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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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驗有無不同,結罪保明以聞。

    』履、舜舉至台,與潤甫、确等坐簾下,引囚于前,讀示欵狀,令實則書實,虛則陳冤。

    前此确屢問,因有變詞者辄笞掠。

    及是,囚不知其為诏使也,畏獄吏之酷,不敢不承,獨窦革翻異。

    驗考掠之痕,則無之。

    履、舜舉還奏,上頗不直潤甫等言。

    乙卯,蔡确為右谏議大夫、權禦史中丞。

    中丞鄧潤甫落職、知撫州,上官均責授光祿寺丞、知光澤縣。

    潤甫責辭雲:『奏事不實,奉憲失中。

    言涉诋欺,内懷顧避。

    』均雲:『不務審知,苟為朋附。

    俾加閱實,不知所言。

    』先是,上别遣黃履及李舜舉赴禦史台鞫相州法司獄[11],确知上意不直潤甫等,即具奏:『潤甫不悅推見陳安民請求執政情節,責罵吏人,均亦在傍憤恚,見臣不與之同,潤甫便行公文雲:未敢上殿。

    次日卻聞因進讀留身,續又與均密自奏事,不令臣簽書,必以臣見其朋奸之迹,恐臣論列,故造飛語以中傷臣。

    蒙陛下遣黃履、李舜舉詣台審問,潤甫與均以聚廳引問罪人處,猶敢對使者交口紛紛,意欲開誘罪人翻異,而罪人了無異辭。

    履及舜舉備見。

    』上始亦疑相州獄濫及無辜,遣使訊之,乃不盡如潤甫等所言。

    确從而攻之,故皆坐貶。

    确遷中丞[12]。

    凡朝士系獄者,确令獄吏卒與之同室而處,同席而寝,飲食旋溷,共在一室。

    置大盆于前,凡饋食者,羹飯餅铒悉投其中,以杓勻攪,分飼之如犬豕,置不問,故系者幸其得問,無罪不承。

     六月辛酉,诏殿中丞陳安民追一官勒停,展三期叙;太常博士吳安特追一官,免勒停沖替;前檢正中書刑房公事劉奉世落直史館,免勒停,監陳州糧料院;詳斷官窦革追一官勒停;詳議官周孝恭、大理評事文及甫并沖替。

    安民嘗官相州,坐與失入死罪,屬及甫言于宰相吳充;安持坐受及甫屬以谕奉世;奉世坐谕法官令指定不須作失入;革、孝恭坐定為非失入,其牽連得罪者又數十人,充釋不問。

    周清遷一官。

    初,蔡确斷勘是獄,欲鍛煉以傾充。

    既為中丞,遂收系及甫。

    及甫懼,即如安民前欵稱嘗白充,諾之。

    且稱嘗屬充子安持。

    确又收奉世。

    奉世先為樞密院檢詳,充自樞密使拜相,奏奉世檢正中書,充雅信重之。

    确令大理官吏稱受奉世風旨,欲出安民罪。

    奉世懼,亦稱于起居日嘗受安持屬。

    确又欲收安持,诏第令即訊。

    安持恐被收,亦稱嘗屬奉世。

    時三司使李承之、戶部副使韓宗彥皆上所厚,忠彥,琦子,而承之嘗為都檢正,确皆令囚引之。

    承之知之,數為上言确險陂之情,上意稍解,趣使結正。

    于是獄成,忠彥猶贖銅十斤。

    充上表乞罷相,及阖門待罪者三四。

    上趣遣中使召出,令視事。

    确屢率言事官登對,言罪安持太輕。

    上曰:『子弟為親識請托,不得已而應之,此亦常事,何足深罪?卿輩但欲共攻吳充去之,此何意也!』以确所彈奏劄還之,言者乃已。

     墨本雲:獄成,人以為冤。

    朱本削去。

    今詳述其事,則冤事自見也。

     何正臣誣呂公著 元豐元年六月,前國子監丞陳世儒毆婢逃,且告世儒及其妻李氏與群婢共害其母張。

    诏開封府鞫之。

    世儒,執中子也。

     三年二月壬戌[13],诏知濠州、秘書監、集賢院學士蘇頌歸班,群牧判官、都官郎中龐元英送審官東院,大理評事呂希亞[14]、贊善大夫晏靖并沖替。

    頌坐前知開封府鞫陳世儒事,而元英詣頌偵問,頌嘗酧對,但言其情狀極醜惡,刑名未可知。

    法寺當頌、元英以不應為從重,希亞與靖亦嘗偵問[15],後坐報上不實。

    始頌鞫世儒,獄具,辄為法官所駁。

    或謂頌欲寬世儒夫妻。

    上诘頌,且曰:『無縱有罪。

    』頌對曰:『事在有司,臣固不敢谕之使重。

    』诏移獄于大理。

    大理因言:『頌嘗受呂公著請求。

    』遣官即訊于濠州,而世儒獄又移付禦史台。

    頌自濠赴台置對,禦史曰:『君素長者,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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