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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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平、知制诰李清臣罰銅三十斤,端明殿學士司馬光、工部侍郎緻仕範鎮、知開封府錢藻、知審官東院陳襄、京東轉運使劉攽、淮南西路提點刑獄李常、知福州孫覺、知亳州曾華、知河中府王汾、知宗正丞劉摯、著作佐郎黃庭堅、衛尉寺丞戚秉道、正字吳琯、知考城縣盛僑[3]、知滕縣王安上、樂清縣令周攽、監仁和縣鹽稅杜子方[4]、監澶州酒稅顔複、選人陳珪[5]、錢世雄各罰銅二十斤。

    初,禦史台既以轼具獄上法寺,當徒二年。

    會赦當原,于是中丞李定言:『轼起于草野,垢賤之餘,朝廷待以郎官、館職,不為不厚。

    而乃怨未顯用,張意縱言,譏諷時政。

    自熙甯以來,陛下所造法度悉以為非。

    古之議令者,獨有死而無赦,況轼所著文字讪上惑衆,豈徒議令之比?乞特行廢絕,以釋天下之惑。

    』禦史舒亶又言:『驸馬都尉王诜收受轼譏諷朝政文字,原情議罪,實不容誅。

    王诜、王鞏、李清臣外,張方平而下凡二十二人,如盛僑,蓋皆略能誦說先王之言,辱在公卿士大夫之列,顧可置而不誅乎?』疏奏,轼等皆特責。

    獄事起,诜嘗屬轍密報轼,而轍不以告官,亦降黜焉。

    轼初下獄,方平及鎮皆上書救之,不報。

     朱本改墨本雲:轼坐久不得進怨望,凡上所施為,皆作詩诋讪,無所不至。

     轼既下獄,衆危之,莫敢正言者。

    直舍人院王安禮乘間進曰:『自古大度之君,不以語言谪人。

    按:轼文士,本以才自奮,謂位可立取。

    顧碌碌如此,其中不能無觖望。

    今一旦緻于法,恕後世謂不能容才。

    願陛下無庸竟其獄。

    』上曰:『朕固不深譴,特欲伸言者路耳。

    行為卿贳之。

    』既而戒安禮曰:『第去,勿漏言。

    轼前賈怨于衆,恐言者緣轼以害卿也。

    』始,安禮在殿廬見禦史中丞李定,問轼安否狀。

    定曰:『轼與金陵相公論事不合,公幸毋營解,人将以為黨。

    』至是歸舍人院,遇谏官張璪,忿然作色曰:『公果救轼耶,何為诏趣其獄?』安禮不答。

    其後獄果緩,卒薄得其罪。

     三年三月庚寅,禦史滿中行言:『近論奏乞追寝翰林學士李清臣新命,未蒙施行。

    案:清臣前任京東提點刑獄,蘇轼在部中,親見轼輩悖慢怨謗,附下讪上,而不能制舉,則清臣失職之罪已在可誅,矧複與之更唱疊和,相與朋比,而怨怼譏謗之辭又特過之,固 治世之刑所不宜赦也。

    』不聽。

     四月辛亥,前绛州團練使、驸馬都尉王诜複慶州刺史,聽朝參。

    诜前坐蘇轼奪官,蜀國長公主久病,上欲慰主心,故特有是命。

    及上視主疾,問所欲,主但謝複诜官而已。

     七年正月辛酉,責授黃州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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