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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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皇帝 茶法 十三場利害 天聖元年正月。

    國朝惟川峽[1],廣南茶聽民自賣買,禁其出境,餘悉榷,犯者有刑。

    在淮南,則蕲、黃、廬、舒、壽、光六州,官自為場,置吏總之,謂之山場者十三,六州采茶之民皆隸焉,謂之園戶,歲課作茶,輸其租,餘官悉市之。

    其售于官,皆先受錢而後入茶,謂之本錢。

    又百姓歲輸稅者,亦折為茶,謂之折稅茶,總為歲課八百六十五萬餘斤。

    其出鬻皆就本場,在江南則宣、歙、江、池、饒、信、洪、撫、筠、袁十州、廣德、興國、臨江、建昌、南康五軍;兩浙則杭、蘇、明、越、婺、處、溫、台、湖、常、衢、睦十二州;荊湖則荊、潭、鼎、澧、鄂、嶽、歸、峽八州、荊門軍;福建則建、劍二州,歲如山場輸租折稅,餘則官悉市而斂之。

    總為歲課,江南千二十七萬餘斤,兩浙、福建三十九萬三千餘斤,皆轉輸要會之地,曰江陵府,曰真州,曰海州,曰漢陽軍,曰無為軍,曰蕲口,為六榷貨務。

    凡民鬻茶者皆售于官,其以給日用者,謂之食茶,出境則給券。

    商賈之欲貿易者,入錢若金帛,京師榷貨務以射六務十三場茶,給券,随所射與之,謂之交引。

    願就東南入錢若金帛者,聽入金帛,計直予茶如京師。

    凡茶入官以輕估,其出以重估,縣官之利甚博。

    而商賈轉賣于西北,以至散于四裔,其利又特甚焉。

    縣官鬻茶,歲課缗錢雖赢縮不常,景德中至三百六十餘萬,此其最厚者也。

    然自西北宿兵既多,饋饷不足,因募商人入中刍粟,度地裡遠近,增其虛估,給券,以茶償之。

    後又益以東南缗錢、香藥、象齒,謂之三稅,而塞下急于兵食,欲廣儲峙,不受虛估,人中者以虛錢得實利,人競趨焉。

    及其法既敝,則虛估日益高,茶日益賤,入實錢帛日益寡,而人中者非盡行商,多其土人,既不知茶利厚薄,且急于售錢得券,則轉鬻于民,茶商或京師坐賈号交引鋪者獲利無幾。

    茶商及交引鋪或以券取茶,或收蓄貿易以射厚利,由是虛估之利皆入豪商巨賈,券之滞積,雖二三年茶不足以償,而人中者以利薄不趣,邊備日蹙,茶法大壞。

    景德中,丁謂為三司使,嘗計其得失,以為邊籴,才及五十萬,而東南三百六下餘萬,茶利盡歸商賈,當時以為至論。

    厥後雖變而救之,然不能無弊。

     已上據本志。

     丁亥[2],诏曰:『三路軍儲,出于山澤之利。

    比聞移用不足,二府大臣其經度之。

    』乃命三司使李谘、禦史中丞劉筠、入内副都知周文質、提舉諸司庫務王臻、薛贻廓及三部副使較茶鹽礬稅歲入登耗,更定其法,遂置計置司,以樞密副使張士遜、參知政事呂夷簡、魯宗道繼之。

    計置司首考茶法利害,奏言:『十三場茶歲課缗錢五十萬,天禧五年,才及缗錢二十三萬,每券直錢十萬,鬻之售錢五萬五千,總為缗錢實十三萬。

    除九萬缗為本錢,歲才得息錢三萬餘缗,而官吏廪給不與焉。

    是則虛數雖多,實利殊寡。

    』因請罷三稅,行貼射之法。

    其法以十三場茶買賣本息并計其數,罷官給本錢,使商人與園戶自相交易,一切定為中估而官收其息。

    如鬻舒州羅源場茶,斤售錢五十有六,其本二十有五,官不複給,但使商人輸息錢三十有一而已(《實錄》三月辛卯)。

    然必辇茶入官,随商人所指而予之,給券為驗,以防私售,緻有貼射之名。

    若歲課貼射,則官市之如舊。

    園戶過期而輸不足計者,所負數如商人入息。

    舊輸茶百斤,益以二十斤至三十五斤,謂之耗茶,亦皆罷之(《實錄》三月)。

    其入錢以射六務茶者,如舊制。

    先是天禧中,诏京師入錢八萬給海州、荊南茶,入錢七萬四千有奇給真州、無為、蕲口、漢陽,并十三場茶皆直十萬,所以饒裕商人[3]。

    而海州、荊南茶善而易售,商人願得之,故入錢之數厚于他州。

    其入錢者,聽輸金帛十之六。

    至是既更十三場法,又募入錢六務,而海州、荊南增為八萬六千,真州、無為、蕲口、漢陽增為八萬(《會要》三年)。

     五月。

    商人入刍粟塞下者,随所在實估,度地裡遠近增其直,以錢一萬為率,遠者增至七百,給券,至京師。

    一切以缗錢償之,謂之見錢法。

    願得金帛若他州錢,或茶、鹽、香、藥之類者聽(《實錄》五月甲子)。

    大率使茶與邊籴各以實錢出納,不得相為輕重,以絕虛估之弊。

    朝廷皆用其說。

     李谘等新立見錢法,《實錄》分載數處,今悉從本志,就正月癸巳初命官日并書之。

    『朝廷用其說』乃三月辛卯,今亦并書。

    《實錄》分載有詳有略,今參以《會要》,則本志所去取蓋得之,不可不從也。

     三月辛卯,始行淮南十三場貼射茶法。

     茶法已具正月癸巳初命官時,今從本紀,特書此以表事始。

     天聖二年七月壬辰,遣殿中侍禦史王碩、内殿承制朱緒點檢出場所積茶。

    初,朝廷既用李谘等貼射法,行之期年,豪商大賈不能軒轾為輕重,而論者或謂邊籴償以見錢,恐京師府藏不足以繼,争言其不便。

    會江淮制置司言:『茶有滞積敗壞者,請一切焚棄。

    』朝廷疑變法之弊,下書責計置司,令碩等行視。

    既而谘等條上利害,且上言:『嘗遣官視陝西、河北,以鎮戎軍、定州為率。

    鎮戎軍入粟直二萬六千,定州入粟直四萬五千,給茶皆直十萬。

    蕲州市茶本錢,視鎮戎軍粟直,及亡本錢三之一,所得不償。

    其弊在于茶與邊籴相須為用,故更今法。

    以新、舊二法較之,乾興元年用三稅法,每券十萬,茶售錢萬一千至六萬一千,香藥、象齒售錢四萬一千有奇,東南缗錢售錢八萬三千,而京師實入缗錢七十五萬有奇,邊儲刍二百五萬餘圍,粟二百九十八萬石。

    天聖元年用新法,二年,茶及香藥,東南缗錢每給直十萬,茶入實錢七萬四千有奇至八萬,香藥、象齒人錢七萬二千有奇,東南缗錢入錢十五萬五百,而京師實入缗錢增一百四萬有奇,邊儲刍增一千一百六十萬餘圍,粟增二百一十三萬餘石。

    舊以虛估給券者,至京師為出錢售之,或折為實錢,給茶責賤,從其市估,其先賤售于茶商者,券錢十萬,使别輸實錢五萬共給。

    天禧五年,茶直十五萬,小商百萬已下免輸錢。

    每券十萬,給茶直七萬至七萬五千。

    天禧茶盡,則給乾興已後茶,仍增别輸錢五萬者皆為七萬,并給耗如舊,俟券盡而止。

    如此,又省合給茶及香藥、象齒。

    東南缗錢,總直缗錢一百七十一萬。

    』二府大臣亦言:『所省及增收,計為缗錢六百五十餘萬。

    異時邊儲,有不足以給一歲者,至是多者有四年,少者有二年之蓄,而東南茶亦無滞積之弊。

    其制置司請焚棄者,特累年敗壞不可用者耳。

    』因言:『推行新法,功緒已見,蓋積年侵蠹之源一朝閉塞,商賈利于複故,欲有以搖動,而論者不察其實,助為遊說。

    願力行之,無為流言改易。

    』于是诏有司榜谕商賈。

     《實錄》但于此記遣使視積茶,并四年三月甲辰,附見賜典史銀絹事,餘皆無之。

    今并從本志。

    《會要》亦無遺使視積茶及李谘等條上利害、榜谕商賈、賜銀絹事,不知何也。

     三年八月,李谘等既條上茶法利害,朝廷亦榜谕商賈,以推行不變之意。

    然論者猶争言其不便。

    辛未,命翰林侍讀學士孫奭、知制诰夏竦同工部郎中盧士倫、殿中侍禦史王碩、如京使盧守勤再加詳定。

     《實錄》命奭、竦二人,此從本志。

    士倫是年三月以工部判度勾,尋改工中、陝漕,十月,以度勾為戶副。

     十一月己卯[4],孫奭等言:『十三場茶積末售六百一十三萬餘斤,蓋許商人貼射,則善茶皆入商人,其入官者,皆粗惡不時,故人莫肯售。

    又園戶輸歲課不足者,使如商人入息,而園戶皆細民貧弱、力不能給,煩擾益甚。

    又奸人倚貼射為名,強市盜販,侵奪官利。

    其弊如此,不可不革。

    請罷貼射法,官複給本錢市茶,而商人入錢以售茶者宜優之。

    請凡入錢京師售海州、荊南茶者,損為七萬七千;售真州等四務十三場茶者,損為七萬一千,皆有奇數。

    入錢六務十三場者又第損之,給茶皆直十萬。

    』庚辰,诏從奭等議。

    自是河北入中複用三稅法,舊給東南缗錢者,以京師榷貨務錢償之。

     本志雲:十月,遂罷貼射法。

    恐脫誤,今從《實錄》。

     四年三月甲辰,前權三司使李谘落樞密直學士,兼領計置司劉筠、王臻、範雍、蔡齊、俞獻可、姜遵、周文質各罰銅三十斤,樞密副使張士遜、參知政事呂夷簡、魯宗道各罰一月俸。

    先是,入内押班張德明傳宣,下禦史台鞠三司孔目官王舉、勾覆官勾獻等雲雲,各及未改茶法時不折虛實而妄稱賣茶課增一百萬餘貫,以觊恩賞。

    朝廷以為然,遂賜舉等銀五十兩、絹三十匹。

    士遜等坐不合以舉等狀施行,故及于罰。

    詳定所孫奭等特釋之。

     閏五月。

    初,李谘等變法,使茶園戶負歲課者如商人入息,後不能償,至是,太湖等九場凡逋息錢十三萬缗,诏悉蠲之。

     七年三月甲申,上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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