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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璋知曹州,河北轉運副使、同管勾修河、司封員外郎燕度知蔡州,提舉開封府界縣鎮公事、同管勾修河、度支員外郎蔡挺知滁州,修河都钤轄、北作坊使、果州團練使、内殿押班王從善為濮州都監,供備庫副使張懷恩為内殿承制,提舉黃河埽岸、殿中丞李仲昌為大理寺丞。
戊寅,兵部員外郎、知制诰韓绛為河北體量安撫使,西上閤門副使王道宗副之。
時宰相文彥博、富弼主李仲昌六塔河議,及敗事,人莫敢盡言。
绛至河北,具得其狀,始請置獄劾治,仲昌等由是俱被竄廢。
此據绛行狀,劉敘所作也。
初議塞六塔,河北轉運使周沆獨言:『近計塞商胡,用薪蘇千六百四十五萬,工五百八十三萬。
今仲昌計塞六塔,用薪蘇三百二十萬。
共是一河,所費财月不容若是之殊。
蓋李仲昌欲先為小計,以求興役爾。
又今河廣二百餘步,六塔方四十餘步,必不能容。
且橫垅下流自河徙以來,填淤成高陸,其西堤粗完,東堤或在或亡。
前日六塔水微通,分大河之水不十分之三,濱水之民喪業者三萬戶。
就使如仲昌言全河東注,必橫潰泛濫,齊、博、德、棣、濱五州之民皆為魚鼈食矣。
今自六塔距海千餘裡,合欲壅河使東,宜先治水所過兩堤,使皆高厚,仍備置吏兵,分守其地,多積薪蘇,以防沖決,乃可為也。
然其勞費甚大,未易可辦。
以臣度之,六塔不可塞。
』不從。
及仲昌敗,沆又上言:『民罹水災,皆結廬堤上,糧乏可哀。
臣欲辄發近倉赈之,顧大恩當自上出,願亟遣使按視救恤。
』從之。
此據周沆本傳,不知沆疏李仲昌議不可用在何時。
『至和元年十二月,遣臣與河北、京東漕臣詣銅城鎮相度河勢。
』恐沆因此上疏。
然二年十二月,沆猶被命同權知澶州,應副修六塔河。
若既駁仲昌議,則不應更受此命。
或朝廷雖有此命而沆卒辭之,故河決獨免責也。
今附見沆事于遣韓绛體量河北後。
十一月甲辰,降知澶州、樞密直學士、給事中施昌言為左谏議大夫、知滑州,天平留後李璋為邢州觀察使,司封員外郎燕度為都官員外郎,北作坊使、果州團練使、内侍押班王從善為文思使,度支員外郎蔡挺追一官勒停,内殿承制張懷恩澤州編管,大理寺丞李仲昌英州衙前編管。
先是,宰相文彥博、富弼主仲昌議開六塔河,不聽賈昌朝所言。
及六塔功敗,仲昌等皆坐責。
中書議不勝,昌朝因欲動搖宰相,乃教内侍劉恢密奏六塔水死者數千萬人,穿土幹禁忌。
且河口崗與國姓、禦名有嫌,而大興锸畚非便。
诏遣中使置獄。
殿中侍禦史呂景初意昌朝為之(時昌朝已入為樞密使),即言事無根原,不出政府,恐陰邪用此中傷善良。
乃更遣殿中侍禦史裡行吳中複與文思副使[12]、帶禦器械鄭守恭等往澶州鞫其事,趣行甚急,一日内降至七封。
中複固請對,乃行。
既對,以所受内降納禦座,言:『恐獄起奸臣,非盛世所宜有。
臣不敢奉诏,乞付中書行出。
』上從之。
時号中複為『鐵面禦史』。
中複馳往,較景德口籍,乃趙征村實非禦名,六塔河口亦無崗勢,但劾昌言等奉诏俟秋冬塞北流,而擅違約,甫塞即決,損國工費。
懷恩、仲昌仍坐取河材以為器,盜所監臨,故重貶之。
昌朝讒雖不效,亦即召為樞密使。
仲昌,垂子也,嘗上《導河形勝書》,欲别派使,緩而不決,至仲昌,乃塞河背戾家學,遂以貶終焉。
仲昌既貶,朝廷始專治西堤,以衛北京及契丹國信路,不複治東堤。
『鐵面禦史』并『付中書行出』及『內降七封』,并據曾氏《南遊記舊》。
曾氏又以治恩、冀河流斷趙征村崗勢為韓琦主議,誤也。
專治西堤,據《稽古錄》。
《江氏雜識》雲:許州賈侍中坐語及黃河事,賈雲金堤隻有西岸。
《漢書》:左堤強則右堤傷。
既無東岸,自無決理,不須歲築。
然今每歲不減十萬夫役,無敢減省者。
江志此事恐無《稽古錄》所書相參,當考。
又雲:張安道雲:『河決六塔口,河北稅賦放百七十萬石。
今舉天下所得以奉河北歲三百萬者,河決之患也。
原其所由,下流多置橋,水不通洩,為世大患。
去澶橋則河患息矣。
』 校勘記 [1]己酉 原本作『辛酉』,據《長編》卷一○○改。
[2]江甯 原本作『江陵』,據《長編》卷一○一、《宋史》卷二八三《王欽若傳》改。
[3]張億 原本作『張意』,據《長編》卷一五○改。
[4]辛巳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二八五補。
[5]二口 原本『口』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二八五補。
[6]永為 原本『永』字為墨丁,據《長編》卷二八五補。
[7]元月 原本作『二月』,據《長編》卷一七二改。
[8]己亥 原本作『乙亥』,據《長編》卷一七二改。
[9]徙之 原本作『從之』,據《長編》卷一七六改。
[10]河北 原本作『沔北』,據《長編》卷一八一改。
[11]十二月 原本脫『二』字,據《長編》卷一八一補。
[12]吳中複 原本脫『吳』字,據《長編》卷一八四、《宋史》卷三二二《吳中複傳》補。
又『與文思副使』,原本『與』作『舉』,據《長編》卷一八四改。
戊寅,兵部員外郎、知制诰韓绛為河北體量安撫使,西上閤門副使王道宗副之。
時宰相文彥博、富弼主李仲昌六塔河議,及敗事,人莫敢盡言。
绛至河北,具得其狀,始請置獄劾治,仲昌等由是俱被竄廢。
此據绛行狀,劉敘所作也。
初議塞六塔,河北轉運使周沆獨言:『近計塞商胡,用薪蘇千六百四十五萬,工五百八十三萬。
今仲昌計塞六塔,用薪蘇三百二十萬。
共是一河,所費财月不容若是之殊。
蓋李仲昌欲先為小計,以求興役爾。
又今河廣二百餘步,六塔方四十餘步,必不能容。
且橫垅下流自河徙以來,填淤成高陸,其西堤粗完,東堤或在或亡。
前日六塔水微通,分大河之水不十分之三,濱水之民喪業者三萬戶。
就使如仲昌言全河東注,必橫潰泛濫,齊、博、德、棣、濱五州之民皆為魚鼈食矣。
今自六塔距海千餘裡,合欲壅河使東,宜先治水所過兩堤,使皆高厚,仍備置吏兵,分守其地,多積薪蘇,以防沖決,乃可為也。
然其勞費甚大,未易可辦。
以臣度之,六塔不可塞。
』不從。
及仲昌敗,沆又上言:『民罹水災,皆結廬堤上,糧乏可哀。
臣欲辄發近倉赈之,顧大恩當自上出,願亟遣使按視救恤。
』從之。
此據周沆本傳,不知沆疏李仲昌議不可用在何時。
『至和元年十二月,遣臣與河北、京東漕臣詣銅城鎮相度河勢。
』恐沆因此上疏。
然二年十二月,沆猶被命同權知澶州,應副修六塔河。
若既駁仲昌議,則不應更受此命。
或朝廷雖有此命而沆卒辭之,故河決獨免責也。
今附見沆事于遣韓绛體量河北後。
十一月甲辰,降知澶州、樞密直學士、給事中施昌言為左谏議大夫、知滑州,天平留後李璋為邢州觀察使,司封員外郎燕度為都官員外郎,北作坊使、果州團練使、内侍押班王從善為文思使,度支員外郎蔡挺追一官勒停,内殿承制張懷恩澤州編管,大理寺丞李仲昌英州衙前編管。
先是,宰相文彥博、富弼主仲昌議開六塔河,不聽賈昌朝所言。
及六塔功敗,仲昌等皆坐責。
中書議不勝,昌朝因欲動搖宰相,乃教内侍劉恢密奏六塔水死者數千萬人,穿土幹禁忌。
且河口崗與國姓、禦名有嫌,而大興锸畚非便。
诏遣中使置獄。
殿中侍禦史呂景初意昌朝為之(時昌朝已入為樞密使),即言事無根原,不出政府,恐陰邪用此中傷善良。
乃更遣殿中侍禦史裡行吳中複與文思副使[12]、帶禦器械鄭守恭等往澶州鞫其事,趣行甚急,一日内降至七封。
中複固請對,乃行。
既對,以所受内降納禦座,言:『恐獄起奸臣,非盛世所宜有。
臣不敢奉诏,乞付中書行出。
』上從之。
時号中複為『鐵面禦史』。
中複馳往,較景德口籍,乃趙征村實非禦名,六塔河口亦無崗勢,但劾昌言等奉诏俟秋冬塞北流,而擅違約,甫塞即決,損國工費。
懷恩、仲昌仍坐取河材以為器,盜所監臨,故重貶之。
昌朝讒雖不效,亦即召為樞密使。
仲昌,垂子也,嘗上《導河形勝書》,欲别派使,緩而不決,至仲昌,乃塞河背戾家學,遂以貶終焉。
仲昌既貶,朝廷始專治西堤,以衛北京及契丹國信路,不複治東堤。
『鐵面禦史』并『付中書行出』及『內降七封』,并據曾氏《南遊記舊》。
曾氏又以治恩、冀河流斷趙征村崗勢為韓琦主議,誤也。
專治西堤,據《稽古錄》。
《江氏雜識》雲:許州賈侍中坐語及黃河事,賈雲金堤隻有西岸。
《漢書》:左堤強則右堤傷。
既無東岸,自無決理,不須歲築。
然今每歲不減十萬夫役,無敢減省者。
江志此事恐無《稽古錄》所書相參,當考。
又雲:張安道雲:『河決六塔口,河北稅賦放百七十萬石。
今舉天下所得以奉河北歲三百萬者,河決之患也。
原其所由,下流多置橋,水不通洩,為世大患。
去澶橋則河患息矣。
』 校勘記 [1]己酉 原本作『辛酉』,據《長編》卷一○○改。
[2]江甯 原本作『江陵』,據《長編》卷一○一、《宋史》卷二八三《王欽若傳》改。
[3]張億 原本作『張意』,據《長編》卷一五○改。
[4]辛巳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二八五補。
[5]二口 原本『口』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二八五補。
[6]永為 原本『永』字為墨丁,據《長編》卷二八五補。
[7]元月 原本作『二月』,據《長編》卷一七二改。
[8]己亥 原本作『乙亥』,據《長編》卷一七二改。
[9]徙之 原本作『從之』,據《長編》卷一七六改。
[10]河北 原本作『沔北』,據《長編》卷一八一改。
[11]十二月 原本脫『二』字,據《長編》卷一八一補。
[12]吳中複 原本脫『吳』字,據《長編》卷一八四、《宋史》卷三二二《吳中複傳》補。
又『與文思副使』,原本『與』作『舉』,據《長編》卷一八四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