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四十四
關燈
小
中
大
。
今宜令五等以上戶計夏、秋二鬥别輸一升,随稅以人,水旱稅減則免輸,州縣擇便地别置倉貯之,領于轉運使。
今以一中郡計之,正稅歲入十萬石,則義倉歲得五千石,推而廣之,其利博矣。
』因言:『明道中最為饑歉,國家欲盡貸饑民則兵食不足,故民有流轉之患。
是時兼并之家,出粟數千石即補官,是豈以爵為輕欤?特愛民濟物不獲已而為之爾,與夫乘歲之豐收羨餘之人,于天下之廣,為無窮之利,豈不大哉?且兼并之家,占田常廣,則義倉所人常多;中下之家,占田常狹,則義倉所人常少。
及水旱赈給,則兼并之家未必待此而濟,中下之家實先受其賜矣。
損有餘補不足,天下之利也。
』事下有司,會議者異同而止,于是琪複上其議,上納之。
已而衆論紛然,以為不便,遂诏令第上三等戶輸粟,尋複罷。
止令上三等戶輸義倉,乃明年正月戊午日事。
皇佑五年十二月,左司谏賈黯建言:『天下無事,年谷豐熟,則民人安樂,父子相保。
一遇水旱,則流離死亡,捐棄道路。
發倉廪以赈之則籴不足,課粟富人則力不瞻,轉輸千裡則不及事,移民就谷則遠近交困。
朝廷之臣、郡縣之吏,倉卒不知所出,則民饑而死者,已過半矣!夫水旱之災,雖堯、湯所不克,今不思所以備災之術,而歲幸年谷之熟,則是求出于堯、湯所不可必者也。
臣嘗讀隋史,見所謂立民社義倉者,取之以時而藏之于民,下足以備兇荒,而上實無所利焉。
願仿隋制,诏仿天下州軍,遇年谷豐熟,立法勸課,蓄積以備災,此孟子所謂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亦不為虐者也。
況取之以為民耶?』下其議司農寺,且命李兌與黯合議以聞,乃下諸路度可否,而以為可行者才四路,餘或謂賦稅之外兩重供輸,或謂恐招盜賊,或謂已有常平足以贍給,或謂置倉煩擾。
于是黯複上奏曰:『臣嘗判尚書刑部,見天下歲斷死刑多至四千餘人,其間盜賊率十七八。
原其所自,蓋愚民迫于饑寒,因之水旱,枉陷重辟,故臣請立民社義倉,以備兇歲。
今諸路所陳,類皆妄議。
若謂賦稅之外兩重供輸,則義倉之意,乃教民儲積,以備水旱。
官為立法,非以自利,行之既久,民必樂輸。
若謂恐招盜賊,則盜賊利在輕貨[9],不在粟麥。
今鄉村富室,有貯粟數萬石者,亦不聞有劫掠之虞。
且盜賊之起,本由貧困。
臣建此議,欲使民有貯積,雖遇水旱,不憂乏絕,則人人自愛而重犯法,此正銷除盜賊之原也。
若謂已有常平倉足以贍給,則常平之設,蓋以準平谷價,使無甚貴甚賤之傷,或遇兇荒,發以赈救,則已失其本意,而常平之費又出公帑。
方今國用頗乏,所蓄不厚。
近歲非無常平,而小有水旱,辄緻流離,餓莩起為盜賊,則是常平果不足仰以赈給也。
若謂置倉廪斂材木恐為煩擾,則臣聞以佚道使民,雖勞不怨。
義倉之設,本為百姓,曉谕誠至,約束誠勤,則下民雖愚,宜無所憚。
況今州縣修治郵傳驿舍,皆斂于民,豈于義倉,獨畏煩擾?人情可與樂成,不可與慮始。
如臣言可采,願自朝廷斷而行之。
』然當時牽于衆論,終不行。
廣惠倉 嘉祐二年八月丁卯,置天下廣惠倉。
初,樞密使韓琦請罷鬻諸路戶絕田募人承佃,以夏、秋所輸之課給在城老幼貧乏不能自存者。
既建倉,乃诏逐路提點刑獄司專領之,歲終具所支納上三司,十萬戶以上留一萬石,七萬戶八千石,五萬戶六千石,三萬戶四千石,二萬戶三千石,萬戶一千石,不滿萬戶一千石,有餘則許鬻之。
校勘記 [1]輔臣 原本作『轉臣』,據《長編》卷一○四改。
[2]濁輪寨 原本作『濁淪寨』,據《長編》卷一○四改。
[3]鎮戎 原本作『領戎』,據《長編》卷一○四改。
[4]陝西四路 原本作『陝西西路』,據《長編》卷一三四改。
[5]田賦不平久莫能治 原本作『田賦莫□久不能治』,據《長編》卷一四四改補。
[6]『及敞至永興』至『各恐增起稅組』 原本脫『興』至『各』凡二十二字,緻文意不暢,茲據《長編》卷一九二補。
[7]處處 原本脫『處』字,據《長編》卷一九二補。
[8]三二百裡間審如琳法 原本作『三二百裡□□而琳法』,據《長編》卷一九二改補。
[9]輕貨 原本作『輕貸』,據《長編》卷一七五改。
今宜令五等以上戶計夏、秋二鬥别輸一升,随稅以人,水旱稅減則免輸,州縣擇便地别置倉貯之,領于轉運使。
今以一中郡計之,正稅歲入十萬石,則義倉歲得五千石,推而廣之,其利博矣。
』因言:『明道中最為饑歉,國家欲盡貸饑民則兵食不足,故民有流轉之患。
是時兼并之家,出粟數千石即補官,是豈以爵為輕欤?特愛民濟物不獲已而為之爾,與夫乘歲之豐收羨餘之人,于天下之廣,為無窮之利,豈不大哉?且兼并之家,占田常廣,則義倉所人常多;中下之家,占田常狹,則義倉所人常少。
及水旱赈給,則兼并之家未必待此而濟,中下之家實先受其賜矣。
損有餘補不足,天下之利也。
』事下有司,會議者異同而止,于是琪複上其議,上納之。
已而衆論紛然,以為不便,遂诏令第上三等戶輸粟,尋複罷。
止令上三等戶輸義倉,乃明年正月戊午日事。
皇佑五年十二月,左司谏賈黯建言:『天下無事,年谷豐熟,則民人安樂,父子相保。
一遇水旱,則流離死亡,捐棄道路。
發倉廪以赈之則籴不足,課粟富人則力不瞻,轉輸千裡則不及事,移民就谷則遠近交困。
朝廷之臣、郡縣之吏,倉卒不知所出,則民饑而死者,已過半矣!夫水旱之災,雖堯、湯所不克,今不思所以備災之術,而歲幸年谷之熟,則是求出于堯、湯所不可必者也。
臣嘗讀隋史,見所謂立民社義倉者,取之以時而藏之于民,下足以備兇荒,而上實無所利焉。
願仿隋制,诏仿天下州軍,遇年谷豐熟,立法勸課,蓄積以備災,此孟子所謂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亦不為虐者也。
況取之以為民耶?』下其議司農寺,且命李兌與黯合議以聞,乃下諸路度可否,而以為可行者才四路,餘或謂賦稅之外兩重供輸,或謂恐招盜賊,或謂已有常平足以贍給,或謂置倉煩擾。
于是黯複上奏曰:『臣嘗判尚書刑部,見天下歲斷死刑多至四千餘人,其間盜賊率十七八。
原其所自,蓋愚民迫于饑寒,因之水旱,枉陷重辟,故臣請立民社義倉,以備兇歲。
今諸路所陳,類皆妄議。
若謂賦稅之外兩重供輸,則義倉之意,乃教民儲積,以備水旱。
官為立法,非以自利,行之既久,民必樂輸。
若謂恐招盜賊,則盜賊利在輕貨[9],不在粟麥。
今鄉村富室,有貯粟數萬石者,亦不聞有劫掠之虞。
且盜賊之起,本由貧困。
臣建此議,欲使民有貯積,雖遇水旱,不憂乏絕,則人人自愛而重犯法,此正銷除盜賊之原也。
若謂已有常平倉足以贍給,則常平之設,蓋以準平谷價,使無甚貴甚賤之傷,或遇兇荒,發以赈救,則已失其本意,而常平之費又出公帑。
方今國用頗乏,所蓄不厚。
近歲非無常平,而小有水旱,辄緻流離,餓莩起為盜賊,則是常平果不足仰以赈給也。
若謂置倉廪斂材木恐為煩擾,則臣聞以佚道使民,雖勞不怨。
義倉之設,本為百姓,曉谕誠至,約束誠勤,則下民雖愚,宜無所憚。
況今州縣修治郵傳驿舍,皆斂于民,豈于義倉,獨畏煩擾?人情可與樂成,不可與慮始。
如臣言可采,願自朝廷斷而行之。
』然當時牽于衆論,終不行。
廣惠倉 嘉祐二年八月丁卯,置天下廣惠倉。
初,樞密使韓琦請罷鬻諸路戶絕田募人承佃,以夏、秋所輸之課給在城老幼貧乏不能自存者。
既建倉,乃诏逐路提點刑獄司專領之,歲終具所支納上三司,十萬戶以上留一萬石,七萬戶八千石,五萬戶六千石,三萬戶四千石,二萬戶三千石,萬戶一千石,不滿萬戶一千石,有餘則許鬻之。
校勘記 [1]輔臣 原本作『轉臣』,據《長編》卷一○四改。
[2]濁輪寨 原本作『濁淪寨』,據《長編》卷一○四改。
[3]鎮戎 原本作『領戎』,據《長編》卷一○四改。
[4]陝西四路 原本作『陝西西路』,據《長編》卷一三四改。
[5]田賦不平久莫能治 原本作『田賦莫□久不能治』,據《長編》卷一四四改補。
[6]『及敞至永興』至『各恐增起稅組』 原本脫『興』至『各』凡二十二字,緻文意不暢,茲據《長編》卷一九二補。
[7]處處 原本脫『處』字,據《長編》卷一九二補。
[8]三二百裡間審如琳法 原本作『三二百裡□□而琳法』,據《長編》卷一九二改補。
[9]輕貨 原本作『輕貸』,據《長編》卷一七五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