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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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皇帝 裁抑臣僚奏薦 熙甯元年九月。

    先是,殿中禦史裡行張唐英言:『仁宗以來,屢革京官之授。

    』知谏院吳申言:『今卿、監七十餘員,将來子孫盡奏京官,少卿、監、郎中帶職員郎共五百餘員,員外郎八百員。

    數年之後,盡遷郎中,将來奏薦,複倍于今。

    』同知谏院吳充言:『宮掖妃嫔恩例亦乞裁的。

    』都官員外郎龐元英言:『入官之弊,獨諸副使未甚裁損。

    』四狀并批送學士院,集兩制同詳定。

    丁亥,翰林學士承旨王珪等言:『舊制,宰相、使相子除将作監丞,弟兄、孫侄并授太祝、奉禮郎,親堂弟侄與守校書郎。

    今定宰相、使相奏親堂弟侄隻與試校書郎。

    舊制,大卿、監子與在京主簿,弟兄孫侄與試校書郎。

    今定大卿、監每次郊禮,親子與試校書郎一人,候該參選,并與注初等職官;弟兄孫侄降一等,内曾任知雜、省府副非責降者依舊。

    少卿、監子并與試校書郎,兄弟孫侄與齋郎。

    今定少卿、監每兩次郊禮,許奏一人,内曾任知雜、省副非責降者,依舊制。

    谏議大夫、待制、觀察使以上,兩遇郊禮,許奏子侄親一人。

    今定三遇郊禮許奏一人。

    舊制,諸妃遇聖節,奏親屬一人,每隔年許奏二人,郊禮許奏一人;嫔禦每遇郊禮各奏一人,兩遇聖節,與一次依南郊例。

    今定諸妃每遇聖節并南郊,隻奏一名,惟許奏有服親;淑儀、婕妤、貴人遇南郊,許奏小功以上親一人,位号别而資品同者,許此類奏薦。

    舊制,皇親妻兩遇郊禮,方許奏一人親伯叔兄弟侄。

    今定皇親妻更不許奏。

    舊制,郡、縣主遇郊禮,方許奏親生子與右班殿直,其夫之親屬及庶子,須兩遇郊禮,許奏薦一名與借職。

    今定郡、縣主遇郊禮,許奏親子一人,隻舉幕職。

    若奏孫及庶子,即兩遇郊禮許奏一人,更不許奏夫之親屬。

    舊制,臣僚之妻為國夫人者,遺表奏子孫恩澤。

    今定更不奏人。

    舊制,諸位将軍、諸司副使、樞密院諸房副承制以上,自轉授後,兩遇郊禮,方許奏薦。

    今定累奏不得過兩人。

    如被奏人亡沒,許别奏。

    其将軍、副使、路分都監以上,須人仕及三十年以上,系親民差遣,其見任監當,但曾曆親民非責降者亦同。

    舊制,公主每遇聖節、郊禮,許奏夫之親屬一人,并遇公主生日,許奏一人。

    今定大長公主、長公主、公主生日更不許奏,其遇聖節并郊禮所奏,依治平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條貫,須于有服之親。

    舊制,分司官兩省以上官遇郊禮,許奏子孫,仍舊例,止降等與恩澤,其郎中以上如遇郊禮,子孫并未有官者,特奏一名;其兩省以上緻仕遇郊禮,比分司官更降一等,并大兩省緻仕,依見任官所奏親疏施行。

    其降等與恩澤,即依舊制。

    今定分司、緻仕兩省以上,不許奏缌麻以下。

    舊制,兩府遇郊禮,奏醫人一名與四國子四門助教,不理選限,及教練使一名,憲銜逐次奉聖旨依理例,内教練使多奏作試銜,不理選限,及奏薦試銜,不理選限。

    人多卻用陳乞,奏換三班差使。

    殿侍舊許将合得轉官及其餘恩澤若人吏等出職,陳乞回授與親戚官者,今并乞不許回授。

    兩府初除及轉官罷任,各奏門下人吏恩澤,舊例多至十人以上,并乞減半。

    其兩省以上奏補子孫京官難減省,切緣有出身選人例,須五人與主,方得改轉京官。

    今奏補人便充京官遷轉,更無限礙,但監當六年便人親民,比之有出身選人,實為優幸。

    今乞奏補京官,并須本部通判、知州職司及内外兩省以上官四人奉舉,内仍有本轄官一人。

    兩任實滿六年,方人親民差遣,若奏補頒行人監當,有舉主二人、兩任六年者準此。

    』诏并從之。

     二年十二月癸亥朔,诏近降宗室授官條制外,其後妃、公主及臣僚蔭補親屬例有當裁定者,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後自今本服大功以上親,并與右侍禁、奉禮郎,小功左班殿直、試大理評事,缌麻右班殿直、試秘書省校書郎,異姓準此。

    有服女之婿,本服大功以上女右班殿直,小功女三班奉職,缌麻女三班借職。

    諸妃、大長公主至公主遇南郊,許奏有服親兩人,聖節更不許奏。

    使相子西頭供奉官,親孫弟侄與右侍禁,大功以下親三班奉職。

    樞密使、副使、宣徽、節度使子右侍禁,親孫弟侄右班殿直。

    大功奉職,小功以下親借職。

    六統軍、諸衛上将軍、節度觀察留後、觀察使、内客省使子左班殿直,親孫弟侄右班殿直,大功以下親借職,諸衛大将軍、内諸司使、樞密院諸房副承旨子奏職,親孫弟侄借職。

    大功以下親三班差使、殿直,缌麻以下親更不許奏。

    宰相、使相子大理評事,餘依舊宰相、樞密使、參知政事、樞密副使許奏有服外親,其待制、觀察使以上三次南郊許奏異姓準此。

    郎中以下該奏薦者,四次南郊許奏大功以下親一人。

    少卿、監以下更不許奏。

    缌麻親又照應省、府及職司等諸般職任差遣,各随正資序奏薦親屬外,其權及發遣者,班序、衣賜、雜給支賜等,并依正權官例,即不得依正人資序人例奏薦思澤。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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