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六十九
關燈
小
中
大
神宗皇帝
青苗法下
熙甯三年四月戊辰[1],诏:『禦史中丞呂公著,比大臣之抗章,因便坐之語對,乃誣方鎮有除惡之謀,深駭予聞,乖事理之實。
可翰林侍讀學士、知颍州。
』 司馬光記所聞于趙抃曰:上谕執政以呂公著自貢院出,上殿,言:『朝廷摧沮韓琦太甚,将興晉陽之甲,以除君側之惡。
』王安石怨公著叛己,用此為罪。
及中書呈公著責官告詞,宋敏求但雲:『敷陳失實,據援非宜。
』安石怒,請明著罪狀。
陳升之不可,曰:『如此,使琦何以自安?』安石曰:公著誣琦,于琦何損也?如向日谏官言升之媚內臣以求兩府,朝廷豈以此遂廢升之?升之俛首不敢對。
上既從安石所改,曰:『不爾,則青苗細事,豈足以逐中丞?』光又雲:『公著素謹,初無此對。
』或謂孫覺嘗為上言:『今藩鎮大臣如此論列,而遭挫辱,若唐末五代之際,必有興晉陽之甲,以除君側之惡者矣!」上誤記,以為公著也。
己卯,右谏議大夫[2]、參知政事趙抃為資政殿學士、知杭州。
王安石更張政事,抃屢言其不便。
及安石家居求去,上谕執政罷青苗法,抃獨欲俟安石參假,由是新法不罷,抃大悔恨,上言乞罷諸路提舉官。
因累章乞罷,遂命出守杭州。
吏部侍郎、樞密副使韓绛參知政事。
绛間與王安石同奏條例司事,嘗贊上曰:『臣見王安石所陳非一,皆至當之言可用,陛下宜深省察。
』故安石尤德之。
前秀州軍事推官李定為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裡行。
定素與王安石善,孫覺歸自淮南,薦定極口,因召至京師。
定初至,谒李常。
常問:『南方之民,以青苗為何如?』定言:『皆便之,無不善。
』常謂曰:『今朝廷方争此,君見人,切勿為此言也。
』定即日詣安石,白其事曰:『定惟知據實而言,不知京師不得言青苗之便也。
』安石喜甚,遂奏以定編三司歲計及南郊式,且密薦于上,乞召對。
謂定曰:『君上殿,當具為上道此。
』及見,上果問常平新法。
定對如安石所教。
上悅,批付中書,欲用定知谏院。
曾公亮、陳升之以為前無此例,固争之,乃改命焉(編式乃二年十二月一日)。
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裡行程颢權發遣京西路同提點刑獄。
颢先上疏言:『臣聞天下之理,本諸簡易,而行之以順道,則事無不成,故曰:智者如禹之行水,行其所無事也。
舍而之于險阻,則不足以言智矣。
蓋自古興治,雖有專任獨決能就事功者,未聞輔弼大臣人各有心,睽戾不一,緻國政異出,名分不正,中外人情,交謂不可,而能有為者也。
況于措置失宜,沮廢公議,一二小臣,實興大計,用賤淩貴,以邪妨正者乎?凡此,皆天下之理不宜有成,而智者之所不行也。
設令由此僥幸,事小有成,而興利之臣日進,尚德之風寝衰,尤非朝廷之福,矧複天時未順,地震連年,四方人心,日益搖動,此皆陛下所當仰測天意,俯察人事者也。
臣奉職不肖,議論無補,望允前奏,早賜降責。
』故罷。
朱本削去『颢疏雲』,《時政記》不載。
颢被責非緣此疏,前史官妄載,改書雲:『數言常平新法,乞責降,故有是命。
』按:颢此疏豈非言新法?紹聖史官猥為王安石諱,遂欲改抹正論,辄加删修。
今仍從元祐初本。
呂本中《雜說》:正叔嘗說新法之行,正緣吾黨攻之太力,遂至各成黨與,牢不可破。
且如青苗一事,放過何害?伯淳作谏官論新法,上令至中書議。
伯淳見介甫,與之剖析道理。
氣色甚和,且曰:『天下自有順人心底道理,參政何必須如此做?』介甫連聲謝伯淳曰:『此則極感賢誠意。
』此時介甫亦無固執之意矣。
卻緣次日張天祺至中書力争,介甫不堪,自此彼此遂分。
淮南轉運使、屯田郎中謝景溫為工部郎中,兼侍禦史知雜事。
景溫雅善安石,又與安石弟安國通姻。
先是,安石獨對,問上曰:『陛下知今日所以紛紛否?』上曰:『此尤朕置台谏非其人。
』安石曰:『陛下遇群臣無術,數失事機,别置台谏官,恐但如今日措置,亦未能免其紛紛也。
』于是專用景溫。
知制诰宋敏求以李定除權監察禦史裡行弗循官制,未厭群議,未敢具草,且以疾辭知制诰。
壬午,敏求罷知制诰。
诏右正言、秘閣校理李常落職,為太常博士、通判滑州。
常言:『散青苗錢,流毒四海。
又州縣有錢未嘗出,而徒使民人息者。
』上令具州縣官吏姓名至五六,終不肯具,而求罷職,故黜。
上批:『監察禦史裡行張戬侵侮柄臣,誣妄事實。
王子韶外要守正之名,内懷朋奸之實。
所入章疏與面奏事,前後反覆不一,并落職知縣。
』戬江陵府公安,子韶江甯府上元。
戬屢言青苗不便,最後上疏曰:『近乞罷制置司及諸路使者[3],并言散錢取利為害,及王安石處事乖謬,專為聚斂,好勝遂非,狠愎日甚;呂惠卿險薄奸兇,尚留君側;而曾公亮、陳升之、趙抃等心知其非,依違不斷,觀望有避,颠危莫扶。
』戬既上疏,又詣中書力争,詞氣甚厲。
公亮俛首不答,安石以扇掩面而笑。
戬怒曰:『參政笑戬,戬亦笑參政,參政所為,豈但戬笑?天下誰不笑者?』陳升之解曰:『察院不須如此。
』戬顧曰:『隻相公得為無過耶?』退即家居待罪,遂與子韶同绌。
侍禦史知雜事陳襄同修起居注,罷知雜事。
襄累奏乞罷青苗法,既而有旨,召襄試知制诰于中書。
襄以言不行,辭不就試,乞補外。
王安石請用為集賢殿修撰、陝西轉運使,命未下,上批:『另進呈。
』而改是命。
于是上謂安石曰:『經筵殊少人。
』安石曰:『何用多?』上曰:『吳申全不能講,欲候襄受職,留之經筵。
曾見襄每引經,亦粗可取也。
』 襄五奏,據襄集增修。
司馬光《日記》雲:襄雖論常平新法而辭婉,故除官獨優。
故當時以此讓襄也。
襄五月辛卯除直舍人院兼侍讀,襄卒辭之。
太子中允、同提點京西刑獄程颢簽書鎮甯軍節度判官。
颢既罷禦史,懇辭京西故也。
上謂安石曰:『人情如此紛紛,奈何?』安石曰:『陛下于邪說紛紛之時,張戬之徒皆末黜,即獎用襄知制诰,颢提點刑獄,又稱其平實。
此輩小人,若附呂公著,得行其志,則天下之利皆歸之。
既不得志,又不失陛下獎用,何為肯退,聽而不為奸,故紛紛不止也。
』甲申,翰林學士司馬光讀《資治通鑒》漢賈山上疏言秦皇帝居絕滅之中不自知,因言從谏之美,拒谏之禍。
上曰:『舜塈讒說殄行,若台谏為讒,安得不黜?』光曰:『臣因進讀及
可翰林侍讀學士、知颍州。
』 司馬光記所聞于趙抃曰:上谕執政以呂公著自貢院出,上殿,言:『朝廷摧沮韓琦太甚,将興晉陽之甲,以除君側之惡。
』王安石怨公著叛己,用此為罪。
及中書呈公著責官告詞,宋敏求但雲:『敷陳失實,據援非宜。
』安石怒,請明著罪狀。
陳升之不可,曰:『如此,使琦何以自安?』安石曰:公著誣琦,于琦何損也?如向日谏官言升之媚內臣以求兩府,朝廷豈以此遂廢升之?升之俛首不敢對。
上既從安石所改,曰:『不爾,則青苗細事,豈足以逐中丞?』光又雲:『公著素謹,初無此對。
』或謂孫覺嘗為上言:『今藩鎮大臣如此論列,而遭挫辱,若唐末五代之際,必有興晉陽之甲,以除君側之惡者矣!」上誤記,以為公著也。
己卯,右谏議大夫[2]、參知政事趙抃為資政殿學士、知杭州。
王安石更張政事,抃屢言其不便。
及安石家居求去,上谕執政罷青苗法,抃獨欲俟安石參假,由是新法不罷,抃大悔恨,上言乞罷諸路提舉官。
因累章乞罷,遂命出守杭州。
吏部侍郎、樞密副使韓绛參知政事。
绛間與王安石同奏條例司事,嘗贊上曰:『臣見王安石所陳非一,皆至當之言可用,陛下宜深省察。
』故安石尤德之。
前秀州軍事推官李定為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裡行。
定素與王安石善,孫覺歸自淮南,薦定極口,因召至京師。
定初至,谒李常。
常問:『南方之民,以青苗為何如?』定言:『皆便之,無不善。
』常謂曰:『今朝廷方争此,君見人,切勿為此言也。
』定即日詣安石,白其事曰:『定惟知據實而言,不知京師不得言青苗之便也。
』安石喜甚,遂奏以定編三司歲計及南郊式,且密薦于上,乞召對。
謂定曰:『君上殿,當具為上道此。
』及見,上果問常平新法。
定對如安石所教。
上悅,批付中書,欲用定知谏院。
曾公亮、陳升之以為前無此例,固争之,乃改命焉(編式乃二年十二月一日)。
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裡行程颢權發遣京西路同提點刑獄。
颢先上疏言:『臣聞天下之理,本諸簡易,而行之以順道,則事無不成,故曰:智者如禹之行水,行其所無事也。
舍而之于險阻,則不足以言智矣。
蓋自古興治,雖有專任獨決能就事功者,未聞輔弼大臣人各有心,睽戾不一,緻國政異出,名分不正,中外人情,交謂不可,而能有為者也。
況于措置失宜,沮廢公議,一二小臣,實興大計,用賤淩貴,以邪妨正者乎?凡此,皆天下之理不宜有成,而智者之所不行也。
設令由此僥幸,事小有成,而興利之臣日進,尚德之風寝衰,尤非朝廷之福,矧複天時未順,地震連年,四方人心,日益搖動,此皆陛下所當仰測天意,俯察人事者也。
臣奉職不肖,議論無補,望允前奏,早賜降責。
』故罷。
朱本削去『颢疏雲』,《時政記》不載。
颢被責非緣此疏,前史官妄載,改書雲:『數言常平新法,乞責降,故有是命。
』按:颢此疏豈非言新法?紹聖史官猥為王安石諱,遂欲改抹正論,辄加删修。
今仍從元祐初本。
呂本中《雜說》:正叔嘗說新法之行,正緣吾黨攻之太力,遂至各成黨與,牢不可破。
且如青苗一事,放過何害?伯淳作谏官論新法,上令至中書議。
伯淳見介甫,與之剖析道理。
氣色甚和,且曰:『天下自有順人心底道理,參政何必須如此做?』介甫連聲謝伯淳曰:『此則極感賢誠意。
』此時介甫亦無固執之意矣。
卻緣次日張天祺至中書力争,介甫不堪,自此彼此遂分。
淮南轉運使、屯田郎中謝景溫為工部郎中,兼侍禦史知雜事。
景溫雅善安石,又與安石弟安國通姻。
先是,安石獨對,問上曰:『陛下知今日所以紛紛否?』上曰:『此尤朕置台谏非其人。
』安石曰:『陛下遇群臣無術,數失事機,别置台谏官,恐但如今日措置,亦未能免其紛紛也。
』于是專用景溫。
知制诰宋敏求以李定除權監察禦史裡行弗循官制,未厭群議,未敢具草,且以疾辭知制诰。
壬午,敏求罷知制诰。
诏右正言、秘閣校理李常落職,為太常博士、通判滑州。
常言:『散青苗錢,流毒四海。
又州縣有錢未嘗出,而徒使民人息者。
』上令具州縣官吏姓名至五六,終不肯具,而求罷職,故黜。
上批:『監察禦史裡行張戬侵侮柄臣,誣妄事實。
王子韶外要守正之名,内懷朋奸之實。
所入章疏與面奏事,前後反覆不一,并落職知縣。
』戬江陵府公安,子韶江甯府上元。
戬屢言青苗不便,最後上疏曰:『近乞罷制置司及諸路使者[3],并言散錢取利為害,及王安石處事乖謬,專為聚斂,好勝遂非,狠愎日甚;呂惠卿險薄奸兇,尚留君側;而曾公亮、陳升之、趙抃等心知其非,依違不斷,觀望有避,颠危莫扶。
』戬既上疏,又詣中書力争,詞氣甚厲。
公亮俛首不答,安石以扇掩面而笑。
戬怒曰:『參政笑戬,戬亦笑參政,參政所為,豈但戬笑?天下誰不笑者?』陳升之解曰:『察院不須如此。
』戬顧曰:『隻相公得為無過耶?』退即家居待罪,遂與子韶同绌。
侍禦史知雜事陳襄同修起居注,罷知雜事。
襄累奏乞罷青苗法,既而有旨,召襄試知制诰于中書。
襄以言不行,辭不就試,乞補外。
王安石請用為集賢殿修撰、陝西轉運使,命未下,上批:『另進呈。
』而改是命。
于是上謂安石曰:『經筵殊少人。
』安石曰:『何用多?』上曰:『吳申全不能講,欲候襄受職,留之經筵。
曾見襄每引經,亦粗可取也。
』 襄五奏,據襄集增修。
司馬光《日記》雲:襄雖論常平新法而辭婉,故除官獨優。
故當時以此讓襄也。
襄五月辛卯除直舍人院兼侍讀,襄卒辭之。
太子中允、同提點京西刑獄程颢簽書鎮甯軍節度判官。
颢既罷禦史,懇辭京西故也。
上謂安石曰:『人情如此紛紛,奈何?』安石曰:『陛下于邪說紛紛之時,張戬之徒皆末黜,即獎用襄知制诰,颢提點刑獄,又稱其平實。
此輩小人,若附呂公著,得行其志,則天下之利皆歸之。
既不得志,又不失陛下獎用,何為肯退,聽而不為奸,故紛紛不止也。
』甲申,翰林學士司馬光讀《資治通鑒》漢賈山上疏言秦皇帝居絕滅之中不自知,因言從谏之美,拒谏之禍。
上曰:『舜塈讒說殄行,若台谏為讒,安得不黜?』光曰:『臣因進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