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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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天下茶鹽課虧,請更議其法。

    』帝以問三司寇瑊,瑊曰:『議者未知其要爾。

    河北入中兵食,皆仰給于商旅。

    若官盡其利,則商旅不行,而邊民困于饋運矣。

    法豈可數更?』帝然之。

     景祐元年九月丁巳,樞密院副使李谘言:『天聖初行新定茶法,而議者沮毀之,吏人王舉等皆坐黥配。

    今三司言歲課益虧,請複用天聖初所定法,舉等顯為非辜。

    乞與優叙之。

    』诏舉等先依三司出職例各遷一資。

    谘頃在三司,陝西緣邊數言軍食不給,度支都内錢不足支月俸,太後憂之,命輔臣與谘經度其事。

    谘以謂:『舊法,商人入粟邊郡,算茶與犀象、缗錢為虛實三估,至用十四錢易官錢百,坐困三司,乃謂變法,以實錢售茶,二者不得相為輕重。

    』既行,而商人果失利,怨謗蠭起。

    谘尋以病請外,相繼坐變法譴绌,逾六年,乃再入三司,遂登西府。

    時三稅法蠹耗日甚,議者皆言谘前在被譴绌,将複用見錢法,故谘先有是請。

     三年正月戊子,命知樞密院事李谘、參知政事蔡齊、三司使程琳、禦史中丞杜衍、知制诰丁度同議茶法。

    谘以前坐變法得罪,因辭,不許。

    三司使孫居中等言:『自天聖三年變法,而河北入中虛估之弊,複類乾興以前,蠹耗縣官。

    請複行見錢法二度支副使楊偕亦陳三稅法十二害、見錢法十二利,以謂止用三稅,所支一分缗錢,足以贍一歲邊計。

    故命谘等更議,仍令召商人至三司,訪以利害。

     楊偕以此月壬寅,始自度支副使除河北都漕,今未也。

    本志即稱都漕,蓋誤矣。

     三月丙午[5],權判戶部勾院葉清臣請弛茶禁,以歲所課均賦城廓鄉村人戶。

    其疏曰:『山澤有産,天資惠民。

    兵食不充,财臣兼利。

    草芽木葉,私不得專。

    封國置吏,随處立管。

    一切官禁人犯,則刑既奪其赀,又加之罪,黥流日報,偷冒不悛。

    誠有厚利無赀,既濟國用,聖仁恤隐,矜赦無辜,猶将弛禁緩刑,為民除害。

    度支費用甚大,榷易所收甚薄,刳剝園戶,資奉商人,使朝廷有聚斂之名,官曹滋虐濫之罰,虛張名數,刻蠹黎元。

    建國以來,法弊辄改。

    載詳改法之由,非有為國之實,皆商人協計,倒持利權,幸在更張,倍求奇羨。

    富人豪族,坐以賈赢,薄販下估,日皆朘削,官私之際,俱非遠策。

    臣竊嘗較計茶利歲入,則以景祐元年為率,除本錢外,實收息錢五十九萬餘缗。

    又天下所售食茶,并本息歲課,亦隻及三十四萬缗,而茶商見通行六十五州軍,所收稅錢已及五十七萬缗。

    若令天下通商,隻收稅錢,自及數倍。

    即榷務出場及食茶之利,盡可籠取,又況不費度支之本,不置榷易之官,不興辇運之勞,不濫徒黥之辟。

    臣意生民之弊,有時而窮,盛德之事,俟聖不惑。

    議者謂榷賣有定率,征稅無彜準,通商之後,必虧歲計。

    臣按:管氏鹽錢法,計口受賦。

    茶為人用,與鹽錢均。

    必令天下通行,以口定賦,民獲善利。

    又去嚴刑,口出數錢,人不厭取。

    景祐元年[6],天下戶千二十九萬六千五百六十五,丁二千六百二十萬五千四百四十一。

    三分其一為産茶州軍,内郭鄉又居五分之一,丁賦錢三十;村鄉丁賦二十;不産茶州、軍郭鄉、村鄉如前計之,又第損十錢,歲計已支缗錢四十餘萬,榷茶之利,凡止五十餘萬缗。

    經商收稅,且以三倍舊稅為率,可得一百七十餘萬缗。

    更加口賦之人,乃有二百一十餘萬缗。

    或更于收稅,則例微加增益,即所增至尠,所聚逾厚,比于官自榷易,驅民就刑,利病相須,炳然可察。

    』诏三司與詳定所相度以聞,皆以為不可行。

    及嘉祐四年,卒行之。

     是月,李谘等請罷河北入中虛估,以實錢償刍粟。

    實錢、舊茶皆如天聖元年之制。

    又以北商持券至京師,舊必得交引鋪為之保任,并得三司符驗,然後給錢,以是京師坐買率多邀求,三司吏稽留為奸,乃悉罷之,命商持券,徑趣榷務驗實,立償之錢。

    初,孫奭等雖增商人入錢之數,而猶以為利薄,故競市虛估之券以射厚利,而入錢者寡。

    縣官日以侵削,京師少蓄藏。

    至是,谘等又請視天聖三年入錢數第損一千有奇[10]。

    入中增直,亦視天聖元年數加三百。

    诏皆許之。

    又诏:『前已用虛估給券者,給茶如舊,仍給景祐二年已前茶。

    』而谘等又言:『天聖四年,嘗計陝西入中願得茶者,每錢十萬,在所給券,徑赴東南,受茶十一萬一千。

    茶商利之,争欲售陝西券,故不複入錢京師。

    請禁止。

    』并言:『商人輸錢五分,餘為置籍召保,期年半悉償,失期者倍其數。

    』事皆施行。

     輸五分錢召保立限,見《實錄》康定元年正月。

    今依本志附此。

     谘等複言:『奭等變法,歲損财利,不可勝計。

    且以天聖九年至景祐三年較之,五年之間,河北緣邊十六州軍入中虛費缗錢五百六十八萬。

    今一旦複用舊法,恐豪商不便,依托權貴,以動朝廷。

    請先期戒約。

    』于是帝為下诏戒敕,而縣官濫費,自此少矣。

     三月癸巳,複行見錢法,罷交引。

    壬申,榷貨務給交引,以景祐二年茶、五月勒陝西入中交引并赴京師。

    十二月禁豪商請托。

    今并從本志聯書之。

     四年正月壬午,命侍禦史知雜事姚仲孫同詳定茶法。

    詳定茶法所請自今商人對買茶,全買茶,每一百貫、六十貫、見錢四十貫,許金銀折納。

    從之。

     五月戊申,命權三司使王博文同詳定茶法。

     寶元元年正月,上封者言:『自變茶法,歲辇京師銀絹易刍粟于河北擾配,居民内虛,府庫外困,商旅非便。

    』丙辰,命權禦史中丞張觀、侍禦史程戡、右司谏直集賢院韓琦與三司别議之。

     四月辛卯,命翰林學士晁宗悫、内侍押班史崇信同議茶法。

     七月丁酉,詳定茶法所張觀等請入錢京師,以售真州等四務十三場茶直十萬者。

    又視景祐三年數損之,為錢六萬七千入中。

    河北願售茶者又損一千,而诏又第損二千。

    于是入錢京師,止為錢六萬五千,中河北為錢六萬四千而已。

     康定元年十二月,權三司使葉清臣言:『新茶法未适中,請擇明習财利之臣别行課校。

    』上以号令數更,民聽眩惑,乃诏即三司裁定,務優販者。

    然亦卒無所變也。

     鹽法 議陝西池鹽法 天聖八年八月丙戌,诏翰林學士盛度、禦史中丞王随與三司詳定陝西兩池鹽法[8]。

     十月,陝西解州、安邑兩池,歲為鹽百五十二萬六千四百二十九石五十斤。

    以席計,為六十五萬五千一百二十席,席百六十斤。

    初以給京師,及西京、南京、京東之兖、郓、曹、濟、濮、單、廣濟,京西之滑、鄭、颍、陳、汝、許、孟,陝西之河中、陝、解、虢、慶、成,河東之晉、绛、慈、隰,淮南之宿、亳[9],河北之懷、濮、衛及澶州諸縣之在河南者,總府、州、軍二十八,皆官役鄉戶衙前及民夫,謂之貼頭。

    水陸漕運,禁人私鬻。

    京西之襄、鄧、蔡、随、唐、金、商、房、均、郢、光化、信陽、陝西之京兆、鳳翔、同、華、耀、乾、泾、原、邠、甯、儀、渭[10]、鄜、坊、丹、延、環、慶、秦、隴、階、成、保安、鎮戎,及澶州諸縣之在河北者,總府、州、軍三十七,聽商賈販鬻,官收其算。

    并邊秦、延、環、慶、渭、源、保安、鎮戎、德順九州軍,又募人入中刍粟償以鹽。

    凡通商州軍在西京者為南鹽,在陝西者為西鹽。

    若禁鹽池,則為東鹽。

    各有經界,防其越逸。

    而三京、二十八州軍官自辇鹽。

    百姓困于轉輸,頗受其弊。

    有上書言縣官榷鹽得利微而為害博,兩池積鹽為阜,其上生木合抱,數莫可校。

    欲通商平估以售,少寬百姓之力。

    乃诏盛度、王随議更制度。

    随與權三司使胡則畫通商五利上之曰:『方禁商時,官伐木造船,以給辇運,而兵民罷勞,不堪其命。

    今無複其弊,一利也。

    始之以陸運,既差貼頭,又役車戶。

    貧民懼役,連歲逋逃。

    今悉罷之,二利也。

    又舟運河流有沉溺之患,綱吏侵盜,雜以泥沙、硝石,其味苦惡,疾生重腿。

    今皆得食真鹽,三利也。

    國之錢币請之貨泉,蓋欲使之流通。

    而富室大家多藏镪不出,故民用益蹙。

    今得商人六十餘萬,頗助經費,四利也。

    歲減鹽官、兵卒、畦夫、傭作之給,五利也。

    』丙申,诏曰:『池鹽之利,民食所資。

    申命近臣,詳立寬制,特弛煩禁,以惠黎元。

    其罷三京、二十八州軍榷法,聽商賈人錢若金銀。

    京師榷貨務受鹽兩池。

    (此據本志)或雲:上書者,王景也。

    景嘗言池鹽之利,唐氏以來,幾半天下之賦。

    太宗時令嚴峻,民不敢私煮煉,官鹽大售。

    真宗務緩刑罰,寬聚斂,私鹽益多,官課日虧。

    景時為選人,始建通商之策。

    大臣鹹言其不便,太後力欲行之,謂大臣曰:『聞外間多苦鹽惡,信否?』對曰:『惟禦膳及宮中鹽善爾,外間皆食土鹽。

    』太後曰:『不然。

    禦膳亦多土,不可食。

    』或議通商何如,大臣皆以為如是則縣官必多所耗。

    太後曰:『雖棄數千萬亦可,耗之何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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