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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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皇帝 外郡寇賊 慶曆三年五月癸巳[1],京東安撫使司言:本路捉賊虎翼卒王倫等殺沂州巡檢使、禦前忠佐朱進以叛。

    遣東頭供奉官李沔、左班殿直曹元喆、韓周往捕系之[2]。

     六月癸醜,知谏院歐陽修言:『今沂州軍直王倫所過楚、泰等州,連騎揚旗,如履無人之境,而巡檢、縣尉返赴賊召,其衣甲、器械皆束手而歸之。

    假如王倫周遊江海之上,南掠閩、廣而斷大嶺,西入巴、峽而窺兩蜀,殺官吏,據城邑,誰為捍禦者?此可謂腹心之大憂。

    為今計者,必先峻法令,法令峻則人知所畏,自趨擊賊。

    請自今賊所經州縣,奪衣甲官吏并追官勒停,巡檢、縣尉仍除名。

    且如知州,本号郡将,都監、監押專領兵在城,若賊入而不能捕,知州亦勒停,都監、監押仍除名。

    若賊發而朝廷别差捕獲,其本界巡檢、縣尉仍坐全火不不獲之罪。

    賊多于所領兵士弓手者差減之。

    縣尉比多新進少年,皆不能捉賊,虛陷罪罰,宜下流内铨别議選擇之格,重賞罰以誘之。

    自來所差巡檢下兵士不肯捉賊,又多為州縣之患。

    欲請先選能捉賊使臣,令其自募兵卒,不拘廂、禁軍。

    欲指名抽射者亦聽。

    凡都監、監押、巡檢因賊除名者,仍勒從軍自效,俟破賊日,則許叙之。

    』诏送樞密院施行。

     甲子,右正言餘靖言:『朝廷所以威制天下者[3],執賞罰之柄也。

    今天下至大,而官吏弛事,細民聚而力盜,賊不能禁止者,蓋賞罰不行也。

    若非大設堤防,以矯前弊,則臣憂國家之患不在外裔,而起于封邑之内矣。

    南京者,天子之别都也,賊入城斬關;而入解州、池州之賊不過十人,公然入城劫掠人戶;鄧州之賊不滿二十人,而數年不能獲。

    又清平軍賊入城,失主泣告,而軍使反閉門不肯出。

    所聞如此,而官吏皆未嘗重有責罰。

    欲望盜賊衰息,何由可得?今京東賊大者五七十人,小者三二十人;桂陽監賊僅二百人;建昌軍賊四百餘人,處處蜂起,而巡檢、縣尉未知處以何罪?當職大臣尚規規守常,不立法禁,深可為國家憂。

    且以常情言之,若與賊鬥,動有死亡之憂,避不擊賊,止于罰銅及罰俸。

    誰惜數觔之銅,以冒死傷之患哉?乞朝廷嚴為督責捕賊賞罰,及立被賊劫赀、亡失器甲、除名追官之法。

    』從之。

     七月乙亥,江淮制置發運司言:捕殺軍賊王倫于和州。

    倫初起沂州,欲寇青州,不得入,遂轉掠淮南,所向莫敢當。

    京東安撫使陳執中遣都巡檢傅永吉追之,制置發運使徐的督諸道兵合擊。

    倫至曆陽,兵敗被殺,曆陽縣丁壯張矩等得其首級,的具以聞。

     八月辛亥,賞捕殺王倫之功,和州通判、都官員外郎李熙古等遷擢有差。

    谏官歐陽修言:『自和州奏破王倫之後,更不講求禦賊之策[4]。

    』又曰:『上下已有偷安之意,殊不知前賊雖滅,後賊更多。

    』又曰:『臣近曾求對便殿,伏蒙陛下語及賊事,憂形于色。

    及退,見宰輔閑暇從容天下之事,深可憂矣。

    今建昌、桂陽賊數不少,想其為害,必甚王倫。

    』辛酉,诏:『陝西比有賊張海、郭邈山,群行剽劫,州縣不能制。

    其令左班殿直曹元喆、張宏、三班借職黎遂領禁兵往捕之。

    』 九月,群盜張海等方熾。

    庚午,以監察禦史蔡禀為京西安撫,往督捕之。

    诏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及諸州長吏舉所部兵馬都監及監臨場務使臣有材勇堪任巡檢者以名聞。

    若捕賊有功,不次遷擢之。

    丁醜,群盜晨入金州,劫府庫兵仗,散錢帛與其黨及貧民。

    知州、比部員外郎王茂先将兵二十四人禦之,既不敵,遂走城外,群盜恣行掠奪,日暮乃出城去。

    茂先具以聞。

    樞密副使富弼言:『臣前日曾具劄子,奏乞于京西路擇要害數州屯聚兵馬,以為諸處聲援,此最急務,宜速施行。

    臣又思京西諸州長吏皆非其人,如襄、鄧、唐、汝、光、随、均、房、金、商、安、郢等十餘州,盡是賊盜。

    見今往來之處,長吏尤須得人。

    伏乞先選轉運兩人,徑令往彼體量諸州長吏,不才及贓濫老病者急罷之,令于轄下通判或知縣中保舉人權充知州[5],如不足,則朝廷下審官院選差人填補。

    知州得人,則就令選部内知縣、縣令。

    昔前漢宣帝時,渤海群盜起,帝選能治之者,丞相舉龔遂,至郡,盜賊悉平。

    後漢安帝時,朝歌縣盜賊屯聚,連年未獲,乃以虞诩為朝歌長,賊遂駭散。

    此是兩漢時,一郡一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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