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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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皇帝
呂惠卿奸邪
治平四年七月乙末,著作佐郎、三司檢法官呂惠卿編校集賢院書籍。
惠卿,南安人,與王安石雅相好。
安石薦其才于曾公亮,公亮遂舉惠卿館職。
熙甯二年二月,王安石請以呂惠卿為制置條例司檢詳文字。
五月,上問王安石以蘇轼為人。
安石知轼素與己異,疑上亟用之也,因極稱呂惠卿,上許召見之。
惠卿最為安石所賢,初,至自江甯,即屢薦于上,事無大小,必與之謀,時人号安石為『孔子』,惠卿為『顔子』。
九月己卯,條例司檢詳官李常、呂惠卿看詳中書編修條例。
先是,王安石數為上言:『今中書乃政事之原,欲治法度,宜莫如中書最急。
必先擇人,令編修條例。
』上曰:『見在館職,無足與修法度者,唯呂惠卿材高。
朕嘗問呂公著,何不舉惠卿作禦史?公著言惠卿材雖高,然奸邪不可用。
朕見惠卿論事極有本末,召置講筵,公著說書,似不能到惠卿所到處。
』安石曰:『惠卿學術,豈特今人少比,似前世儒者未易拟議。
能學先王之道而能用者,臣獨見惠卿而已。
其材他日必為陛下用。
人所以言其奸邪者,以為阿附臣。
惠卿自為舉人,即與臣相從,非臣執政而後從臣也。
惠卿既有所附,誠于人少年降屈,雖與臣,亦未嘗降屈,以此□為人毀[1]。
』上曰:『惠卿負其材以取人怒,亦似其所短。
』安石曰:『惠卿非以其材敢有所矜傲,但于上無所附麗,在下無所結納而已。
』上曰:『如此即善。
』又曰:『小臣上殿應對倉徨,惠卿極從容,蓋其中有所蓄。
問之不窮,亦不懾。
』安石曰:『有道術之士,視外物固輕,亦何至有所攝?臣嘗以謂奸邪者,大抵皆内無所負之人。
若内有所負,亦何肯為奸邪?今有資财之人,尚不肯妄與人相毆搏,況于有道術之人,豈不自愛?』曾公亮亦稱惠卿有行義,上乃許用惠卿,又欲擇人,佥言李常。
上曰:『未見常,佥稱其有行義。
』上曰:『亦須是有材識,但行義之人,未必能修條例。
』安石稱常難比惠卿,然亦聰明,遂并用之。
甲申,條例司言:『本司檢詳官呂惠卿近差看詳編修中書條例。
惠卿自置局以來,詳知本末,故令兼本司職事。
』從之。
十月甲午朔,著作佐郎、編校集賢書籍呂惠卿為太子中允、崇政殿說書。
後九日,又加集賢校理。
初欲置惠卿經筵,曾公亮以為京官無例,須換朝官。
乃換中允。
公亮又曰:『經筵官不可複兼修條例。
』王安石以為無例,乃已。
己亥,翰林學士司馬光對延和殿,上因曆問群臣,至呂惠卿,光曰:『惠卿儉巧,非佳士,使王安石負謗于中外者,皆惠卿所為也。
近日不次進用,大不合衆心。
』上曰:『惠卿應對明辯,亦似美才。
』光曰:『惠卿誠有學辯慧,然用心不端,陛下更徐察之。
江充、李訓若無才,何以能動人主?』 閏十一月。
先是,禦史張戬言呂惠奸邪,不可在左右。
王安石曰:『戬所言惠卿奸邪有何狀?』上曰:『戬言嘗排司馬光令去。
』上又論毀惠卿者甚衆。
安石曰:『陛下于群臣當有所含垢,而臣之義亦當包荒,故于此亦有所難言,然在陛下,不可不察也。
』數日,安石又獨對,力陳惠卿所以被谮及谮者之情,并諸奸利事。
上然之。
十二月癸未,上謂王安石、韓绛曰:『呂公著言條例司近轉疏脫,所舉官皆是奴事呂惠卿得之,并非韓绛、王安石所識。
』安石曰:『自外舉者,誠非臣等所識,然取于衆議。
若謂奴事呂惠卿,則惠卿在條例司用事已來,幾日在外?人如何奴事得?』上又曰:『孫覺近日議論全别,稱張載學問不在呂惠卿下。
』覺專附呂公著。
安石曰:『令載鞫獄,自是陛下意,中書本不差。
』上曰:『本置校書,政欲如此差也。
』司馬光言呂惠卿奸邪,為安石謀主(詳見《論青苗法》)。
三年九月癸巳,著作佐郎、編修中書條例曾布為太子中允、崇政殿說書。
王安石嘗欲置其黨一二人于經筵,以防察奏對者。
呂惠卿既遭父喪,安石未知腹心所托。
布巧黠善迎合,安石悅之,欲以布代惠卿入侍經筵。
布資序甚淺,人尤不服,而布固辭,卒罷之。
乙未,太子中允、崇政殿說書曾布同判司農寺。
布尋奏改助役為免役,呂惠卿大恨之。
四年二月甲子[2],曾布檢正五房公事。
布每事白王安石,即行之。
或謂布當白兩參政,指馮京及王珪也。
布曰:『丞相已議,它用問彼為?俟敕出,令押字耳。
』 六年三月,命知制诰呂惠卿兼修撰國子監經義。
六月,呂惠卿判軍器監。
七月甲子,檢正中書五房公呂惠卿乞:『自今實封文字及于機密者,進奏官并諸司史傳報者以違制論。
承虛進事、謄報、交搆謗讪、扇惑人心者準此。
仍許人告,賞錢三百千,情重者奏裁,命官除名,餘人決配。
其知情及同撰人首告并免罪,仍支賞錢。
進奏官告獲,不候年滿,優與授官出職。
副知告獲與進奏官畫寫入告獲與副知上名,如止願請賞錢者,亦聽從之。
』 七年二月己巳朔,知制诰、檢正中書五房公事、判軍器監呂惠卿兼判司農寺[3]。
三月,曾布聞上數以市易苛細诘責中書,辛酉,對于崇政殿,具言曲折。
王安石言:『布與呂嘉問不足。
』于是有诏,令布與呂惠卿同根究市易務不便事。
安石意主嘉問[4],不以布言為是,故使惠卿居其間也。
又明日[5],惠卿至三司,召魏繼宗及行人問狀,無一有異辭者。
布即具陳行人所訴,并陳惠卿奸欺以聞。
四月。
上初以布言為是,已而中變,從惠卿請,送魏繼宗于開封府知[6]。
布又言雲雲。
上笑而颔之,謂布曰:『惠卿不免共事,不可與之喧争,于朝廷觀聽為失體。
』布退,與惠卿召行人于東府,再诘其所陳,如前不變。
而王安石懇求去位,引惠卿執政。
上既許之,乙酉,布複與惠卿會,惠卿頗有得色,诟罵行人及胥吏,以語侵布,布不敢校也。
丙戌,王安石罷相。
觀文殿大學士、吏部侍郎、知大名府韓绛依前官平章事、監修國史。
翰林學士、右正言兼侍講呂惠卿為右谏議大夫、參知政事。
戊子,诏韓绛居東府第一位,呂惠卿為第二位。
自是居東、西府八位不以次。
八月壬午,翰林學士、行起居舍人、權三司使曾布落職知饒州,以軍器監具布坐不覺察吏人,教令行戶添飾詞理,不應奏而奏也(詳見《市易務》)。
八年正月,谏議大夫馮京守本官知亳州,著作佐郎、秘閣校理王安國追毀出身以來文字,放歸田裡,汀州編管人鄭俠改英州,以惠卿
惠卿,南安人,與王安石雅相好。
安石薦其才于曾公亮,公亮遂舉惠卿館職。
熙甯二年二月,王安石請以呂惠卿為制置條例司檢詳文字。
五月,上問王安石以蘇轼為人。
安石知轼素與己異,疑上亟用之也,因極稱呂惠卿,上許召見之。
惠卿最為安石所賢,初,至自江甯,即屢薦于上,事無大小,必與之謀,時人号安石為『孔子』,惠卿為『顔子』。
九月己卯,條例司檢詳官李常、呂惠卿看詳中書編修條例。
先是,王安石數為上言:『今中書乃政事之原,欲治法度,宜莫如中書最急。
必先擇人,令編修條例。
』上曰:『見在館職,無足與修法度者,唯呂惠卿材高。
朕嘗問呂公著,何不舉惠卿作禦史?公著言惠卿材雖高,然奸邪不可用。
朕見惠卿論事極有本末,召置講筵,公著說書,似不能到惠卿所到處。
』安石曰:『惠卿學術,豈特今人少比,似前世儒者未易拟議。
能學先王之道而能用者,臣獨見惠卿而已。
其材他日必為陛下用。
人所以言其奸邪者,以為阿附臣。
惠卿自為舉人,即與臣相從,非臣執政而後從臣也。
惠卿既有所附,誠于人少年降屈,雖與臣,亦未嘗降屈,以此□為人毀[1]。
』上曰:『惠卿負其材以取人怒,亦似其所短。
』安石曰:『惠卿非以其材敢有所矜傲,但于上無所附麗,在下無所結納而已。
』上曰:『如此即善。
』又曰:『小臣上殿應對倉徨,惠卿極從容,蓋其中有所蓄。
問之不窮,亦不懾。
』安石曰:『有道術之士,視外物固輕,亦何至有所攝?臣嘗以謂奸邪者,大抵皆内無所負之人。
若内有所負,亦何肯為奸邪?今有資财之人,尚不肯妄與人相毆搏,況于有道術之人,豈不自愛?』曾公亮亦稱惠卿有行義,上乃許用惠卿,又欲擇人,佥言李常。
上曰:『未見常,佥稱其有行義。
』上曰:『亦須是有材識,但行義之人,未必能修條例。
』安石稱常難比惠卿,然亦聰明,遂并用之。
甲申,條例司言:『本司檢詳官呂惠卿近差看詳編修中書條例。
惠卿自置局以來,詳知本末,故令兼本司職事。
』從之。
十月甲午朔,著作佐郎、編校集賢書籍呂惠卿為太子中允、崇政殿說書。
後九日,又加集賢校理。
初欲置惠卿經筵,曾公亮以為京官無例,須換朝官。
乃換中允。
公亮又曰:『經筵官不可複兼修條例。
』王安石以為無例,乃已。
己亥,翰林學士司馬光對延和殿,上因曆問群臣,至呂惠卿,光曰:『惠卿儉巧,非佳士,使王安石負謗于中外者,皆惠卿所為也。
近日不次進用,大不合衆心。
』上曰:『惠卿應對明辯,亦似美才。
』光曰:『惠卿誠有學辯慧,然用心不端,陛下更徐察之。
江充、李訓若無才,何以能動人主?』 閏十一月。
先是,禦史張戬言呂惠奸邪,不可在左右。
王安石曰:『戬所言惠卿奸邪有何狀?』上曰:『戬言嘗排司馬光令去。
』上又論毀惠卿者甚衆。
安石曰:『陛下于群臣當有所含垢,而臣之義亦當包荒,故于此亦有所難言,然在陛下,不可不察也。
』數日,安石又獨對,力陳惠卿所以被谮及谮者之情,并諸奸利事。
上然之。
十二月癸未,上謂王安石、韓绛曰:『呂公著言條例司近轉疏脫,所舉官皆是奴事呂惠卿得之,并非韓绛、王安石所識。
』安石曰:『自外舉者,誠非臣等所識,然取于衆議。
若謂奴事呂惠卿,則惠卿在條例司用事已來,幾日在外?人如何奴事得?』上又曰:『孫覺近日議論全别,稱張載學問不在呂惠卿下。
』覺專附呂公著。
安石曰:『令載鞫獄,自是陛下意,中書本不差。
』上曰:『本置校書,政欲如此差也。
』司馬光言呂惠卿奸邪,為安石謀主(詳見《論青苗法》)。
三年九月癸巳,著作佐郎、編修中書條例曾布為太子中允、崇政殿說書。
王安石嘗欲置其黨一二人于經筵,以防察奏對者。
呂惠卿既遭父喪,安石未知腹心所托。
布巧黠善迎合,安石悅之,欲以布代惠卿入侍經筵。
布資序甚淺,人尤不服,而布固辭,卒罷之。
乙未,太子中允、崇政殿說書曾布同判司農寺。
布尋奏改助役為免役,呂惠卿大恨之。
四年二月甲子[2],曾布檢正五房公事。
布每事白王安石,即行之。
或謂布當白兩參政,指馮京及王珪也。
布曰:『丞相已議,它用問彼為?俟敕出,令押字耳。
』 六年三月,命知制诰呂惠卿兼修撰國子監經義。
六月,呂惠卿判軍器監。
七月甲子,檢正中書五房公呂惠卿乞:『自今實封文字及于機密者,進奏官并諸司史傳報者以違制論。
承虛進事、謄報、交搆謗讪、扇惑人心者準此。
仍許人告,賞錢三百千,情重者奏裁,命官除名,餘人決配。
其知情及同撰人首告并免罪,仍支賞錢。
進奏官告獲,不候年滿,優與授官出職。
副知告獲與進奏官畫寫入告獲與副知上名,如止願請賞錢者,亦聽從之。
』 七年二月己巳朔,知制诰、檢正中書五房公事、判軍器監呂惠卿兼判司農寺[3]。
三月,曾布聞上數以市易苛細诘責中書,辛酉,對于崇政殿,具言曲折。
王安石言:『布與呂嘉問不足。
』于是有诏,令布與呂惠卿同根究市易務不便事。
安石意主嘉問[4],不以布言為是,故使惠卿居其間也。
又明日[5],惠卿至三司,召魏繼宗及行人問狀,無一有異辭者。
布即具陳行人所訴,并陳惠卿奸欺以聞。
四月。
上初以布言為是,已而中變,從惠卿請,送魏繼宗于開封府知[6]。
布又言雲雲。
上笑而颔之,謂布曰:『惠卿不免共事,不可與之喧争,于朝廷觀聽為失體。
』布退,與惠卿召行人于東府,再诘其所陳,如前不變。
而王安石懇求去位,引惠卿執政。
上既許之,乙酉,布複與惠卿會,惠卿頗有得色,诟罵行人及胥吏,以語侵布,布不敢校也。
丙戌,王安石罷相。
觀文殿大學士、吏部侍郎、知大名府韓绛依前官平章事、監修國史。
翰林學士、右正言兼侍講呂惠卿為右谏議大夫、參知政事。
戊子,诏韓绛居東府第一位,呂惠卿為第二位。
自是居東、西府八位不以次。
八月壬午,翰林學士、行起居舍人、權三司使曾布落職知饒州,以軍器監具布坐不覺察吏人,教令行戶添飾詞理,不應奏而奏也(詳見《市易務》)。
八年正月,谏議大夫馮京守本官知亳州,著作佐郎、秘閣校理王安國追毀出身以來文字,放歸田裡,汀州編管人鄭俠改英州,以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