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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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議濮安懿王典禮,兩制、禮官請稱皇伯,中書之議,以為事體至大,理宜審重,必合典故,方可施行。
而皇伯之稱考,于經史皆無所據。
方欲下三省百官,博訪群議,以求其當。
陛下屈意,手诏中罷。
而衆論紛然,至今不已。
臣以謂衆論雖多,其說不過有三,其一曰宜稱皇伯,是無稽之臆說也。
其二曰簡宗廟、緻水災者,是厚誣天人之言也。
其三曰不當用漢宣、哀為法,以幹亂統紀者,是不原本末之論也。
臣請為陛下條列而辨之。
』又曰:『惟其立廟京師,亂漢祖宗昭穆,故平、晏等以為兩統二父非禮,宜毀之。
定陶共王初但号共皇,立廟本國,師丹亦無所議。
至其後立廟京師,欲去定陶,不系以國,有進于漢統之漸,遂大非之,故師丹議雲:定陶共皇谥号已前定議,不複改,而但論立廟京師為不可耳。
今言事者不究朝廷本議,不尋漢臣所非者何事,此臣所謂不原本末也。
中書之議,本謂稱伯無稽,而《禮》經有不改父母之義。
名号猶未定,故尊崇之禮皆未及議,而言事者便引漢去定陶國号、立廟京師之事等誣朝廷,以為幹亂大統,何其過論也!』又曰:『為人後者,既以所後為父矣,聖人又存其所生父母者,非曲為之說也。
蓋自天地以來,未有無父而生之子也。
既有父而生,則不可諱其所生者矣。
夫無子者得以宗子為後,是《禮》之所許,然安得無父而生之子以為後乎?此聖人所以不諱無子者,立人之子以為後也,亦不諱為人後者有父母而生,蓋不欺天、不誣人也,故為人後者承其宗之重,仕其子之事,而不得複歸于本宗,其所生父母,亦不得往與其事。
至于喪服,降而抑之,可以義斷,惟其父母之名不易者,理不可易也。
』又曰:『子為父母服,謂之正服;出為人後者為本生父母齊衰,謂之降服;又為所後父斬衰三年,謂之義服。
今若以本生父為皇伯,則濮安懿王為從祖父,反為小功,而濮安懿王夫人是本生嫡母也,反為義服。
自宗懿而下,本生兄弟于禮雖降,猶為大功,是《禮》之齊衰期,今反為小功。
《禮》之正服,今反為義服。
于本生止服小功,于宗懿兄弟反服大功,此自古所以不稱所生父為伯叔者,稱之則禮典乖違,人倫錯亂如此也。
』上意不能不向中書,然未即下诏也。
執政乃相與密議,欲令皇太後下手書,尊濮安懿王為皇,夫人為後,皇帝稱親。
又令上下诏謙讓,不受尊号,但稱親,即園立廟,以示非上意。
且欲為異日推崇之漸。
丙子,中書奏事垂拱殿。
時韓琦以祠祭緻齋:上特遣中使召與共議。
既退,外間言濮王已議定稱皇。
歐陽修手為诏草二道,一納上前。
日中,太後果遣中使赍實封文書至中書,執政相視而笑。
誨等聞之,即奏:『臣自去秋以來,相繼論列中書不合建議加濮王非正之号。
不蒙開納,又于近日三次彈劾歐陽修首啟邪議,導谀人君,及韓琦、曾公亮與趙概等依違傅會,不早辨正,乞下有司議罪,亦未付施行。
蓋由臣等才識淺陋,不能開悟聖明,早正典禮,又不能擊去奸邪,肅清朝綱,遂至大議久而不決,中外之人,謗論洶洶。
若安然屍祿不自引非,則上成陛下之失德,下隳臣等之職業。
因繳納禦史告敕,居家待罪,乞早賜黜責。
』上以禦寶封告敕,遣内侍陳守清趣誨等令赴台供職。
誨等以所言不用,雖受告敕,猶居家待罪。
丁醜,中書奏事,上又遣中使召韓琦同議,即降敕稱準皇太後手書:『吾聞群臣議稱,請皇帝封崇濮安懿王,至今未見施行。
吾再閱前史,乃知自有故事。
濮安懿王、谯國太夫人王氏、襄國太夫人韓氏、仙遊縣君任氏,可令皇帝稱親,仍尊濮安懿王為濮安懿皇,谯國、襄國、仙遊并稱後。
』又降敕稱上手诏:『朕面奉皇太後慈旨,已降手書如前。
朕以方承大統,懼德不勝稱親之禮,謹遵慈訓。
追崇之典,豈易克當?且欲以茔為園,即園立廟,俾王子孫主祭祀。
皇太後諒茲誠懇,即賜允從。
』诏下,判太常寺呂公著上言:『稱親之說,蓋漢宣帝時有司奏請史皇孫故事。
按:曾孫即宣帝所生之父。
宣帝為昭帝之後,是以兄孫遙繼祖統,于漢家無兩考之嫌。
史皇孫初無爵谥,有司奏請之,始故且稱親,其後既已立谥,隻稱悼園。
然則親字非所以為稱謂。
且陛下入繼大統,雖天下三尺之童,皆知懿王所生,今但建立園廟,以王子承祀,是于濮王無絕父之義,于仁宗無兩考之嫌,可謂兼得之矣。
其親字既稱為難立,且義理不安,伏乞寝罷。
』不報。
戊寅,呂誨等又奏:『臣竊思前敕三省集議,因皇太後手書切責大臣,遂罷集議。
今有此命,始末相戾,群情震駭,重以疑惑。
』又曰:『蓋首議者欲變茲事,自外制中苟逭深責,使天下怨謗歸于人主,今複贻于母後,得謂之忠乎?』純仁又奏:『皇太後自撤簾之後,深居九重,未嘗預聞外政,豈當複降诏旨,有所建置?蓋是政府臣僚苟欲遂非掩過,不思朝廷禍亂之原。
且三代以來,未嘗母後诏令于朝廷者。
秦、漢以來,母後方預少主之政,自此權臣為非常之事,則必假母後之诏令以行其志。
今一開其端,弊原極大,異日或力權臣矯托之地,甚非入主自安之計。
』韓琦見純仁奏,謂同列曰:『琦與希文恩如兄弟,視純仁如子侄,乃忍如此相攻乎?』是日,閤門兩以
而皇伯之稱考,于經史皆無所據。
方欲下三省百官,博訪群議,以求其當。
陛下屈意,手诏中罷。
而衆論紛然,至今不已。
臣以謂衆論雖多,其說不過有三,其一曰宜稱皇伯,是無稽之臆說也。
其二曰簡宗廟、緻水災者,是厚誣天人之言也。
其三曰不當用漢宣、哀為法,以幹亂統紀者,是不原本末之論也。
臣請為陛下條列而辨之。
』又曰:『惟其立廟京師,亂漢祖宗昭穆,故平、晏等以為兩統二父非禮,宜毀之。
定陶共王初但号共皇,立廟本國,師丹亦無所議。
至其後立廟京師,欲去定陶,不系以國,有進于漢統之漸,遂大非之,故師丹議雲:定陶共皇谥号已前定議,不複改,而但論立廟京師為不可耳。
今言事者不究朝廷本議,不尋漢臣所非者何事,此臣所謂不原本末也。
中書之議,本謂稱伯無稽,而《禮》經有不改父母之義。
名号猶未定,故尊崇之禮皆未及議,而言事者便引漢去定陶國号、立廟京師之事等誣朝廷,以為幹亂大統,何其過論也!』又曰:『為人後者,既以所後為父矣,聖人又存其所生父母者,非曲為之說也。
蓋自天地以來,未有無父而生之子也。
既有父而生,則不可諱其所生者矣。
夫無子者得以宗子為後,是《禮》之所許,然安得無父而生之子以為後乎?此聖人所以不諱無子者,立人之子以為後也,亦不諱為人後者有父母而生,蓋不欺天、不誣人也,故為人後者承其宗之重,仕其子之事,而不得複歸于本宗,其所生父母,亦不得往與其事。
至于喪服,降而抑之,可以義斷,惟其父母之名不易者,理不可易也。
』又曰:『子為父母服,謂之正服;出為人後者為本生父母齊衰,謂之降服;又為所後父斬衰三年,謂之義服。
今若以本生父為皇伯,則濮安懿王為從祖父,反為小功,而濮安懿王夫人是本生嫡母也,反為義服。
自宗懿而下,本生兄弟于禮雖降,猶為大功,是《禮》之齊衰期,今反為小功。
《禮》之正服,今反為義服。
于本生止服小功,于宗懿兄弟反服大功,此自古所以不稱所生父為伯叔者,稱之則禮典乖違,人倫錯亂如此也。
』上意不能不向中書,然未即下诏也。
執政乃相與密議,欲令皇太後下手書,尊濮安懿王為皇,夫人為後,皇帝稱親。
又令上下诏謙讓,不受尊号,但稱親,即園立廟,以示非上意。
且欲為異日推崇之漸。
丙子,中書奏事垂拱殿。
時韓琦以祠祭緻齋:上特遣中使召與共議。
既退,外間言濮王已議定稱皇。
歐陽修手為诏草二道,一納上前。
日中,太後果遣中使赍實封文書至中書,執政相視而笑。
誨等聞之,即奏:『臣自去秋以來,相繼論列中書不合建議加濮王非正之号。
不蒙開納,又于近日三次彈劾歐陽修首啟邪議,導谀人君,及韓琦、曾公亮與趙概等依違傅會,不早辨正,乞下有司議罪,亦未付施行。
蓋由臣等才識淺陋,不能開悟聖明,早正典禮,又不能擊去奸邪,肅清朝綱,遂至大議久而不決,中外之人,謗論洶洶。
若安然屍祿不自引非,則上成陛下之失德,下隳臣等之職業。
因繳納禦史告敕,居家待罪,乞早賜黜責。
』上以禦寶封告敕,遣内侍陳守清趣誨等令赴台供職。
誨等以所言不用,雖受告敕,猶居家待罪。
丁醜,中書奏事,上又遣中使召韓琦同議,即降敕稱準皇太後手書:『吾聞群臣議稱,請皇帝封崇濮安懿王,至今未見施行。
吾再閱前史,乃知自有故事。
濮安懿王、谯國太夫人王氏、襄國太夫人韓氏、仙遊縣君任氏,可令皇帝稱親,仍尊濮安懿王為濮安懿皇,谯國、襄國、仙遊并稱後。
』又降敕稱上手诏:『朕面奉皇太後慈旨,已降手書如前。
朕以方承大統,懼德不勝稱親之禮,謹遵慈訓。
追崇之典,豈易克當?且欲以茔為園,即園立廟,俾王子孫主祭祀。
皇太後諒茲誠懇,即賜允從。
』诏下,判太常寺呂公著上言:『稱親之說,蓋漢宣帝時有司奏請史皇孫故事。
按:曾孫即宣帝所生之父。
宣帝為昭帝之後,是以兄孫遙繼祖統,于漢家無兩考之嫌。
史皇孫初無爵谥,有司奏請之,始故且稱親,其後既已立谥,隻稱悼園。
然則親字非所以為稱謂。
且陛下入繼大統,雖天下三尺之童,皆知懿王所生,今但建立園廟,以王子承祀,是于濮王無絕父之義,于仁宗無兩考之嫌,可謂兼得之矣。
其親字既稱為難立,且義理不安,伏乞寝罷。
』不報。
戊寅,呂誨等又奏:『臣竊思前敕三省集議,因皇太後手書切責大臣,遂罷集議。
今有此命,始末相戾,群情震駭,重以疑惑。
』又曰:『蓋首議者欲變茲事,自外制中苟逭深責,使天下怨謗歸于人主,今複贻于母後,得謂之忠乎?』純仁又奏:『皇太後自撤簾之後,深居九重,未嘗預聞外政,豈當複降诏旨,有所建置?蓋是政府臣僚苟欲遂非掩過,不思朝廷禍亂之原。
且三代以來,未嘗母後诏令于朝廷者。
秦、漢以來,母後方預少主之政,自此權臣為非常之事,則必假母後之诏令以行其志。
今一開其端,弊原極大,異日或力權臣矯托之地,甚非入主自安之計。
』韓琦見純仁奏,謂同列曰:『琦與希文恩如兄弟,視純仁如子侄,乃忍如此相攻乎?』是日,閤門兩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