之法而閱試之。
』 十一月戊戌,诏河北見教習義勇宜并放歸田裡,候來歲正旦,分作四番,勾集訓練。
三年正月庚寅[21],募關中流民補振武指揮。
鹹平中,選鄉兵為振武,後益衰耗。
至是歲數不登,因有是诏。
五月丁醜,诏河東義勇兵願隸諸州,就糧神虎、宣毅禁軍者聽之。
四年四月癸醜,诏:『諸路招禁軍,而人才小弱者,官吏并劾罪以聞。
』時上封者言
當就戍之時,依出軍人,官與裝費。
冬給衣賜[13],日支口食。
蓋民所以懼籍之為兵者,不惟前冒鋒刃矢石之難,且重去鄉土[14],終身與親愛姻族永相隔别,此其大戚也[15]。
今若番休遞戍,終是不離本鄉。
冀望邊事漸甯,即當息肩安業。
昔太宗皇帝籍兩河之人以為鄉兵,于時識者亦悼其失策,蓋不若因兩河強壯使之扡邊,壯者人籍,衰者出役,不衣庫帛,不食廪粟,邊不阙戍,民不去農,何在乎蓄之營堡而後為官軍也?又聞于時籍鄉兵之際,因大軍方集之威,猶慮其亂,乃密誡諸州郡克期,一日而事畢,故民雖奸謀相動,不複及之。
今朝廷既惜強籍之名,又為必籍之事,命兩朝臣分使一路,周環三一十郡,幅員十數千裡,或未能親到,但行文移。
州縣官吏,方且各率所見,異同紛起,但恐使人一出,民心一搖,後雖悔之,或所難及。
願朝廷審如圖議,事不憚改,追還所下逐路轉運使宣命,停所差官勿遣,實天下幸甚,國家之福也。
』疏入不報。
方平再疏力争之,又不報。
按:方平後疏雲十日具奏,不知是何月。
奏有『已降禦劄』等語,非七月即八月。
蓋八月十八日甲午,初遣朝臣二員詣京東招捕宣毅軍,其翌日乙未,或奏以此月十九日上也。
今附見。
乙巳,诏諸軍諸班直子弟民間有材勇者,如願效用,聽詣所屬自陳[16],以補保捷,滿人即權遣戍邊。
十月庚辰[17],知并州楊偕言:『今雖得強壯百萬,恐未可以應敵。
請益本路官軍六七萬人。
』诏報曰:『自昔邊防悉用土兵[18],顧訓練何如耳。
所募強壯若能以時閱習,與正軍參用,豈不可以應敵耶?』己醜,禦史台推直官、秘書丞李宗易言:『奉诏之河東募強壯充軍,其強壯避刺面,多逃逸[19]。
乞刺其手背。
』從之。
十二月丙子,中書、樞密院言:『京東、西路所募宣毅軍,令逐路各選萬人赴京師隸禁軍。
』從之。
二年正月壬戌,分遣内臣往河北路催募兵,及萬人者賞之。
二月乙未,诏河北諸州強壯自三月後,并赴州閱習,委知州擇其強勁者刺手背為義勇軍,不願者釋之,而存其籍,以備守葺城池。
自是強壯寝廢。
诏始下,人情洶洶。
河北轉運使李昭述乘疾置,日行數舍,開谕父老,衆始安。
三月乙卯,中書、樞密院奏:『乞簡河東弓手有武勇者,不刺面為義勇指揮,陝西弓箭手刺面為保捷指揮。
』從之。
四月,知渭州王沿請刺本路弓箭手三萬人充軍。
從之。
戊子,诏河北教閱義勇指揮,令番休于家。
其惰遊不業農者,聽其家長告官,重行科責。
甲午,刺環慶路保毅強壯人為軍。
五月,诏:『乃者以河北、河東弓手為軍,蓋欲知山川道路,服習耕戰。
而諸道遊冗之人,皆願雇代之籍。
其非正身者,一切罷去。
』 閏五月壬申,诏河北路義勇軍、鄉兵死而其家有丁壯者,令逐處選補之。
十月,知奏州韓琦嘗奏本路兵備素少,請益軍馬。
朝廷以諸處未可抽那,難于應副,诏琦詳度,以點到弓手,選其少壯,刺手背充軍。
或為保毅弓箭手,或别立名額,速具利害以聞。
琦奏:『有唐以前,兵出于民而國不費财,戰得用者,蓋軍令必行而尺籍有叙也。
五代多故,法制不立,乃募黥面,以名正軍。
年紀浸久,耳目習熟,百姓更不知前代籍民為兵,但為刺面給糧,則甘死戰鬥。
聖朝因舊重改,廣置禁軍,以安天下,以服四裔,亦随時禦世,不易之良制也。
自逆昊寇擾西鄙,乃于陝西點民為弓手,以助防守,有警則赴集,無事則歸農。
武藝廢而不修,禁約輕而易犯,至有父子兄弟、疏屬外親,或别雇人應名,更相為代,而官中了不可别。
每遇上州防拓[20],多是結聚逃避,以此州郡徒有人數,若倚以戰賊,适足敗事。
臣累陳揀刺土兵自是祖宗舊法,今或隻刺手背,及充保毅弓箭手名目,終與民不殊。
請點為禁軍,人給刺面錢二千,無用例物。
』诏從琦請,簡陝西弓手悉刺面,充保捷指揮,仍給例物。
命既下,朝廷複檢會前奏,令勿給。
琦複奏:『揀刺土兵,人皆知為當今之利,顧無敢發明者,慮生事已有責爾。
臣不避數十萬戶之怨,捐軀建言,衆情幸已貼然,今數十萬人所得之物,乃以臣一言故罷,豈不取怨益深?欲使總此新軍禦戎立事,豈不難哉?願給例物如前。
』诏從之。
庚戌,轉運使言:刺保捷軍凡一百八十五指揮。
秦州既刺保捷,又增收保毅及三千人。
環慶、保安亦各籍置。
是時諸州保毅總六千五百十八人,為指揮三十一。
此據本志,因刺保捷,附見。
河東、河北義勇,當慶曆初,河北路總十八萬九千二百三十人,河東路總七萬七千七十九人,皆簡強壯兵抄民丁涅手背為之。
戶三等以上置弩一,當稅錢二千;三等以下官給。
各營于其州,歲分兩番訓練,上番給俸廪,犯罪斷比廂軍;下番比強壯。
此據本志,因陝西刺保捷數,遂附見。
戊辰,禦史中丞賈昌朝上疏言備邊六事,其二曰複土兵:『今河北、河東強壯、陝西弓箭手之屬,蓋土兵遺制也。
且寇敵居苦寒沙碛之地,惡衣食,好馳射,自古禦寇卻敵,非此不可。
然河北鄉兵,其廢已久;陝西土兵,屢為賊破,其存者十五二三。
臣以謂河北、河東強壯,除已诏近臣詳定法制外,每因閱習,則視其人武力、兵技之優劣,又擇其家丁夫之壯者,以代老弱,每鄉力軍。
其才能絕類者,籍記其名姓而遞補之。
陝西蕃落弓箭手貪召募錢物,利月入糧俸,多就黥刺,混為營兵。
今宜優複田疇,安其廬舍,使力耕死戰。
世為邊用,則可以減屯戍而省供饋,為不易之利。
内地州縣增置弓手,亦當約如鄉軍之法而閱試之。
』 十一月戊戌,诏河北見教習義勇宜并放歸田裡,候來歲正旦,分作四番,勾集訓練。
三年正月庚寅[21],募關中流民補振武指揮。
鹹平中,選鄉兵為振武,後益衰耗。
至是歲數不登,因有是诏。
五月丁醜,诏河東義勇兵願隸諸州,就糧神虎、宣毅禁軍者聽之。
四年四月癸醜,诏:『諸路招禁軍,而人才小弱者,官吏并劾罪以聞。
』時上封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