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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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遠年稅數,并系祥符、景德已前,以至五代長興年樁管虛數,并攤與見今人戶。
又聞以地肥瘠定為四等,其下等田有白減帶堿地,并堿鹵沙薄可殖地、死沙不殖地,并一例均攤與稅數,謂此雖不可耕種,尚有煎鹽。
且河北之民自祖宗以來,蒙賜恩恤,于行鹽禁,隻令據鹽斤兩納稅。
今煎鹽者已納鹽稅,又令更納田稅,豈祖宗所以惠河北民之意?又聞河南不殖之地系禁鹽地分者,亦均攤與稅,又不知民何以納也?澶、衛去京師近,偶可聞知者如此,其餘遠地,所謂均稅悉便于民,其可得乎?以此見朝廷行事至難。
小人希意承旨者,言利而不言害。
俗吏貪功希賞,見小利,忘大害,為國斂怨于民。
朝廷不知則已,苟已知之,其可不為救其失哉?欲望聖慈特賜指揮,令均稅所隻如朝廷本議,将實榷見在稅數量輕重均之,其餘生立稅數及遠年虛數,卻與放免,及未均地分,并且罷均。
且均稅一事,本是臣先建言,今聞事有不便,臣固不敢緘默。
』 歐陽修言不得其時,今附劉敞後,當是未除樞副,十一月已前,或因敞對論此,修亦具奏,時為翰林學士,九、十月之間也。
六年五月丁酉,天章閣待制、知谏院呂景初同詳定均稅。
七月壬辰,同修起居注、同知谏院司馬光同詳定均稅。
光既立條約,下諸路監司施行,又言:『國家凡欲立事,當先使賞罰明白,然後事無不成。
職方員外郎秦植前通判德州,均五縣稅,皆得平允,并無詞訴。
若與愚庸之人煩擾敗事,同歸常調,一無殿最,則能吏解體,必無成功。
伏望朝廷察其勤瘁,優加酬獎,并其餘均稅官吏随其功過,量行懲勸,則來者睹之,無不盡力矣。
』 建倉 常平倉 景祐元年七月。
天下常平倉置已久,領于司農寺,至是月壬子,始诏諸路轉運使與州長吏舉所部官,專主常平錢粟。
既而淮南轉運副使吳遵路言:『本路丁口百五十萬,而常平錢粟才四十餘萬,歲饑不足以救恤。
願自經一畫,增為二百萬,它無得移用。
』許之。
樞密直學士杜衍亦嘗建議曰:『歲有豐兇,谷有貴賤,計本量委散滞取赢,宜究其術。
若官以法平之,則農人有利,粟有所洩。
今豪姓蓄賈乘時賤收,而拙業之人旋緻罄竭,水旱則稽伏不出,須其翔踴,以牟厚利,而農民貴粜,九谷散于穰歲,百姓困于兇年。
雖勸課官家至日見,亦奚益于事哉?蓋常平倉制度不立,有名而無實。
謂宜量州郡遠近、戶口衆寡。
時有饑熟,取賤出貴,嚴以賞罰,課責官吏,出納無壅,增損有宜。
公籴未充,則禁争籴以規利者。
籴畢而儲之,則察其以供軍為名而借假者。
夫香象珠玑久藏府庫,非衣食之急。
若州郡阙母錢,願斥賣賜之,補取其乏。
』 衍傳,常平議在衍為中丞後。
今掇出附見。
衍為中丞,乃明年二月也。
康定元年十二月丙戌,诏司農寺以常平錢百萬助三司給庫費。
自景祐末,不許移用常平,數年間有餘積矣,而兵食不足,故降是诏。
慶曆二年八月壬申,诏河南府、孟、鄭、滑、陳、許、颍、蔡、鄧、唐、随等州發常平倉粟,以赈貧民。
四年正月,陝西谷價翔貴,丁醜,诏轉運使出常平倉米賤粜貧民。
七月。
先是,範仲淹以災異數見,請行數事,其三曰:『今諸道常平倉,司農寺管轄,官小權輕,主張不遠。
逐【傑按:應是"諸"之誤。
】處提點刑獄多不舉職,盡被州府借出常平倉錢本使用,緻不能及時聚籴,每有災沴及遣使安撫,雖民委溝壑而倉廪空虛,無所赈發,徒有安撫之名,而無救恤之實。
又國家養民之政本在務農,因民之利而利之,則朝廷不勞心而民自養。
臣請選輔臣一員兼領司農寺,力主天下常平倉,使以時聚籴,以防災沴。
首诏諸略提點刑獄,今後得替上殿,并先進呈本路常平倉斛數目,方得别奏公事。
移任者亦須依此發奏,方得起離。
仰司農寺常切糾舉,及委輔臣等速定勸農賞罰條約,頒行天下。
』 皇祐三年十二月癸巳,诏天下常平倉依元籴價,粜以濟貧民,毋得收餘利,以希恩賞。
義倉 慶曆元年九月乙亥,诏天下立義倉。
自乾德初置義倉,未久而罷。
明道二年,诏議複之,不果。
景祐中,集賢校理王琪上疏,引隋唐故事請複置,曰: 『唐貞觀中,自王公以下,墾田畝稅二升,其實太重。
至永徽以後,自上戶以降,計戶以粟,亦複不均
又聞以地肥瘠定為四等,其下等田有白減帶堿地,并堿鹵沙薄可殖地、死沙不殖地,并一例均攤與稅數,謂此雖不可耕種,尚有煎鹽。
且河北之民自祖宗以來,蒙賜恩恤,于行鹽禁,隻令據鹽斤兩納稅。
今煎鹽者已納鹽稅,又令更納田稅,豈祖宗所以惠河北民之意?又聞河南不殖之地系禁鹽地分者,亦均攤與稅,又不知民何以納也?澶、衛去京師近,偶可聞知者如此,其餘遠地,所謂均稅悉便于民,其可得乎?以此見朝廷行事至難。
小人希意承旨者,言利而不言害。
俗吏貪功希賞,見小利,忘大害,為國斂怨于民。
朝廷不知則已,苟已知之,其可不為救其失哉?欲望聖慈特賜指揮,令均稅所隻如朝廷本議,将實榷見在稅數量輕重均之,其餘生立稅數及遠年虛數,卻與放免,及未均地分,并且罷均。
且均稅一事,本是臣先建言,今聞事有不便,臣固不敢緘默。
』 歐陽修言不得其時,今附劉敞後,當是未除樞副,十一月已前,或因敞對論此,修亦具奏,時為翰林學士,九、十月之間也。
六年五月丁酉,天章閣待制、知谏院呂景初同詳定均稅。
七月壬辰,同修起居注、同知谏院司馬光同詳定均稅。
光既立條約,下諸路監司施行,又言:『國家凡欲立事,當先使賞罰明白,然後事無不成。
職方員外郎秦植前通判德州,均五縣稅,皆得平允,并無詞訴。
若與愚庸之人煩擾敗事,同歸常調,一無殿最,則能吏解體,必無成功。
伏望朝廷察其勤瘁,優加酬獎,并其餘均稅官吏随其功過,量行懲勸,則來者睹之,無不盡力矣。
』 建倉 常平倉 景祐元年七月。
天下常平倉置已久,領于司農寺,至是月壬子,始诏諸路轉運使與州長吏舉所部官,專主常平錢粟。
既而淮南轉運副使吳遵路言:『本路丁口百五十萬,而常平錢粟才四十餘萬,歲饑不足以救恤。
願自經一畫,增為二百萬,它無得移用。
』許之。
樞密直學士杜衍亦嘗建議曰:『歲有豐兇,谷有貴賤,計本量委散滞取赢,宜究其術。
若官以法平之,則農人有利,粟有所洩。
今豪姓蓄賈乘時賤收,而拙業之人旋緻罄竭,水旱則稽伏不出,須其翔踴,以牟厚利,而農民貴粜,九谷散于穰歲,百姓困于兇年。
雖勸課官家至日見,亦奚益于事哉?蓋常平倉制度不立,有名而無實。
謂宜量州郡遠近、戶口衆寡。
時有饑熟,取賤出貴,嚴以賞罰,課責官吏,出納無壅,增損有宜。
公籴未充,則禁争籴以規利者。
籴畢而儲之,則察其以供軍為名而借假者。
夫香象珠玑久藏府庫,非衣食之急。
若州郡阙母錢,願斥賣賜之,補取其乏。
』 衍傳,常平議在衍為中丞後。
今掇出附見。
衍為中丞,乃明年二月也。
康定元年十二月丙戌,诏司農寺以常平錢百萬助三司給庫費。
自景祐末,不許移用常平,數年間有餘積矣,而兵食不足,故降是诏。
慶曆二年八月壬申,诏河南府、孟、鄭、滑、陳、許、颍、蔡、鄧、唐、随等州發常平倉粟,以赈貧民。
四年正月,陝西谷價翔貴,丁醜,诏轉運使出常平倉米賤粜貧民。
七月。
先是,範仲淹以災異數見,請行數事,其三曰:『今諸道常平倉,司農寺管轄,官小權輕,主張不遠。
逐【傑按:應是"諸"之誤。
】處提點刑獄多不舉職,盡被州府借出常平倉錢本使用,緻不能及時聚籴,每有災沴及遣使安撫,雖民委溝壑而倉廪空虛,無所赈發,徒有安撫之名,而無救恤之實。
又國家養民之政本在務農,因民之利而利之,則朝廷不勞心而民自養。
臣請選輔臣一員兼領司農寺,力主天下常平倉,使以時聚籴,以防災沴。
首诏諸略提點刑獄,今後得替上殿,并先進呈本路常平倉斛數目,方得别奏公事。
移任者亦須依此發奏,方得起離。
仰司農寺常切糾舉,及委輔臣等速定勸農賞罰條約,頒行天下。
』 皇祐三年十二月癸巳,诏天下常平倉依元籴價,粜以濟貧民,毋得收餘利,以希恩賞。
義倉 慶曆元年九月乙亥,诏天下立義倉。
自乾德初置義倉,未久而罷。
明道二年,诏議複之,不果。
景祐中,集賢校理王琪上疏,引隋唐故事請複置,曰: 『唐貞觀中,自王公以下,墾田畝稅二升,其實太重。
至永徽以後,自上戶以降,計戶以粟,亦複不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