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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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對延和殿慰勞,使複為參知政事,曰:『成王豈不疑周公耶?』上初議罷奎,謂翰林學士承旨張方平曰:『奎罷,當以卿代。

    』方平力辭。

    上曰:『卿曆三朝,無所阿附,左右莫為先容,可謂獨立傑出矣。

    先帝已欲用卿,今又何辭?』方平曰:『韓琦久在告,意欲保全奎。

    奎罷,必不複起。

    琦勳在王室,願陛下複奎位,手诏谕琦,以全始終之分。

    』上嗟歎良久,繼出小紙曰:『奎位執政而擊中司,謂朕手诏為内批,持之三日不下,不去,可乎?』方平複論如初,上訖從之,于是遣内侍張茂則賜琦手劄曰:『卿援立先帝,功在王府。

    自朕纂承,虛懷托賴,惟是同德,豈容間言?昨王陶等所言過為誣訾,至于事理,朕所自明。

    但中丞屢斥[6],頗動朝議,欲除學士,意者示之美遷,其寔使去言路。

    不謂卿亦有章表遽然避位,是著朕之不德,益駭天下之聽。

    已處分王陶舊職出知陳州,乃君臣大義,卿其勿以為嫌。

    國之休戚,卿當與朕共之。

    言發于誠,想宜知悉。

    』吳奎既複位,邵亢更以為言。

    上手劄谕亢曰:『此無它,欲起堅卧者爾。

    』堅卧者,蓋指琦也。

    陶為人隽利,眉目疏秀,美書翰,惟辯急,色厲而内荏。

    初事韓琦甚謹,故琦深器之,驟加拔用。

    陰知上不悅執政之專,既為中丞,謀易置大臣,虛次相以自拟。

    陳薦密勸琦備陶,琦不信,陶果劾奏琦。

     琦傳雲:『英宗既立,琦編群臣姓名,各品題之以進,然最所重者陶,首加拔用。

    後覺陶佞,疏之。

    及為禦史中丞,意猶不滿,遂劾奏琦。

    世益以知人為難。

    』按:所稱覺陶佞,稍疏陶,恐飾詞,今不取。

     初建東宮,英宗命以蔡抗為詹事,琦因薦陶。

    文彥博私謂琦:『盍止用抗?』琦不從,遂并用二人。

    及琦為陶所攻,彥博謂琦曰:『頗記除詹事時否?』琦大愧曰:『見事之晚,真宜受撻!』 此據司馬光《日記》,雲彥博謂琦:『詹事舊無二員。

    』按太宗升儲,林特、張士遜二人并兼詹事。

    舊無二員,或是唐制,今不取。

    《日記》又雲:樂道以太子登位,不受詹事敕,執政許之。

    當考。

    舊紀書诏王陶過毀大臣,罷禦史中丞,為樞密直學士、知陳州。

    昊奎位執政,彈劾中丞,格手诏三日不下,罷為資政殿學士、知青州。

    新紀但書奎罷,仍不載因由。

    據《五朝史》例,當從舊紀。

     五月,禦史台官既被绌罰,宰臣韓琦、曾公亮言:『臣等近以中丞王陶彈奏不過文德殿押班,先嘗面奏:舊以前殿退,晚及中書聚廳見客,日有機事商議,故不及押班,為歲已久,即非始自臣等。

    今檢詳唐及《五代會要》,每月凡九開延英。

    則明其餘不坐之日,宰臣須赴正衙押班。

    及延英對宰臣,日未禦内殿前,令閤門使傳宣放班,則宰臣更不赴正衙押班明矣。

    本朝自祖宗以來,繼日臨朝,宰臣奏事。

    祥符初,敕宰臣依故事赴文德殿押班,當日似未嘗讨論,故行之不久,漸複隳廢,緣中書朝退後議政動踰時刻,若日赴文德殿押班,則于機務嘗有妨滞。

    欲乞下太常、禮部詳定典故。

    』從之。

    及司馬光為中丞,即奏:『臣竊聞宰臣複有文字,乞下禮官詳定合與不合押班。

    臣聞王者設官分職,譬猶一體,以宰相為股肱,以台谏為耳目,固當同心協力,以佐元首。

    若各分彼我,互争勝負,欲求其身之安,何由可得?近者禦史中丞王陶請宰相依舊制赴文德殿押班,宰相若從其請,豈有後來紛纭?乃堅執不行,疊相激發,遂至王陶語言過差。

    今王陶既補外官,宰相已赴押班,臣謂朝廷可以無事矣。

    而宰臣複有此奏,萬一禮官有希旨迎合者,以為宰相不合押班,台司欲默而不言,則朝廷之儀遂成隳廢,欲辯論是非,則無時休息也。

    陛下新即大位,四方之人舉首傾耳,以觀大化,而朝廷不聞肅雍濟濟之風,數有變色分争之醜,臣竊為陛下惜之!伏望陛下特降聖旨,令宰臣依國朝舊制押班。

    所有下禮院文字,乞更不令詳定。

    』癸未,上批:『自今宰臣春分後辰正牌上垂拱殿視事,未退,更不赴文德殿,令禦史台放班前下。

    太常禮院詳定指揮,更不施行[7]。

    』既而司馬光又奏:『臣竊見從來垂拱殿視事,比于中書、樞密院及其餘臣僚奏事畢,春分以後,少有不過辰初;秋分以後,少有不過辰正。

    自陛下臨禦以來,惟近因服藥,曾于辰牌以前駕起入内,自餘皆在辰牌以後。

    然自今以後無事之日,宰臣永不赴文德殿,臣竊以為文德殿為天子正衙,宰臣為百僚師,率百僚既在彼常朝,則宰臣理當押班,斯乃前世舊規,自祖宗以來,未嘗更張。

    伏望陛下特降聖旨,令宰臣一依國朝舊制押班。

    若陛下以前者已降手诏,必欲限時刻者,即乞自春分後遇辰正牌上、秋分後巳牌上,并依手诏施行,猶庶幾此禮不至遂廢。

    』乃诏春分、秋分後辰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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