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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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宅如外官之法。

    袒免女嫁,賜錢減半,婿與三班奉職;非袒免女,即量加給賜,更不與婿官。

    婿有官者,與免人遠,許依審官三一班院、流内铨法指射差遣班行,仍免短使。

    其袒免親娶妻,量加給賜。

    以上嫁娶,官司更不勘驗管勾。

    其非袒免親嫁娶,即依庶姓之法,毋得與非士族之家為姻婚。

    袒免親以外兩世貧無官者,量賜田土,其孤幼無依及老貧失所者,不以世數所在具名聞奏,當議特加存恤。

    今所降新例内合具條件者,令所司議定聞奏。

    』 于是诏曰:『自我祖宗惇叙邦族,大則疏封于爵土,次則通籍于閨台,并留京師,參奉朝請。

    然而世叙寝遠,皇枝益蕃。

    屬有親疏,則恩有隆殺;才有賢否,則祿有重輕。

    今而一貫于周行,是亦奚分于流品?雖敦睦之道誠廣,而德施之義未周,故廷臣數言,宰司繼請,謂宜裁定,限以等彜。

    朕惟親戚之間,經史有訓,漢唐之世,典故具存。

    或以九族辨尊卑,或以五宗紀遠近,或聽推恩而分子弟,或許自試而效才能,或宗子之賢得從科舉,或諸王之女自主婚姻。

    盡前世之所行,顧當今之未備。

    況我朝制作,動法先王,豈宗室等衰,乃無定著?因俾群公之合議,将為一代之通規。

    載覽奏封,具陳條目,以謂祖宗昭穆,是宜世世之封;王公子孫,抑有親親之殺。

    若乃服屬之既竭,洎于才藝之并優,在随器以甄揚,使當官而勉懋。

    至于任子之令,通婚之儀,凡曰有司之常,一用外官之法。

    佥言既久,朕意何疑?告于将來,用頒明命。

    宜依中書、樞密所奏施行。

    』呂夷簡在仁宗時,宗室補環衛官,驟增廪給,其後費大而不可止。

    至韓琦為相,當議更之而不果。

    及上即位,遂欲改法,于是王安石為上具道措置之方。

    上曰:『祖宗之後,擇一人為宗。

    』或者曰:『若立嫡則人不服。

    朝廷法制,苟當于禮,豈患不服?』曾公亮、陳升之曰:『立子可也,不必分嫡庶。

    』安石曰:『今庶長得傳封爵,則嫡母私其子以害庶長者多矣。

    母害其子,法之所難加,而政之所難及。

    若嫡子得傳爵位,則庶長無禍。

    蓋于今立嫡,非但正統,亦所以安庶長也。

    』上曰:『善。

    』 十二月乙酉,诏:『近制,皇族非袒免以下,更不賜名授官,止令應舉。

    自今如生子及其死亡者,即關報遂袒下。

    襲公爵者,令各置籍,歲終上玉牒。

    所有其未出官者,依舊人大小學。

    』 三年二月丙寅,诏大宗正司置丞二員,以都官員外郎張稚圭知大宗正丞事。

    诏大宗正丞于芳林園置治所,給實俸,添支錢。

     六月癸酉,宗正寺言:『每歲正月一日,裝寫《仙源積慶圖》、《宗藩慶緒錄》各一本,供送龍圖、天章、寶文閣。

    今祖宗非袒免親,更不賜名授官,一依外官之法。

    合與不合修人圖冊,诏送禮院詳定。

    』禮院官言:『聖王之于其族,上殺下殺而殚于六世,所以明親疏之異也。

    親道雖盡,猶且記其源流,百世不紊,所以著世系之同也。

    親疏異,則恩禮不得不異;世系同,則圖籍不得不同。

    二者并行而不相悖,親親之義備矣。

    《禮》:四世缌麻,服之窮也。

    五世袒免,殺同姓也。

    六世,親屬竭矣。

    庶姓别于上而戚單于下。

    婚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别,綴之以食而弗殊。

    百世而婚姻不通,周道然也。

    鄭注:系之弗别,謂若今宗室屬。

    據漢宗正歲上名籍,與禮經合。

    又戶令皇宗祖廟雖毀,其子孫皆于宗正寺附籍,自外悉依百姓,惟每年總戶口帳送宗正寺。

    此則戶令之文,又與古制合。

    以此言之,遠近之恩,固宜有差降,而譜諜之記,不可以不存。

    況朝廷厘改皇族授官之制,而袒免外親統宗襲爵。

    進預科選,遷官給俸,事事優異,悉不與外官匹庶同法,是則屬雖疏而恩禮不絕。

    若圖籍湮落,則無以審其所從,而為遠久之證。

    所有祖宗非袒免親,欲乞依舊修,寫入《仙源積慶圖》、《宗藩慶緒錄》。

    在其外者,委宗正寺逐年取索附籍。

    』從之。

     十一月,禮院言:『袒免親出任外官,宜著姓名,降宣勅。

    或自上表。

    及代還京師,即上稱皇親,不著姓。

    』從之。

     裁定京官 考校磨勘改官附 熙甯元年六月。

    先是,谏官言:『選人到铨磨勘者衆,為壅并,遂至稽滞。

    蓋是舉官之數太多,不與引見轉官人數相當。

    乞先取京朝官員數著定,仍限定諸路保奏之數。

    』台官亦言:『今京朝官十倍景德之前,員多阙少,審官差遣。

    不行選人磨勘之法,故當漸有澄汰,不為限隔,使人無留滞咨怨之聲。

    』己未,诏:『諸道州、府、軍、監長吏奏舉選人更不裁減外,其通判奏舉選人,并令權罷。

    』壬戌,诏:『諸路轉運判官奏舉選人為京官,比提點刑獄,朝臣并減二人。

    』 九月,王珪等言兩省以上奏補子孫京官(詳見《裁定臣僚奏薦》)。

     十二月癸醜,诏:『選人以淹滞被舉,内該磨勘者,聽引見,與京官,餘依試身言書判人[3]。

    』注官被舉者凡三十七人,權夔州觀察推官蒲宗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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