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五十三

關燈


    覺曰:「陛下六飛在禦,臣何敢辄升高堂?」太宗為之降辇,令有司張簾幕,設别坐,诏覺講《易》之《泰卦》。

    今列侍之臣尚得環坐,執經而講者顧使獨立于前,則事體輕重,義為未安。

    臣等以為宜如天禧舊制,以彰陛下稽古重道之意。

    』判太常寺龔鼎臣、蘇頌、周孟陽、同知禮院王汾、劉攽、韓忠彥等言:『竊謂侍從之官見于天子者,賜之坐,有所顧問,猶當避席立語,況執經人主之前,本欲便于指陳,則立講為宜。

    若謂傳道近為師,則今侍講解說舊儒章句之學耳,非有為師之實,豈可專席安坐,以自取重也?又朝廷班制,以侍講居侍讀之下,祖宗建官之本意輕重可知矣。

    今若侍講辄坐,其侍讀當從何禮?若亦許之坐,則侍從之臣每有進說,皆當坐矣。

    且乾興以來,侍臣立講,曆仁宗、英宗兩朝,行之且五十年,豈可一旦以為有司之失而輕議變更乎?今人主待侍臣,由始見以及畢講,皆賜之坐,其尊德重道,固已厚于三公矣,尚何加焉?其講官侍立,伏請仍舊。

    』初,孫奭坐講,仁宗尚幼,扳案以聽之。

    奭因請立講,論者不以為是。

    及公著等奏請,衆議不同,上以問曾公亮,但稱:『臣侍仁宗書筵亦立。

    』後安石因講賜留,上面谕曰:『卿當講日可坐。

    』安石不敢坐,遂已。

     十月壬寅,诏講筵權罷講《禮記》,自今令講《尚書》。

    先是,王安石講《禮記》,數難《記》者之是非。

    上以為然,曰:『《禮記》既不皆法言,擇其有補者講之,如何?』安石對曰:『陛下必欲聞法言,宜改它經。

    』故有是诏。

    丙午,上問講讀官富民之術。

    司馬光言:『方今之患,在于朝廷務名不務其實,求其末不求其本。

    凡富民之本在得人,縣令最為親民。

    欲知縣令能否,莫若知州;欲知知州能否,莫若轉運使。

    陛下但能擇轉運使,使轉運使按知州,使知州按知縣,何憂民不富也?』 二年二月甲寅,初開講筵。

    己巳,召禦史中丞呂公著來旦赴講筵。

     十一月庚辰,禦迩英閣。

    司馬光讀《資治通鑒》,至『曹參代蕭何為相,一遵何故規』,因言:『參以無事鎮海内,得持盈守成之道,故孝惠、高後時天下晏然,衣食滋殖。

    』上曰:『使漢常守蕭何之法,久而不變,可乎?』光曰:『何獨漢也?夫道者萬世無敝。

    夏、商、周之子孫苟能常守禹、湯、文、武之法,何衰亂之有乎?』上曰:『人與法亦相表裡耳。

    』光曰:『苟得其人,則何患法之不善?不得其人,雖有善法,失先後之施矣。

    故當急于得人,緩于立法也。

    』壬午,禦迩英閣,呂惠卿講《鹹有一德》,咎單遂訓伊尹相湯,立典刑以傳後世。

    及其殁也,咎單懼沃丁廢而不用,于是訓其事以告之。

    與曹參遵蕭何之法,其文則似,其實則非也。

    先王之法,有一歲一變者,則《月令》季冬節國典,以待來歲之宜,而《周禮》正月始和,布于象魏是也。

    有數歲一變者,則堯、舜五載修五禮,周禮十二載修法則是也。

    有一世一變法者,則刑罰世重世輕是也。

    有數十世而改者,則夏貢、商助、周徹,夏校、商序、周庠之類是也。

    有雖百世不變者,尊尊、親親、貴貴、長長,尊賢使能是也。

    臣前日見司馬光以為漢惠、文、景三帝皆守蕭何之法而治,武帝改其法而亂;宣帝守其法而治,元帝改其法而亂。

    臣按:何雖約法三章,其後乃以為九章,則何已不能自守其法矣。

    惠帝除挾書律、三族令,文帝除诽謗妖言[4],除秘祝法,皆蕭何法之所有,而惠與文除之,景帝又從而因之,則非守蕭何之法而治也。

    光之措意,蓋不徒然,必以國家近日多更張舊政,固此規諷。

    又以臣制置三司條例、看詳中書條例,故此論也。

    臣願陛下深察光言,苟光言是,則當從之;若光為非,則陛下亦當播告之,修不匿厥指,召光诘問,使議論歸一。

    』上召光前,謂光曰:『聞惠卿之言乎[5],其言何如?』光對曰:『惠卿之言有是有非。

    惠卿言漢惠、文、武、宣、元治亂之體是也,其言先王之法有一歲一變、五歲一變、一世一變,則非也。

    《周禮》所謂「正月始和,布于象魏」者,乃舊章也,非一歲一變也,亦猶州長、黨正、族師于歲首、四時之首月屬民而讀邦法也。

    天子恐諸侯變禮易樂,壞亂舊政,故五載一巡狩,以考察之,有變亂舊章者,則削黜之,非五歲一變也。

    刑罰世輕世重者,蓋新國、亂國、平國随時而用,非一世一變也。

    且臣所謂率由舊章,非謂坐視舊法之弊而不變也。

    臣承乏經筵,惟知講讀經史,有聖賢事業可以裨益聖德者,臣則委曲發明之,以助萬分,本實無意譏惠卿。

    』惠卿曰:『司馬光備位侍從,見朝廷事有未便,即當論列。

    有官守者,不得其守則去;有言責者,不得其言則去,豈可但已?』光曰:『前者诏書,責侍從之臣言事,臣遂上此疏,指陳得失,如制置條例司之類,皆在其中,未審得達聖聽否。

    』上曰:『見之。

    』光曰:『然則臣不為不言也。

    至于言不用而不去,則臣之罪也。

    惠卿責臣,實當其罪,臣不敢辭!』上曰:『相共講是非耳,何至乃爾?』王珪進曰:『光所言,蓋以朝廷所更之事或利少害多者,亦不必更耳。

    』因目光令退。

    珪進讀《通鑒》畢,降階将退,上命遷坐墩于阈内禦坐前,皆命就坐,左右皆避去。

    上曰:『朝廷每更一事,舉朝士大夫洶洶,皆以為不可,又不能指名其不便者果何事也。

    』光曰:『朝廷散青苗錢,茲事非便。

    』呂惠卿曰:『光不知
0.067080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