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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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庚戌,史館修撰、同知谏院蔡抗知制诰,兼判國子監。

    初議追崇濮安懿王,抗引《禮》為人後大一統之義,指陳切至,涕下被面。

    帝雅信重抗,因感悟,亦泣。

    會京師大水,推原咎證,在濮王議。

    執政欲遂所建,以抗在言路不便之,罷其谏職。

     九月丙子,給事中、權禦史中丞賈黯為翰林侍讀學士、知陳州,從所乞也。

    先是,黯與兩制合議,請以濮王為皇伯,執政弗從。

    數詣中書争論,會大雨水。

    時黯已被疾,疏言:『簡宗廟,逆天時,則水不潤下。

    今二三執政知陛下為先帝後,乃阿谀取悅,違背經義,建兩統二父之說,故七廟神靈震怒,天降雨水,流殺人民。

    』于是引疾求出,而有是命。

    後十二日卒,口占遺奏數百言,猶以濮王議為請。

     十二月,郊祀既畢,侍禦史知雜事呂誨複申前議,乞早正濮安懿王崇奉之禮,且言:『國家承五代餘弊,文武之政,二府分領,然而軍國大事,皆得合議。

    今議崇奉濮安懿王,此事體至大者,而終不謀于樞府,臣所未谕。

    兩制及台谏論列者半年,外臣抗疏者不一,而樞府大臣恬然自安,如不聞知。

    以道事君者,固如是耶?今佞人進說,惑亂宸聽,中書遂非,執守邪論,當有以發明經義,解釋群疑。

    臣欲乞中旨下樞密院,及後來進任兩制臣僚同共詳定典禮,以正是非。

    久而不決,非所以示至公于天下也。

    』誨尋進對延和殿,開陳懇切。

    上谕誨曰:『群臣慮本宮兄弟衆多,将過有封爵,故有此言。

    』誨即辨其不然。

    退又言:『臣竊思仁宗于堂兄弟輩尚隆封爵,況陛下濮宮之親,其誰敢間?近日中宮與皇太後受冊,内外歡慶。

    必若恩及天倫,乃為盛美,雖甚愚者,不應獻此言。

    欲乞宣示姓名,與衆共罰!』誨前後既七奏,不從,因乞免台職補外,又四奏,亦不從。

    遂劾韓琦曰:『琦請下有司議濮王典禮,比再下兩制,用漢宣、光二帝故事,欲稱皇考。

    竊原诏旨,本非陛下之意,琦導谀之過也。

    永昭陵土未幹,玉幾遺音尚在,乃心已革,謂天可欺,緻兩宮之嫌猜,賈天下之怨怒,謗歸于上,人所不忍。

    言者辨論半年不決,琦猶遂非,不為改正,得謂之忠乎?』又曰:『陛下即位以來,進秩疏封,賞功報德,不為不至。

    而琦略無謙損,益肆剛愎,半歲之内,兩次求罷,無疾堅卧,要君寵命,猶曰「自謂孤忠之可立,豈知直道之難行」。

    果知人臣進退之分、天道盈虛之理,不應形斯言于章奏也。

    』又曰:『方今士論沸騰,人心憤郁,得不攬威柄之在手,戒履霜之積微?罷琦柄任,黜居外藩,非止為國之福,亦以保琦族于始終也。

    』 《濮王申陳》以誨劾琦疏附三年正月二十七日後,又疏斥琦不忠者五,并及颍府僚友不用正人,頗與此異。

    此據誨章奏。

    馮潔已《禦史台記》亦以此為第六疏,與《申陳》所載并同。

    然修稱濮議半年不決,則恐不當在明年,且明年誨已累章彈歐陽修,不應後章全不及修。

    今來參酌。

    附此年末,更須考詳。

    『不知直道之難行、自謂孤忠之可進。

    』按:琦集乃《甲辰冬罷相表》。

    甲辰,治平元年也。

     三年春正月壬午,呂誨以前後十一奏乞依王珪等議,早定濮安懿王追尊典禮,皆不報。

    乞免台職,不報。

    是月王戌[4],即與侍禦史範純仁、太常博士監察禦史裡行呂大防合奏曰[5]:『豺狼當道,擊逐當先;奸邪在朝,彈劾敢後?伏見參知政事歐陽修首開邪議,妄引經據,以枉道悅人主,以近利負先帝,欲累濮王以不正之号,将陷陛下于過舉之譏。

    朝論駭聞,天下失望。

    政典之所不赦,人神之所共棄。

    當屬吏議,以安衆意。

    至如宰臣韓琦,初不深慮,固欲飾非,傅會其辭,絓誤上聽,以至儒臣輯議。

    禮院講求,經義甚明,佥言無屈。

    自知已失,曾不開陳。

    大臣事君,讵當如是?公亮及概備位政府,受國厚恩,苟且依違,未嘗辨正。

    此而不責,誰執其咎?臣等地居言職,勢不嘿全。

    請尚方之劍,雖古人所難;舉有國之刑,況典章猶在。

    伏請下修于理及正琦等之罪,以謝中外。

    且議既不一,理難并立。

    昔師丹之說行則董宏坐其罪,董宏之論勝則師丹廢于家。

    臣等及修,豈可俱進?言不足用,願從竄責,上不辜陛下之任使,下不廢朝廷之職業。

    臣等之志足矣!』戊辰,又奏:『修博識古今,精習文史,明知師丹之議為正,董宏之說為邪,利誘其衷,神奪其鑒。

    廢三年不改之義,忘有死無貳之節。

    仁宗虞主始祔,陵土未幹,而遽開越禮之言,欲遵衰世之迹,緻陛下外失四海臣庶之心,内違左右卿士之議。

    原修之罪,安得而赦?』癸酉,又奏:『修備位政府,不能以古先哲王臻治之術開廣上意,發号施令,動合人心,使億兆之民鼓舞神化,希意邀寵,倡為邪說,違禮亂法,不顧大義。

    将陷陛下于有過之地,而修方揚揚得志,自以為忠。

    及乎近臣集議,禮官讨論,遷延經時,大議不決,而又牽合前代衰替之世所行缪迹,以飾奸言,拒塞正論,挾邪罔上,心實不忠。

    為臣如此,豈可以參國論哉?琦庇惡遂非,沮抑公議;公亮及概依違其間,曾不辨正,亦非大臣輔弼之體。

    伏望聖慈奮然獨斷,将臣等前後章疏付外施行,庶分邪正,以服天下。

    』誨等論列不已,而中書亦以劄子自辨于上曰:『臣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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