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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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治通鑒》。

    上親制序面賜光,賜名《資治通鑒》,令候書成日寫入。

    又賜颍邸舊書二千四百二卷。

     賜舊書不在此時,今從《帝學》并書之。

    新紀:書賜翰林學士司馬光《資治通鑒序》。

    此固當時書也。

     熙甯元年二月丙辰,司馬光進讀《資治通鑒》,論蘇秦、張儀事(詳見《講筵》)。

     三年六月戊寅,翰林學士司馬光乞差試校書郎、前知泷水縣範祖禹同修《資治通鑒》,許之。

    祖禹,鎮從孫也。

     元豐元年十月己未,诏:『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提舉崇福官司馬光乞子康充編修《資治通鑒》所檢閱文字,從之。

    』 二年二月壬子,司馬光言:『同編修《資治通鑒》範祖禹已改京官罷任,乞留在局編修。

    』從之。

     七年十二月戊辰,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太中大夫、提舉崇福官司馬光為資政殿學士,降诏獎谕,賜銀絹、衣帶、馬;奉議郎範祖禹為秘書省正字,并以修《資治通鑒》書成也。

    《資治通鑒》自治平三年置局,光乞以劉恕、趙君錫同修。

    君錫不赴,劉攽代之。

    攽在局五年,通判泰州範祖禹代之。

    每修一史畢,上之。

    至是,上《五代紀》三十卷,總二百九十四卷,《目錄》,《考異》各三十卷。

    時攽出監衡州鹽酒務,而恕已前卒。

    上谕輔臣曰:『前代未嘗有此書,過荀悅《漢紀》遠矣!』輔臣請觀之,遂命付三省,仍令速進入。

     八年四月丁醜,資政殿學士、太中大夫司馬光知陳州。

    己醜,承事郎司馬康為秘書省正字,以康與修《資治通鑒》故也。

     元祐元年三月丁醜,宰臣司馬光言:『校書郎黃庭堅好學有文,即日在本省,别無職事。

    欲望特差與範祖禹及男康同校定《資治通鑒》。

    』從之。

     七月辛酉。

    先是,秘書少監劉攽等言:『光與故秘書丞劉恕同編修《資治通鑒》,恕于此書功力最多。

    比及書成,編修屬官皆蒙紀錄,唯恕身亡,其家未霑恩,子孫并無人食祿。

    請援黃鑒、梅堯臣例,除一子官。

    』于是司馬光亦為之請。

    诏與恕一子守郊社齋郎。

     撰定曆法 神宗附 治平二年三月丁卯,上初即位,命殿中丞、判司天監周琮及司天冬官正王炳、丞王棟、主簿周應祥、周安世[7]、馬傑、判台郎楊得言作新曆,三年而成。

    琮言:『《崇天曆》氣節加時後天半日,五星之行差半次,日食之候差十刻。

    』既而中官正舒易簡與監生石道、李遘更陳家學,于是诏翰林學士範鎮、諸王府侍講孫思恭、國子監直講劉攽考定是非,推《尚書》『辰弗集于房』與《春秋》之日食,參今曆之所候。

    而易簡、道、遘等所學疏闊,不可用,新書為密,乃賜名《明天曆》,诏翰林學士王珪序之。

    琮等各遷兩官,賜物有差。

    其後《明天曆》亦不可用,而琮等皆奪所遷官。

     熙甯元年七月甲申,京師地震。

    乙酉,又震。

    是夜月食,有司言《明天曆》不效,當改曆。

    诏司天曆官雜候星晷,更造新曆。

     此據沈括《奉元曆序》。

    八月曆成。

     八月乙醜,诏複行《崇天曆》。

    供備庫使李元亨、權知司天少監周琮各奪一官,秋官正周應祥、周安世、中官正馬傑、王棟、冬官正楊得言各奪兩官。

    初,司天請重造曆,元亨、監應祥等同知算造[8]。

    琮提點既成。

    各進宮,琮子及姻戚皆預焉。

    在監善曆者,琮未嘗與議,至是占驗頗差,故并削奪。

     二年秋七月,提舉司天監所言:『自今每歲造《大衍》、《宣明》、《景福》、《崇天》、《明天》等曆,其歲若有日月交食,令具著所食分數及虧初、食甚、複未時刻,遇交食集算,造曆官于渾儀下對所差,勾當禦藥院官與兩判監測驗渾儀官驗分數。

    』從之。

     三年八月戊午,诏直舍人院呂大防、監司天監官詳定今年八月進行朔望有無差缪。

    先是,《崇天曆》以八月戊午為朔,而望在十七日。

    司天中官正周琮撰《明天曆》,則以己未為朔,而望在十六日。

    琮言:『古今注曆,望未有在十七日者。

    』《崇天曆》官舒易簡等言:『乾興元年曆,七月注十三日望,則今注十七日望不為非。

    』朝廷從易簡等說,而琮争不已,故命大防詳定。

    既而大防言:『易簡等所指乾興曆注十三日望,乃私曆舛誤,已自屈服。

    然據諸家曆議,雖有十七日為望之法,但頒曆既無注十七日為望。

    有自天聖三年後,三望在十七日,皆注十六日為望,盡十七日辰度已前,定屬十六日夜故也。

    今年八月朔,于《崇天曆》本經不當進,但于十六日注望可矣。

    』诏如大防議。

     四年二月戊寅[9],诏司天監印賣曆日,民間無得私印,以息均給本監官屬。

    後自判監已下凡六十八員,皆增食錢:判監月七千五[10],官正三千。

    見賣曆日官增食錢外,更支茶湯三千。

    時初罷司天監官監在京庫務及倉草場門,而中書議增其俸,故有是诏。

     六年六月辛巳,提舉司天監陳繹等言:『本監測驗簿氣朔差互,而《崇天曆》氣後天,《明天曆》朔後天,其失皆置元不當,未可考正。

    及集衆官詳定,浮漏不可用,司天監天文院渾儀亦各有舛矣。

    若止因舊器粗為增損,不免疏缪。

    』诏氣朔令司天監指揮校定曆書人衛樸别造曆,與舊時比較疏密。

    其浮漏渾儀,令依新樣裝造,司天監别測驗以聞。

     八年閏四月壬寅[11],知制诰沈括上《熙甯奉元曆》。

    诏進括一官,司天監官吏進官、賜銀絹有差。

    初,仁宗朝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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