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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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而不可用于今乎?」臣對曰:三代之時,用井田之法,以出士卒車馬。
居則為比、闾、旅、黨、州、鄉,行則為伍、兩、卒、旅、師、軍。
為之長者,皆鄉士大夫也。
唐初府兵各有營,府有将軍、郎将、折沖、果毅以相統攝,是以令下之日,數萬之衆可以立具,無敢逃亡避匿者,以其紀綱素備故也。
今鄉兵則不然,雖有軍員節級之名,皆其鄉黨族姻,平居相與拍肩把袂、飲博鬥毆之人,非如正軍,有階級上下之嚴也。
若安甯無事之時,州縣集教閱,則亦有行陣旗鼓、開弓彍弩、坐作鬥噪,真如可以戰敵者。
設若聞敵寇大入,邊兵已敗,邊城不守,則莫不迎望風聲,奔波進散。
其軍員節級将鳥伏鼠竄,自救之不暇,豈有一人能為縣官率士卒以待寇乎?臣故曰:于國無分毫之利也。
』又奏曰:『今建議以義勇為便者,必曰:「即河北、河東不用衣糧,而得勝兵數十萬,皆教閱精熟,可以戰敵。
又兵出民間,合于古制。
」臣請言其不然:彼數十萬者,虛數也;教閱精熟者,外貌也;兵出民間者,名與古同而實異也。
古者兵出民間,耕桑之所得,皆以衣食其家,故處則富足,出則精銳。
今既賦斂農民之粟帛以瞻正軍,又籍農民之身以為兵,是一家獨任二家之事也。
如此,民之财力安得不屈?以臣愚見,河北、河東已刺之民猶當放遣,況陝西未刺之民乎?陛下欲知利害之實,何不試召谏議者而問之?河北、河東自制義勇以來,敵寇凡幾次深入腹内州軍,用義勇拒戰而敵寇敗退。
今既有義勇之後,三路之正軍皆可廢罷,此乃萬世之長策也。
願陛下行之勿疑。
若自置義勇以來未嘗經陣敵使用,今來雖有義勇正軍,亦未可廢罷,則何忍以十餘萬無罪之赤子,盡刺以為無用之兵乎?』又奏曰:『臣昨上殿乞罷刺義勇,陛下宣谕、以為命令已行。
臣退而思之,不勝郁悒,終夕不寐,深病陛下此言之失。
自古明聖之君,聞一善言,立為之變更号令者多矣,不可悉數。
惟近歲大臣自知思慮不熟,号令已失,無以抑台谏之言,則雲命令已行,難以改更,此乃遂非拒谏之辭。
陛下新臨大政,當求善無厭,從谏如流之時,而亦有此言,天下将何望焉?且唐室以前,谏議大夫、拾遺、補阙,皆中書門下省屬官,日與中書令、侍中侍于天子之側,議論大政。
苟事有阙失,皆得随時規正。
今國家凡有大政,惟兩府大臣數人相與議論,深嚴秘密,外廷之人,無一人知者。
及诏敕已下,然後台谏官始得與知。
或事有未當,須至論列,又雲命令已行,是難以更改,則是國家凡有失政,皆不可複救也。
如此,豈惟愚臣一人無用于時?谏争之官,皆可廢也!以臣所見,但當論其事之得失,言之是非,不當雲命令已行,不可改也。
』終弗聽。
光凡六奏,及申中書自劾求去,亦終弗許。
嘗至中書,與韓琦辨。
琦謂光曰:『兵貴先聲後實。
今諒祚方桀傲,使聞陝西驟益二十萬兵,豈不震懾?』光曰:『兵之用先聲,謂無其實也,獨可以欺之于一日之間爾。
小緩則敵知其情,不可複用矣。
今吾雖益二十萬兵,然實不可用,過十日西人知其詳,甯複懼乎?』琦不能答,複曰:『君但見慶曆間陝西鄉兵初刺手背,後皆刺面充正軍,憂今複然耳。
今已降敕榜,與民約,永不充軍戍邊矣。
』光曰:『雖光亦未免疑也。
』琦曰:『吾在此,君無憂此語之不信。
』光曰:『光終不敢奉信。
非獨不敢,但恐相公亦不能自信爾!』琦怒目:『君何相輕甚耶?』光曰:『相公長在此可也,萬一均逸偃藩,他人在此,因相公見成之兵遣使運糧戍邊,反掌間耳!』琦默然,竟不為止。
其後十年,義勇運糧、戍邊以為常矣。
熙甯元年五月丙申,樞密使呂公弼請以河北義勇每指揮揀少壯人材武藝取百人,手刺『上等』二字,量免戶下支移折變,别團會教閱,依日限,于放散并給口食。
即及百人而又有出倫者,聽注籍,候有阙收補。
從之。
戊戌,诏諸路籍義勇有膽力者别為一等,以備非時捕盜,候有功,當議量材優與名目。
并立呈試武藝法三等,許諸色人自陳。
中下等,許義勇陳乞(餘見神宗朝)。
去冗官 治平三年九月[10]。
初,帝欲去冗官之弊,獻言者皆謂三歲一磨勘,其進甚亟,稍遷以至高位,故獲蔭者衆。
诏悉付兩制詳定最切,刊去姓名。
其言曰:『伏見審官院京朝官以上磨勘轉官者,舉一歲中,約有千數。
其因職任升擢者尚不與焉。
《國朝會要》:真宗用谏官孫何等疏,遂罷郊祀序進之制。
即令有司考其殿最,臨軒引對,親加升黜,又令審官院考校京朝官經任五年以上、磨勘無贓私罪,即以名聞,當議遷秩。
又令在京臣僚已經三年磨勘、改轉後依舊勾當,直候得替後更及三年,再令磨勘。
當時條制雖前後不同,然大抵不限定三年,亦不以在任得替一例磨勘。
今自寺監立簿以上,率三歲遷外任者,不俟替歸,在京者亦無候替别限年磨勘之制,至有待阙于家,動逾歲時,居無職事,祿廪不絕。
苟及三年,則又磨勘。
臣謂考課之弊,無甚于今,而亦無速于今也。
欲乞朝廷檢詳舊制,以見今内外京朝官及兩制以上磨勘之法别立中制,雖未能如虞舜三考升黜之典,且複祖宗之制,亦庶幾抑僥幸之弊矣。
』權禦史中丞彭思永相繼言:『乞今後前行正郎該磨勘,依轉大卿、監例,候四周年方得施行。
及自曆任正郎後,須得舉主五人,内有本路提、轉及大兩省三人,方與改轉少卿、監。
』直龍圖閣兼天章閣侍講、同知谏院傅卞言:『乞今後京朝官至員外郎,且依舊年限磨勘外,其前行員外郎人正郎磨勘,并限四周年,至前行郎中,更不許磨勘。
兩制臣僚自待制以上,并乞五周年磨勘,至谏議大夫,更不
居則為比、闾、旅、黨、州、鄉,行則為伍、兩、卒、旅、師、軍。
為之長者,皆鄉士大夫也。
唐初府兵各有營,府有将軍、郎将、折沖、果毅以相統攝,是以令下之日,數萬之衆可以立具,無敢逃亡避匿者,以其紀綱素備故也。
今鄉兵則不然,雖有軍員節級之名,皆其鄉黨族姻,平居相與拍肩把袂、飲博鬥毆之人,非如正軍,有階級上下之嚴也。
若安甯無事之時,州縣集教閱,則亦有行陣旗鼓、開弓彍弩、坐作鬥噪,真如可以戰敵者。
設若聞敵寇大入,邊兵已敗,邊城不守,則莫不迎望風聲,奔波進散。
其軍員節級将鳥伏鼠竄,自救之不暇,豈有一人能為縣官率士卒以待寇乎?臣故曰:于國無分毫之利也。
』又奏曰:『今建議以義勇為便者,必曰:「即河北、河東不用衣糧,而得勝兵數十萬,皆教閱精熟,可以戰敵。
又兵出民間,合于古制。
」臣請言其不然:彼數十萬者,虛數也;教閱精熟者,外貌也;兵出民間者,名與古同而實異也。
古者兵出民間,耕桑之所得,皆以衣食其家,故處則富足,出則精銳。
今既賦斂農民之粟帛以瞻正軍,又籍農民之身以為兵,是一家獨任二家之事也。
如此,民之财力安得不屈?以臣愚見,河北、河東已刺之民猶當放遣,況陝西未刺之民乎?陛下欲知利害之實,何不試召谏議者而問之?河北、河東自制義勇以來,敵寇凡幾次深入腹内州軍,用義勇拒戰而敵寇敗退。
今既有義勇之後,三路之正軍皆可廢罷,此乃萬世之長策也。
願陛下行之勿疑。
若自置義勇以來未嘗經陣敵使用,今來雖有義勇正軍,亦未可廢罷,則何忍以十餘萬無罪之赤子,盡刺以為無用之兵乎?』又奏曰:『臣昨上殿乞罷刺義勇,陛下宣谕、以為命令已行。
臣退而思之,不勝郁悒,終夕不寐,深病陛下此言之失。
自古明聖之君,聞一善言,立為之變更号令者多矣,不可悉數。
惟近歲大臣自知思慮不熟,号令已失,無以抑台谏之言,則雲命令已行,難以改更,此乃遂非拒谏之辭。
陛下新臨大政,當求善無厭,從谏如流之時,而亦有此言,天下将何望焉?且唐室以前,谏議大夫、拾遺、補阙,皆中書門下省屬官,日與中書令、侍中侍于天子之側,議論大政。
苟事有阙失,皆得随時規正。
今國家凡有大政,惟兩府大臣數人相與議論,深嚴秘密,外廷之人,無一人知者。
及诏敕已下,然後台谏官始得與知。
或事有未當,須至論列,又雲命令已行,是難以更改,則是國家凡有失政,皆不可複救也。
如此,豈惟愚臣一人無用于時?谏争之官,皆可廢也!以臣所見,但當論其事之得失,言之是非,不當雲命令已行,不可改也。
』終弗聽。
光凡六奏,及申中書自劾求去,亦終弗許。
嘗至中書,與韓琦辨。
琦謂光曰:『兵貴先聲後實。
今諒祚方桀傲,使聞陝西驟益二十萬兵,豈不震懾?』光曰:『兵之用先聲,謂無其實也,獨可以欺之于一日之間爾。
小緩則敵知其情,不可複用矣。
今吾雖益二十萬兵,然實不可用,過十日西人知其詳,甯複懼乎?』琦不能答,複曰:『君但見慶曆間陝西鄉兵初刺手背,後皆刺面充正軍,憂今複然耳。
今已降敕榜,與民約,永不充軍戍邊矣。
』光曰:『雖光亦未免疑也。
』琦曰:『吾在此,君無憂此語之不信。
』光曰:『光終不敢奉信。
非獨不敢,但恐相公亦不能自信爾!』琦怒目:『君何相輕甚耶?』光曰:『相公長在此可也,萬一均逸偃藩,他人在此,因相公見成之兵遣使運糧戍邊,反掌間耳!』琦默然,竟不為止。
其後十年,義勇運糧、戍邊以為常矣。
熙甯元年五月丙申,樞密使呂公弼請以河北義勇每指揮揀少壯人材武藝取百人,手刺『上等』二字,量免戶下支移折變,别團會教閱,依日限,于放散并給口食。
即及百人而又有出倫者,聽注籍,候有阙收補。
從之。
戊戌,诏諸路籍義勇有膽力者别為一等,以備非時捕盜,候有功,當議量材優與名目。
并立呈試武藝法三等,許諸色人自陳。
中下等,許義勇陳乞(餘見神宗朝)。
去冗官 治平三年九月[10]。
初,帝欲去冗官之弊,獻言者皆謂三歲一磨勘,其進甚亟,稍遷以至高位,故獲蔭者衆。
诏悉付兩制詳定最切,刊去姓名。
其言曰:『伏見審官院京朝官以上磨勘轉官者,舉一歲中,約有千數。
其因職任升擢者尚不與焉。
《國朝會要》:真宗用谏官孫何等疏,遂罷郊祀序進之制。
即令有司考其殿最,臨軒引對,親加升黜,又令審官院考校京朝官經任五年以上、磨勘無贓私罪,即以名聞,當議遷秩。
又令在京臣僚已經三年磨勘、改轉後依舊勾當,直候得替後更及三年,再令磨勘。
當時條制雖前後不同,然大抵不限定三年,亦不以在任得替一例磨勘。
今自寺監立簿以上,率三歲遷外任者,不俟替歸,在京者亦無候替别限年磨勘之制,至有待阙于家,動逾歲時,居無職事,祿廪不絕。
苟及三年,則又磨勘。
臣謂考課之弊,無甚于今,而亦無速于今也。
欲乞朝廷檢詳舊制,以見今内外京朝官及兩制以上磨勘之法别立中制,雖未能如虞舜三考升黜之典,且複祖宗之制,亦庶幾抑僥幸之弊矣。
』權禦史中丞彭思永相繼言:『乞今後前行正郎該磨勘,依轉大卿、監例,候四周年方得施行。
及自曆任正郎後,須得舉主五人,内有本路提、轉及大兩省三人,方與改轉少卿、監。
』直龍圖閣兼天章閣侍講、同知谏院傅卞言:『乞今後京朝官至員外郎,且依舊年限磨勘外,其前行員外郎人正郎磨勘,并限四周年,至前行郎中,更不許磨勘。
兩制臣僚自待制以上,并乞五周年磨勘,至谏議大夫,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