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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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舉行,又為河北漕臣所沮,而河北漕臣乃議增等,拱辰更主榷法,而張方平亟奏罷之。
《實錄》、國史并疏略,今參取靖谏章及《食貨志》,并方平墓志修入。
及拱辰為三司使。
拱辰是年正月戊子以翰林學士、龍圖閣學士權三司使。
複建議悉榷二州鹽,下其議于本路,都轉運使魚周詢亦以為不可。
本志以為都轉運使夏竦,誤也。
竦五年八月判并州,六年二月改大名。
拱辰十一月戊子罷三司使,出知亳州,張方平代之。
方拱辰司政時,竦無緣卻為都轉運使。
據何郯奏議,為都轉運使者乃魚周詢也。
王岩叟元祐初奏議,亦誤以魚周詢為夏竦。
且言:『商人販鹽,與所過州縣吏交通為弊,所算十五二三。
請敕州縣以十分算之,聽商人至所鬻州縣并輸算錢,歲可得缗錢十七餘萬。
』三司奏用其策,上曰:『使人頻食貴鹽,豈朕意哉?』于是三司更立榷法,而未下也。
方平見上,問曰:『河北再榷鹽,何也?』上曰:『始議立法,非再榷也。
』方平曰:『周世宗榷河北鹽,犯辄處死。
世宗北伐,父老遮道泣訴,願以鹽課均之兩稅錢而弛其禁,世宗許之。
今兩稅鹽錢是也,豈非再榷乎?且今未榷也,而契丹常盜販不已,若榷之,則鹽貴,彼鹽益售,是為我斂怨,而使彼獲福也。
彼鹽滋多,非用兵莫能禁。
邊隙一開,所得鹽利,能補用兵之費乎?』上大悟,曰:『卿語宰相,立罷之。
』方平曰:『法雖未下,民已戶知之。
當直以手诏罷之,不可自下出也。
』上大喜,命方平密撰手诏,下之河朔,父老相奉,拜迎于澶州,為佛老會七日,以報上恩,且刻诏書北京。
其後父老過诏書下,必稽首流涕。
《食貨志》雲:三司奏用其策,仁宗曰:『使民頓食貴鹽,豈朕意哉?』下诏不許。
若三司之請,則不複下诏。
今既下诏,蓋已立法而未行,墓志當得其實,今從之。
《食貨志》不載方平事,益疏略也。
熙甯八年六月,章惇又議榷鹽。
易東南鹽 景祐二年十二月。
先是,天禧初,募人入缗錢、粟帛京師及淮南、江浙、荊湖州軍易鹽。
乾興元年,入錢貨京師,總為缗錢一百十四萬。
會通、泰煮鹽,歲損所在積貯,無幾,因罷入粟帛,第令入錢。
久之積鹽複多,于是參知政事王随建言:『淮南鹽初甚善,自通、泰、楚運至真州,自真州運至江浙、荊湖,綱吏舟卒侵盜販鬻,從而雜以砂土。
涉道愈遠,雜惡殆不可食。
吏舟坐鞭笞、配徙相繼而莫能止。
比歲運河淺涸,漕挽不行,遠州村民,頓乏鹽食,而淮南所積一千五百萬石,至無屋以貯,則露積苫覆,歲以損耗。
又亭戶輸鹽應得本錢,或無以給,故亭戶困貧,往往起為盜賊。
其害如此,願得權聽通商三五年,使商人入錢京師,又置折博務于揚州,使輸錢及粟帛,計直予鹽,一石約售錢二千,則一千五百萬石,可得缗錢二千萬,以資國用,一利也。
江湖遠近皆食白鹽,二利也。
歲罷漕運縻費、風水覆溺,舟人不陷刑辟,三利也。
昔時鹽漕舟可移以漕米,四利也。
商人入錢可取以償亭戶,五利也。
贍國濟民,無出于此。
』時範仲淹安撫江淮,亦以疏通鹽利為言。
即诏翰林侍讀學士宋绶、樞密直學士張若谷、知制诰丁度與三司使、江淮制置使同議可否,皆以謂聽通商,則恐私販肆行,侵蠹縣官,請制置司益造船運至諸路,使皆有二三年之蓄。
複天禧元年制,聽商人入錢粟京師及淮浙、江南、荊湖州軍易鹽。
在通、泰、楚、海、真、揚、漣水、高郵貿易者,毋得出城,餘州聽諸縣鎮,毋至鄉村。
其入錢京師,增鹽予之。
并敕轉運使經畫本錢,以償亭戶。
诏皆施行。
此事據本志附見年末。
範仲淹以七月安撫江淮,或可附見七月末。
康定元年十二月。
初,明道二年,複用天禧舊制,聽商人入錢粟京師,而淮浙、江南、荊湖州軍易鹽。
及景祐二年,三司言諸路博易無利,乃罷之,而入錢京師如故。
此據《食貨志》第四卷景祐二年诏,而《實錄》亦無有。
今且依本志附此。
是歲,又诏商人入刍粟,陝西并邊願受東南鹽者,加數予之。
此亦據《食貨》第四卷。
志雲康定元年诏,而《實錄》亦無有,今且附此。
會河北谷賤,三司因請内地諸州行三稅法,募人入中,且以東南鹽代京師實錢。
诏籴至二十萬石止。
此據《食貨志》第三卷。
其第四卷『加數與東南鹽』下又雲:『河北用三稅法,亦以鹽代京師所給缗錢。
』即第三卷所書也。
第三卷所書稍詳,今用之。
給虔州鹽 嘉祐七年二月。
初,江湖漕鹽既雜惡,又官估高。
故百姓利食私鹽,而并海民以魚鹽為業,用工省而得利厚,由是盜販者衆。
又販者皆不逞無賴,捕之急則起為盜賊,而江淮間雖衣冠士人,狃于厚利,或以販鹽為事。
江西則虔州,地連廣南,而福建之汀州亦與虔接。
鹽既弗善,汀故不産鹽,二州民多盜販廣南鹽以射利。
每歲秋冬田事畢,往往數十百為群,持甲兵旗鼓,往來虔、汀、漳、潮、循、梅、惠、廣八九州之地,所至劫人谷帛,掠人婦女,與巡捕吏卒格鬥,至殺傷吏卒,則起為盜,依阻險要,捕不能得。
或赦其罪招之,歲月浸淫滋多,而虔州官籴鹽歲才及百斤,朝廷以為患。
自慶曆中,廣東轉運使李敷、王繇請運廣南鹽于南雄州,以給虔、吉,敷等即運四百餘萬斤于南雄州,而江南轉運使初以為非便,不往取。
其後戶部判官周湛等八人複請運廣鹽入虔州,江西亦請自具本錢取之。
皇祐五年,始诏屯田員外郎施元長乘驿會江西、廣東轉運使議利害。
至和初,元長與轉運使閻詢、元绛皆請如湛等議,獨發運使許元以為不可。
三司是元言,遂止。
嘉祐中,知連州曾奉先請商人販廣南鹽入虔、汀州,所過州縣收其算。
知汀州林東喬請放虔、汀、漳、循、梅、潮、惠七州鹽通商,通判真州阮士龍請毋運嶺外鹽入虔州,第歲運淮南鹽七百萬斤至虔,二萬斤至汀,使民間足鹽,寇盜自息。
虞部員外郎米泌請令虔州增散蠶鹽錢,知潮州呂璹[14]、知梅州王淑亦皆論其利害;或又請官自置鋪役兵卒,運廣南、福建鹽至虔州,或請榷虔州官鹽價,以平其直。
論者不一。
朝廷嘗遣職方員外郎黃炳乘驿會所屬監司及知州軍、通判議,于是炳等合議,以謂虔州食淮南鹽已久,不可改,第損近歲所增官估,斤為錢四十。
以十縣五等戶夏稅率,百錢籴鹽二斤,随夏稅入錢償官。
繼命提點鑄錢沈扶覆視可否,扶及江西、福建、廣東轉運使、虔州官吏請選江西漕船團為十綱,以三班使臣部之,直取通、泰、楚都倉鹽。
既又命比部員外郎曾楷請廣南,與監司複議通廣南鹽,而轉運判官陳從易請即惠、循、梅、潮置五都倉貯鹽,令虔州募鹽鋪戶入錢,二州趣五倉受鹽,還三州貿易,所謂變私鹽為官鹽,易盜賊為商旅。
朝廷難之,卒用炳、扶等策,然歲才增粜六十餘萬斤。
先是,屯田員外郎蔡挺知南安軍,常條奏利害。
至是,擢挺權提點江西刑獄,使之制置。
挺令民首納私藏兵械以給巡捕吏卒,令販黃魚籠,挾鹽不及二千斤徒,不及五人、不以兵甲自随者,止輸算勿補。
淮南既團新綱漕鹽,挺增為十二綱,綱二十五艘,鎖袱至州乃發。
輸官有餘,則以畀漕舟吏卒,官複以半價取之,由是減侵盜之弊,鹽遂差善。
又損籴價歲課,視舊額增至三百餘萬斤,乃罷扶等所率籴鹽。
異時汀州欲販鹽,辄先伐鼓山谷中,召願從者與期日,率常得數百人已上與俱行。
至是,州縣督責者保有伐鼓者辄捕送,盜販者稍稍畏縮。
朝廷以挺為能,留之江西,積數年乃徙。
久之,江西鹽皆團綱連緻,如虔州焉。
挺以二月半巳權江西憲,九月丙寅落權字,治平元年四月庚寅理轉運使資序,二年三月丙寅改陝西運副。
熙甯三年七月,張颉論蔡挺指置,視此略不同,今兩有之。
熙甯三年七月。
先是,提點江西刑獄張颉言:『虔州地接嶺南,官鹽鹵濕雜惡,輕不及斤,而價至四十七錢。
嶺南資販入虔,以斤半當一斤,純白不雜而賣錢二十,故虔人盡食嶺南鹽雲雲。
蔡挺常議[15],以鹽之雜惡,皆舟人盜竊之弊。
然虔州經涉贛江三百餘裡,故令鹽船三歲一易,增人二分,舟人運鹽,無欠而有羨,及百斤者支半價。
三運畢,部押人轉為押官。
若使臣,即得減磨勘二年,故鹽不雜惡有羨,歲賣至三百六十一萬斤,增二十倍。
食者既衆,不複以稅錢約配,盜販衰息。
自挺去[16],船七歲始易[17],人因稍減,賞亦漸薄,挺之法十廢五六。
無賴抵冒之民稍集,而官賣益虧。
願盡複挺規畫,以杜奸盜。
』辛醜,诏江南西路歲運淮南鹽十二綱赴虔州,依嘉祐七年二月四日指揮,運船三歲一易。
鹽有羨,十分以五分價錢與艄工充賞。
部押人三年遷押官。
錢币 商州鑄大錢 康定元年十二月戊申[18],
《實錄》、國史并疏略,今參取靖谏章及《食貨志》,并方平墓志修入。
及拱辰為三司使。
拱辰是年正月戊子以翰林學士、龍圖閣學士權三司使。
複建議悉榷二州鹽,下其議于本路,都轉運使魚周詢亦以為不可。
本志以為都轉運使夏竦,誤也。
竦五年八月判并州,六年二月改大名。
拱辰十一月戊子罷三司使,出知亳州,張方平代之。
方拱辰司政時,竦無緣卻為都轉運使。
據何郯奏議,為都轉運使者乃魚周詢也。
王岩叟元祐初奏議,亦誤以魚周詢為夏竦。
且言:『商人販鹽,與所過州縣吏交通為弊,所算十五二三。
請敕州縣以十分算之,聽商人至所鬻州縣并輸算錢,歲可得缗錢十七餘萬。
』三司奏用其策,上曰:『使人頻食貴鹽,豈朕意哉?』于是三司更立榷法,而未下也。
方平見上,問曰:『河北再榷鹽,何也?』上曰:『始議立法,非再榷也。
』方平曰:『周世宗榷河北鹽,犯辄處死。
世宗北伐,父老遮道泣訴,願以鹽課均之兩稅錢而弛其禁,世宗許之。
今兩稅鹽錢是也,豈非再榷乎?且今未榷也,而契丹常盜販不已,若榷之,則鹽貴,彼鹽益售,是為我斂怨,而使彼獲福也。
彼鹽滋多,非用兵莫能禁。
邊隙一開,所得鹽利,能補用兵之費乎?』上大悟,曰:『卿語宰相,立罷之。
』方平曰:『法雖未下,民已戶知之。
當直以手诏罷之,不可自下出也。
』上大喜,命方平密撰手诏,下之河朔,父老相奉,拜迎于澶州,為佛老會七日,以報上恩,且刻诏書北京。
其後父老過诏書下,必稽首流涕。
《食貨志》雲:三司奏用其策,仁宗曰:『使民頓食貴鹽,豈朕意哉?』下诏不許。
若三司之請,則不複下诏。
今既下诏,蓋已立法而未行,墓志當得其實,今從之。
《食貨志》不載方平事,益疏略也。
熙甯八年六月,章惇又議榷鹽。
易東南鹽 景祐二年十二月。
先是,天禧初,募人入缗錢、粟帛京師及淮南、江浙、荊湖州軍易鹽。
乾興元年,入錢貨京師,總為缗錢一百十四萬。
會通、泰煮鹽,歲損所在積貯,無幾,因罷入粟帛,第令入錢。
久之積鹽複多,于是參知政事王随建言:『淮南鹽初甚善,自通、泰、楚運至真州,自真州運至江浙、荊湖,綱吏舟卒侵盜販鬻,從而雜以砂土。
涉道愈遠,雜惡殆不可食。
吏舟坐鞭笞、配徙相繼而莫能止。
比歲運河淺涸,漕挽不行,遠州村民,頓乏鹽食,而淮南所積一千五百萬石,至無屋以貯,則露積苫覆,歲以損耗。
又亭戶輸鹽應得本錢,或無以給,故亭戶困貧,往往起為盜賊。
其害如此,願得權聽通商三五年,使商人入錢京師,又置折博務于揚州,使輸錢及粟帛,計直予鹽,一石約售錢二千,則一千五百萬石,可得缗錢二千萬,以資國用,一利也。
江湖遠近皆食白鹽,二利也。
歲罷漕運縻費、風水覆溺,舟人不陷刑辟,三利也。
昔時鹽漕舟可移以漕米,四利也。
商人入錢可取以償亭戶,五利也。
贍國濟民,無出于此。
』時範仲淹安撫江淮,亦以疏通鹽利為言。
即诏翰林侍讀學士宋绶、樞密直學士張若谷、知制诰丁度與三司使、江淮制置使同議可否,皆以謂聽通商,則恐私販肆行,侵蠹縣官,請制置司益造船運至諸路,使皆有二三年之蓄。
複天禧元年制,聽商人入錢粟京師及淮浙、江南、荊湖州軍易鹽。
在通、泰、楚、海、真、揚、漣水、高郵貿易者,毋得出城,餘州聽諸縣鎮,毋至鄉村。
其入錢京師,增鹽予之。
并敕轉運使經畫本錢,以償亭戶。
诏皆施行。
此事據本志附見年末。
範仲淹以七月安撫江淮,或可附見七月末。
康定元年十二月。
初,明道二年,複用天禧舊制,聽商人入錢粟京師,而淮浙、江南、荊湖州軍易鹽。
及景祐二年,三司言諸路博易無利,乃罷之,而入錢京師如故。
此據《食貨志》第四卷景祐二年诏,而《實錄》亦無有。
今且依本志附此。
是歲,又诏商人入刍粟,陝西并邊願受東南鹽者,加數予之。
此亦據《食貨》第四卷。
志雲康定元年诏,而《實錄》亦無有,今且附此。
會河北谷賤,三司因請内地諸州行三稅法,募人入中,且以東南鹽代京師實錢。
诏籴至二十萬石止。
此據《食貨志》第三卷。
其第四卷『加數與東南鹽』下又雲:『河北用三稅法,亦以鹽代京師所給缗錢。
』即第三卷所書也。
第三卷所書稍詳,今用之。
給虔州鹽 嘉祐七年二月。
初,江湖漕鹽既雜惡,又官估高。
故百姓利食私鹽,而并海民以魚鹽為業,用工省而得利厚,由是盜販者衆。
又販者皆不逞無賴,捕之急則起為盜賊,而江淮間雖衣冠士人,狃于厚利,或以販鹽為事。
江西則虔州,地連廣南,而福建之汀州亦與虔接。
鹽既弗善,汀故不産鹽,二州民多盜販廣南鹽以射利。
每歲秋冬田事畢,往往數十百為群,持甲兵旗鼓,往來虔、汀、漳、潮、循、梅、惠、廣八九州之地,所至劫人谷帛,掠人婦女,與巡捕吏卒格鬥,至殺傷吏卒,則起為盜,依阻險要,捕不能得。
或赦其罪招之,歲月浸淫滋多,而虔州官籴鹽歲才及百斤,朝廷以為患。
自慶曆中,廣東轉運使李敷、王繇請運廣南鹽于南雄州,以給虔、吉,敷等即運四百餘萬斤于南雄州,而江南轉運使初以為非便,不往取。
其後戶部判官周湛等八人複請運廣鹽入虔州,江西亦請自具本錢取之。
皇祐五年,始诏屯田員外郎施元長乘驿會江西、廣東轉運使議利害。
至和初,元長與轉運使閻詢、元绛皆請如湛等議,獨發運使許元以為不可。
三司是元言,遂止。
嘉祐中,知連州曾奉先請商人販廣南鹽入虔、汀州,所過州縣收其算。
知汀州林東喬請放虔、汀、漳、循、梅、潮、惠七州鹽通商,通判真州阮士龍請毋運嶺外鹽入虔州,第歲運淮南鹽七百萬斤至虔,二萬斤至汀,使民間足鹽,寇盜自息。
虞部員外郎米泌請令虔州增散蠶鹽錢,知潮州呂璹[14]、知梅州王淑亦皆論其利害;或又請官自置鋪役兵卒,運廣南、福建鹽至虔州,或請榷虔州官鹽價,以平其直。
論者不一。
朝廷嘗遣職方員外郎黃炳乘驿會所屬監司及知州軍、通判議,于是炳等合議,以謂虔州食淮南鹽已久,不可改,第損近歲所增官估,斤為錢四十。
以十縣五等戶夏稅率,百錢籴鹽二斤,随夏稅入錢償官。
繼命提點鑄錢沈扶覆視可否,扶及江西、福建、廣東轉運使、虔州官吏請選江西漕船團為十綱,以三班使臣部之,直取通、泰、楚都倉鹽。
既又命比部員外郎曾楷請廣南,與監司複議通廣南鹽,而轉運判官陳從易請即惠、循、梅、潮置五都倉貯鹽,令虔州募鹽鋪戶入錢,二州趣五倉受鹽,還三州貿易,所謂變私鹽為官鹽,易盜賊為商旅。
朝廷難之,卒用炳、扶等策,然歲才增粜六十餘萬斤。
先是,屯田員外郎蔡挺知南安軍,常條奏利害。
至是,擢挺權提點江西刑獄,使之制置。
挺令民首納私藏兵械以給巡捕吏卒,令販黃魚籠,挾鹽不及二千斤徒,不及五人、不以兵甲自随者,止輸算勿補。
淮南既團新綱漕鹽,挺增為十二綱,綱二十五艘,鎖袱至州乃發。
輸官有餘,則以畀漕舟吏卒,官複以半價取之,由是減侵盜之弊,鹽遂差善。
又損籴價歲課,視舊額增至三百餘萬斤,乃罷扶等所率籴鹽。
異時汀州欲販鹽,辄先伐鼓山谷中,召願從者與期日,率常得數百人已上與俱行。
至是,州縣督責者保有伐鼓者辄捕送,盜販者稍稍畏縮。
朝廷以挺為能,留之江西,積數年乃徙。
久之,江西鹽皆團綱連緻,如虔州焉。
挺以二月半巳權江西憲,九月丙寅落權字,治平元年四月庚寅理轉運使資序,二年三月丙寅改陝西運副。
熙甯三年七月,張颉論蔡挺指置,視此略不同,今兩有之。
熙甯三年七月。
先是,提點江西刑獄張颉言:『虔州地接嶺南,官鹽鹵濕雜惡,輕不及斤,而價至四十七錢。
嶺南資販入虔,以斤半當一斤,純白不雜而賣錢二十,故虔人盡食嶺南鹽雲雲。
蔡挺常議[15],以鹽之雜惡,皆舟人盜竊之弊。
然虔州經涉贛江三百餘裡,故令鹽船三歲一易,增人二分,舟人運鹽,無欠而有羨,及百斤者支半價。
三運畢,部押人轉為押官。
若使臣,即得減磨勘二年,故鹽不雜惡有羨,歲賣至三百六十一萬斤,增二十倍。
食者既衆,不複以稅錢約配,盜販衰息。
自挺去[16],船七歲始易[17],人因稍減,賞亦漸薄,挺之法十廢五六。
無賴抵冒之民稍集,而官賣益虧。
願盡複挺規畫,以杜奸盜。
』辛醜,诏江南西路歲運淮南鹽十二綱赴虔州,依嘉祐七年二月四日指揮,運船三歲一易。
鹽有羨,十分以五分價錢與艄工充賞。
部押人三年遷押官。
錢币 商州鑄大錢 康定元年十二月戊申[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