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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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之重困。

    臣等欲乞特降指揮,應陝西近裡州軍營田一切廢罷,如元條租佃,即令依舊額出租;如元系遠年瘠薄逃田,舊稅額重無人請佃者,即與減定稅額,召人請佃。

    所貴疲民受賜,歸感睿仁。

    』诏罷陝西内地營田。

     均賦 慶曆三年十月丁未,诏天下稅籍有僞書、逃徙,或因推割用幸走移,若請占公田而不稅輸,如此之類,縣令、佐能究其弊,以增賦入者議賞。

    初,洺州肥鄉縣田賦不平,久莫能治[5],轉運使楊偕患之。

    大理寺丞郭谘曰:『是無難者,得一往,可立決也。

    』偕即以谘攝令,并遣秘書丞孫琳與共事。

    谘等用十步方田法四出量括,得其數,除無地之租者四百家,正無租之地百家,收逋賦八十萬,流民乃複。

    及王素為谏官,建議均天下田賦,歐陽修即言:『谘與琳方田法簡而易行,願召二人者。

    』三司亦以為然,且請于亳、壽、汝、蔡四州擇尤不均者均之。

    于是遣谘與琳先往蔡州,首括上蔡一縣,得田二萬六千九百三十餘頃,均其賦于民。

    既而谘言州縣多逃田,未可盡括。

    朝廷亦重勞人,遂罷。

     《記聞》以為執政不然其議沮罷之,谘本傳以為遭母喪去。

    今從《食貨志》。

     嘉祐四年八月己醜。

    自郭谘均稅之法罷,論者謂朝廷徒恤一時之勞,而失經遠之慮。

    至皇祐中,天下墾田,視景德增四十一萬七千餘頃,而歲入九谷,乃減七十一萬八千餘石。

    蓋田賦不均,故其弊如此。

    其後田京知滄州,均無棣田;蔡挺知博州,均聊城、高唐田,歲增賦谷帛之類,無棣總千一百五十二,聊城、高唐總萬四千八百四十七。

    既而或言:滄州民不以為便。

    诏谕如舊。

    是日,複遣職方員外郎孫琳、都官員外郎席汝言、虞部員外郎李鳳、秘書丞高本分往諸路均田,從中書門下奏請也。

    本獨以為田稅之制其廢已久,不可複均,朝廷亦不遽止。

    後雖均數郡田,其于天下,不能盡行。

     五年四月丙戌,令權三司使包拯、右谏議大夫呂居簡、戶部副使吳中複同詳定均稅。

     六月丙寅,命天章閣待制張掞同詳定均稅。

     九月丙申,樞密直學士、右谏議大夫呂公弼同詳定均稅。

     十二月。

    先是,知永興軍劉敞朝辭日,言關中歲比不登,民多流移,請發倉赈之。

    又言均田擾民。

    上令于所部采訪利害以聞。

    及敞至永興,具奏孫琳在河中府用方田法打量均稅,百姓驚駭,各恐增起稅租[6],因此斫伐桑柘,賴轉運使薛向處處張榜告谕[7],方得暫止。

    訪聞隻打量萬泉一縣,近須一年乃畢。

    蒙減者則必欣喜,被增者自然怨嗟,詞訴獄訟,恐自此始。

    乞且召還孫琳,更俟豐歲,庶幾災傷之餘,不至驚憂。

    敞意謂琳用方田法步地,千步為方,方度之,誠使其核實無頗,然但為能知田畝高下爾。

    至于均稅之法,以地肥瘠為差,其勤力從事田畝修治者則賦重自若,其惰窳不事事而田畝荒瘠者因獲減賦,然此尚以肥瘠言也。

    吏非廉明,用心不一,或不能盡知田事,或挾私與奪,上無由察也。

    故均田之害,人皆知之,獨主事者樂其名。

    敞所以求待豐歲者,惡斥言之耳。

    敞又以為琳之度田,起自萬泉、龍門,此兩邑皆山田,崎岖三二百裡間,審如琳法[8],非旬歲,不可周遍也。

    琳皆不出一月而奏異功。

    會敞奏至,中書信琳言,即具報,敞但降敕榜,禁民毋得殘桑柘而已。

    其後河中民果訴增減田稅不平,凡數萬戶。

     敞事具敞行狀及奏議。

     歐陽修亦言:『臣為谏官時,嘗首言均稅事,乞差郭谘、孫琳。

    蒙朝廷依臣所言,起自蔡州一縣,以方田均稅事方施行,而議者多言不便,尋即罷之。

    近者伏見朝廷特置均稅一司,差官分往河北、陝西均稅,始聞河北傳言人戶虛驚,斫伐桑棗,尚不為信。

    次見陝西州軍有上言歲儉民饑,乞罷均稅者,稍已疑此一事果為難行。

    而朝廷之意決在必行,言者遂不能入。

    近者又見河北人戶凡千百人聚訴于三司,然則道路傳言與州郡上言雖為不足信,其如聚集千人于京師,此事不可掩蔽,則民情可知矣。

    蓋均稅非所以規利而本以便民,如此,民果便乎?竊知朝廷本隻以見在稅數量輕重均之,初不令其别生額外之數也。

    近聞衛州、通利軍括出民冒佃田土,不于見在管榷數内均減,重者攤與冒佃戶,卻生立稅數配之,此非朝廷之意,而民所以訴也。

    又聞澶州諸縣,于見令實額管榷外,将帳頭自來樁坐有名無納及失開閣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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