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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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皇帝 青苗法上 熙甯二年九月,制置三司條例司請以常平廣惠倉見在斛鬥,遇貴量減市價粜,遇賤量增市價籴。

    其可以計會轉運司用苗錢及錢斛,就便轉易者,亦許兌換,仍以見錢,依陝西青苗錢例取。

    民情願豫給,令随稅納斛鬥。

    内有願請本色,或納市價貴願納錢者,皆許從便,務在優民。

    如遇災傷,亦許以次科收熟日納。

    若此行之,非惟足以待兇荒之患,又民既受貸,則于田作之時不患阙食(詳見《三司條例司》)。

    司馬光在經筵,言青苗錢不便,與呂惠卿答難(詳見《講筵》)。

     閏十一月,條例司奏差官提舉諸路常平廣惠倉,兼管勾農田水利差役事。

    河東、湖南、梓州、利州、夔州各二員,江西、湖北、成都府、廣東、廣西、福建各一員。

    又差官同管勾,陝西、江西、湖北、成都府、廣東、廣西、福建各一員,并令閤門引上殿。

    從之。

    時天下常平錢谷見在一千四百萬貫石,諸路各置提舉二員,以朝官為之;管勾一員,京官為之。

    或共置二員。

    開封府界一員,凡四十一人。

     三年正月癸醜,诏:『諸路常平廣惠倉給散青苗錢,本為惠恤貧乏,并取民情願。

    今慮官吏不體此意,追呼均配抑勒,翻成搔擾。

    其令諸路提點刑獄官體量覺察,違者禁止,立以名聞。

    敢沮遏願請者,案罰亦如之。

    』先是,翰林學士範鎮言:『常平倉始于漢之盛時,賤則貴而斂之,恐傷農也。

    貴則賤而散之,恐傷民也。

    最為近古。

    雖唐虞之政,無以易也。

    而青苗者,唐衰亂之世所為。

    苗青在田,賤估其直;收斂未畢,而必其償,是盜跖之法也。

    今以盜跖之法而變唐虞不易之政,此人情所以不安。

    乃者天雨毛,地生毛,天鳴地裂,皆民勞之象也。

    惟陛下觀天地之變,罷青苗之舉。

    』右正言李常、孫覺亦言:『王廣廉近至京師,唱言取三分之息,又開制置司,欲行其法于天下。

    乞明诏有司,勿以強民,仍且試之河北、陝西數路。

    』初,勅旨放青苗錢,并聽從便,毋得抑勒,而提舉官務以多散為功。

    又民富者不願取,而貧者乃欲得之,即令随戶等高下分配,又令貧富相兼,十人為保首。

    王廣廉在河北,第一等給十五貫,第二等十貫,第三等五貫,第四等一貫五百,第五等一貫,民間喧然不以為便,而廣廉入奏,稱民間歡呼鼓舞,歌頌聖德。

    言者既交攻之,朝廷不得已,乃降是诏。

    庚申,提點開封府界縣事呂景言:『府界人戶見倚閣貸糧二十餘萬石,今又散青苗錢十五萬貫,恐民力不能堪。

    』诏送條例司,召提舉官戒谕之。

    先是,侯叔獻屢督景散青苗錢,景以畿甸諸縣各有屯兵,每歲課利錢僅能借諸軍請給,無有赢餘。

    條例司又别以買陝西鹽鈔錢五十萬為青苗錢,而景複有是奏。

    上初欲令中書戒谕提舉官,王安石曰:『若召提舉官至中書,諸路聞此,必顧望不敢推行新法,隻令條例司指揮可也。

    』從之。

     三月壬戌朔,韓琦言:『準轉運及提舉常平廣惠倉司牒給青苗錢,須十戶以上為一保,三等以上人為甲頭。

    每戶支錢,第五等及客戶毋得過千五百,第四等三千,第三等六千,第二等十千,第一等十五千,餘錢委本縣量度增給,三等以上戶更許增數。

    坊郭戶有物業抵當願請錢者,五家為一保,依青苗例支借,諸縣不得避出内之煩,緻諸人扇搖人戶,卻稱不願請領。

    如不願請領,即具結罪狀,人馬遞申,以憑選官曉谕。

    如卻願請本縣幹系人别作行遣,事理稍重,具事申奏。

    如夏秋收成物價稍貴願納錢者,當議減市價錢數,比元請錢十分不得過三分。

    假令一戶請錢一千,納錢不得過千三百。

    臣竊以國之頒号令,立法制,不信其言而使民受實惠,則四方觀聽,孰不欣服?詳熙甯二年诏書,務在憂民,不使兼并,乘其急以邀倍息,皆以為民,公家無所利其入,謂先王散惠興利,抑民豪奪之意也。

    今乃鄉村自第一等而下,皆立借錢貫陌,三等以上更許增數,坊郭戶有物業抵當者依青苗例支借。

    且鄉村三等并坊郭有物業戶,乃從來兼并之家也。

    今皆多得借錢,每借一千令納一千三百,則是官放息錢,與初抑兼并、濟困乏之意絕相違戾,欲民信服,不可得也。

    又鄉村每保須有物力人為甲頭,雖雲不得抑勒,而上戶既有物力,必不願請官吏防保内人。

    下戶不能送納,豈免差充甲頭以備代陪?複峻責諸縣,人不願請。

    即令結罪申報,選官曉谕。

    卻有願請者,則幹系人别作施行,或具申奏。

    官吏懼提舉司勢可升黜,又防選官曉谕之時,豈無貧下浮浪願請之人?苟免捃拾,須行散配。

    且下戶見官中散錢,誰不願請從本戶夏、秋各有稅賦?又有預買及轉運司和買兩色綢絹、積年倚閣、借貸麥種錢之類,名目甚多。

    今更增納,此一重出,利青苗錢,愚民一時借請則甚易,納則甚難,故自制下以來,一路官吏上下惶惑,皆謂若不抑散,則上戶必不願請,近下等第與無業客戶雖或願請,必難催納,将來必有行刑督索,及勒幹系書手典押、耆戶長固保人等均陪之患。

    大凡兼并放息錢,雖取利稍厚,緣有逋欠,官中不許受事,往往舊債未賞其半,早已續得貸錢。

    兼并者既有資本,故能使相因歲月,漸而取之。

    今官貸青苗錢則不然,須夏、秋隋稅送納,災傷及五分以上,方許次科催還。

    若連兩科災傷,則必官無本錢接續支給,官本因而寝有失陷,其害明白如此。

    更有緣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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