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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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故緻人言耳。

    』安石曰:『提舉官到任不過數處,若妄作,即須有事實。

    全無事實可說,即其言豈可聽信?』上又語及程颢疏,安石曰:『颢至中書,略谕以方鎮沮毀朝廷法令。

    朝廷申明,使知法意,不得謂之疏駁大臣章奏。

    』颢乃言:『大臣論列事當包含,此為害理。

    若不申明法意,使中外具知,則是縱使邪說誣民,而令诏令本意更不明于天下。

    如此,則異議何由貼息?』 诏及颢疏據朱本附見。

    《日錄》在十四日乙巳,新本削去。

    上因論及台谏官,言不可失人心。

    安石曰:『所謂得人心者,以有理義。

    理義者,乃人心之所悅,非獨人心,至于天地鬼神亦然。

    先王能使山川鬼神亦莫不甯者,以行事有理義故也。

    苟有理義,即周公緻四國皆叛,不為失人心;苟無理義,即王莽有數十萬人詣阙頌功德,不為得人心也。

    』《日錄》在三月四日乙未,《末本》附五日丙申,今從之。

     它日,安石與韓绛請上更曉谕台谏,無使紛紛。

    上曰:『安得如許口頰與說?』上又谕安石,令稍修改常平法,以合衆論。

    安石曰:『陛下方以道勝流俗,與戰無異。

    今少自卻,即坐為流俗所勝矣!』呂公著累奏乞罷提舉官。

    王安石讀至『取大臣章奏疏駁巧為辨說,敷告天下』。

    上曰:『如此,則韓琦安得不動心乎。

    』安石曰:『朝廷作有理之法,今藩鎮逐條疏駁,而執法乃不以為非;方鎮作無理章奏,朝廷諄諄曉谕,而執法乃為之巧為辨說,即非理之正。

    言事官當逐條辨論其非,以開悟陛下之聰明可也。

    今但言巧為辨說,而不見辨說之不當,則其情可見矣。

    』上怪問[3]:『上下紛紛,何至此?』安石曰:『陛下作法,宰相搖之于上,禦史中丞搖之于下,方鎮搖之于外,而初無人與陛下為先後奔走禦侮之臣,則人情何為而不至此耶?』又讀至『止令提點刑獄或轉運使管勾』,安石曰:『比曾公亮亦有此奏。

    陛下試思:府界若無提舉官,止有呂景,則此法已不得行。

    京西無提舉官,上有提點刑獄,則已言人皆不願。

    請以此驗之,則不設提舉官,付之它司,事必不舉矣。

    』上患官吏慢法而不奉行,安石曰:『提舉官雖卑,然以朝廷之命出使,尚未敢按舉州縣不法,即已紛紛然以為陵轹州縣。

    言事官本當為朝廷守法,乃更朋比流俗。

    如此豈是正理?』上以為然。

    上遣劉有方谕司馬光,以光累有辭避,已行褒許為銀台司,不行,下诏書令有方谕旨,依舊供職。

    是日,光入對于崇政殿,因再拜謝上曰:『此命尚未罷也,朕特加卿,卿何為抗命不受?』光曰:『臣自知無力于朝廷,故不敢受。

    抗命之罪小,屍祿之罪大故也。

    』上曰:『卿受之而振職,則不為屍祿矣。

    』光曰:『今朝廷所行,皆與臣言相反,臣安得免為屍祿之人?』上曰:『相反者何事?』光曰:『臣言條例司不當置,又言不宜多遣使者外撓監司,又言放青苗錢害民,豈非相反?』上曰:『今士大夫洶洶,皆為此言。

    卿為侍從臣,聞之不得不言于聯耳。

    』光曰:『不然。

    向者初議,臣在經筵,與呂惠卿争議論,以為果行之,必緻天下洶洶。

    當時士大夫往往未知,百姓則固未知,非迫于浮議而言也。

    』上曰:『言者皆雲:法非不善,但所遣非其人耳。

    』光曰:『以臣觀之,法亦不善,所遣亦非其人也。

    』上曰:『卿見元敕否?』光曰:『不見。

    』上曰:『元敕不令抑勒,宿州強以陳小麥配民,衛州留滞不散。

    朝廷已令取勘違敕強民者,朝廷固不容也。

    』光曰:『敕雖不令抑勒,而所遣使者,皆諷令抑配。

    如開封府界十七縣,惟陳留姜潛張敕榜縣門及四門,聽民自來,請則給之,卒無一人來請。

    以此觀之,十六縣恐皆不免于抑勒也。

    』上曰:『卿告敕尚在禁中,朕欲再降出,卿當受之,勿複辭也。

    』光曰:『陛下果能行臣之言,臣不敢不受;不能行臣之言,臣以死守之,必不敢受。

    且诏令數下而臣數拒違,于臣之罪益重,于陛下威令亦為不行,上下俱有所損,願陛下勿降出也。

    』上曰:『卿何必如此專狥虛名?』光對曰:『凡群臣得為兩府,何異自地升天?臣與其狥虛名,孰若享實利?顧不敢無功而受祿耳!』上曰:『卿所言,皆非卿之職也。

    』光對曰:『臣惟恐受敕告則不能言職外之事。

    今者不受,為貪陳國家之急務耳,非為身也。

    』上敦谕再三,光再拜固辭,上曰:『當更思之。

    』範鎮罷為通進銀台司。

    初,鎮言:『韓琦奏中書自當施行,不須下條例司,及不當令李常分析封還诏書。

    』聖旨谕鎮行下數四,猶不肯。

    會司馬光辭樞密副使,上許之。

    鎮又封還诏書,曰:『臣所陳大抵與光相類,而光追還新命,則臣亦合加罪責。

    』上令再送鎮行下,鎮又封還曰:『陛下自除光為樞密副使,士大夫交口相慶,稱為得人,至于坊市細民,莫不歡喜。

    今一旦追還告敕,非惟诏命反汗,實恐沮光谠論忠計。

    』上不許,以诏書直付光,不複由銀台司行下。

    鎮言:『由臣不才,使陛下廢法,有司失職。

    』遂乞解銀台司,許之。

    上禦集英試進士,葉祖洽言:『祖宗多因循苟簡之政,陛下即位,革而新之為第一。

    』(詳見科舉)。

     校勘記 [1]好以 原本作『好臣』,據文意改。

     [2]果是 原本作『果見』,據文意改。

     [3]怪問 原本無『問』字,據文意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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