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五十六
關燈
小
中
大
英宗皇帝
教養宗室
治平元年六月己亥,增置宗室學官。
诏曰:『以宗枝甚衆,而誘道之方未至,故命近臣舉有學行之士為之教授。
《傳》不雲乎:「少成若天性,習貫如自然。
」蓋子弟之學,非尊屬勉勵則莫知勸。
若不率教,其令尊屬司以名白大宗正司:教授不職,大宗正司察舉以聞。
』宗室自率府副率以上八百餘人,其奉朝請者四百餘人,而教學之官六員而已。
始命增置,凡皇族年三十以上者百三十人,置講書四員。
年十五以上者三百九人,增置教授五員。
年十四以下者,别置小學教授十二員,并舊六員為二十七員[1],以分教之。
上謂韓琦等曰:『凡事之行患于漸[2],久而怠廢。
況為學之道,尤戒中正。
諸宗室之幼者,仍須本位尊長常加率勵,庶不懈惰。
可召舍人谕此意,作诏戒勉之。
』故有是诏。
《兩朝正史·從質傳》雲:從質字子野,少笃行,為人修潔。
嘗割股療其兄,從謹疾已而自被疾,廢朝請。
行己儉薄,歲時得祿賜,博緻珍異物,獻禦廚以萬計。
帝異之,遣使問所欲。
對使者曰:『臣蒙國厚恩,不幸嬰疾,今無以将誠意,故為此耳,非有所觊也。
』帝複遣使固問之,乃曰:『陛下過疑臣有所觊,必不得已,願為臣諸位擇儒官教導子弟,使不隳忠孝足矣。
』帝嗟異之,為增教授員。
終左屯衛大将軍、信州團練使[3],薨[4]。
宗室無少長,哭之盡哀。
贈定州觀察使、博陵侯。
按:從質,德昭孫、惟忠子,卒于皇祐四年八月甲午。
《實錄》有傳,但載官爵遷改,并不及他事。
不知正史何從得之?割股已見天聖五年十二月庚寅,獨請增教授員及從質建議,今因治平元年增置宗室學官附《從質傳》,當考。
丙午[5],上既命增置宗室學官,以謂宗室數倍于前,而宗正司事亦滋多,丁未,複增置同知大宗正事一員,以左龍武衛大将軍、甯州防禦使宗惠為懷州團練使,領其職。
且降诏申警之。
宗惠,允升子也[6]。
上在藩邸,凡宗室人材能否,皆詳知之。
頗賢宗惠,故擢用焉。
謝日,告以選任之意,宗惠乃即所居築室曰『聞義』,日與學士大夫講肄其間,以身倡率宗屬[7]。
兩召對延和殿,許條奏朝政,由禦藥院進入。
舊制,大宗正司正領宗室事,宗室女中[8]、人主之内外仆使隸管勾所,宗惠請悉罷之,總于宗正,人以為便。
初,宗室坐序爵仍自為賓主,講官位主席之東隅。
于是睦親宅都講吳申不肯坐,且曰:『宗室當以親族尊卑為序,與講官分賓主。
』至再移書大宗正,不能決,因内朝出申二書,上是之。
宗室正講席自申始。
申,建安人也。
作睦親、廣親北宅于芳林園。
初,睦親宅密州觀察使宗旦等五位、廣親宅原州團練使克戒等二位言子孫衆多,而所居狹隘。
遂命度故上清官地為七位,以宗旦等五位為睦親衷宅,克戒等二位為廣親東宅。
有司方營造,而天章閣待制王獵建言:取睦親四旁官私屋以廣西宅。
既遣産部副使張焘等按視,而上以搔動居人頗多,不許。
然上清所修七位無複餘地,而皇族蕃衍恐後有當遷者,命擇地。
焘言:『芳林園中居宗室已多,其地有餘,可不起民而足。
』遂作宅于此園,徙宗旦等七位,而其後有求徙者,又廣宅而徙焉。
克戒,德雍孫也。
三年四月壬子,右武衛大将軍、果州刺史叔褒領文州團練使。
初制宗室十五以上通經者,大宗正以聞,命官試論及大義,中者度高下賜出身,或遷官。
至是,叔褒試所學中,故有是命。
叔褒,德恭曾孫也。
疑蔡襄 治平二年二月辛醜,三司使、給事中蔡襄為端明殿學士、禮部侍郎、知杭州。
初,上自濮邸立為皇子,中外無間言。
既即位,以服藥故,皇太後垂簾聽政。
嘗為中書言:『仁宗既立皇子,因追思鄂王等,悲傷涕泣。
宦官宮妾争相熒惑,而近臣中亦有異議可怪者,乃一二知名人也。
近臣文字隻在先帝卧榻上,近已于燒錢爐内焚之矣。
』中書不敢問其姓名,但唯唯而退。
已而外人亦稍稍言蔡襄嘗有異議,莫知虛實。
上疾既愈,數問襄何如人。
一日,因其請朝假,變色謂中書曰:『三司掌天下錢谷,事務繁多,而襄十日之中,在假者四五,何不别用人?』韓琦等共奏:『三司事無缺失,罷之無名。
今更求一人材識名望過襄者,亦未有。
』歐陽修又奏:『襄母年八十餘,多病,襄但請朝假不趨起居爾,日高後即入省,亦不廢事。
』然每奏事語及三司,上未嘗不變色。
及諒祚攻卻泾原,上遂督中書以邊事将興,軍須未備,三司當早選人。
琦等初尚求解,上意不回,因奏:『待襄陳乞,可以除移。
』初,傳者多端,或雲上人宮後親見奏牍。
至是,因襄請罷,琦遂質于上。
上曰:『内中不見文字,然在慶甯即已聞之。
』琦曰:『事出霭昧。
若虛實未明,乞更審察。
苟令襄以飛語獲罪,則今後小人可以傾陷,善人難立矣。
』曾公亮曰:『京師後來喜造謗議,一人造虛,衆人傳之,便以為實。
前世以疑似之言陷害忠良者,非特臣下被禍,兼與國家為患。
』修曰:『陛下以為此事固有果無?』上曰:『雖不見其文字,亦安能保其必無?』修曰:『疑似之謗,不惟無迹可尋,就令迹狀分明,猶須更辨真僞。
先朝夏竦欲害富弼,令其婢學石介字體,久之學成,仍僞作介為弼撰廢立诏草。
賴仁宗聖明,弼得保全。
臣至和初免喪至阙下,小人有嫉忌臣者,僞撰臣乞沙汰内官奏藁傳布中外,内臣無不切齒。
判铨才六日,為楊永德所讒,以差船事罷知同州,亦賴仁宗保全,尋知其無罪,遂卻留住至今。
以此而言,就令有文字,猶須更辨真僞,況無迹狀?陛下幸不緻疑。
』琦及公亮又各進說,上曰:『造謗固不及它人
诏曰:『以宗枝甚衆,而誘道之方未至,故命近臣舉有學行之士為之教授。
《傳》不雲乎:「少成若天性,習貫如自然。
」蓋子弟之學,非尊屬勉勵則莫知勸。
若不率教,其令尊屬司以名白大宗正司:教授不職,大宗正司察舉以聞。
』宗室自率府副率以上八百餘人,其奉朝請者四百餘人,而教學之官六員而已。
始命增置,凡皇族年三十以上者百三十人,置講書四員。
年十五以上者三百九人,增置教授五員。
年十四以下者,别置小學教授十二員,并舊六員為二十七員[1],以分教之。
上謂韓琦等曰:『凡事之行患于漸[2],久而怠廢。
況為學之道,尤戒中正。
諸宗室之幼者,仍須本位尊長常加率勵,庶不懈惰。
可召舍人谕此意,作诏戒勉之。
』故有是诏。
《兩朝正史·從質傳》雲:從質字子野,少笃行,為人修潔。
嘗割股療其兄,從謹疾已而自被疾,廢朝請。
行己儉薄,歲時得祿賜,博緻珍異物,獻禦廚以萬計。
帝異之,遣使問所欲。
對使者曰:『臣蒙國厚恩,不幸嬰疾,今無以将誠意,故為此耳,非有所觊也。
』帝複遣使固問之,乃曰:『陛下過疑臣有所觊,必不得已,願為臣諸位擇儒官教導子弟,使不隳忠孝足矣。
』帝嗟異之,為增教授員。
終左屯衛大将軍、信州團練使[3],薨[4]。
宗室無少長,哭之盡哀。
贈定州觀察使、博陵侯。
按:從質,德昭孫、惟忠子,卒于皇祐四年八月甲午。
《實錄》有傳,但載官爵遷改,并不及他事。
不知正史何從得之?割股已見天聖五年十二月庚寅,獨請增教授員及從質建議,今因治平元年增置宗室學官附《從質傳》,當考。
丙午[5],上既命增置宗室學官,以謂宗室數倍于前,而宗正司事亦滋多,丁未,複增置同知大宗正事一員,以左龍武衛大将軍、甯州防禦使宗惠為懷州團練使,領其職。
且降诏申警之。
宗惠,允升子也[6]。
上在藩邸,凡宗室人材能否,皆詳知之。
頗賢宗惠,故擢用焉。
謝日,告以選任之意,宗惠乃即所居築室曰『聞義』,日與學士大夫講肄其間,以身倡率宗屬[7]。
兩召對延和殿,許條奏朝政,由禦藥院進入。
舊制,大宗正司正領宗室事,宗室女中[8]、人主之内外仆使隸管勾所,宗惠請悉罷之,總于宗正,人以為便。
初,宗室坐序爵仍自為賓主,講官位主席之東隅。
于是睦親宅都講吳申不肯坐,且曰:『宗室當以親族尊卑為序,與講官分賓主。
』至再移書大宗正,不能決,因内朝出申二書,上是之。
宗室正講席自申始。
申,建安人也。
作睦親、廣親北宅于芳林園。
初,睦親宅密州觀察使宗旦等五位、廣親宅原州團練使克戒等二位言子孫衆多,而所居狹隘。
遂命度故上清官地為七位,以宗旦等五位為睦親衷宅,克戒等二位為廣親東宅。
有司方營造,而天章閣待制王獵建言:取睦親四旁官私屋以廣西宅。
既遣産部副使張焘等按視,而上以搔動居人頗多,不許。
然上清所修七位無複餘地,而皇族蕃衍恐後有當遷者,命擇地。
焘言:『芳林園中居宗室已多,其地有餘,可不起民而足。
』遂作宅于此園,徙宗旦等七位,而其後有求徙者,又廣宅而徙焉。
克戒,德雍孫也。
三年四月壬子,右武衛大将軍、果州刺史叔褒領文州團練使。
初制宗室十五以上通經者,大宗正以聞,命官試論及大義,中者度高下賜出身,或遷官。
至是,叔褒試所學中,故有是命。
叔褒,德恭曾孫也。
疑蔡襄 治平二年二月辛醜,三司使、給事中蔡襄為端明殿學士、禮部侍郎、知杭州。
初,上自濮邸立為皇子,中外無間言。
既即位,以服藥故,皇太後垂簾聽政。
嘗為中書言:『仁宗既立皇子,因追思鄂王等,悲傷涕泣。
宦官宮妾争相熒惑,而近臣中亦有異議可怪者,乃一二知名人也。
近臣文字隻在先帝卧榻上,近已于燒錢爐内焚之矣。
』中書不敢問其姓名,但唯唯而退。
已而外人亦稍稍言蔡襄嘗有異議,莫知虛實。
上疾既愈,數問襄何如人。
一日,因其請朝假,變色謂中書曰:『三司掌天下錢谷,事務繁多,而襄十日之中,在假者四五,何不别用人?』韓琦等共奏:『三司事無缺失,罷之無名。
今更求一人材識名望過襄者,亦未有。
』歐陽修又奏:『襄母年八十餘,多病,襄但請朝假不趨起居爾,日高後即入省,亦不廢事。
』然每奏事語及三司,上未嘗不變色。
及諒祚攻卻泾原,上遂督中書以邊事将興,軍須未備,三司當早選人。
琦等初尚求解,上意不回,因奏:『待襄陳乞,可以除移。
』初,傳者多端,或雲上人宮後親見奏牍。
至是,因襄請罷,琦遂質于上。
上曰:『内中不見文字,然在慶甯即已聞之。
』琦曰:『事出霭昧。
若虛實未明,乞更審察。
苟令襄以飛語獲罪,則今後小人可以傾陷,善人難立矣。
』曾公亮曰:『京師後來喜造謗議,一人造虛,衆人傳之,便以為實。
前世以疑似之言陷害忠良者,非特臣下被禍,兼與國家為患。
』修曰:『陛下以為此事固有果無?』上曰:『雖不見其文字,亦安能保其必無?』修曰:『疑似之謗,不惟無迹可尋,就令迹狀分明,猶須更辨真僞。
先朝夏竦欲害富弼,令其婢學石介字體,久之學成,仍僞作介為弼撰廢立诏草。
賴仁宗聖明,弼得保全。
臣至和初免喪至阙下,小人有嫉忌臣者,僞撰臣乞沙汰内官奏藁傳布中外,内臣無不切齒。
判铨才六日,為楊永德所讒,以差船事罷知同州,亦賴仁宗保全,尋知其無罪,遂卻留住至今。
以此而言,就令有文字,猶須更辨真僞,況無迹狀?陛下幸不緻疑。
』琦及公亮又各進說,上曰:『造謗固不及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