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六十七
關燈
小
中
大
年十月壬子朔,中書言:『選人每因恩赦例與放選,以至奏補初任之人,年二十五以上試詩一首,方許注官,猶為無取。
其間有才能者,須俟及年,頗為淹滞。
中才以下,亦未嘗試其所學。
使之釐務,往往廢職。
及铨曹合注官人例,須判三道。
因循積弊,遂成虛文。
今欲應得替合守選人,歲限二月八日以前流内铨投狀,試斷案二道,或律令大義五道,或議三道。
差官同铨曹主判官撰試,同考試。
第為三等申中書。
上等免選注官人優等者,依判超例升資,無出身者賜出身。
如試不中或不能就試者,及三年與注官,即不得人縣令、司理、司法,其錄事參軍、司理、司法,仍自今更不試判,亦不免選。
即曆任有舉京官、職官、縣令五人者,與免試注官。
内得替合序官人,亦許依得替人例收試,奏補京朝官。
選人初出官,罷試詩。
年二十以上,許投狀乞試,依得放選等第即與差遣,優等賜出身,試不中或不能就試,如年及三十者,即與差遣。
其授官年已三十,即更三年聽出官二樂朝官展三年監當。
如曆任于合用舉主外更有二人,即免展年。
其今年以前奏授見年十五以上不能就試者依舊條,京朝官依上條展年。
』從之。
初,審官院、流内铨出官法試律及詩,而奏補人多,不能為之,人為代作,至寫紙球賣之,試者用此得出官,其弊頗多。
至是,乃更此法。
裁定宗室授官 熙甯元年九月丁酉,诏三司裁定宗室月料、嫁娶[1]、生日、郊禮給賜。
時京師百官月俸四萬餘缗,諸軍十一萬缗,而宗室七萬餘缗。
其生員、婚嫁、喪葬及歲時補洗雜賜與四季衣不在焉。
二年二月壬寅,樞密院言:『宗室乞子孫賜名授官。
』韓绛曰:『中書、樞密院當議定宗室之制,已有旨,候亮陰後商度。
今合施行。
』上曰:『此事甚大,須議,使今可行乃便。
』文彥博等各陳大旨,皆以親疏當有等降,若非立法,無以為經常久遠之計。
上曰:『祖宗時皆有近親,今用常時奏養賜予之例,誠宜裁定。
若以諸王嫡長世為南班官,其餘子授以三班職名,可否?』陳升之曰:『須依前代繼承之法,餘子殺其恩例、六世親盡,别為經制。
』绛曰:『此事乞專委屬臣下議論,須辨親疏立法,則不失陛下親親之意。
』彥博曰:『自古宗族犯法,恩有不聽者,臣下以義固争是也。
』上颔之。
三月壬辰,上問措置宗室事。
富弼曰:『此事誠當出于陛下,外人謀之,則為疏間親。
』公亮曰:『此亦當自外裁定。
』弼曰:『為之當以漸,恐緻紛纭。
』安石曰:『此事但欲于恩義間無傷,使彼可安而已,不論漸不漸也。
今欲裁減恩澤,何能免其紛纭?但陛下不為恤,則事可為也。
』上又問裁定親疏之宜,公亮以為當從上身為親疏。
上曰:『當以祖宗為限斷。
』安石曰:『以陛下身,即是以祖宗為限斷也。
』 九月,上謂陳升之、王安石曰:『今賦入非不多,隻是用度無節,如何節用?』升之、安石皆言兵及宗室之費。
十一月庚午,迩英講讀畢,上留司馬光,問以變更宗室法。
光封曰:『此誠當變更。
當宜以漸,不可急耳。
』甲戌,中書、樞密院言:『伏以祖宗受命百年,皇族日加蕃衍,而親疏之施,未有等衰,甄序其才,未能如古。
臣等今議定方今可行之制,宣祖、太祖、太宗之子,皆擇其後一人為宗,令世世封公,補環衛之官,以奉祭祀,不以服屬盡故殺其恩禮。
祖宗袒免親,将軍以下願出官者聽,仍先令經大宗正司投狀上聞,委大宗正選擇本宮尊長,同太學教授結罪保明才行堪與不堪任使,複委大宗正審察聞奏。
就試武官者,試讀律、寫家狀;就試文官者,試說一中經或論一首。
将軍換諸司副使、太常丞正率換内殿崇班、太子中允,并與州郡監當一任,無敗阙,與親民。
副率換西頭供奉官、大理評事監當一任滿,如職事幹集,操守修飾,即委本州長吏及監當同罪保明,與親民差遣。
無保明,即依外官條例[2]。
祖宗袒免親未賜名授官者,除右班殿直。
年十五與請受,二十許出官。
願文資者,與試銜知縣,并令監當考試。
及任滿有無保明,準上條以上出官,并特與支賜。
願鎖廳應舉者,依外官條例。
其袒免親更不賜名授官,隻許令應舉。
應進士者止試策論,明經者止習一大經,試大經、試大義及策。
初試考退不成文理者,餘令覆試,取合格者,以五分為限。
人數雖多,毋過五十人。
累經覆試不中年長者,當推恩量材錄用。
以上出官者,雖在外,俸錢依在京分數,許依審官、三班遷法指射差遣,仍許不拘遠近差注。
授文官者與進士出身,同鎖廳應用進士、明經舉,有出身人至員外郎,與遷左曹;宗室不出官者,祖宗元系磨勘,至正觀察使止,袒免親至遙郡防禦使止,非袒免親至遙郡刺史止。
袒免親見任官合奏薦子孫者,許以外官例奏薦。
袒免親以下見任官不出官父祖俱亡者,許在京置賃居第,仍許随處置産業;其出官者,置
其間有才能者,須俟及年,頗為淹滞。
中才以下,亦未嘗試其所學。
使之釐務,往往廢職。
及铨曹合注官人例,須判三道。
因循積弊,遂成虛文。
今欲應得替合守選人,歲限二月八日以前流内铨投狀,試斷案二道,或律令大義五道,或議三道。
差官同铨曹主判官撰試,同考試。
第為三等申中書。
上等免選注官人優等者,依判超例升資,無出身者賜出身。
如試不中或不能就試者,及三年與注官,即不得人縣令、司理、司法,其錄事參軍、司理、司法,仍自今更不試判,亦不免選。
即曆任有舉京官、職官、縣令五人者,與免試注官。
内得替合序官人,亦許依得替人例收試,奏補京朝官。
選人初出官,罷試詩。
年二十以上,許投狀乞試,依得放選等第即與差遣,優等賜出身,試不中或不能就試,如年及三十者,即與差遣。
其授官年已三十,即更三年聽出官二樂朝官展三年監當。
如曆任于合用舉主外更有二人,即免展年。
其今年以前奏授見年十五以上不能就試者依舊條,京朝官依上條展年。
』從之。
初,審官院、流内铨出官法試律及詩,而奏補人多,不能為之,人為代作,至寫紙球賣之,試者用此得出官,其弊頗多。
至是,乃更此法。
裁定宗室授官 熙甯元年九月丁酉,诏三司裁定宗室月料、嫁娶[1]、生日、郊禮給賜。
時京師百官月俸四萬餘缗,諸軍十一萬缗,而宗室七萬餘缗。
其生員、婚嫁、喪葬及歲時補洗雜賜與四季衣不在焉。
二年二月壬寅,樞密院言:『宗室乞子孫賜名授官。
』韓绛曰:『中書、樞密院當議定宗室之制,已有旨,候亮陰後商度。
今合施行。
』上曰:『此事甚大,須議,使今可行乃便。
』文彥博等各陳大旨,皆以親疏當有等降,若非立法,無以為經常久遠之計。
上曰:『祖宗時皆有近親,今用常時奏養賜予之例,誠宜裁定。
若以諸王嫡長世為南班官,其餘子授以三班職名,可否?』陳升之曰:『須依前代繼承之法,餘子殺其恩例、六世親盡,别為經制。
』绛曰:『此事乞專委屬臣下議論,須辨親疏立法,則不失陛下親親之意。
』彥博曰:『自古宗族犯法,恩有不聽者,臣下以義固争是也。
』上颔之。
三月壬辰,上問措置宗室事。
富弼曰:『此事誠當出于陛下,外人謀之,則為疏間親。
』公亮曰:『此亦當自外裁定。
』弼曰:『為之當以漸,恐緻紛纭。
』安石曰:『此事但欲于恩義間無傷,使彼可安而已,不論漸不漸也。
今欲裁減恩澤,何能免其紛纭?但陛下不為恤,則事可為也。
』上又問裁定親疏之宜,公亮以為當從上身為親疏。
上曰:『當以祖宗為限斷。
』安石曰:『以陛下身,即是以祖宗為限斷也。
』 九月,上謂陳升之、王安石曰:『今賦入非不多,隻是用度無節,如何節用?』升之、安石皆言兵及宗室之費。
十一月庚午,迩英講讀畢,上留司馬光,問以變更宗室法。
光封曰:『此誠當變更。
當宜以漸,不可急耳。
』甲戌,中書、樞密院言:『伏以祖宗受命百年,皇族日加蕃衍,而親疏之施,未有等衰,甄序其才,未能如古。
臣等今議定方今可行之制,宣祖、太祖、太宗之子,皆擇其後一人為宗,令世世封公,補環衛之官,以奉祭祀,不以服屬盡故殺其恩禮。
祖宗袒免親,将軍以下願出官者聽,仍先令經大宗正司投狀上聞,委大宗正選擇本宮尊長,同太學教授結罪保明才行堪與不堪任使,複委大宗正審察聞奏。
就試武官者,試讀律、寫家狀;就試文官者,試說一中經或論一首。
将軍換諸司副使、太常丞正率換内殿崇班、太子中允,并與州郡監當一任,無敗阙,與親民。
副率換西頭供奉官、大理評事監當一任滿,如職事幹集,操守修飾,即委本州長吏及監當同罪保明,與親民差遣。
無保明,即依外官條例[2]。
祖宗袒免親未賜名授官者,除右班殿直。
年十五與請受,二十許出官。
願文資者,與試銜知縣,并令監當考試。
及任滿有無保明,準上條以上出官,并特與支賜。
願鎖廳應舉者,依外官條例。
其袒免親更不賜名授官,隻許令應舉。
應進士者止試策論,明經者止習一大經,試大經、試大義及策。
初試考退不成文理者,餘令覆試,取合格者,以五分為限。
人數雖多,毋過五十人。
累經覆試不中年長者,當推恩量材錄用。
以上出官者,雖在外,俸錢依在京分數,許依審官、三班遷法指射差遣,仍許不拘遠近差注。
授文官者與進士出身,同鎖廳應用進士、明經舉,有出身人至員外郎,與遷左曹;宗室不出官者,祖宗元系磨勘,至正觀察使止,袒免親至遙郡防禦使止,非袒免親至遙郡刺史止。
袒免親見任官合奏薦子孫者,許以外官例奏薦。
袒免親以下見任官不出官父祖俱亡者,許在京置賃居第,仍許随處置産業;其出官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