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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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谕赴台供職,誨等又奏雲:『今濮安典禮雖去殊号,而首舉邪議之臣未蒙顯責,中外猶以為惑,臣等何敢自止?』己卯,又奏:『今濮王陪葬熙陵,列子孫之序,奉邑守衛皆已嚴具,必别起園寝。
增廣制度,當須改蔔,易其靈竁。
不憔熙陵隔絕,亦與潤王分别。
顧其典禮,疑有未安。
』庚辰,又奏:『近睹皇太後手書,追崇之典,并用哀、威衰世故事,乃與政府元議相符,中外之議,皆以為韓琦密與中宮蘇利涉、高居簡往來交結,上惑母後,有此指揮。
蓋欲歸過至尊,自掩其惡。
賣弄之迹,欲蓋而彰。
欺君負國,乃敢如此!』辛巳,又奏:『若欲準漢宣故事,以濮王為親,則襄國已降,自當為母,于皇太後豈得安哉?』又曰:『稱親之禮,豈宜輕用?首議之臣,安得不誅?臣等待罪于家,屢蒙诏旨,促令供職,而跟躇未敢承命,以此故也。
』上令中書降劄子,趣使赴台供職,而誨等繳還劄子,并前後所奏九狀申中書,堅辭台職。
是日,诏避濮安懿王名下一字,置濮安懿王園令一人,以大使臣為之,募兵二百人,以奉園為額。
又令河南置栢子戶五十人,命帶禦器械王甯世、權發遣戶部判官張徽度懿王園廟地圖上,皆從中書所請也。
呂公著言:『晉尚書王彪之等議所生之諱,臣下不當四邊。
當時以彪之議為當。
臣愚欲乞特降旨,濮安懿王名下一字,惟上書奏事者并聽回改,餘公私文字不須諱避,庶與祖宗文廟名諱小有差别。
』 壬午,中書進呈呂誨等所申奏狀。
上問執政當何如,琦對曰:『臣等忠邪,陛下所知。
』歐陽修曰:『禦史以為理難并立,若以臣等為有罪,即當留禦史;若以臣等為無罪,則取聖旨。
』上猶豫久之,乃令出禦史,既而曰:『不宜責之太重也。
』誨罷侍禦史知雜事,以工部員外郎知蕲州,純仁以侍禦史通判安州,大防落監察禦史裡行,以太常博士知休甯縣[6]。
故事,知雜禦史解官皆有诰詞。
時知制诰韓維當直,又兼領通進銀台司門下封駁事。
執政恐維繳詞頭不肯草制,及封駁敕命,遂徑以敕送呂誨等家,仍以累不遵禀聖旨赴台供職為誨等罪。
維言:『罷黜禦史,事關政體,而不使有司與聞,紀綱之失,無有甚于此,宜追還誨等敕命,由銀台司使臣得申議論,以正官法。
』又求對,極論其失,請追還前敕,令百官詳議,以盡人心。
複召誨等還任舊職,以全政體。
皆不從。
是日,起居舍人、同知谏院傅堯俞兼侍禦史知雜事。
司馬光言:『今陛下徇政府一二人之情,違舉朝公議,尊崇濮王,過于禮制。
天下之人,已知陛下為仁宗後志意不專,怅然失望。
今又取言事之臣群輩逐之,臣恐累于聖德,所損不細。
伏望聖慈亟令誨等還台供職,則天下翕然皆歌陛下之聖明,雖禹之樂聞善言,湯之改過不吝,不是過也。
』呂公著言:『陛下自即位以來,納善從谏之風未形于天下。
今誨等何罪,全台被黜?竊恐義士鉗口,忠臣解體。
臣願陛下以天地之量包荒含垢,特追誨等敕命,令依舊供職,則天下幸甚!』 三月辛酉,同知谏院傅堯俞知和州,侍禦史趙鼎通判淄州,侍禦史趙瞻通判汾州。
瞻自契丹使歸,以嘗與呂誨言濮王事家居待罪。
而堯俞辭新除侍禦史知雜事告牒不受,稽首上前曰:『臣初建言在誨前,今誨等逐而臣獨進,不敢就職!』上數谕留,堯俞等終求去,故有是命。
司馬光言:『比蒙聖恩宣谕濮王稱親事,雲「此字朕本不欲稱,假使隻稱濮王與仙遊縣君,有何不可。
」臣乃知陛下至公,初無過厚于私親之意,直為政府所誤,以至外議紛紛,必謂旦夕下诏罷去親名。
其已出台官,當别有改除,現在台官,亦優加撫谕,使之就職。
今忽聞傅堯俞等二人相繼皆出,中外之人無不驚愕,此蓋政府欲閉塞來者,使皆不敢言,然後得專秉大權,逞其胸臆。
伏望陛下勿複詢于政府,特發宸斷,召還傅堯俞等,下诏更不稱親。
如此,則可以立使天下憤懑之氣化力歡忻,謗诽之語更為讴歌矣。
』不從。
光遂奏請與堯俞等同責,且家居待罪。
又奏:『陛下即位之年,臣已曾上疏,預戒追尊之事。
及過仁宗大祥,臣即與堯俞等詣政府,白以為人後者不得顧私親之義。
當兩制、禮官共詳定時,臣又獨為衆人手撰奏草。
若治其罪,臣當為首,其呂誨等系後來論列,既蒙譴逐,如臣等豈宜容恕?縱陛下至仁,特加保庇,臣能不愧于心乎?』有诏促光赴經筵供職。
光又奏:『臣與傅堯俞等七人同為台谏官,共論典禮。
凡堯俞等所坐,臣大約皆曾犯之。
今堯俞等六人盡已外補,獨臣一人尚留阙下,使天下之人皆謂臣始則倡率衆人共為正論,終則顧惜祿位,苟免刑章。
臣雖至愚,粗惜名節,受此指目,何以為人?非徒如是而已,又使譏謗上流,謂國家有所偏頗。
臣用是晝則忘餐,夕則忘寝,入則愧朝廷之士,出則慚道路之人,藐然一身,措之無地。
伏望聖慈曲垂矜察,依臣前奏,早賜降黜。
』凡四奏,卒不從。
禦史中丞彭思永上疏,請正典禮,召還言事者。
因自求罷,不許。
思永以去年十月為中丞。
方呂誨等争論典禮,思永不應默。
誨等既斥逐,而思永居位如故,則思永雖言之,必不力。
本傳雲乞召還斥逐者六人及自求罷,今且附見,當考。
《禦史台記》雲:
增廣制度,當須改蔔,易其靈竁。
不憔熙陵隔絕,亦與潤王分别。
顧其典禮,疑有未安。
』庚辰,又奏:『近睹皇太後手書,追崇之典,并用哀、威衰世故事,乃與政府元議相符,中外之議,皆以為韓琦密與中宮蘇利涉、高居簡往來交結,上惑母後,有此指揮。
蓋欲歸過至尊,自掩其惡。
賣弄之迹,欲蓋而彰。
欺君負國,乃敢如此!』辛巳,又奏:『若欲準漢宣故事,以濮王為親,則襄國已降,自當為母,于皇太後豈得安哉?』又曰:『稱親之禮,豈宜輕用?首議之臣,安得不誅?臣等待罪于家,屢蒙诏旨,促令供職,而跟躇未敢承命,以此故也。
』上令中書降劄子,趣使赴台供職,而誨等繳還劄子,并前後所奏九狀申中書,堅辭台職。
是日,诏避濮安懿王名下一字,置濮安懿王園令一人,以大使臣為之,募兵二百人,以奉園為額。
又令河南置栢子戶五十人,命帶禦器械王甯世、權發遣戶部判官張徽度懿王園廟地圖上,皆從中書所請也。
呂公著言:『晉尚書王彪之等議所生之諱,臣下不當四邊。
當時以彪之議為當。
臣愚欲乞特降旨,濮安懿王名下一字,惟上書奏事者并聽回改,餘公私文字不須諱避,庶與祖宗文廟名諱小有差别。
』 壬午,中書進呈呂誨等所申奏狀。
上問執政當何如,琦對曰:『臣等忠邪,陛下所知。
』歐陽修曰:『禦史以為理難并立,若以臣等為有罪,即當留禦史;若以臣等為無罪,則取聖旨。
』上猶豫久之,乃令出禦史,既而曰:『不宜責之太重也。
』誨罷侍禦史知雜事,以工部員外郎知蕲州,純仁以侍禦史通判安州,大防落監察禦史裡行,以太常博士知休甯縣[6]。
故事,知雜禦史解官皆有诰詞。
時知制诰韓維當直,又兼領通進銀台司門下封駁事。
執政恐維繳詞頭不肯草制,及封駁敕命,遂徑以敕送呂誨等家,仍以累不遵禀聖旨赴台供職為誨等罪。
維言:『罷黜禦史,事關政體,而不使有司與聞,紀綱之失,無有甚于此,宜追還誨等敕命,由銀台司使臣得申議論,以正官法。
』又求對,極論其失,請追還前敕,令百官詳議,以盡人心。
複召誨等還任舊職,以全政體。
皆不從。
是日,起居舍人、同知谏院傅堯俞兼侍禦史知雜事。
司馬光言:『今陛下徇政府一二人之情,違舉朝公議,尊崇濮王,過于禮制。
天下之人,已知陛下為仁宗後志意不專,怅然失望。
今又取言事之臣群輩逐之,臣恐累于聖德,所損不細。
伏望聖慈亟令誨等還台供職,則天下翕然皆歌陛下之聖明,雖禹之樂聞善言,湯之改過不吝,不是過也。
』呂公著言:『陛下自即位以來,納善從谏之風未形于天下。
今誨等何罪,全台被黜?竊恐義士鉗口,忠臣解體。
臣願陛下以天地之量包荒含垢,特追誨等敕命,令依舊供職,則天下幸甚!』 三月辛酉,同知谏院傅堯俞知和州,侍禦史趙鼎通判淄州,侍禦史趙瞻通判汾州。
瞻自契丹使歸,以嘗與呂誨言濮王事家居待罪。
而堯俞辭新除侍禦史知雜事告牒不受,稽首上前曰:『臣初建言在誨前,今誨等逐而臣獨進,不敢就職!』上數谕留,堯俞等終求去,故有是命。
司馬光言:『比蒙聖恩宣谕濮王稱親事,雲「此字朕本不欲稱,假使隻稱濮王與仙遊縣君,有何不可。
」臣乃知陛下至公,初無過厚于私親之意,直為政府所誤,以至外議紛紛,必謂旦夕下诏罷去親名。
其已出台官,當别有改除,現在台官,亦優加撫谕,使之就職。
今忽聞傅堯俞等二人相繼皆出,中外之人無不驚愕,此蓋政府欲閉塞來者,使皆不敢言,然後得專秉大權,逞其胸臆。
伏望陛下勿複詢于政府,特發宸斷,召還傅堯俞等,下诏更不稱親。
如此,則可以立使天下憤懑之氣化力歡忻,謗诽之語更為讴歌矣。
』不從。
光遂奏請與堯俞等同責,且家居待罪。
又奏:『陛下即位之年,臣已曾上疏,預戒追尊之事。
及過仁宗大祥,臣即與堯俞等詣政府,白以為人後者不得顧私親之義。
當兩制、禮官共詳定時,臣又獨為衆人手撰奏草。
若治其罪,臣當為首,其呂誨等系後來論列,既蒙譴逐,如臣等豈宜容恕?縱陛下至仁,特加保庇,臣能不愧于心乎?』有诏促光赴經筵供職。
光又奏:『臣與傅堯俞等七人同為台谏官,共論典禮。
凡堯俞等所坐,臣大約皆曾犯之。
今堯俞等六人盡已外補,獨臣一人尚留阙下,使天下之人皆謂臣始則倡率衆人共為正論,終則顧惜祿位,苟免刑章。
臣雖至愚,粗惜名節,受此指目,何以為人?非徒如是而已,又使譏謗上流,謂國家有所偏頗。
臣用是晝則忘餐,夕則忘寝,入則愧朝廷之士,出則慚道路之人,藐然一身,措之無地。
伏望聖慈曲垂矜察,依臣前奏,早賜降黜。
』凡四奏,卒不從。
禦史中丞彭思永上疏,請正典禮,召還言事者。
因自求罷,不許。
思永以去年十月為中丞。
方呂誨等争論典禮,思永不應默。
誨等既斥逐,而思永居位如故,則思永雖言之,必不力。
本傳雲乞召還斥逐者六人及自求罷,今且附見,當考。
《禦史台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