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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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治通鑒》。
上親制序面賜光,賜名《資治通鑒》,令候書成日寫入。
又賜颍邸舊書二千四百二卷。
賜舊書不在此時,今從《帝學》并書之。
新紀:書賜翰林學士司馬光《資治通鑒序》。
此固當時書也。
熙甯元年二月丙辰,司馬光進讀《資治通鑒》,論蘇秦、張儀事(詳見《講筵》)。
三年六月戊寅,翰林學士司馬光乞差試校書郎、前知泷水縣範祖禹同修《資治通鑒》,許之。
祖禹,鎮從孫也。
元豐元年十月己未,诏:『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提舉崇福官司馬光乞子康充編修《資治通鑒》所檢閱文字,從之。
』 二年二月壬子,司馬光言:『同編修《資治通鑒》範祖禹已改京官罷任,乞留在局編修。
』從之。
七年十二月戊辰,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太中大夫、提舉崇福官司馬光為資政殿學士,降诏獎谕,賜銀絹、衣帶、馬;奉議郎範祖禹為秘書省正字,并以修《資治通鑒》書成也。
《資治通鑒》自治平三年置局,光乞以劉恕、趙君錫同修。
君錫不赴,劉攽代之。
攽在局五年,通判泰州範祖禹代之。
每修一史畢,上之。
至是,上《五代紀》三十卷,總二百九十四卷,《目錄》,《考異》各三十卷。
時攽出監衡州鹽酒務,而恕已前卒。
上谕輔臣曰:『前代未嘗有此書,過荀悅《漢紀》遠矣!』輔臣請觀之,遂命付三省,仍令速進入。
八年四月丁醜,資政殿學士、太中大夫司馬光知陳州。
己醜,承事郎司馬康為秘書省正字,以康與修《資治通鑒》故也。
元祐元年三月丁醜,宰臣司馬光言:『校書郎黃庭堅好學有文,即日在本省,别無職事。
欲望特差與範祖禹及男康同校定《資治通鑒》。
』從之。
七月辛酉。
先是,秘書少監劉攽等言:『光與故秘書丞劉恕同編修《資治通鑒》,恕于此書功力最多。
比及書成,編修屬官皆蒙紀錄,唯恕身亡,其家未霑恩,子孫并無人食祿。
請援黃鑒、梅堯臣例,除一子官。
』于是司馬光亦為之請。
诏與恕一子守郊社齋郎。
撰定曆法 神宗附 治平二年三月丁卯,上初即位,命殿中丞、判司天監周琮及司天冬官正王炳、丞王棟、主簿周應祥、周安世[7]、馬傑、判台郎楊得言作新曆,三年而成。
琮言:『《崇天曆》氣節加時後天半日,五星之行差半次,日食之候差十刻。
』既而中官正舒易簡與監生石道、李遘更陳家學,于是诏翰林學士範鎮、諸王府侍講孫思恭、國子監直講劉攽考定是非,推《尚書》『辰弗集于房』與《春秋》之日食,參今曆之所候。
而易簡、道、遘等所學疏闊,不可用,新書為密,乃賜名《明天曆》,诏翰林學士王珪序之。
琮等各遷兩官,賜物有差。
其後《明天曆》亦不可用,而琮等皆奪所遷官。
熙甯元年七月甲申,京師地震。
乙酉,又震。
是夜月食,有司言《明天曆》不效,當改曆。
诏司天曆官雜候星晷,更造新曆。
此據沈括《奉元曆序》。
八月曆成。
八月乙醜,诏複行《崇天曆》。
供備庫使李元亨、權知司天少監周琮各奪一官,秋官正周應祥、周安世、中官正馬傑、王棟、冬官正楊得言各奪兩官。
初,司天請重造曆,元亨、監應祥等同知算造[8]。
琮提點既成。
各進宮,琮子及姻戚皆預焉。
在監善曆者,琮未嘗與議,至是占驗頗差,故并削奪。
二年秋七月,提舉司天監所言:『自今每歲造《大衍》、《宣明》、《景福》、《崇天》、《明天》等曆,其歲若有日月交食,令具著所食分數及虧初、食甚、複未時刻,遇交食集算,造曆官于渾儀下對所差,勾當禦藥院官與兩判監測驗渾儀官驗分數。
』從之。
三年八月戊午,诏直舍人院呂大防、監司天監官詳定今年八月進行朔望有無差缪。
先是,《崇天曆》以八月戊午為朔,而望在十七日。
司天中官正周琮撰《明天曆》,則以己未為朔,而望在十六日。
琮言:『古今注曆,望未有在十七日者。
』《崇天曆》官舒易簡等言:『乾興元年曆,七月注十三日望,則今注十七日望不為非。
』朝廷從易簡等說,而琮争不已,故命大防詳定。
既而大防言:『易簡等所指乾興曆注十三日望,乃私曆舛誤,已自屈服。
然據諸家曆議,雖有十七日為望之法,但頒曆既無注十七日為望。
有自天聖三年後,三望在十七日,皆注十六日為望,盡十七日辰度已前,定屬十六日夜故也。
今年八月朔,于《崇天曆》本經不當進,但于十六日注望可矣。
』诏如大防議。
四年二月戊寅[9],诏司天監印賣曆日,民間無得私印,以息均給本監官屬。
後自判監已下凡六十八員,皆增食錢:判監月七千五[10],官正三千。
見賣曆日官增食錢外,更支茶湯三千。
時初罷司天監官監在京庫務及倉草場門,而中書議增其俸,故有是诏。
六年六月辛巳,提舉司天監陳繹等言:『本監測驗簿氣朔差互,而《崇天曆》氣後天,《明天曆》朔後天,其失皆置元不當,未可考正。
及集衆官詳定,浮漏不可用,司天監天文院渾儀亦各有舛矣。
若止因舊器粗為增損,不免疏缪。
』诏氣朔令司天監指揮校定曆書人衛樸别造曆,與舊時比較疏密。
其浮漏渾儀,令依新樣裝造,司天監别測驗以聞。
八年閏四月壬寅[11],知制诰沈括上《熙甯奉元曆》。
诏進括一官,司天監官吏進官、賜銀絹有差。
初,仁宗朝用
上親制序面賜光,賜名《資治通鑒》,令候書成日寫入。
又賜颍邸舊書二千四百二卷。
賜舊書不在此時,今從《帝學》并書之。
新紀:書賜翰林學士司馬光《資治通鑒序》。
此固當時書也。
熙甯元年二月丙辰,司馬光進讀《資治通鑒》,論蘇秦、張儀事(詳見《講筵》)。
三年六月戊寅,翰林學士司馬光乞差試校書郎、前知泷水縣範祖禹同修《資治通鑒》,許之。
祖禹,鎮從孫也。
元豐元年十月己未,诏:『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提舉崇福官司馬光乞子康充編修《資治通鑒》所檢閱文字,從之。
』 二年二月壬子,司馬光言:『同編修《資治通鑒》範祖禹已改京官罷任,乞留在局編修。
』從之。
七年十二月戊辰,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太中大夫、提舉崇福官司馬光為資政殿學士,降诏獎谕,賜銀絹、衣帶、馬;奉議郎範祖禹為秘書省正字,并以修《資治通鑒》書成也。
《資治通鑒》自治平三年置局,光乞以劉恕、趙君錫同修。
君錫不赴,劉攽代之。
攽在局五年,通判泰州範祖禹代之。
每修一史畢,上之。
至是,上《五代紀》三十卷,總二百九十四卷,《目錄》,《考異》各三十卷。
時攽出監衡州鹽酒務,而恕已前卒。
上谕輔臣曰:『前代未嘗有此書,過荀悅《漢紀》遠矣!』輔臣請觀之,遂命付三省,仍令速進入。
八年四月丁醜,資政殿學士、太中大夫司馬光知陳州。
己醜,承事郎司馬康為秘書省正字,以康與修《資治通鑒》故也。
元祐元年三月丁醜,宰臣司馬光言:『校書郎黃庭堅好學有文,即日在本省,别無職事。
欲望特差與範祖禹及男康同校定《資治通鑒》。
』從之。
七月辛酉。
先是,秘書少監劉攽等言:『光與故秘書丞劉恕同編修《資治通鑒》,恕于此書功力最多。
比及書成,編修屬官皆蒙紀錄,唯恕身亡,其家未霑恩,子孫并無人食祿。
請援黃鑒、梅堯臣例,除一子官。
』于是司馬光亦為之請。
诏與恕一子守郊社齋郎。
撰定曆法 神宗附 治平二年三月丁卯,上初即位,命殿中丞、判司天監周琮及司天冬官正王炳、丞王棟、主簿周應祥、周安世[7]、馬傑、判台郎楊得言作新曆,三年而成。
琮言:『《崇天曆》氣節加時後天半日,五星之行差半次,日食之候差十刻。
』既而中官正舒易簡與監生石道、李遘更陳家學,于是诏翰林學士範鎮、諸王府侍講孫思恭、國子監直講劉攽考定是非,推《尚書》『辰弗集于房』與《春秋》之日食,參今曆之所候。
而易簡、道、遘等所學疏闊,不可用,新書為密,乃賜名《明天曆》,诏翰林學士王珪序之。
琮等各遷兩官,賜物有差。
其後《明天曆》亦不可用,而琮等皆奪所遷官。
熙甯元年七月甲申,京師地震。
乙酉,又震。
是夜月食,有司言《明天曆》不效,當改曆。
诏司天曆官雜候星晷,更造新曆。
此據沈括《奉元曆序》。
八月曆成。
八月乙醜,诏複行《崇天曆》。
供備庫使李元亨、權知司天少監周琮各奪一官,秋官正周應祥、周安世、中官正馬傑、王棟、冬官正楊得言各奪兩官。
初,司天請重造曆,元亨、監應祥等同知算造[8]。
琮提點既成。
各進宮,琮子及姻戚皆預焉。
在監善曆者,琮未嘗與議,至是占驗頗差,故并削奪。
二年秋七月,提舉司天監所言:『自今每歲造《大衍》、《宣明》、《景福》、《崇天》、《明天》等曆,其歲若有日月交食,令具著所食分數及虧初、食甚、複未時刻,遇交食集算,造曆官于渾儀下對所差,勾當禦藥院官與兩判監測驗渾儀官驗分數。
』從之。
三年八月戊午,诏直舍人院呂大防、監司天監官詳定今年八月進行朔望有無差缪。
先是,《崇天曆》以八月戊午為朔,而望在十七日。
司天中官正周琮撰《明天曆》,則以己未為朔,而望在十六日。
琮言:『古今注曆,望未有在十七日者。
』《崇天曆》官舒易簡等言:『乾興元年曆,七月注十三日望,則今注十七日望不為非。
』朝廷從易簡等說,而琮争不已,故命大防詳定。
既而大防言:『易簡等所指乾興曆注十三日望,乃私曆舛誤,已自屈服。
然據諸家曆議,雖有十七日為望之法,但頒曆既無注十七日為望。
有自天聖三年後,三望在十七日,皆注十六日為望,盡十七日辰度已前,定屬十六日夜故也。
今年八月朔,于《崇天曆》本經不當進,但于十六日注望可矣。
』诏如大防議。
四年二月戊寅[9],诏司天監印賣曆日,民間無得私印,以息均給本監官屬。
後自判監已下凡六十八員,皆增食錢:判監月七千五[10],官正三千。
見賣曆日官增食錢外,更支茶湯三千。
時初罷司天監官監在京庫務及倉草場門,而中書議增其俸,故有是诏。
六年六月辛巳,提舉司天監陳繹等言:『本監測驗簿氣朔差互,而《崇天曆》氣後天,《明天曆》朔後天,其失皆置元不當,未可考正。
及集衆官詳定,浮漏不可用,司天監天文院渾儀亦各有舛矣。
若止因舊器粗為增損,不免疏缪。
』诏氣朔令司天監指揮校定曆書人衛樸别造曆,與舊時比較疏密。
其浮漏渾儀,令依新樣裝造,司天監别測驗以聞。
八年閏四月壬寅[11],知制诰沈括上《熙甯奉元曆》。
诏進括一官,司天監官吏進官、賜銀絹有差。
初,仁宗朝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