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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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亦不敢複言,故命盛度等與三司詳定利害,卒行景策。

    诏下,蒲、解之民皆作感恩齋(此據司馬光《記聞》)。

    自是,雖商賈流行,而歲課之入官者耗矣。

     明道元年十二月庚申,命樞密直學士權三司使李谘、翰林學士盛度、侍讀學士王随同議解鹽法。

    天聖八年,始聽解鹽通商。

    行之一年,歲入視天聖七年損缗錢十五萬,明年更損九萬,其後歲益耗,故令谘等議之。

    随、度皆初以通商為便者也。

     景祐元年二月丁未,诏随、度各與一子宮,以嘗詳定解池鹽法也。

    度自言:『放行解鹽三年,收利種鹽二百七十五萬八千六百餘斤。

    乞更钤轄兩池,廣謀種造,務令大段增剩。

    』故賞及之。

     慶曆二年正月。

    自元昊反,聚兵西鄙,并邊入中刍粟者寡。

    縣官急于兵食,且軍興,用度調發不足,因聽入中刍粟予券,趨京師榷貨務受錢若金銀,入中他貨予券,償以池鹽。

    由是羽毛、筋力、膠漆、鐵炭、瓦木之類,一切以鹽易之。

    猾商貪人,乘時射利,與官吏表裡為奸,至入椽木二,估錢千,給鹽一大席。

    大席為鹽二百三十斤。

    虛費池鹽,不可勝計,鹽直益賤,販者不行,公私無利。

    朝廷知其弊,戊午,用三司使姚仲孫請,以度支判官、刑部員外郎、秘閣校理範宗傑為制置解鹽使,往經度之。

    始诏複京師榷法,宗傑請凡商人以虛估受券及已受鹽未鬻者,皆計直輸虧官錢。

    内地州軍民間鹽,悉收市入官,為置場,增價而出之。

    複禁永興、華、耀、河中、陝、虢、解、晉、绛、慶、成十一州商賈,官自辇運,以衙前主之。

    又禁商鹽私入蜀,置折博務于永興、鳳翔,聽人入錢,若蜀貨易鹽趨蜀中以售[11]。

    诏皆用其說。

     四年二月乙未,命知汝州、太常博士範祥乘傳與陝西都轉運使程戡同議解鹽法,從三司請也。

    慶曆二年,既用範宗傑說,複京師榷法,久之,東南鹽池悉複榷,量民資厚薄,役令挽車轉緻諸郡,道路糜耗,役人竭産不能償,往往棄甽畝、舍妻子,亡匿東鹽。

     凡通商州軍在京西者為南鹽,在陝西者為西鹽。

    若築鹽池,則為東鹽。

     則盛置卒徒車運,抵河而舟,寒暑往來,未常暫息,關内騷然。

    所得鹽利,不足以佐縣官之急。

    并邊務誘人入中,刍粟皆為虛估,騰踴至數倍,歲費京師錢币不可勝數,帑藏益虛。

    詳本關中人,熟其利害,嘗以謂兩池之利甚博,而不能少助邊計者,公私侵漁之害也。

    傥一變法,可歲支度支缗錢數百萬。

    乃畫策而獻。

    是時韓琦為樞密副使,與知制诰田況皆請用祥策,故有是命。

     本志雲:會祥以喪去。

    按:祥明年三月壬午,乃自知華州除提單坑冶鑄錢。

    其以喪去,實在此後。

    行狀亦雲,本志誤也。

    八年十月,乃複用祥。

    當時祥與戡議不合,故以祥知華州。

    明年三月,除提舉坑治鑄錢,始遭父喪去爾。

     八年十月丁亥,屯田員外郎範祥提點陝西路刑獄,兼制置解鹽。

    祥先請變兩池鹽法,诏祥乘傳陝西,與都轉運使共議,時慶曆四年也。

    已而議不合,祥尋亦遭喪去。

    及是,祥申前議,故有是命,使自推行之。

    其法舊禁鹽池,一切通商鹽入蜀者,亦恣不問;罷并邊九州軍入中刍粟,第令入實錢,以鹽償之,視入錢州軍遠近及所指東南鹽,第優其估東南鹽,又聽入錢永興、鳳翔、河中,歲課入錢總為鹽三十七萬五千大席,授以要券,即池驗券,按數而出,盡弛兵民辇運之役。

    又以延、環、渭、原、保安、鎮戎、德順地近烏白池,奸人私以青鹽入塞,侵利亂法,乃募人入中池鹽,與券,優其直,還以池鹽,償以所入鹽,官自出鬻,禁人私售。

    峻青鹽之禁,并邊舊令入中鐵炭、瓦木之類,皆重為法以絕之。

    其先以虛估受券及已受鹽未鬻者,悉計直使輸虧官錢。

    又令三京及河中、河陽、陝、虢、解、晉、绛、濮、慶、成、廣濟官仍鬻鹽,須商賈流通乃止,以所入缗錢市并邊九州刍粟,悉留榷貨務,錢币以實中都。

    行之數年,猾商貪賈無所僥幸,關中之民得安其業,公私以為便雲(已上并據《食貨志》)。

     皇祐元年十月壬戌,遣戶部副使、工部員外郎包拯與陝西轉運使議鹽法。

    始範祥議改鹽法,論者争言其不便,朝廷獨以為可用,委祥推行之,于是侍禦史知雜事何郯言:『風聞改法以來,商旅為官鹽長價,獲利既薄,少有算請。

    陝西一路,即自己虧損課利百餘萬貫,其餘諸路,比舊來亦皆頓減。

    賣鹽見錢,甚妨交用,兼陝西民間官鹽價高,多以賣私鹽事敗,刑禁頗繁[12],官私俱不為經久,何以施行?緣事有百利,如可議變,變不如前,即宜仍舊。

    況陝西調用,多仰兩池歲課。

    今如此虧損向去,必甚匮乏,未免于朝廷乞支金帛。

    今改更日月未久,為害猶淺,速宜講求,以救其弊。

    欲望朝廷指揮,選擇明幹臣僚一員往陝西,令與本路轉運使并範祥面議利害,如新法必不可行,即乞一切且令複舊,免緻匮乏調用,寝久為害。

    』拯既受命,即言:『臣前任陝西轉運使,備知鹽法。

    自慶曆二年範宗傑建請禁榷之後,差役兵逃亡死損,公人破蕩家業,比比皆是,嗟怨之聲,盈于道路。

    前後臣僚累言不便,乞複舊法通商,以救關中凋弊,有司執奏,議終不行。

    昨因範祥再有起請,兼葉清臣曾知永興軍,見其為患之甚,遂乞依祥擘劃,複用通商舊法,令商人于沿邊入納見錢收籴軍儲,免虛擡貴價。

    入中斛鬥,于榷貨務大支官錢[13],兼寬諸般差擾勞役,此乃于國有利,于民無害,理甚灼然。

    但以變法之初,豪商猾吏悉所不樂,而議者沿其歲入課利稍虧于前,橫有沮議,乞複舊法。

    舊法誠善,複之無疑,但恐為害寝深爾。

    且法雖暴得數萬缗,而民力日困矣。

    久而不勝其弊,不免随而更張,是先有小利而終為大害也。

    若計其通商,雖一二年間課利少虧,漸而行之,必複其舊,又免民力日困,則久而不勝其利,是有小害而終成大利也。

    且國家富有天下,當以恤民為本。

    今雖财用微窘,亦當持經久之利,豈忍争歲入數十萬缗,不能更延一二年,以責成效?信取橫議,不惟今數有改易,無信于下,而又欲複從前弊法,俾關中生靈,何以措其手足?臣細詳範祥前後所奏,事理頗甚明白,但于轉運司微有所損,以緻異同耳。

    臣固非憚往來勞費,妄有臆說,實亦為國家惜其事體,不欲徇一時之小利,而緻将來之大患也。

    』及拯至陝西,益主祥所變法,但請商人入錢及延、環等八州軍鬻鹽,皆量損其直,即入鹽八州軍者,增直以售。

    又言:『三京及河中等處官仍鬻鹽,自今請禁止。

    』而三司以謂京師商賈罕至,則鹽直踴貴,請得公私并貿,餘則禁止。

    皆聽之。

     沈括《筆談》雲:陝西顆鹽,舊法官自搬運,置務拘賣。

    兵部員外郎範祥始為鈔法,令商人就官邊郡,入錢四貫八百售一鈔,至解池,請鹽二百斤,任其私賣,得錢以實塞下,省數十郡搬運之勞。

    異日辇車牛驢,以鹽役死者歲以萬計,冒禁抵罪者不可勝數,至是悉免行之。

    既又鹽價有低昂,又于京師置都鹽院,陝西轉運司自遣官主之。

    京師食鹽斤不足三十五錢,則斂而不發,以長下價。

    過四十則大發庫鹽,以壓商利,使鹽價有常而鈔法有定數。

    行之數年,至今以為利。

     三年冬十月己卯朔,诏三司解鹽聽通商,候二年,較其增損以聞。

    初,包拯自陝西還,力主範祥所建通商法。

    朝廷既從之,已而判磨勘司李微之言不便,乃下其事三司,驿召範樣,令與微之及兩制共議,而議者皆以祥為是,故有是诏。

     皇祐四年十二月己亥,度支員外郎範祥為陝西轉運副使,仍賜其金紫服以寵之。

     嘉祐三年七月壬辰,複以度支員外郎範祥制置解鹽,從三司使張方平及禦史中丞包拯之言也。

     榷河北鹽 慶曆六年十一月戊子,右谏議大夫、權禦史中丞張方平為翰林學士、權三司使。

    河北鹽務在滄、濱二州,滄州務三,濱州務四,歲課九千一百四十五石,以給一路。

    舊并給京東淄、青、齊三州。

    淄、青、齊通商,乃不複給。

    自開寶以來,河北鹽聽人貿易,官取其算,歲為額錢十五萬缗。

    上封者常請禁榷,以收遺利。

    餘靖時為谏官,亟言:『前歲軍興以來,河北之民檢點義勇強壯及諸色科率,數年之間,未得休息。

    臣常痛燕、薊之地陷于北邊幾百年,而民忘南顧之心者,彼國之法大率簡易,鹽、面俱賤,科役不煩故也。

    昔者太祖皇帝特推恩意,以惠河朔,故許通鹽商,止令收稅。

    今若一旦榷絕,價必騰踴,民苟懷怨,悔将何及?伏緣河朔土多鹽鹵,小民稅地,不生五谷,惟刮堿煎之,以納二稅。

    今若禁止,便須逃亡。

    鹽價若高,犯法必衆。

    近民怨望,非國之福。

    伏乞且令仍舊通商,無辄添長鹽價,以鼓民怨。

    』其議遂寝。

     河北初議榷鹽,《實錄》不載,餘靖谏章獨存此奏。

    及王拱辰奏立榷法時,靖绌責久矣。

    蓋先有建此議者,靖論其不可,故罷。

    既而拱辰使三司,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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