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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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采,陛下雖引而賓諸二府,徒使天下指臣為貪榮冒寵之人。
』乙酉,韓琦言:『河朔連歲豐稔,編戶安複。
兼臣已老病,願罷臣河北安撫使,止為大名府路安撫使。
』從之。
其實王安石怒琦言青苗事,欲以沮琦也。
庚寅,诏收還司馬光樞密副使告敕,仍舊職。
先是,上欲置光西府,王安石曰:『光雖好為異論,然其才豈能害政?但如光者,異論之人倚以為重。
今擢在高位,則是為異論之人立赤幟也。
光朝夕所與切磋琢磨者,乃劉攽、劉恕、蘇轼、蘇轍之徒而已。
觀近臣以其所主。
所主者如此,其人可知也。
』安石在告,上乃用光。
及安石複視事,因固辭,遂欲罷之。
曾公亮以為不可,曰:『青苗事,臣等數論奏。
』上曰:『此事何與于樞密副使?光不當以此辭。
』公亮乃已。
三月乙未,制置三司條例司言[2]:『群臣數言常平新法不便,令畫一申明,始知法意雲雲。
』條例司奏專疏駁韓琦所言,皆王安石自為之。
呂公著累奏乞罷提舉官,王安石讀至『取大臣章奏疏駁,巧為辨說,敷告天下』,上曰:『如此,則韓琦安得不動心乎?』安石曰:『朝廷作有理之法,今藩鎮逐條疏駁,而執法乃不以為非;方鎮作無理章奏,朝廷諄諄曉谕,而執法乃謂之巧為辨說,即非理之正。
言事官當逐條辨論其非,以開悟陛下之聰明可也。
今但為巧言辨說,而不見辨說之不當,則其情可見矣!』丙辰,右正言、直集賢院、同修起居注孫覺降知廣德軍。
初,曾公亮、陳升之、趙抃等皆以為開封府界散常平錢實有抑配。
上遣覺出案其事。
覺喜奉行,遂诏覺同開封府界提點、提舉官體量有無抑配以聞。
既而張戬言不當遣覺,覺亦奏疏辭行。
上批:『覺上殿稱「敢不虔奉诏命,即日治行」。
今乃反覆如此,付中書劾問。
』已而王安石獨對,言直可降黃,不須劾問。
初欲落修起居注,令歸館供職,安石謂不如與一小州或軍。
上曰:『留覺在此,必更鼓動流俗。
』遂有廣德之命,而體量官亦罷遣。
四月戊辰[3],诏:『禦史中丞呂公著,比大臣之抗章,因便坐之與對,乃誣方鎮有除惡之心,深駭予聞,乖事理之實。
可翰林侍讀學士、知颍州。
』初,上谕執政以:『呂公著自貢院出,上殿言朝廷摧沮韓琦太甚,将興晉陽之甲,以除君側之惡。
』王安石怨公著叛己,用此為罪。
及中書呈公著責官诰詞,宋敏求但雲『敷陳失實,援據非宜。
』安石怒,請明著罪狀。
陳升之不可,曰:『如此,使琦何以自安?』安石曰:『公著誣琦,于琦何損?如向日谏官言升之媚内臣以求兩府,朝廷豈以此遂廢升之?』皆俛首不敢對。
或謂孫覺嘗為上言:『今藩政大臣如此論列,而遭枉辱。
若唐末五代之際,必有興晉陽之甲,以除君側之惡者矣。
』上誤記,以為公著也。
己卯,右谏議大夫、參知政事趙抃為資政殿學士、知杭州。
王安石更張政事,抃屢言其不便。
及安石家居求去,上谕執政罷青苗法。
抃欲俟安石參假,由是新法不罷。
抃大悔恨,乃上言,乞罷諸路提舉官,因累章乞罷,遂命出守。
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裡行程颢權發遣京西路同提點刑獄。
颢先上疏雲[4]:『臣奉職不肖,論議無補。
望允前奏,早賜降責。
』故罷。
辛巳[5],右谏議大夫、知制诰宋敏求言:『中書送李定除監察禦史裡行詞頭,伏以禦史之官,舊制,須太常博士經兩任通判,方許奏舉。
景祐初,以資任相當者少,許舉通判未滿任者[6]。
去歲驟用京,今又幕職官驟升朝著,處糾繩之地,臣恐弗循官制之舊,未厭群議,其詞頭未敢具草。
』且以疾辭知制诰。
壬午,敏求罷知制诰。
诏右正言、秘閣校理李常落職,為太常博士、通判滑州。
常言:『散青苗錢,流毒四海。
又州縣有錢未嘗出,而徒使民入息者。
』上令具州縣官吏姓名,至五六,終不肯具,而求罷職,故绌。
上批:『監察禦史裡行張戬侵侮柄臣,誣罔事實。
王子韶外要守正之名,内懷朋奸之實,所入章疏,與面奏事前後反覆不一。
并落職知縣。
戬江陵府公安,子韶江甯府上元。
』戬屢言青苗不便,最後上疏曰:『近乞罷制置司及諸路使者。
』并言散錢取利為害,及王安石處事乖謬,專為聚斂,好勝遂非,狠愎日甚;呂惠卿險薄奸兇,尚留君側。
而曾公亮、陳升之、趙抃等心知其非,依違不斷,觀望畏避,颠危莫扶。
初,戬、子韶皆以知縣資序為禦史,至是曾公亮請皆以為通判,王安石不可。
上從安石議。
戬既上疏。
又詣中書力争,辭氣甚厲。
公亮俛首不答。
安石以扇掩面而笑,戬怒曰:『參政笑戬,戬亦笑參政!參政所為豈但戬笑?天下誰不笑者?』陳升之解曰:『察院不須如此。
』戬顧曰:『隻相公,得為無過耶?』退即家居待罪。
其日,遂與子韶同绌。
侍禦史知雜事陳襄同修起居注,罷知雜事。
襄累奏乞罷青苗法,既而有旨,召襄試知制诰于中書。
襄以言不行,辭不就試,乞補外。
王安石請用為集賢殿修撰、陝西轉運使,命
』乙酉,韓琦言:『河朔連歲豐稔,編戶安複。
兼臣已老病,願罷臣河北安撫使,止為大名府路安撫使。
』從之。
其實王安石怒琦言青苗事,欲以沮琦也。
庚寅,诏收還司馬光樞密副使告敕,仍舊職。
先是,上欲置光西府,王安石曰:『光雖好為異論,然其才豈能害政?但如光者,異論之人倚以為重。
今擢在高位,則是為異論之人立赤幟也。
光朝夕所與切磋琢磨者,乃劉攽、劉恕、蘇轼、蘇轍之徒而已。
觀近臣以其所主。
所主者如此,其人可知也。
』安石在告,上乃用光。
及安石複視事,因固辭,遂欲罷之。
曾公亮以為不可,曰:『青苗事,臣等數論奏。
』上曰:『此事何與于樞密副使?光不當以此辭。
』公亮乃已。
三月乙未,制置三司條例司言[2]:『群臣數言常平新法不便,令畫一申明,始知法意雲雲。
』條例司奏專疏駁韓琦所言,皆王安石自為之。
呂公著累奏乞罷提舉官,王安石讀至『取大臣章奏疏駁,巧為辨說,敷告天下』,上曰:『如此,則韓琦安得不動心乎?』安石曰:『朝廷作有理之法,今藩鎮逐條疏駁,而執法乃不以為非;方鎮作無理章奏,朝廷諄諄曉谕,而執法乃謂之巧為辨說,即非理之正。
言事官當逐條辨論其非,以開悟陛下之聰明可也。
今但為巧言辨說,而不見辨說之不當,則其情可見矣!』丙辰,右正言、直集賢院、同修起居注孫覺降知廣德軍。
初,曾公亮、陳升之、趙抃等皆以為開封府界散常平錢實有抑配。
上遣覺出案其事。
覺喜奉行,遂诏覺同開封府界提點、提舉官體量有無抑配以聞。
既而張戬言不當遣覺,覺亦奏疏辭行。
上批:『覺上殿稱「敢不虔奉诏命,即日治行」。
今乃反覆如此,付中書劾問。
』已而王安石獨對,言直可降黃,不須劾問。
初欲落修起居注,令歸館供職,安石謂不如與一小州或軍。
上曰:『留覺在此,必更鼓動流俗。
』遂有廣德之命,而體量官亦罷遣。
四月戊辰[3],诏:『禦史中丞呂公著,比大臣之抗章,因便坐之與對,乃誣方鎮有除惡之心,深駭予聞,乖事理之實。
可翰林侍讀學士、知颍州。
』初,上谕執政以:『呂公著自貢院出,上殿言朝廷摧沮韓琦太甚,将興晉陽之甲,以除君側之惡。
』王安石怨公著叛己,用此為罪。
及中書呈公著責官诰詞,宋敏求但雲『敷陳失實,援據非宜。
』安石怒,請明著罪狀。
陳升之不可,曰:『如此,使琦何以自安?』安石曰:『公著誣琦,于琦何損?如向日谏官言升之媚内臣以求兩府,朝廷豈以此遂廢升之?』皆俛首不敢對。
或謂孫覺嘗為上言:『今藩政大臣如此論列,而遭枉辱。
若唐末五代之際,必有興晉陽之甲,以除君側之惡者矣。
』上誤記,以為公著也。
己卯,右谏議大夫、參知政事趙抃為資政殿學士、知杭州。
王安石更張政事,抃屢言其不便。
及安石家居求去,上谕執政罷青苗法。
抃欲俟安石參假,由是新法不罷。
抃大悔恨,乃上言,乞罷諸路提舉官,因累章乞罷,遂命出守。
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裡行程颢權發遣京西路同提點刑獄。
颢先上疏雲[4]:『臣奉職不肖,論議無補。
望允前奏,早賜降責。
』故罷。
辛巳[5],右谏議大夫、知制诰宋敏求言:『中書送李定除監察禦史裡行詞頭,伏以禦史之官,舊制,須太常博士經兩任通判,方許奏舉。
景祐初,以資任相當者少,許舉通判未滿任者[6]。
去歲驟用京,今又幕職官驟升朝著,處糾繩之地,臣恐弗循官制之舊,未厭群議,其詞頭未敢具草。
』且以疾辭知制诰。
壬午,敏求罷知制诰。
诏右正言、秘閣校理李常落職,為太常博士、通判滑州。
常言:『散青苗錢,流毒四海。
又州縣有錢未嘗出,而徒使民入息者。
』上令具州縣官吏姓名,至五六,終不肯具,而求罷職,故绌。
上批:『監察禦史裡行張戬侵侮柄臣,誣罔事實。
王子韶外要守正之名,内懷朋奸之實,所入章疏,與面奏事前後反覆不一。
并落職知縣。
戬江陵府公安,子韶江甯府上元。
』戬屢言青苗不便,最後上疏曰:『近乞罷制置司及諸路使者。
』并言散錢取利為害,及王安石處事乖謬,專為聚斂,好勝遂非,狠愎日甚;呂惠卿險薄奸兇,尚留君側。
而曾公亮、陳升之、趙抃等心知其非,依違不斷,觀望畏避,颠危莫扶。
初,戬、子韶皆以知縣資序為禦史,至是曾公亮請皆以為通判,王安石不可。
上從安石議。
戬既上疏。
又詣中書力争,辭氣甚厲。
公亮俛首不答。
安石以扇掩面而笑,戬怒曰:『參政笑戬,戬亦笑參政!參政所為豈但戬笑?天下誰不笑者?』陳升之解曰:『察院不須如此。
』戬顧曰:『隻相公,得為無過耶?』退即家居待罪。
其日,遂與子韶同绌。
侍禦史知雜事陳襄同修起居注,罷知雜事。
襄累奏乞罷青苗法,既而有旨,召襄試知制诰于中書。
襄以言不行,辭不就試,乞補外。
王安石請用為集賢殿修撰、陝西轉運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