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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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癸亥,上謂王安石曰:『宿衛親事官有擊指揮使傷首者,而主名未立。
宿 衛法不可以不急變革。
』安石曰:『臣固嘗論此,此固易變,但要措置有方。
』 陳瓘論曰:安石欲變宿衛之法,先于經義創立新說,然後造為神考聖訓,謂當急變其法。
蓋托于先訓,則可以為聖王遵行;文以經術,則可以禁士大夫之竊議。
二者行于前,三衛作于後,漸危根本,忠義寒心。
人皆獨罪于一京,安知謀發于私史?若非陛下守藝祖之宏規,循累朝之成憲,使彼二書之說以叙行之,今日不知其如何矣! 十月甲戌,并龍衛三十九指揮為二十指揮。
庚寅,上曰:『裁并軍營,凡省軍員四千餘人,此十萬軍之資也。
若訓練既精,人得其用,不惟勝敵,兼亦省财。
』王安石等曰:『累歲以來,陛下選用使臣,專令訓練。
間禦便殿,躬親試閱。
賞罰既明,士卒知勸。
觀其技藝之精,一人可敵數夫,此實國家安危所系也。
』安石又言:『并營練卒事既有效,凡此皆無害于人,而不道者乃妄相扇動。
』上曰:『須漸定去之。
』安石曰:『今已帖息矣。
』 八年三月乙卯,閱諸軍轉員,三日止。
舊制,捧日都虞候四人,至是五人,而馬軍都指揮使但阙骁騎一人,以捧日一人補骁騎軍主,餘四人如故,則以次軍分皆不得遷。
乃補四人者,并為馬步軍副都軍頭。
又以龍衛、拱聖、骁騎、武騎、甯朔、神騎舊百三十一指揮,後省五十指揮,而兼管馬軍。
指揮使以下已補八十一指揮正額外,數猶有餘,乃于所省指揮内未移并者四十三指揮,且置下名指揮使、副使各一人、軍使三人,以次第遷。
元豐二年六月,诏捧日、龍衛、鈯直、左射指揮均撥人捧日、龍衛諸指揮更不補人。
其四指揮請受錢帛等,委群牧司;糧草委提點倉場司封樁。
八年三月,凡禁軍之最親近者執事殿陛,宿衛官省扈從乘輿,号諸班直。
非諸班直,隸于禦前忠佐軍頭司、皇城司、骐骥院,餘軍皆以守京師,備征戍。
其出戍邊或諸州更戍者,謂之屯駐;非戊諸州而隸于總管司者,謂之駐泊;非屯駐、駐泊而以籴賤留便廪給,謂之就糧;諸司募者曰役兵;諸州募者曰本城廂兵;教閱者為教閱廂兵;蕃人内附糾合其人而用之者曰蕃兵;什伍其民而教之武事曰民兵。
熙甯、元豐之間,兵制大備矣。
此《兵志》首篇新叙,今掇取附見。
凡禁軍,奉錢千為上軍,五百以上為中軍,以下為下軍。
其賞罰遷叙視此為等。
其政令掌于樞密院,歲以秋月校其藝能而賞勸之。
熙甯之籍天下禁軍凡五十六萬八千六百八十八人,元豐之籍六十一萬二千二百四十三人。
初,上即位,總治平之兵一百十六萬一千,而禁軍步、騎六十六萬三千,校慶曆之籍減幾十萬,開寶增至七十萬二千。
上患兵冗,邦用不繼,始議銷并,及親制選練修飾武備之法甚衆。
一日,顧謂輔臣曰:『前世為亂者,皆無賴不逞之人。
藝祖平定天下,悉招聚之,刺以為兵,連營以居,什伍相制。
節以軍法,厚祿其長,使自愛重。
付以生殺。
寓威于階級之間,使不得動。
既無敢為非,因取其力以衛養良民,俾各安田裡,所以太平之業定而無叛民,自古未有及此者。
藝祖養兵止二十二萬餘,諸道十餘萬。
使京師之兵民以制諸道,而無外亂;合諸道之兵足以當京師,則無内變。
内外相制,無偏重之患。
天下承平百有餘年,蓋本于此。
』初,上欲省兵,王安石對曰:『揀練募兵,而鼓舞三路之民習兵,則兵可省。
』其後遂什伍畿甸之民以為保甲,諸路亦以次推行。
元豐中,義勇、保甲遂上番,以代禁衛,其巡檢、縣尉司所省募兵數萬。
诏阙額弗補者,會其财費儲之,專以待武備之用。
自後民兵數遂逾募兵,而國用纾。
又議欲擇民之材武者,若唐府兵,蕃以上備宿衛。
事雖未行,然其規模宏遠矣。
此《兵志》首篇所雲,今附見,須詳考存兵數也。
國朝以備戰衛為禁軍,以給徒役為廂軍,各隸其州之本城內,總于侍衛司,而尚書兵部掌其政令。
因事立名者,各隸于其部。
又以廂軍教閱者,始号廂禁軍,後皆以為下禁車【傑按:車,疑為"軍"之誤。
】。
其給始于諸司者,亦各以其事役屬焉。
熙甯三年,诏以禁軍分五都法檢治廂軍。
其後禁軍或降剩員,或升階以備廂軍。
諸路力役之事廣,則間诏增募。
而京西轉運司所募,多至三萬人。
陝西減額五千人,亦至三萬人。
河朔流民寓京東者,如舊制募士教閱,以為忠果二十指揮,分隸河北總管。
以除道恤饑、河北及熙河路修城壘,河北所募五千人,熙河亦三個人。
修京城,以廢馬監兵置廣固、保忠凡十指揮,亦五千人。
湖南徭人平,戎、泸軍興,化河轉漕,又皆增置。
大抵熙甯、元豐之間,廂軍之數,視祖宗時蓋衆矣。
自五代後,凡國之役皆調于民,故民以勞弊。
宋有天下,悉役廂軍,凡役非工徒營繕,民無與焉,故天下民力完固,承平百年。
校勘記 [1]條例司 原本作『條理司』,據文意改。
[2]粜籴 原本脫『粜』字,據《續長編拾補》卷四補。
[3]檢詳文字 原本作『檢詳定官』,據《續長編拾補》卷五改。
[4]羅拯 原本作『羅極』,《續長編拾補》卷五沿原本之誤而誤。
茲據《隆慶儀真縣志》發運使題名改。
見拙著《宋代路分長官通考》。
[5]比數 原本『比』字作墨丁,《續長編拾補》卷六将此墨丁删去。
茲據文意補『比』字。
[6]亦以為虞 原本作『不以為虞』,義不通,據《續長編拾補》卷六改。
[7]丙寅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二二八補。
[8]郵傳 原本作『部傳』,據《長編》卷二二八改。
[9]堤防 原本作『提防』,據《長編》卷二二八改。
[10]他役 原本作『他後』,據《長編》卷二二八改。
[11]甯淮 原本作『甯武淮』,衍一『武』字,據《長編》卷二二八删。
[12]杞□棄市 《長編》卷三二九無墨丁,直書『杞棄市』。
宿 衛法不可以不急變革。
』安石曰:『臣固嘗論此,此固易變,但要措置有方。
』 陳瓘論曰:安石欲變宿衛之法,先于經義創立新說,然後造為神考聖訓,謂當急變其法。
蓋托于先訓,則可以為聖王遵行;文以經術,則可以禁士大夫之竊議。
二者行于前,三衛作于後,漸危根本,忠義寒心。
人皆獨罪于一京,安知謀發于私史?若非陛下守藝祖之宏規,循累朝之成憲,使彼二書之說以叙行之,今日不知其如何矣! 十月甲戌,并龍衛三十九指揮為二十指揮。
庚寅,上曰:『裁并軍營,凡省軍員四千餘人,此十萬軍之資也。
若訓練既精,人得其用,不惟勝敵,兼亦省财。
』王安石等曰:『累歲以來,陛下選用使臣,專令訓練。
間禦便殿,躬親試閱。
賞罰既明,士卒知勸。
觀其技藝之精,一人可敵數夫,此實國家安危所系也。
』安石又言:『并營練卒事既有效,凡此皆無害于人,而不道者乃妄相扇動。
』上曰:『須漸定去之。
』安石曰:『今已帖息矣。
』 八年三月乙卯,閱諸軍轉員,三日止。
舊制,捧日都虞候四人,至是五人,而馬軍都指揮使但阙骁騎一人,以捧日一人補骁騎軍主,餘四人如故,則以次軍分皆不得遷。
乃補四人者,并為馬步軍副都軍頭。
又以龍衛、拱聖、骁騎、武騎、甯朔、神騎舊百三十一指揮,後省五十指揮,而兼管馬軍。
指揮使以下已補八十一指揮正額外,數猶有餘,乃于所省指揮内未移并者四十三指揮,且置下名指揮使、副使各一人、軍使三人,以次第遷。
元豐二年六月,诏捧日、龍衛、鈯直、左射指揮均撥人捧日、龍衛諸指揮更不補人。
其四指揮請受錢帛等,委群牧司;糧草委提點倉場司封樁。
八年三月,凡禁軍之最親近者執事殿陛,宿衛官省扈從乘輿,号諸班直。
非諸班直,隸于禦前忠佐軍頭司、皇城司、骐骥院,餘軍皆以守京師,備征戍。
其出戍邊或諸州更戍者,謂之屯駐;非戊諸州而隸于總管司者,謂之駐泊;非屯駐、駐泊而以籴賤留便廪給,謂之就糧;諸司募者曰役兵;諸州募者曰本城廂兵;教閱者為教閱廂兵;蕃人内附糾合其人而用之者曰蕃兵;什伍其民而教之武事曰民兵。
熙甯、元豐之間,兵制大備矣。
此《兵志》首篇新叙,今掇取附見。
凡禁軍,奉錢千為上軍,五百以上為中軍,以下為下軍。
其賞罰遷叙視此為等。
其政令掌于樞密院,歲以秋月校其藝能而賞勸之。
熙甯之籍天下禁軍凡五十六萬八千六百八十八人,元豐之籍六十一萬二千二百四十三人。
初,上即位,總治平之兵一百十六萬一千,而禁軍步、騎六十六萬三千,校慶曆之籍減幾十萬,開寶增至七十萬二千。
上患兵冗,邦用不繼,始議銷并,及親制選練修飾武備之法甚衆。
一日,顧謂輔臣曰:『前世為亂者,皆無賴不逞之人。
藝祖平定天下,悉招聚之,刺以為兵,連營以居,什伍相制。
節以軍法,厚祿其長,使自愛重。
付以生殺。
寓威于階級之間,使不得動。
既無敢為非,因取其力以衛養良民,俾各安田裡,所以太平之業定而無叛民,自古未有及此者。
藝祖養兵止二十二萬餘,諸道十餘萬。
使京師之兵民以制諸道,而無外亂;合諸道之兵足以當京師,則無内變。
内外相制,無偏重之患。
天下承平百有餘年,蓋本于此。
』初,上欲省兵,王安石對曰:『揀練募兵,而鼓舞三路之民習兵,則兵可省。
』其後遂什伍畿甸之民以為保甲,諸路亦以次推行。
元豐中,義勇、保甲遂上番,以代禁衛,其巡檢、縣尉司所省募兵數萬。
诏阙額弗補者,會其财費儲之,專以待武備之用。
自後民兵數遂逾募兵,而國用纾。
又議欲擇民之材武者,若唐府兵,蕃以上備宿衛。
事雖未行,然其規模宏遠矣。
此《兵志》首篇所雲,今附見,須詳考存兵數也。
國朝以備戰衛為禁軍,以給徒役為廂軍,各隸其州之本城內,總于侍衛司,而尚書兵部掌其政令。
因事立名者,各隸于其部。
又以廂軍教閱者,始号廂禁軍,後皆以為下禁車【傑按:車,疑為"軍"之誤。
】。
其給始于諸司者,亦各以其事役屬焉。
熙甯三年,诏以禁軍分五都法檢治廂軍。
其後禁軍或降剩員,或升階以備廂軍。
諸路力役之事廣,則間诏增募。
而京西轉運司所募,多至三萬人。
陝西減額五千人,亦至三萬人。
河朔流民寓京東者,如舊制募士教閱,以為忠果二十指揮,分隸河北總管。
以除道恤饑、河北及熙河路修城壘,河北所募五千人,熙河亦三個人。
修京城,以廢馬監兵置廣固、保忠凡十指揮,亦五千人。
湖南徭人平,戎、泸軍興,化河轉漕,又皆增置。
大抵熙甯、元豐之間,廂軍之數,視祖宗時蓋衆矣。
自五代後,凡國之役皆調于民,故民以勞弊。
宋有天下,悉役廂軍,凡役非工徒營繕,民無與焉,故天下民力完固,承平百年。
校勘記 [1]條例司 原本作『條理司』,據文意改。
[2]粜籴 原本脫『粜』字,據《續長編拾補》卷四補。
[3]檢詳文字 原本作『檢詳定官』,據《續長編拾補》卷五改。
[4]羅拯 原本作『羅極』,《續長編拾補》卷五沿原本之誤而誤。
茲據《隆慶儀真縣志》發運使題名改。
見拙著《宋代路分長官通考》。
[5]比數 原本『比』字作墨丁,《續長編拾補》卷六将此墨丁删去。
茲據文意補『比』字。
[6]亦以為虞 原本作『不以為虞』,義不通,據《續長編拾補》卷六改。
[7]丙寅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二二八補。
[8]郵傳 原本作『部傳』,據《長編》卷二二八改。
[9]堤防 原本作『提防』,據《長編》卷二二八改。
[10]他役 原本作『他後』,據《長編》卷二二八改。
[11]甯淮 原本作『甯武淮』,衍一『武』字,據《長編》卷二二八删。
[12]杞□棄市 《長編》卷三二九無墨丁,直書『杞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