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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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焉。
治平間,宗孟嘗上書言水災、地震,語斥大臣及宮禁宦寺。
既引見,上識其姓名,曰:『是嘗言水災、地震者耶?』于是宗孟又言:『向者大臣為法,以節約進士、經生之數。
舉天下而計之,三年之間,率常數千萬人而取三四百也。
又裁減任子之令,期歲而補者增而為三歲,三歲者增而為再郊;三丞告老之澤、十八道使者遷任之寵,例皆寝罷,大較比舊每歲,已有千餘人不占仕籍矣。
入仕之難既如此,既仕之後,又多為不可進之格以沮之,故舉職官之令行,而京官歲損者常百餘員,朝廷猶以為未也。
召見引對之際,又不用铨筅正律,不存祖宗故事,與奪無準,出于臨時,使天下有偶失之歎。
今年六月己未之诏,又令天下通判不得舉京官,轉運判官亦減其當舉之數,甚者又有增年遷秩之法、正郎限員之令,仕官而有可止之時,則人之為善,有可止之心矣。
方今所貴而寵用者,進士一科。
以進士言之,使天下之仕者,率三十而得京官,比及引年之日,不過為陛下中行郎中耳。
然而其間幾何而至此?其補奏而得仕、誦書而入官者,又豈人人四十而盡京官耶?治平之法,減京官以舉職官,使京朝官以上四年而磨勘。
持此之術而行之,十年仕路自清,吏員自少。
五十六年之弊欲一日去之,不亦遽乎?』 三年三月戊辰朔[4],命翰林學士呂公著、知制诰蘇頌與流内铨主判官試驗選人自言書判。
初議差公著等,上問執政試判故事,因曰:『此何足以見人材?』對曰:『誠然。
先朝有與京官者,實可惜。
』上以為然。
又因論近日改京官者多,對曰:『真宗以前,引見選人,或與循資,出于臨時。
』上曰:『如此,則是有幸不幸,須别更講求立法。
今入仕之路多,如科場,亦宜裁節。
人數既已多,取之而扼其進用,令人困窮,亦不為有理。
今欲裁減京官,當并科舉議之。
』 《日錄》載此事于三月二十五日,且雲:安石止欲與試判人循資。
曾公亮言:先朝與京官。
富弼言:今改先朝故事甚多,此亦不必用先朝例。
上以為然。
《元祐實錄》載此事于三月一日,事與《實錄》略同,但無富弼所言,切疑富弼亦未必有此言也。
弼以初十日方入見,初一日安得已言事上前?《實錄》既系之初一日,宜加删削。
朱本亦從墨本也。
二月,考課院言:『準诏定到考較知縣、縣令課法,在任斷獄平允,民無冤濫,賦稅及時了辦,不須追擾,及差役均平,并無論訴之人,及雖有論訴而無不當之理,在任能屏除盜賊,裡民安居,勸課力田,使野無曠土,又能振恤困窮,不緻流移,雖有流移之人,而多方招誘,複令歸業,一任之中,主客戶比舊籍稍有增衍,在任架閣庫書簿務令整齊,經提刑、轉連點檢别無散失,及興修水利、疏導積水,以利民田,能勸誘人戶種植桑棗。
天下州、軍委知州、通判每歲取索轄下得替知縣、縣令前項三條課績,兼依舊唐四善德義、清謹、公平、恪勤采逐。
人有上項事實,即參詳分為上、中、下三等,申本路轉運、提點刑獄司逐司類聚齊足,同共将一路所供三條課績、四善事實再行審定。
上、中、下三等内,有績狀尤異出于上等之外,則定為優等。
如政事昏缪出于下等之下者,即定為劣等,即不得将合在三等政事定優或劣。
其奏狀并限次年春季申奏到,送考課院看詳。
如所奏委得允當,即本院保明申奏。
其知縣、縣令依下項賞罰。
若所奏徇情,功過不實,及虛獎權要、固抑孤寒,其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及知州、通判并科違制之罪。
京朝官系優等人,到院日,與升在院人名次之上,仍令指射家便地差遣,及令中書記錄其姓名;其劣等人并降人監當。
選人系優等人,如到铨合該磨勘判成過铨日,令铨司與不依名次人甲引見改轉,合人京朝官近地差遣。
其未該磨勘者,如已係職官,并與循資;若系令錄,即與兩使職;如系試銜知縣,即亢遠小判司簿尉。
定到武臣知縣為上、下等之人,即乞比類上項賞罰施行。
』诏并從之。
四年四月壬午,中書言:『選人磨勘并酬獎、緻仕、改官,前後條制不一。
請自今令節度、觀察判官,六考進士太常丞,餘太子中舍;不及六考進士太子中允,餘著作佐郎;支使、掌書記、防禦、團練判官、六考進士太子中允,餘著作佐郎;不及六考進士著作佐郎,餘大理寺丞。
兩使推官、令錄事參軍、軍事判官、六考進士著作佐郎,餘大理寺丞;不及六考進士大理寺丞,餘衛尉寺丞;不及三考進士光祿寺丞,餘大理評事。
初等職官知縣、錄事參軍、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二八考進士大理寺丞,餘衛尉寺丞;不及六考進士光祿寺丞,餘大理評事;不及三考進士大理評事,餘奉禮郎;判司主簿、尉七考進士大理寺丞,餘衛尉寺丞;不及七考進士光祿寺丞,餘大理評事;不及五考進士大理評事,餘奉禮郎;不及三考進士奉禮郎,餘将作監主簿。
』從之。
裁抑宦
治平間,宗孟嘗上書言水災、地震,語斥大臣及宮禁宦寺。
既引見,上識其姓名,曰:『是嘗言水災、地震者耶?』于是宗孟又言:『向者大臣為法,以節約進士、經生之數。
舉天下而計之,三年之間,率常數千萬人而取三四百也。
又裁減任子之令,期歲而補者增而為三歲,三歲者增而為再郊;三丞告老之澤、十八道使者遷任之寵,例皆寝罷,大較比舊每歲,已有千餘人不占仕籍矣。
入仕之難既如此,既仕之後,又多為不可進之格以沮之,故舉職官之令行,而京官歲損者常百餘員,朝廷猶以為未也。
召見引對之際,又不用铨筅正律,不存祖宗故事,與奪無準,出于臨時,使天下有偶失之歎。
今年六月己未之诏,又令天下通判不得舉京官,轉運判官亦減其當舉之數,甚者又有增年遷秩之法、正郎限員之令,仕官而有可止之時,則人之為善,有可止之心矣。
方今所貴而寵用者,進士一科。
以進士言之,使天下之仕者,率三十而得京官,比及引年之日,不過為陛下中行郎中耳。
然而其間幾何而至此?其補奏而得仕、誦書而入官者,又豈人人四十而盡京官耶?治平之法,減京官以舉職官,使京朝官以上四年而磨勘。
持此之術而行之,十年仕路自清,吏員自少。
五十六年之弊欲一日去之,不亦遽乎?』 三年三月戊辰朔[4],命翰林學士呂公著、知制诰蘇頌與流内铨主判官試驗選人自言書判。
初議差公著等,上問執政試判故事,因曰:『此何足以見人材?』對曰:『誠然。
先朝有與京官者,實可惜。
』上以為然。
又因論近日改京官者多,對曰:『真宗以前,引見選人,或與循資,出于臨時。
』上曰:『如此,則是有幸不幸,須别更講求立法。
今入仕之路多,如科場,亦宜裁節。
人數既已多,取之而扼其進用,令人困窮,亦不為有理。
今欲裁減京官,當并科舉議之。
』 《日錄》載此事于三月二十五日,且雲:安石止欲與試判人循資。
曾公亮言:先朝與京官。
富弼言:今改先朝故事甚多,此亦不必用先朝例。
上以為然。
《元祐實錄》載此事于三月一日,事與《實錄》略同,但無富弼所言,切疑富弼亦未必有此言也。
弼以初十日方入見,初一日安得已言事上前?《實錄》既系之初一日,宜加删削。
朱本亦從墨本也。
二月,考課院言:『準诏定到考較知縣、縣令課法,在任斷獄平允,民無冤濫,賦稅及時了辦,不須追擾,及差役均平,并無論訴之人,及雖有論訴而無不當之理,在任能屏除盜賊,裡民安居,勸課力田,使野無曠土,又能振恤困窮,不緻流移,雖有流移之人,而多方招誘,複令歸業,一任之中,主客戶比舊籍稍有增衍,在任架閣庫書簿務令整齊,經提刑、轉連點檢别無散失,及興修水利、疏導積水,以利民田,能勸誘人戶種植桑棗。
天下州、軍委知州、通判每歲取索轄下得替知縣、縣令前項三條課績,兼依舊唐四善德義、清謹、公平、恪勤采逐。
人有上項事實,即參詳分為上、中、下三等,申本路轉運、提點刑獄司逐司類聚齊足,同共将一路所供三條課績、四善事實再行審定。
上、中、下三等内,有績狀尤異出于上等之外,則定為優等。
如政事昏缪出于下等之下者,即定為劣等,即不得将合在三等政事定優或劣。
其奏狀并限次年春季申奏到,送考課院看詳。
如所奏委得允當,即本院保明申奏。
其知縣、縣令依下項賞罰。
若所奏徇情,功過不實,及虛獎權要、固抑孤寒,其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及知州、通判并科違制之罪。
京朝官系優等人,到院日,與升在院人名次之上,仍令指射家便地差遣,及令中書記錄其姓名;其劣等人并降人監當。
選人系優等人,如到铨合該磨勘判成過铨日,令铨司與不依名次人甲引見改轉,合人京朝官近地差遣。
其未該磨勘者,如已係職官,并與循資;若系令錄,即與兩使職;如系試銜知縣,即亢遠小判司簿尉。
定到武臣知縣為上、下等之人,即乞比類上項賞罰施行。
』诏并從之。
四年四月壬午,中書言:『選人磨勘并酬獎、緻仕、改官,前後條制不一。
請自今令節度、觀察判官,六考進士太常丞,餘太子中舍;不及六考進士太子中允,餘著作佐郎;支使、掌書記、防禦、團練判官、六考進士太子中允,餘著作佐郎;不及六考進士著作佐郎,餘大理寺丞。
兩使推官、令錄事參軍、軍事判官、六考進士著作佐郎,餘大理寺丞;不及六考進士大理寺丞,餘衛尉寺丞;不及三考進士光祿寺丞,餘大理評事。
初等職官知縣、錄事參軍、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二八考進士大理寺丞,餘衛尉寺丞;不及六考進士光祿寺丞,餘大理評事;不及三考進士大理評事,餘奉禮郎;判司主簿、尉七考進士大理寺丞,餘衛尉寺丞;不及七考進士光祿寺丞,餘大理評事;不及五考進士大理評事,餘奉禮郎;不及三考進士奉禮郎,餘将作監主簿。
』從之。
裁抑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