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六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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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耳,時事臣不敢衆論也。

    』及退,上留光,謂曰:『呂公著言範鎮欲興晉陽之甲,豈非讒說殄行?』光曰:『公著平居與侪輩言,猶三思而發,何故上前輕發乃爾?外人多疑其不然。

    』上曰:『王安石不好官職及自奉養,可謂賢者。

    』光曰:『安石誠賢,但性不曉事而愎,此其短也。

    又不當信任呂惠卿。

    惠卿奸邪,而為安石謀主,安石為之力行,故天下并指安石為奸邪也。

    』上笑。

    光曰:『李定有何異能,而拔用不次?』上曰:『孫覺薦之。

    邵亢亦言定有文學,恬退。

    朕召與之言,誠有經術,故欲以言職試之。

    』光曰:『宋敏求繳定詞頭,何至奪職?』上曰:『敏求非坐定也。

    聯令草呂公著诰詞,言興晉陽之師、除君側之惡。

    王安石以谕敏求,而曾公亮以為不可。

    敏求不遵聖旨,而承公亮之語,但雲援據非實而已。

    』光曰:『公著誠有此言,亦不過欲朝廷從琦言罷青苗耳。

    語雖過差,原情亦可恕也。

    今明著于诰詞而暴之内外,君不密則失臣造膝之言。

    若皆暴以為罪,自今群臣[4],誰為陛下盡言者?臣以為敏求隐晦其語,亦未為失體也。

    且敏求非親承聖旨,據公亮之言而為之耳。

    』上曰:『公亮、安石所傳聖旨不同,亦當奏禀也。

    』上曰:『李常非佳士,屬者安石家居,常求對,極稱其賢,以為朝廷不可一日無也。

    以臣異青苗之故,甯可罪臣,不可罪安石也。

    既退,使人具以言告安石以賣恩。

    』光曰:『若爾,誠罪人也。

    』上曰:『有詐為謗書動搖軍衆,且曰:「天不佑陛下,緻聖嗣不育。

    」或雲卿所上書?』光曰:『臣所上書,陛下皆見之。

    且臣未嘗以奏草示人也。

    』上曰:『卿所言,外人無知者,台谏所言,朕未知,外人已遍知矣。

    』上曰:『今天下洶洶者,孫叔敖所謂國之有是,衆之所惡也。

    』光曰:『然陛下當察其是非,然後守之。

    今條例司所為,獨安石、韓绛、呂惠卿以為是,天下皆以為非也。

    陛下豈能獨與此三人共為天下乎?』遂退。

     五月甲辰,诏罷制置三司條例司。

    丙午[5],比部郎中、提舉江南西路常平等事王直溫權本路提點刑獄,兼提舉常平如故。

    提點刑獄兼提舉常平自直溫始。

    庚戌[6],诏歐陽修不合不奏聽朝廷指揮,擅旨散青苗錢,特放罪。

    修在青州,嘗奏疏條陳三事。

    中書言修擅旨給青苗錢,欲特不問罪。

    王安石論修殊不識藩鎮禮,乃降是诏,先是,上欲複用修。

    執政問王安石曰:『修何如邵亢?』安石曰:『修非亢比也。

    』又問:『何如趙抃?』安石以為勝抃。

    它日又問:『何如呂公弼?』其意欲以代公弼也。

    安石謂勝公弼。

    又問:『何如司馬光?』安石亦謂勝光,上遂欲用之。

    安石曰:『陛下宜且召對,與論時事,更番察其在政府有補與否?』上乃遣内侍馮宗道賜以太原诏敕,谕令赴阙朝見訖之任。

    安石又曰:『修性行雖善,然見事多乖理。

    陛下用修,修既不盡理,有能惑其視聽者,陛下宜務去此輩。

    』上問:『誰與修親厚?』良久,曰:『修好有文華人。

    』安石蓋指蘇轼輩,而上已默谕。

    明日,又白上曰:『陛下欲用修,修所見多乖理,恐誤陛下所欲為。

    』上患無人可用,安石曰:『甯用尋常人不為梗者。

    』上曰:『亦須用肯作事者。

    』安石曰:『肯作事固佳,若所欲作與理背,即誤陛下所欲為[7]。

    又陛下每事未免牽于衆論,或為所牽,即失事機,此臣所以不能不豫論也。

    』時已除修宣徽南院使、判太原府(四月十二日)。

    上曰:『待修到,更徐議之。

    』于是安石知修決不附己,益毀之曰:『臣固嘗論修在政府必無補時事,但使為異論者附之,轉更紛紛耳。

    』它日,上論文章,以為華詞無用,不如吏材有益。

    安石曰:『華詞誠無用,然有吏材則能治人,人受其利。

    若徒事于華詞而不知道,适足以亂俗害理。

    如歐陽修,文章于今誠為卓越,然不知經,不識義理,非《周禮》,毀《系辭》,中間學士為其所誤,幾至大壞。

    』時修方力辭新命,上未許也。

     七月,新判太原府歐陽修以病辭宣徽使至五六,因論青苗法,又移書責王安石,安石不答,而奏從其請。

    辛卯,诏歐陽修罷宣徽南院使,複為觀文殿學士、知蔡州。

    降屯田員外郎、知山陰縣陳舜俞監南康軍鹽酒稅,坐違诏旨,以不散青苗錢自劾也。

    其後乃上書,稱青苗法實便,初迷不知爾。

    時參知政事馮京欲緣此複用之,宰相王安石曰:『為人反複如此,何可用也!』方是時,畿内方置保甲,且觀其端,而知宿州元積中遽乞布之四方,故京師為之語曰:『元積【傑按:積,應為"祐"之誤。

    】中逆承保甲,陳舜俞翻悔青苗。

    』聞者以為笑(陳舜俞監稅在六月)。

    壬辰,樞密使、刑部侍郎呂公弼罷為吏部侍郎、觀文殿學士、知太原府。

    王安石變法,公弼數言宜務安靜。

    又與韓绛不協,從子嘉問竊公弼論事奏草以示安石,安石辄先白上,上始不樂公弼。

    及胡宗愈攻绛,上以手劄與文彥博曰:『太原重地,須谙知邊事之人[8],乃可寄委。

    早來已指揮中書差呂公弼,見是樞臣,故不及與卿議,要卿知耳。

    』翰林學士、端明殿學士、禮部郎中、權禦史中丞馮京為右谏議大夫、樞密副使。

    上嘗謂王安石曰:『京似乎穩。

    』安石曰:『京燭理未明,若鼓以流俗,即不能自守。

    』及京奏疏論薛向,上以手劄谕王安石曰:『試觀馮京奏疏,恐不宜使久處言職,慮群邪益诪張為幻。

    當如何處置?』安石言曰:『臣初固疑京必出于此。

    蓋京所恃以為腹心腎腸者,陳襄、劉攽而已,重為衆奸所誤,何為而不出于此?《書》曰「惟辟作威」,又曰「去邪勿疑」。

    陛下赫然獨斷,發手诏暴其所奏,明其不知邪正是非、必撓國政而罷出之,則内外自知服矣。

    近陛下累曾論胡宗愈事,故已盡其情狀,遲而不決,令久在耳目之地,亦非難壬人、勝流俗之道也。

    願陛下并慮及此。

    』于是呂公弼将去位,上議所以代之。

    曾公亮、韓绛極稱司馬光。

    上遲疑未決,始欲用京,又欲用蔡挺,既而欲并用京及光。

    安石曰:『司馬光固佳。

    今風俗未定,異論尚紛紛,用光即異論有宗主。

    今但欲興農事,而諸路官司觀望,莫肯向前,若更使異論有宗主,即事無可為者。

    』绛徐以安石所言為然。

    公亮言不當以此廢光,固請用之,上弗講,乃獨用京。

    明日,又謂執政曰:『京弱,并用光,如何?』公亮以為當。

    安石曰:『比京誠差強。

    然流俗必以為宗主,愈不可勝。

    且密院事,光果曉否?』上曰:『不曉。

    』安石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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