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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璋知曹州,河北轉運副使、同管勾修河、司封員外郎燕度知蔡州,提舉開封府界縣鎮公事、同管勾修河、度支員外郎蔡挺知滁州,修河都钤轄、北作坊使、果州團練使、内殿押班王從善為濮州都監,供備庫副使張懷恩為内殿承制,提舉黃河埽岸、殿中丞李仲昌為大理寺丞。

    戊寅,兵部員外郎、知制诰韓绛為河北體量安撫使,西上閤門副使王道宗副之。

    時宰相文彥博、富弼主李仲昌六塔河議,及敗事,人莫敢盡言。

    绛至河北,具得其狀,始請置獄劾治,仲昌等由是俱被竄廢。

     此據绛行狀,劉敘所作也。

     初議塞六塔,河北轉運使周沆獨言:『近計塞商胡,用薪蘇千六百四十五萬,工五百八十三萬。

    今仲昌計塞六塔,用薪蘇三百二十萬。

    共是一河,所費财月不容若是之殊。

    蓋李仲昌欲先為小計,以求興役爾。

    又今河廣二百餘步,六塔方四十餘步,必不能容。

    且橫垅下流自河徙以來,填淤成高陸,其西堤粗完,東堤或在或亡。

    前日六塔水微通,分大河之水不十分之三,濱水之民喪業者三萬戶。

    就使如仲昌言全河東注,必橫潰泛濫,齊、博、德、棣、濱五州之民皆為魚鼈食矣。

    今自六塔距海千餘裡,合欲壅河使東,宜先治水所過兩堤,使皆高厚,仍備置吏兵,分守其地,多積薪蘇,以防沖決,乃可為也。

    然其勞費甚大,未易可辦。

    以臣度之,六塔不可塞。

    』不從。

    及仲昌敗,沆又上言:『民罹水災,皆結廬堤上,糧乏可哀。

    臣欲辄發近倉赈之,顧大恩當自上出,願亟遣使按視救恤。

    』從之。

     此據周沆本傳,不知沆疏李仲昌議不可用在何時。

    『至和元年十二月,遣臣與河北、京東漕臣詣銅城鎮相度河勢。

    』恐沆因此上疏。

    然二年十二月,沆猶被命同權知澶州,應副修六塔河。

    若既駁仲昌議,則不應更受此命。

    或朝廷雖有此命而沆卒辭之,故河決獨免責也。

    今附見沆事于遣韓绛體量河北後。

     十一月甲辰,降知澶州、樞密直學士、給事中施昌言為左谏議大夫、知滑州,天平留後李璋為邢州觀察使,司封員外郎燕度為都官員外郎,北作坊使、果州團練使、内侍押班王從善為文思使,度支員外郎蔡挺追一官勒停,内殿承制張懷恩澤州編管,大理寺丞李仲昌英州衙前編管。

    先是,宰相文彥博、富弼主仲昌議開六塔河,不聽賈昌朝所言。

    及六塔功敗,仲昌等皆坐責。

    中書議不勝,昌朝因欲動搖宰相,乃教内侍劉恢密奏六塔水死者數千萬人,穿土幹禁忌。

    且河口崗與國姓、禦名有嫌,而大興锸畚非便。

    诏遣中使置獄。

    殿中侍禦史呂景初意昌朝為之(時昌朝已入為樞密使),即言事無根原,不出政府,恐陰邪用此中傷善良。

    乃更遣殿中侍禦史裡行吳中複與文思副使[12]、帶禦器械鄭守恭等往澶州鞫其事,趣行甚急,一日内降至七封。

    中複固請對,乃行。

    既對,以所受内降納禦座,言:『恐獄起奸臣,非盛世所宜有。

    臣不敢奉诏,乞付中書行出。

    』上從之。

    時号中複為『鐵面禦史』。

    中複馳往,較景德口籍,乃趙征村實非禦名,六塔河口亦無崗勢,但劾昌言等奉诏俟秋冬塞北流,而擅違約,甫塞即決,損國工費。

    懷恩、仲昌仍坐取河材以為器,盜所監臨,故重貶之。

    昌朝讒雖不效,亦即召為樞密使。

    仲昌,垂子也,嘗上《導河形勝書》,欲别派使,緩而不決,至仲昌,乃塞河背戾家學,遂以貶終焉。

    仲昌既貶,朝廷始專治西堤,以衛北京及契丹國信路,不複治東堤。

     『鐵面禦史』并『付中書行出』及『內降七封』,并據曾氏《南遊記舊》。

    曾氏又以治恩、冀河流斷趙征村崗勢為韓琦主議,誤也。

    專治西堤,據《稽古錄》。

    《江氏雜識》雲:許州賈侍中坐語及黃河事,賈雲金堤隻有西岸。

    《漢書》:左堤強則右堤傷。

    既無東岸,自無決理,不須歲築。

    然今每歲不減十萬夫役,無敢減省者。

    江志此事恐無《稽古錄》所書相參,當考。

     又雲:張安道雲:『河決六塔口,河北稅賦放百七十萬石。

    今舉天下所得以奉河北歲三百萬者,河決之患也。

    原其所由,下流多置橋,水不通洩,為世大患。

    去澶橋則河患息矣。

    』 校勘記 [1]己酉 原本作『辛酉』,據《長編》卷一○○改。

     [2]江甯 原本作『江陵』,據《長編》卷一○一、《宋史》卷二八三《王欽若傳》改。

     [3]張億 原本作『張意』,據《長編》卷一五○改。

     [4]辛巳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二八五補。

     [5]二口 原本『口』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二八五補。

     [6]永為 原本『永』字為墨丁,據《長編》卷二八五補。

     [7]元月 原本作『二月』,據《長編》卷一七二改。

     [8]己亥 原本作『乙亥』,據《長編》卷一七二改。

     [9]徙之 原本作『從之』,據《長編》卷一七六改。

     [10]河北 原本作『沔北』,據《長編》卷一八一改。

     [11]十二月 原本脫『二』字,據《長編》卷一八一補。

     [12]吳中複 原本脫『吳』字,據《長編》卷一八四、《宋史》卷三二二《吳中複傳》補。

    又『與文思副使』,原本『與』作『舉』,據《長編》卷一八四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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