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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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田員外郎、判河中府皮仲容知商州,兼提點銅鐵錢事。
仲容嘗建議鑄大錢一當十。
既下兩制及三司議其事,謂可權行,以助邊費,故有是命。
初,韓琦安撫陝西,嘗言陝西産鐵甚廣,可鑄錢兼用。
于是葉清臣從仲容議,鑄當十錢。
翰林學士承旨丁度奏曰:『漢之五铢、唐之開元及國朝錢法,輕重小大最為折中。
曆代更改,法雖精密,不能期年,即複改鑄。
議者欲繩以峻法,革其盜鑄。
昔漢變錢币,盜鑄死者數十萬;唐鑄乾元及重輪乾元錢,錢币輕重,嚴刑不能禁止。
今禁旅戍邊,月給百錢。
得大錢裁十,不可畸用。
舊錢不出,新錢愈輕,則糧刍增價。
臣嘗以湖州民有抵茶禁者,受千錢,立契代鞭背。
在京西,有強盜殺人,取其弊衣,直不過數百錢。
盜鑄之利,不啻數倍。
複有湖山絕處,兇魁嘯聚,爐冶日滋,居則鑄錢,急則為盜,民間銅鉛之器悉為大錢,何以禁止乎?』 本志雲:軍興,陝西移用不足,始用知商州皮仲容議,采洛南縣紅崖山、虢州青水冶青銅,置阜民、朱陽二監以鑄錢。
按《實錄》乃鑄鐵錢,與本志不同,當考。
孫沔奏乞罷鑄大錢,當删附。
慶曆八年六月。
初,陝西軍興,移用不足,知商州皮仲容(康定元年十二月)始獻議采洛陽縣紅崖山、虢州青水冶青銅,置阜民、朱陽二監以鑄錢。
既而陝西都轉運使張奎(慶曆元年五月,奎為陝西都漕)、知永興軍範雍(慶曆元年五月,雍知永興兼漕事)請鑄大錢,與小錢兼行,大錢一當小錢十。
奎等又請因晉州積鐵鑄小錢(元年九月)。
及奎徙河東(二年十月),又鑄大鐵錢于晉、澤二州,亦以一當十,以助關中軍費。
未幾,三司奏罷河東鑄錢,而陝西複采儀州竹尖嶺黃銅,置博濟監鑄大錢(據《實錄》在四年)。
朝廷因敕江南鑄大銅錢,而江、池、饒、虢州又鑄小鐵錢,悉辇緻關中(江、池、饒三州見元年十一月,虢州未見,當時範雍所議)。
數州錢雜行,大約小銅錢三可鑄當十大銅錢一,以故民間盜鑄者衆,錢文大亂,物價翔踴,公私患之。
于是奎複奏晉、澤、石三州及威勝軍(《實錄》雲在五年)日鑄小鐵錢,獨留用河東,而河東鑄錢既行,盜鑄錢者獲利十之六。
錢輕貨重,其患如陝西,言者皆以為不便。
知并州鄭戬(六年一月,戬知并州)請河東鑄錢,且以二當銅錢一。
行一年,又以三當一,或以五當一。
罷官爐日鑄,但行舊錢。
知澤州李昭遘(六年四月,昭遘知澤州)亦言:河東民燒石炭,家有橐冶之具,盜鑄者不可诘。
而北人亦能鑄鐵錢,以易并邊銅錢而去,所害尤大。
朝廷常遣魚周詢(四年三月)、歐陽修(四年四月)分察兩路錢利害,又數命官議(正月己酉、四月甲午)。
是月,翰林學士張方平、宋祁、禦史中丞楊察與三司使葉清臣先上陝西鐵議曰(六月乙未):『關中用大錢,本以縣官取利太多,緻奸人盜鑄,其用日輕。
比年以來,皆虛高物估,始增直于下,終取償于上。
縣官雖有折當之虛名,乃受虧損之實害。
救弊不先自損,則法未易行。
請以江南、儀、商州大銅錢一當小錢三。
』又言:『奸人所以不鑄小鐵錢者,以鑄大銅錢得利厚而官必不禁。
若鑄大銅錢無利,又将鑄小鐵錢以亂法。
請以小鐵錢三當銅錢一。
』既而又請(七月辛醜)河東小鐵錢如陝西,亦以三當一,且罷官所置爐。
朝廷皆施用其言,自是奸人稍無利,猶未能絕濫錢也。
其後诏商州罷鑄青黃銅錢。
皇祐二年二月,又令陝西大銅錢、大鐵錢皆一當二(嘉祐四年二月),盜鑄乃止。
然令數變,兵民耗于資用,類多咨怨,久之始定。
《實錄》于六月乙未載陝西議,七月辛醜載河東議。
今從本志,并書之此月末。
成都陝西交子務神宗附 天聖元年十一月戊午。
初,蜀民以鐵錢重,私為券,謂之交子,以便貿易。
富民十六戶主之。
其後富者稍衰,不能償所負,争訟數起。
大中祥符末,薛田為轉運使,請官置交子務,以榷其出入。
久不報。
寇瑊守蜀,遂乞廢交子,不複用。
會瑊去而田代之,诏田與轉運使張若谷度其利害。
田、若谷議廢交子不複用則貿易非便,但請官為置務,禁民私造。
又诏梓州路提點刑獄官與田、若谷共議。
田等議如前。
于是诏從其請,置益州交子務。
《實錄》、《食貨志》皆雲寇瑊請官置交子務。
按:薛田附傳、正傳則置交子務乃田為轉運使時所請。
城守蜀,始用田議。
然《成都記》載此事特詳,瑊議蓋欲官司俱不用交子,而田議始終皆欲禁私造,官為主之。
(今置務實從田請,瑊無與也。
《實錄》、附傳、正傳、《食貨志》俱誤矣。
) 慶曆二年九月,秘閣校理孫甫常監益州交子務,轉運使以僞造交子多犯法,廢不用。
甫曰:『交子可以僞造,鐵錢可以私鑄。
有犯私鑄,錢可廢乎?但嚴治之,不當以小害廢大利。
』交子卒不廢。
熙甯二年閏十一月壬寅,條例司言:『西京左藏庫副使高遵裕等十一人各乞置交子。
本司詳交子之法用于成都府路,人以為便。
今河東公私苦運鐵錢勞費,宜試如遵裕等議,行交子之法,仍令轉運司舉官置務。
』從之。
四年正月庚戌,诏陝西已行交子,其罷永興軍置鹽鈔場。
三月戊子,上巳假,上召二府對資政殿,出陝西轉運使奏慶州軍亂示之。
上深以用兵為憂,文彥博因言行交子不便。
上曰:『行交子誠非得已,若素有法制,财用既足,則自不須此。
今未能然,是以急難,不能無有不得已之事。
』彥博文言:『祖宗法制具在,不須更張,以失人心。
』上曰:『更張法制,于士大夫誠多不悅,然于百姓何所不便?』彥博曰:『為與士大夫治天下,非與百姓治天下也。
』安石曰:『法制具在則财用宜足,中國宜強。
今皆不然,未可謂之法制具在也。
』彥博曰:『務要人推行耳。
』安石曰:『若務要人推行,則須搜舉材者,而糾罷軟偷惰不奉法令之人除去之,如此,則人心豈無不悅。
』 四月癸亥,罷陝西見行交子法。
四年正月庚戌注:陝西都漕沈起奏行交子法。
見四月八日,罷時三月三日。
文彥博所言可參考。
《食貨志》雲:四年,诏交子法行于陝西而罷市鈔。
或論其不便,複如初。
六年五月丁卯,成都府路轉運使言:『嘉、邛州罷鑄錢累年,民間見錢阙乏。
乞下三司詳度減半鑄,與交子相權。
』從之。
仍令轉運使歲終具所鑄錢數,比較本息以聞。
七年九月癸醜,提舉永興秦鳳路交子宋迪制置永興秦鳳路交子。
乙卯,制置永興秦鳳路交子、司封郎中宋迪奪兩官勒停。
初,迪來禀事于三司,而從者遺火于鹽鐵之廢廳,遂燔三司,故迪坐免。
八年正月丁巳,權永興軍路轉運使皮公弼言[19]:『交子之法,以方寸之紙聚錢緻遠,然不積錢為本,亦不能以空文行。
今商、虢、鄜[20]、耀、紅崖、清遠鐵以所取極廣,苟即冶更鑄折二錢,歲除工費外,可得百萬缗為交子本。
』并上可行十二事。
上批可,始乞委公弼總制營辦[22]。
校勘記 [1]川峽 原本作『川陝』,據《長編》卷一○○改。
[2]丁亥 原本作『癸亥』,據《長編》卷一○○改。
[3]所以饒裕商人 原本此下衍『而海州荊南茶人載七萬四千有奇結真州無為軍蕲口漢陽并三十場茶皆直十萬所以饒裕商人』三十九字,據文意删。
[4]己卯 原本作『乙卯』,據《長編》卷一○三改。
[5]丙午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一一八補。
[6]景祐 原本此上衍一墨丁,據《長編》卷一一八删。
[7]有奇 原本作『有其』,據《長編》卷一一八改。
[8]兩池 原本脫『兩』字,據《長編》卷一○九補。
[9]宿亳 原本作『宿濮』,據《長編》卷一○九改。
[10]儀渭 原本作『儀衛』,據《長編》卷一○九改。
[11]蜀貨 原本『蜀』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一三五補。
[12]頗繁 原本『繁』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一六七補。
[13]大支 原本『支』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一六七補。
[14]潮 原本作『湖』,《長編》卷一九六同,均誤,茲據文意改正。
[15]蔡挺 原本『挺』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二一三補。
[16]自挺去 原本作『因挺去』,據《長編》卷二一三改。
[17]七歲 原本『七』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二一三補。
[18]康定 原本作『真定』,據《長編》卷一三○改。
[19]轉運使 原本作『轉運司』,據《長編》卷二五九改。
[20]鄜 原本作『郡』,據《長編》卷二五九改。
[21]營辦 原本作『管之』,據《長編》卷二五九改。
仲容嘗建議鑄大錢一當十。
既下兩制及三司議其事,謂可權行,以助邊費,故有是命。
初,韓琦安撫陝西,嘗言陝西産鐵甚廣,可鑄錢兼用。
于是葉清臣從仲容議,鑄當十錢。
翰林學士承旨丁度奏曰:『漢之五铢、唐之開元及國朝錢法,輕重小大最為折中。
曆代更改,法雖精密,不能期年,即複改鑄。
議者欲繩以峻法,革其盜鑄。
昔漢變錢币,盜鑄死者數十萬;唐鑄乾元及重輪乾元錢,錢币輕重,嚴刑不能禁止。
今禁旅戍邊,月給百錢。
得大錢裁十,不可畸用。
舊錢不出,新錢愈輕,則糧刍增價。
臣嘗以湖州民有抵茶禁者,受千錢,立契代鞭背。
在京西,有強盜殺人,取其弊衣,直不過數百錢。
盜鑄之利,不啻數倍。
複有湖山絕處,兇魁嘯聚,爐冶日滋,居則鑄錢,急則為盜,民間銅鉛之器悉為大錢,何以禁止乎?』 本志雲:軍興,陝西移用不足,始用知商州皮仲容議,采洛南縣紅崖山、虢州青水冶青銅,置阜民、朱陽二監以鑄錢。
按《實錄》乃鑄鐵錢,與本志不同,當考。
孫沔奏乞罷鑄大錢,當删附。
慶曆八年六月。
初,陝西軍興,移用不足,知商州皮仲容(康定元年十二月)始獻議采洛陽縣紅崖山、虢州青水冶青銅,置阜民、朱陽二監以鑄錢。
既而陝西都轉運使張奎(慶曆元年五月,奎為陝西都漕)、知永興軍範雍(慶曆元年五月,雍知永興兼漕事)請鑄大錢,與小錢兼行,大錢一當小錢十。
奎等又請因晉州積鐵鑄小錢(元年九月)。
及奎徙河東(二年十月),又鑄大鐵錢于晉、澤二州,亦以一當十,以助關中軍費。
未幾,三司奏罷河東鑄錢,而陝西複采儀州竹尖嶺黃銅,置博濟監鑄大錢(據《實錄》在四年)。
朝廷因敕江南鑄大銅錢,而江、池、饒、虢州又鑄小鐵錢,悉辇緻關中(江、池、饒三州見元年十一月,虢州未見,當時範雍所議)。
數州錢雜行,大約小銅錢三可鑄當十大銅錢一,以故民間盜鑄者衆,錢文大亂,物價翔踴,公私患之。
于是奎複奏晉、澤、石三州及威勝軍(《實錄》雲在五年)日鑄小鐵錢,獨留用河東,而河東鑄錢既行,盜鑄錢者獲利十之六。
錢輕貨重,其患如陝西,言者皆以為不便。
知并州鄭戬(六年一月,戬知并州)請河東鑄錢,且以二當銅錢一。
行一年,又以三當一,或以五當一。
罷官爐日鑄,但行舊錢。
知澤州李昭遘(六年四月,昭遘知澤州)亦言:河東民燒石炭,家有橐冶之具,盜鑄者不可诘。
而北人亦能鑄鐵錢,以易并邊銅錢而去,所害尤大。
朝廷常遣魚周詢(四年三月)、歐陽修(四年四月)分察兩路錢利害,又數命官議(正月己酉、四月甲午)。
是月,翰林學士張方平、宋祁、禦史中丞楊察與三司使葉清臣先上陝西鐵議曰(六月乙未):『關中用大錢,本以縣官取利太多,緻奸人盜鑄,其用日輕。
比年以來,皆虛高物估,始增直于下,終取償于上。
縣官雖有折當之虛名,乃受虧損之實害。
救弊不先自損,則法未易行。
請以江南、儀、商州大銅錢一當小錢三。
』又言:『奸人所以不鑄小鐵錢者,以鑄大銅錢得利厚而官必不禁。
若鑄大銅錢無利,又将鑄小鐵錢以亂法。
請以小鐵錢三當銅錢一。
』既而又請(七月辛醜)河東小鐵錢如陝西,亦以三當一,且罷官所置爐。
朝廷皆施用其言,自是奸人稍無利,猶未能絕濫錢也。
其後诏商州罷鑄青黃銅錢。
皇祐二年二月,又令陝西大銅錢、大鐵錢皆一當二(嘉祐四年二月),盜鑄乃止。
然令數變,兵民耗于資用,類多咨怨,久之始定。
《實錄》于六月乙未載陝西議,七月辛醜載河東議。
今從本志,并書之此月末。
成都陝西交子務神宗附 天聖元年十一月戊午。
初,蜀民以鐵錢重,私為券,謂之交子,以便貿易。
富民十六戶主之。
其後富者稍衰,不能償所負,争訟數起。
大中祥符末,薛田為轉運使,請官置交子務,以榷其出入。
久不報。
寇瑊守蜀,遂乞廢交子,不複用。
會瑊去而田代之,诏田與轉運使張若谷度其利害。
田、若谷議廢交子不複用則貿易非便,但請官為置務,禁民私造。
又诏梓州路提點刑獄官與田、若谷共議。
田等議如前。
于是诏從其請,置益州交子務。
《實錄》、《食貨志》皆雲寇瑊請官置交子務。
按:薛田附傳、正傳則置交子務乃田為轉運使時所請。
城守蜀,始用田議。
然《成都記》載此事特詳,瑊議蓋欲官司俱不用交子,而田議始終皆欲禁私造,官為主之。
(今置務實從田請,瑊無與也。
《實錄》、附傳、正傳、《食貨志》俱誤矣。
) 慶曆二年九月,秘閣校理孫甫常監益州交子務,轉運使以僞造交子多犯法,廢不用。
甫曰:『交子可以僞造,鐵錢可以私鑄。
有犯私鑄,錢可廢乎?但嚴治之,不當以小害廢大利。
』交子卒不廢。
熙甯二年閏十一月壬寅,條例司言:『西京左藏庫副使高遵裕等十一人各乞置交子。
本司詳交子之法用于成都府路,人以為便。
今河東公私苦運鐵錢勞費,宜試如遵裕等議,行交子之法,仍令轉運司舉官置務。
』從之。
四年正月庚戌,诏陝西已行交子,其罷永興軍置鹽鈔場。
三月戊子,上巳假,上召二府對資政殿,出陝西轉運使奏慶州軍亂示之。
上深以用兵為憂,文彥博因言行交子不便。
上曰:『行交子誠非得已,若素有法制,财用既足,則自不須此。
今未能然,是以急難,不能無有不得已之事。
』彥博文言:『祖宗法制具在,不須更張,以失人心。
』上曰:『更張法制,于士大夫誠多不悅,然于百姓何所不便?』彥博曰:『為與士大夫治天下,非與百姓治天下也。
』安石曰:『法制具在則财用宜足,中國宜強。
今皆不然,未可謂之法制具在也。
』彥博曰:『務要人推行耳。
』安石曰:『若務要人推行,則須搜舉材者,而糾罷軟偷惰不奉法令之人除去之,如此,則人心豈無不悅。
』 四月癸亥,罷陝西見行交子法。
四年正月庚戌注:陝西都漕沈起奏行交子法。
見四月八日,罷時三月三日。
文彥博所言可參考。
《食貨志》雲:四年,诏交子法行于陝西而罷市鈔。
或論其不便,複如初。
六年五月丁卯,成都府路轉運使言:『嘉、邛州罷鑄錢累年,民間見錢阙乏。
乞下三司詳度減半鑄,與交子相權。
』從之。
仍令轉運使歲終具所鑄錢數,比較本息以聞。
七年九月癸醜,提舉永興秦鳳路交子宋迪制置永興秦鳳路交子。
乙卯,制置永興秦鳳路交子、司封郎中宋迪奪兩官勒停。
初,迪來禀事于三司,而從者遺火于鹽鐵之廢廳,遂燔三司,故迪坐免。
八年正月丁巳,權永興軍路轉運使皮公弼言[19]:『交子之法,以方寸之紙聚錢緻遠,然不積錢為本,亦不能以空文行。
今商、虢、鄜[20]、耀、紅崖、清遠鐵以所取極廣,苟即冶更鑄折二錢,歲除工費外,可得百萬缗為交子本。
』并上可行十二事。
上批可,始乞委公弼總制營辦[22]。
校勘記 [1]川峽 原本作『川陝』,據《長編》卷一○○改。
[2]丁亥 原本作『癸亥』,據《長編》卷一○○改。
[3]所以饒裕商人 原本此下衍『而海州荊南茶人載七萬四千有奇結真州無為軍蕲口漢陽并三十場茶皆直十萬所以饒裕商人』三十九字,據文意删。
[4]己卯 原本作『乙卯』,據《長編》卷一○三改。
[5]丙午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一一八補。
[6]景祐 原本此上衍一墨丁,據《長編》卷一一八删。
[7]有奇 原本作『有其』,據《長編》卷一一八改。
[8]兩池 原本脫『兩』字,據《長編》卷一○九補。
[9]宿亳 原本作『宿濮』,據《長編》卷一○九改。
[10]儀渭 原本作『儀衛』,據《長編》卷一○九改。
[11]蜀貨 原本『蜀』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一三五補。
[12]頗繁 原本『繁』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一六七補。
[13]大支 原本『支』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一六七補。
[14]潮 原本作『湖』,《長編》卷一九六同,均誤,茲據文意改正。
[15]蔡挺 原本『挺』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二一三補。
[16]自挺去 原本作『因挺去』,據《長編》卷二一三改。
[17]七歲 原本『七』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二一三補。
[18]康定 原本作『真定』,據《長編》卷一三○改。
[19]轉運使 原本作『轉運司』,據《長編》卷二五九改。
[20]鄜 原本作『郡』,據《長編》卷二五九改。
[21]營辦 原本作『管之』,據《長編》卷二五九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