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五十三

關燈
《崇天曆》,至治平初,司天監周琮改撰《明天曆》行之。

    監生石道言:『未經測驗,不可用。

    』不聽。

    至熙甯元年七月望,夜将旦,月食東方,與曆不協。

    乃诏曆官雜候星晷,更造新曆。

    終五年,冬日行餘分略具。

    會括提舉司天監,言淮南人衛樸通曆法。

    召樸至,樸言:《崇天曆》氣後天,《明天曆》朔後天。

    又《明天曆》朔望、小餘常多二刻半以上,蓋創曆時惟求朔積年數小減過閏分使然,故求日月交食為疏。

    《崇天曆》以熙甯元年交食,視《明天》為密,然但見朔法而已。

    以皇祐三年九月癸酉晷景與十二月甲辰參較,差一寸一分半。

    又以日法除,得氣後天五十三刻,其失皆在置元不當也。

    』诏樸改造。

    自以己學為之[12],視《明天曆》朔減二刻。

    曆成行之,賜樸錢百千。

    至紹聖初,又改曆。

     五月癸酉,補司天監生石道為靈台郎。

    道嘗言《明天曆》未經測驗,不可用,坐是奪官。

    既而月食與律不協,曆官皆抵罪,乃還道保章正,仍為監生。

    至是與修《奉元曆》成,故有是命。

     九年正月甲申,權發遣三司使沈括言:『前提舉司天監,嘗奏司天監測驗天象已及五年,蒙差衛樸算造新曆。

    後考校司天所候星辰晷漏,各差缪不可憑用。

    其新曆為别無天象文籍參驗,止據前後曆書詳酌增損,立成法難以頒行,尚慮未能究極精微。

    乞令本院學生等用渾儀、浮漏、圭表測驗,每日記錄。

    候及三五年,令元撰曆參較,如有未盡,即令審行改正。

    已蒙施行。

    今若測驗得此月望夜不食及逐日測驗過日月五星行度晷之類,乞下司天監,逐旋付衛樸參較新曆改正。

    』從之。

    先是,《奉元曆》載今月望夜月食不驗,诏問修曆推恩人姓名。

    至此括有此奏(八年十一月壬寅初行《奉天曆》)。

     十年八月己醜,秘書監、集賢院學士蘇頌為遼主生辰國信使。

    故事,使遼者冬至日與遼人交相慶。

    是歲,本朝曆先契丹一日,契丹人固執其曆為是。

    頌曰:『曆家算小異,則遲速不同,謂如亥時節氣當交,則猶是今夕;若逾刻則屬子時,為明日矣。

    或先或後,各從本朝之曆可也。

    』契丹不能屈,遂各以其日為節。

    頌使還,奏之。

    上喜曰:『朕思之,此最難處。

    卿對極得宜。

    』 元豐元年閏正月甲午,又诏提舉司天監近校月食時分[13],比《崇天》、《明天》二法,已見新曆為密。

    又前閏正月歲在戊子,今複閏于戊午,理恐亦不缪,宜更不須考究其所差。

    講究新曆官等并罷,衛樸給路費錢二十千。

    先是,樸在熙甯初更造新曆,至十年,議者以為占月食差,故再诏樸集議,至是罷之。

     十二月辛醜朔,诏提舉司天監集曆官考算大遼、高麗、日本國、本朝《奉元曆》同異聞奏。

    其後曆官趙延慶等言:『遼己未年氣朔與《宣明曆》合,日本戊午年氣朔與遼曆相近,高麗戊午年朔與《奉元曆》合,其二十四氣内,有七氣時刻并逐月太陽過宮日數時刻不同。

    』 五年正月乙巳,翰林學士王安禮言:『詳定渾儀官歐陽發言:至道、皇祐之器,皆差而無據。

    今造渾儀、浮漏水樣,準诏進呈。

    及歐陽發其新器之變舊器之失。

    臣等看詳,除司天監浮漏疏謬不可用,依新樣改造外,至道、皇祐之器及景表各有差謬,欲依歐陽發條具施行。

    』從之。

     五年六月丙寅,司天監曆算、天文、三式三科令、丞、主簿并減,以冬官正王赓言,因減罷司天監官監倉草場門,故增置三令、丞、主簿,于職事無補故也。

     七年十二月辛未,诏許四選命官通算學者,依參選人赴吏部就試,合格人上等除博士,中、下等為學谕。

     校勘記 [1]嘉祐八年七月英宗即位 按:《宋史·仁宗紀》四:『(嘉祐八年三月)辛未,帝崩于福甯殿,遺制皇子即皇帝位。

    』又《宋史·英宗紀》:『夏四月壬申朔,皇後傳遺诏,命帝嗣皇帝位。

    秋七月壬子,初禦紫宸殿。

    帝自六月癸酉不禦殿,至是始見百官。

    』此雲七月英宗即位不切,當是指英宗禦紫宸殿見百官也。

     [2]十二月 原本無此三字,茲據文意補。

    『先是十月』雲雲,《長編》卷一九九系于嘉祐八年十二月甲寅後。

     [3]傅卞 原本二字作墨丁,黃以周《續長編拾補》亦未輯此條。

    拙撰《宋代京朝官通考》第一冊列治平四年初同知谏院者乃傅卞,以《會要·兵》一四之三、《長編》卷二○八、《歐陽文忠公集》卷九十六《回谏院傅龍圖卞攀違書》為證,可參。

     [4]文帝 原本作『文章帝』,其『章』字衍,據《續長編拾補》卷六删。

     [5]聞惠卿之言乎 原本脫『聞惠』二字,據《續長編拾補》卷六補。

    《拾補》原校:『據《皇朝類苑》卷十五補。

    』 [6]呂升卿 原本脫『卿』字,據《長編》卷二五三補。

     [7]周安世 原本作『用安世』,據《長編》卷二○四改。

     [8]監應祥 《續長編拾補》卷三下無『監』字,疑衍。

     [9]戊寅 原本作『癸本』,據《長編》卷二二○改。

     [10]七千五 原本作『七十五』,據《長編》卷二二○改。

     [11]壬寅 原本作『乙未』,據《長編》卷二六三改。

     [12]為之 原本作『為天□』,據《長編》卷二六三改補。

     [13]提舉司天監 原本作『提舉司司天監』,衍一『司』字。

    據《長編》卷二八七删。

    
0.078821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