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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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宗皇帝
濮議
治平元年五月癸亥,宰臣韓琦等奏:『陛下即位以來,仁施澤浃。
九族既睦,萬國交歡。
而濮安懿王德盛位隆,所宜尊禮。
伏請下有司議濮安懿王及谯國太夫人王氏、襄國太夫人韓氏、仙遊縣君任氏合行典禮,詳處其當,以時施行。
』诏須大祥後議之。
二年四月戊戌,诏禮官及待制以上議崇奉濮安懿王典禮以聞,宰臣韓琦等以元年五月奏進呈故也。
六月。
初議崇奉濮安懿王典禮,翰林學士王珪等相顧不敢先發[1],天章閣待制司馬光獨奮筆立議。
議成,珪即敕吏以光手藁為案。
其議曰:『況前代之入繼者[2],多宮車晏駕之後。
援立之冊,或出母後,或出近臣,非如仁宗皇帝年齡未衰,深惟宗廟之重,祇承天地之意,于宗室衆多之中,簡拔聖明,授以大業。
陛下親為先帝之子,然後繼體承祧,光有天下。
濮安懿王雖于陛下有天性之親、顧複之恩,然陛下所以負扆端冕、富有四海、子子孫孫、萬世相承者,皆先帝之德也。
臣等愚淺,不達古今,竊以今日所以崇奉濮安懿王典禮,宜準先朝封贈期親尊屬故事,高官大國,極其尊榮。
谯國、襄國太夫人、仙遊縣君亦改封大國太夫人。
考之古今,實為宜稱。
』議上,中書奏:『王珪等議,未見詳定濮王當稱何親,名與不名。
』珪等議:『濮王于仁宗為兄,于皇帝宜稱伯而不名,如楚王、泾王故事。
』議者或欲稱皇伯考,天章閣待制呂公著曰:『真宗以太祖為皇伯考,非可加于濮王也。
』 是月己酉,中書又奏:『按《儀禮》:「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服。
」及案令文與《五服年月敕》并雲:為人後者,為其所後父斬衰三年;為人後者,為其父母齊衰期。
即出繼之子,于所繼生父母,皆稱父母。
又漢宣帝、光武皆稱其父為皇考。
今王珪等議稱皇伯,于典禮未見明據。
請下尚書省,集三省、禦史台官議奏。
』诏從之。
執政意朝士必有迎合者,而台谏皆是王珪等,議論洶洶。
未及上,太後以珪等議稱皇伯考為無稽,且欲緩其事,須太後意解。
甲寅,降诏曰:『如聞集議議論不一,宜權罷議,當令有司博求典故,務合禮經以聞。
』翰林學士範鎮時判太常寺,即率禮官上言:『漢宣帝于昭帝為孫,光武于平帝為祖,則其父容可以稱皇考,然議者猶或非之,謂其以小宗而合大宗之統也。
今陛下既考仁宗,又考濮安懿王,則其失非特漢宣、光武之比矣。
凡稱帝稱王,若皇考,立寝廟,論昭穆,皆非是。
』因具列《儀禮》及漢儒議論、魏明帝诏為五篇奏之。
執政得奏,怒,召鎮責曰:『诏書雲當令檢詳,奈何遽列上耶?』鎮曰:『有司得诏書不敢稽留,即以聞,乃其職也,奈何更以為罪乎?』于是台官自中丞賈黯以下各有奏,乞早從王珪等議。
侍禦史知雜事呂誨言:『臣謹按《儀禮》:「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服。
」蓋為大宗斬,還為小宗,期不二斬[3],明于彼而判于此也。
又按:令文與《五服年月敕》:出繼之子,于所生皆稱父母。
稱父母者,所以别其本,正于後也。
在屬籍當行除祔,斯令之意可明也。
如漢宣、光武皆稱父為皇考者,二帝上承本宗,皆非旁繼,于今事體略不相類。
王珪等議濮安懿王于仁宗皇帝其屬為兄,于皇帝合稱皇伯而不名,于《禮》得矣。
及引元佐、元俨稱皇兄、皇叔之類,皆本朝典禮,安得謂之無據?臣竊原敕意,直欲加濮安懿王為皇考,與仁廟同稱,如是則尊有二上,服有二斬,禮律之文,皆相戾矣。
雲臣伏望陛下開廣聖慮,精勤孝治,不作無益,以害至公。
既罷三省集議,當别降诏旨,以王珪等議為定。
以前後所獻不一,盡降出外,辨正是非,明其有罪,賓之于法,可以渙釋群疑,杜絕邪論。
』奏留中不行。
司馬光又言:『臣伏見鄉者诏群臣議濮安懿王合行典禮,翰林學士王珪等二十餘人皆以為宜準先朝封贈期親尊屬故事。
凡兩次會議,無一人異辭,所以言者蓋欲奉懿王以禮,輔陛下以義。
而政府之意,獨欲尊濮王為皇考,巧飾詞說,誤惑聖聽,不顧先王大典,蔑棄天下之公議,使宗室疏屬皆已受封贈,而崇奉濮王之禮至今獨未施行,此衆所以抑郁而未為稱惬者也。
或恐陛下未能知二議是非,臣請為陛下别白言之:政府言《禮》、令文、《五服年月敕》雲:「為人後者,為其父母。
即出繼之子,于所生皆稱父母。
」臣案:禮法必須指事立文,使人曉解。
今欲言「為人後者,為其父母之服」,若不謂之父母,不知如何立文?此乃政府欺罔天下之人,謂其不識文理也。
又言漢宣帝、光武皆稱其父為皇考。
臣案:宣帝承昭帝之後,以孫繼祖,故尊其父為皇考,而不敢尊其祖為皇祖考,以其與昭穆同故也。
光武起布衣,誅王莽,親冒矢石,以得天下,名為中興,其實創業。
雖自立七廟,猶非太過,況但稱皇考,其謙損甚矣。
今陛下親為仁宗之子,以承大業。
《傳》曰:「國無二君,家無二尊。
」若複尊濮王為皇考,則置仁宗于何地耶?政府前以二帝不加尊号于其父祖,引以為法則可矣,若為皇考之名亦可施于今日,則事恐不侔。
以此言之,濮王當稱皇伯,又何疑矣?願陛下上稽古典,下順衆志,以禮崇奉濮安懿王,如珪等所議。
此亦和天人之一事也。
』
九族既睦,萬國交歡。
而濮安懿王德盛位隆,所宜尊禮。
伏請下有司議濮安懿王及谯國太夫人王氏、襄國太夫人韓氏、仙遊縣君任氏合行典禮,詳處其當,以時施行。
』诏須大祥後議之。
二年四月戊戌,诏禮官及待制以上議崇奉濮安懿王典禮以聞,宰臣韓琦等以元年五月奏進呈故也。
六月。
初議崇奉濮安懿王典禮,翰林學士王珪等相顧不敢先發[1],天章閣待制司馬光獨奮筆立議。
議成,珪即敕吏以光手藁為案。
其議曰:『況前代之入繼者[2],多宮車晏駕之後。
援立之冊,或出母後,或出近臣,非如仁宗皇帝年齡未衰,深惟宗廟之重,祇承天地之意,于宗室衆多之中,簡拔聖明,授以大業。
陛下親為先帝之子,然後繼體承祧,光有天下。
濮安懿王雖于陛下有天性之親、顧複之恩,然陛下所以負扆端冕、富有四海、子子孫孫、萬世相承者,皆先帝之德也。
臣等愚淺,不達古今,竊以今日所以崇奉濮安懿王典禮,宜準先朝封贈期親尊屬故事,高官大國,極其尊榮。
谯國、襄國太夫人、仙遊縣君亦改封大國太夫人。
考之古今,實為宜稱。
』議上,中書奏:『王珪等議,未見詳定濮王當稱何親,名與不名。
』珪等議:『濮王于仁宗為兄,于皇帝宜稱伯而不名,如楚王、泾王故事。
』議者或欲稱皇伯考,天章閣待制呂公著曰:『真宗以太祖為皇伯考,非可加于濮王也。
』 是月己酉,中書又奏:『按《儀禮》:「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服。
」及案令文與《五服年月敕》并雲:為人後者,為其所後父斬衰三年;為人後者,為其父母齊衰期。
即出繼之子,于所繼生父母,皆稱父母。
又漢宣帝、光武皆稱其父為皇考。
今王珪等議稱皇伯,于典禮未見明據。
請下尚書省,集三省、禦史台官議奏。
』诏從之。
執政意朝士必有迎合者,而台谏皆是王珪等,議論洶洶。
未及上,太後以珪等議稱皇伯考為無稽,且欲緩其事,須太後意解。
甲寅,降诏曰:『如聞集議議論不一,宜權罷議,當令有司博求典故,務合禮經以聞。
』翰林學士範鎮時判太常寺,即率禮官上言:『漢宣帝于昭帝為孫,光武于平帝為祖,則其父容可以稱皇考,然議者猶或非之,謂其以小宗而合大宗之統也。
今陛下既考仁宗,又考濮安懿王,則其失非特漢宣、光武之比矣。
凡稱帝稱王,若皇考,立寝廟,論昭穆,皆非是。
』因具列《儀禮》及漢儒議論、魏明帝诏為五篇奏之。
執政得奏,怒,召鎮責曰:『诏書雲當令檢詳,奈何遽列上耶?』鎮曰:『有司得诏書不敢稽留,即以聞,乃其職也,奈何更以為罪乎?』于是台官自中丞賈黯以下各有奏,乞早從王珪等議。
侍禦史知雜事呂誨言:『臣謹按《儀禮》:「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服。
」蓋為大宗斬,還為小宗,期不二斬[3],明于彼而判于此也。
又按:令文與《五服年月敕》:出繼之子,于所生皆稱父母。
稱父母者,所以别其本,正于後也。
在屬籍當行除祔,斯令之意可明也。
如漢宣、光武皆稱父為皇考者,二帝上承本宗,皆非旁繼,于今事體略不相類。
王珪等議濮安懿王于仁宗皇帝其屬為兄,于皇帝合稱皇伯而不名,于《禮》得矣。
及引元佐、元俨稱皇兄、皇叔之類,皆本朝典禮,安得謂之無據?臣竊原敕意,直欲加濮安懿王為皇考,與仁廟同稱,如是則尊有二上,服有二斬,禮律之文,皆相戾矣。
雲臣伏望陛下開廣聖慮,精勤孝治,不作無益,以害至公。
既罷三省集議,當别降诏旨,以王珪等議為定。
以前後所獻不一,盡降出外,辨正是非,明其有罪,賓之于法,可以渙釋群疑,杜絕邪論。
』奏留中不行。
司馬光又言:『臣伏見鄉者诏群臣議濮安懿王合行典禮,翰林學士王珪等二十餘人皆以為宜準先朝封贈期親尊屬故事。
凡兩次會議,無一人異辭,所以言者蓋欲奉懿王以禮,輔陛下以義。
而政府之意,獨欲尊濮王為皇考,巧飾詞說,誤惑聖聽,不顧先王大典,蔑棄天下之公議,使宗室疏屬皆已受封贈,而崇奉濮王之禮至今獨未施行,此衆所以抑郁而未為稱惬者也。
或恐陛下未能知二議是非,臣請為陛下别白言之:政府言《禮》、令文、《五服年月敕》雲:「為人後者,為其父母。
即出繼之子,于所生皆稱父母。
」臣案:禮法必須指事立文,使人曉解。
今欲言「為人後者,為其父母之服」,若不謂之父母,不知如何立文?此乃政府欺罔天下之人,謂其不識文理也。
又言漢宣帝、光武皆稱其父為皇考。
臣案:宣帝承昭帝之後,以孫繼祖,故尊其父為皇考,而不敢尊其祖為皇祖考,以其與昭穆同故也。
光武起布衣,誅王莽,親冒矢石,以得天下,名為中興,其實創業。
雖自立七廟,猶非太過,況但稱皇考,其謙損甚矣。
今陛下親為仁宗之子,以承大業。
《傳》曰:「國無二君,家無二尊。
」若複尊濮王為皇考,則置仁宗于何地耶?政府前以二帝不加尊号于其父祖,引以為法則可矣,若為皇考之名亦可施于今日,則事恐不侔。
以此言之,濮王當稱皇伯,又何疑矣?願陛下上稽古典,下順衆志,以禮崇奉濮安懿王,如珪等所議。
此亦和天人之一事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