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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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皇帝 歐陽修誣謗 慶曆五年八月甲戌,降河北都轉運按察使[1]、龍圖閣直學士歐陽修知滁州(事見《韓歐石貴罷》)。

     至和元年七月戊子,龍圖閣直學士、吏部郎中歐陽修知同州。

    先是,修守南京,以母憂去。

    服除入見,上恻然憐修發白,問在外幾年?今年幾何?恩意甚至。

    命判吏部流内铨。

    小人恐修用,乃僞為修奏乞汰内侍挾恩、今為奸利者,宦官人人忿怨。

    楊永德者,陰求所以中修,會選人張俅、胡宗堯例改京官,批書以二人嘗犯法,并循資。

    宗堯前任常州推官,知州以官舟假人,宗堯連坐。

    及引對,修奏宗堯所坐薄,且更赦去官,于法當遷。

    讒者因是言:宗堯,翰林學士宿子,故修特庇之,奪人主權。

    修坐是出守。

    修在铨曹未浃旬也。

     八月癸巳,判吏部南曹、太常博士、集賢校理吳充同知太常禮院,同判吏部南曹、太常丞、直集賢院馮京同判登聞鼓院。

    二人皆以胡宗堯故易任。

    充上疏為歐陽修辯,不報。

    敕修罷判流内铨。

    知谏院範鎮言:『铨曹承禁中批旨,疑則奏禀,此有司之常也。

    今讒人以為撓權,竊恐上下更相畏,誰敢複論是非?請出言者主名正其罪,複修等職任。

    』凡再言之,帝意解,而宰臣劉沆亦請留修。

    帝謂沆曰:『卿召修谕之。

    』沆曰:『修明日陛辭,若面留之,則恩出陛下矣。

    』戊申,令修刊修《唐書》。

     治平四年正月丁醜,神宗即位。

     三月,降工部侍郎、禦史中丞彭思永為給事中、知黃州,主客員外郎、殿中侍禦史裡行蔣之奇為太常博士、監道州酒稅。

    先是,監察禦史劉庠劾參知政事歐陽修入臨福甯殿,缞服下衣紫衣。

    上寝其奏,遣使谕修令易之。

    朝論以濮王追崇事疾修者衆,欲擊去之,其道無由。

    有薛良孺者,修妻之從弟也,坐舉官被劾,内冀會赦免,而修乃言:『不可以臣故徼幸,乞特不原。

    』良孺竟坐免官,怨修切齒。

    修長子發娶鹽鐵副使吳充女,良孺因謗修帷簿事連吳氏。

    集賢校理劉瑾與修亦仇家,亟騰其謗。

    思永聞之,以語其僚屬之奇,之奇始緣濮議合修意,修特薦為禦史,方患衆論指目為奸邪,求所以自解,及得此,遂獨上殿劾修,乞肆諸市朝。

    上疑其不然,之奇引思永為證,伏地叩首,堅請必行。

    之奇初不與同列謀之,後數日,乃以奏藁示思永,思永助之奇,言修罪當貶竄,且曰:『以陰訟治大臣誠難,然修首建議濮園事犯衆怒。

    』上乃以之奇、思永所奏付樞密院。

    修上章自列曰:『之奇誣罔臣者,乃是禽獸不為之醜行,天地不容之大惡。

    臣苟有之,是犯天下大惡;無之,是負天下至冤。

    犯大惡而不誅,負至冤而不雪,則上累聖政,其體不細。

    乞選公正之臣辨理,先次诘問之奇所言:是臣閨門内事,自何所得?因何彰敗?據其所指,便可推尋,盡理根窮,必見虛寔。

    』上初欲誅修,以手诏密問天章閣待制孫思恭,思恭極力救解,上寤,複取之奇、思永所奏以入,并修章批付中書,令思永、之奇分析所聞,具傳達人姓名以聞。

    之奇言得自思永,而思永辭以出于風聞,年老昏缪,不能記主名。

    且言:『法許禦史風聞言事者,所以廣聰明也。

    若必問其所從來,因而罪之,則後不得聞矣。

    甯從重谪,不忍塞天子之言路。

    』因極陳大臣朋黨專恣非朝廷福。

    修複言:『之奇初以大惡誣臣,本期朝廷更不推窮,即有行遣。

    及累加诘問,懼指出所說人姓名,朝廷推鞫,必見虛妄,所以諱而不言。

    臣忝列政府,動繫國體,不幸枉遭誣陷,惟賴朝廷推究虛實,使罪有所歸。

    』章凡三上,而充亦上章,乞朝廷力與辨正虛寔,明示天下,使門戶不緻枉受污辱。

    于是上複批付中書曰:『凡朝廷小有關失,故許傳議聞奏。

    豈有緻人大惡,便以風聞為托?宜令思永等不得妄引浮說,具傳達人姓名,并所聞因依,明據以聞。

    』思永與瑾同鄉,力為瑾諱,乃言:『臣待罪憲府,凡有所聞,合與僚屬商議,故對之奇說風聞之由。

    然暧昧無定,當戒之奇勿言,無所逃罪。

    』而之奇亦奏:『此事臣止得于思永,遂以上聞。

    如以臣不當用風聞言大臣事,臣甘與思永同貶。

    』故思永、之奇同降黜。

    上手诏賜修曰:『數日來,以言者污卿以大惡,朕曉夕在懷,未嘗舒釋。

    故數批出,诘其所從來,訖無以報。

    前日見卿文字,力要辨明,遂自引過。

    今日已令降黜,仍榜朝堂,使中外知其虛拟。

    事理既明,人疑亦釋,卿宜起視事如初,無恤前言。

    』它日,上謂吳奎曰:『蔣之奇敢言,而所言暧昧。

    既罪其妄,欲賞其敢。

    』奎曰:『賞罰難并行。

    』乃止。

     《墨吏·孫思恭傳》雲:思恭性不忤物,犯之不校。

    歐陽修初不知思恭,以為詐。

    及修為言者所攻,上将誅修,手诏密問思恭,思恭極力救解。

    《朱史》以為:『言者攻修,先帝加诘問。

    既辯明,賜手诏召之。

    』豈有誅修之意?遂删去。

    按:司馬光《日記》以之奇等奏付樞密院,後數日,乃複取入,密诏問思恭。

    必非《墨史》之妄,今仍掇取附見。

     壬申,尚書左丞、參知政事歐陽修為觀文殿學士、刑部郎中[2]、知亳州[3]。

    彭思永等既以論修貶,而知雜禦史蘇案、禦史吳申言猶不已,修亦三表乞罷,故命出守。

    初,英宗以疾未親政,太皇太後垂簾,修與二三大臣主國論,每簾前奏事或執政聚議,事有不合,未嘗不力争。

    台谏官至政事堂論事,事雖非己出,同列未及啟白,而修已直前折其短。

    士大夫建明利害及所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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