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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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僚以濮議俱被黜,思永媕阿,不一言營救,議者醜之。

     壬戊,屯田員外郎、簽書江甯節度判官事孫昌齡為殿中侍禦史,太常博士、監永豐倉郭源明為監察禦史裡行。

    甲子,都官員外郎黃照為侍禦史,太常博士蔣之奇為監察禦史裡行。

    初命王珪等舉官,已除昌齡及源明,而尚阙兩員。

    中書以珪等前所舉都官員外郎孔宗翰等七名進,而照中選。

    上又特批之奇為禦史。

    歐陽修素厚之奇,之奇前舉制策不入等,嘗詣修,盛言追尊濮王為是,深非範百祿所對。

    修因力薦之,即與照并命。

    庚午,新除監察禦史郭源明奏免除命,乞追還呂誨等。

    诏聽源明免,以告牒納中書。

    辛未,手诏曰:『朕近奉皇太後慈旨,濮王令朕稱親,仍有追崇之命。

    朕惟漢史本生父稱曰親,又谥曰悼,裁置奉邑,皆應經義。

    既有典故,遂遵慈訓,而不敢當追崇之典。

    朕又以上承仁考廟社之重,義不得兼奉私親,故但即立園廟,俾王子孫世襲濮國,自主祭祀,遠嫌有别。

    蓋欲為萬世法,豈皆權宜之舉哉?而台官呂誨等始者專執合稱皇伯、追封大國之義。

    朕以本生之親改稱皇伯,曆考前世,并無典據。

    追封大國,則又《禮》無加爵之道。

    向自罷議之後,而誨等奏促不已,忿其未行,乃引漢哀帝去恭皇定陶之号,立廟京師,幹亂正統之事,皆朝廷未嘗議及者,曆加诋誣,自比師丹,意欲搖動人情,眩惑衆聽,以至封還诰敕,擅不赴台。

    明繳留中之奏于中書,錄傳讪上之文于都下。

    暨手诏之出,誨等則以稱親立廟皆為不當。

    朕覽誨等前疏,亦雲「生育之恩,禮宜追厚,俟祥禫既畢,然後講求典禮,褒崇本親。

    」今乃反以稱親為非,前後之言,自相牴牾。

    堯俞等不顧義理,更相倡和,既撓權而示衆,複歸過以取名。

    朕姑務含容,屈于明憲,止命各以本官補外,尚慮缙紳之間、士民之衆不詳本末,但惑傳聞。

    欲釋群疑,理當申谕。

    宜令中書門下俾禦史台出榜朝堂及進奏院過牒告示,庶知朕意。

    』 四月丙戌,禮院言:『濮安懿王建廟當行祭告。

    而宗襆喪未除,請權以本宮諸弟攝事,其祝文令教授為之。

    』初,命翰林學士馮京撰祝文,京曰:『本院未有體式,乞下禮院議。

    禮院議稱「皇帝某謹遣官恭告于親濮安懿王」。

    既而以前诏俾王子孫奉祠事,乃更定此議。

    乙未,金部員外郎、直龍圖閣兼天章閣侍讀傅卞為起居舍人、同知谏院。

    卞議濮王典禮與執政意合,故驟進。

     卞本傳雲:上疏言:『外憂可以預防,奸邪無狀,所當深察。

    富弼有大臣器,不當在外。

    』當考。

     六月辛卯,太常博士劉庠為監察禦史裡行。

    庠私議濮王事與執政意合,故命以言職。

     七月甲寅,屯田員外郎吳申為殿中侍禦史。

    初,劉庠舉申自代,上曰:『朕固知申。

    』遂擢用焉。

    庠,申門人也。

    自傅卞議濮王事稱旨,庠及申私論與卞協,故相繼并居言職。

     八月己亥,龍圖閣直學士兼侍講、崇文院檢讨呂公著知蔡州。

    公著嘗言濮安懿王不當稱親,乃頒諱于天下,又請追還呂誨等,皆不從,即稱疾求補外官,家居者百餘日。

    上遣内侍楊安道即家敦谕,又數令公著兄公弼勸之。

    公著起就職,不數月,複上章請出,而有是命。

     四年五月甲辰,屯田員外郎張唐英為殿中侍禦史裡行。

    唐英,雙流人。

    初,英宗立,上《謹始書》言:『為人後者為之子。

    恐它日有引定陶故事以惑聖聽者,願杜其漸。

    』既而台谏官相次黜逐,故王珪、範鎮謂唐英有先見之明,故薦之。

     熙甯三年三月,因言青苗法,上曰:『人言何至如此?』趙抃曰:『苟人情不允,即大臣主之,亦不免人言,如濮王事也。

    』王安石曰:『先帝诏書明言濮安懿王之子不稱濮安懿王為考,此是何理?人有所生父母、所養父母,皆稱父母,雖闾巷亦不以為礙,而兩制、台谏乃欲令先帝稱濮安懿王為皇伯。

    歐陽修笑其無理,故衆怒而攻之,此豈是正論?司馬光為奏議,乃言仁宗令陛下被衮服冕,世世子孫南面有天下,豈得複顧其私親哉?如此言,則是以得天下之故可以背棄其父母,悖理傷教,孰甚于此?且《禮》「為人後者為之子。

    」雖士大夫亦如此,豈是以得天下之故為之子也?司馬光嘗問臣,臣以此告之,并谕以上曾問及此事,臣具如此對。

    呂誨所以怒臣者,尤以此事也。

    』 二年四月十三日,富弼言:『先朝稍逐言事者,人遂罕敢言事。

    』上曰:『如台谏言濮王事,全無理。

    』王安石曰:『言濮王事雖非盡理,然當時言者以為當更追崇未已。

    及罷稱皇,亦以為言有力。

    當時言者雖未盡理,于時事亦不為無庸。

    』按:安石初對上所言則如此。

    不一年,即深诋台谏。

    謂安石不奸邪,可乎?因掇取注此。

     校勘記 [1]先發 原本無『發』字,據《長編》卷二○五補。

     [2]況 原本作墨丁,據《長編》卷二○五補。

     [3]期不二斬 原本『期』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二○五補。

     [4]是月壬戌 原本無此四字,據《長編》卷二○七補。

     [5]太常博士 原本作『太學博士』,據《長編》卷二○七改。

     [6]休甯縣 原本作『休甯□□』,據《長編》卷二○七改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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