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六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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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之。

     二月,知永興軍司馬光知許州。

    光在永興,奏乞災傷地分所欠青苗錢,許重疊倚閣,仍牒所部八州軍,未得依司農寺指揮催理。

    诏提舉司催理如司農寺指揮,不得施行光牒。

    光之言不用,遂乞判西京留守司禦史台,不報。

    又上章曰:『臣之不才,最出群臣之下。

    先見不如呂誨,公直不如範純仁、程颢,敢言不如蘇轼、孔文仲,勇決不如範鎮。

    伏望陛下聖恩裁處其罪。

    若臣罪與範鎮同,即乞依範鎮例緻仕。

    若罪重于鎮,或竄或誅,所不敢逃。

    』诏光移知許州。

    光辭,固請留台,久之,乃從其請。

    光自是絕口不複議新法。

     四月丁卯,鄧绾言:『知亳州富弼責蒙城[13],官吏散常平錢谷,妄追縣吏,重笞之;又遣人持小劄示諸縣令,未得依提舉司牒施行。

    本州簽判管勾官徐公衮以書谕諸縣勿使奉行。

    』诏令乞盡理根治,诏送亳州推勘院。

    其富弼,止令案後收坐以聞。

    富弼言:『臣凡三奏,乞獨坐臣重責,特賜矜貸其餘官吏。

    第三奏乞于青苗事上但有違犯,不以輕重,亦合一面招認。

    近又開勘院,推究職官見行移文牒往來次。

    臣切觀朝廷力行支散青苗錢斛,必謂有利于天下。

    然以臣所聞四方群議,此事利少害多,故臣愚意不願支散,又緣臣為長吏,不欲明明廢格新法,将來合散夏料之時,即指揮州司依例舉行。

    又恐諸縣便行支散,遂勘會得管勾錢斛官徐公衮、權觀察支使石夷庚各曾往諸縣季點,遍識知縣、縣令。

    臣因密與書題,不得支散,兼令丁甯說:向若妄亂廣行支偯,将來人戶逃移,帶卻官本錢斛,縣司上下公人必著攤賠。

    兼徐公衮、石夷庚并曾執覆:「若如此,恐緻不便。

    」臣即時叱去。

    二人既不敢違臣指揮,各曾因書傳,以臣谕意與諸縣,遂亦不敢支俵。

    昨來不散青苗錢斛,其罪決不在他人,而臣專主其事,情狀甚明,所以臣累奏,乞獨坐重責,正為此也。

    以臣今此招伏罪犯并奏事理,并乞降下推院,令照會取勘。

    臣今且說青苗一事:天下之人,不以賢不肖,皆知為害,愈久愈深,隻是朝廷不知,此亦無可奈何。

    伏□況自初行法[14],内外大小臣僚及被逐者,谏官論列不一,曲盡弊病。

    又聞後來弊病轉多。

    臣以老病昏塞,不能一一條上,但乞聖慈撿聚前後臣僚理會青苗文字,集百官定議,便見利害。

    臣如此略具辨明者,隻為因朝廷根勘,故難隐默,即非強自文飾,苟求免過。

    所有今來本州不散青苗錢斛,并是臣獨見,情願當嚴譴,雖死無悔。

    其餘徐公衮以下州縣官吏,隻有不合随順臣指揮愆過,即望聖慈察其情理,别無深切,特與矜恕。

    又劉摯為監察禦史裡行,未及陛對,上言亳州官吏昨以住滞俵散青苗本錢,下本路轉運司差官取勘,及今累月,尚未結絕。

    訪聞命官乃幹系人等在禁者甚衆,遂成大獄,驚駭物聽。

    臣愚以謂本州官吏所犯,止于不依限支散青苗錢,其罪可以一言定,非有晦隐難窮之狀,而起獄不止有司,未測朝廷風旨,張皇事勢,連逮證佐。

    當此暑月,殊可矜恤。

    欲望速降指揮,嚴責勘司,須今日近團結其照證人,逐旋先次疏放,所責盛夏,不敢淹延。

    』 六月乙醜,司農寺言:『河北提點刑獄王廣廉請廣惠倉錢斛并入常平。

    』從之。

    甲戌,富弼落使相,以左仆射判汝州。

    永城等七縣令、佐等十八人皆沖替,坐不行新法,置獄劾治,而有是命。

    弼先許給假就西京養疾,于是弼辭汝州,乞依先诏養疾西京,上不許,弼乃赴汝州,仍以老病昏塞,凡新法文字,乞免簽書,止令通判以下施行。

    它日,王安石為上言:『弼雖降責,猶不失富貴之利,何由沮奸?』又言:『行弼事要未盡法。

    鲧以方命殛,共工以象恭流,弼兼此二罪,止奪使相。

    』弼生平自以寬恤百姓為事,今所以不放稅,其情可以見也。

     不放稅事見二月五日,蓋安石誣。

     富弼之責也,楊繪草詞雲弼『天付忠純』,安石大恨之。

     八月癸酉,司農寺言:『諸路提舉常平官課績,以歲終考校升绌。

    其管勾官即令提 舉司保明,上司農計功酬獎。

    』從之。

     十一月戊子,太常丞、檢正中書刑房公事、察訪淮南兩浙路常平等事李承之言:『臣所授勅,專令體量官吏違慢,未盡察訪之意。

    乞許臣擇能吏,随才薦舉。

    其有績行尤異者,具以名聞。

    』從之。

     七年二月,上患俵常平官吏多違法,安石曰:『若俵常平稍多,縣分專置一主簿,令早入暮出,給納役錢及常平,度不過置五百員,五百員不過十萬貫。

    今歲收息至三百萬貫,但費三十萬貫置官,不為冗費也。

    』上以為然。

     四月丙戌,王安石罷相,韓绛代之,呂惠卿參知政事。

    安石執政六年,會久旱,百姓流離,上憂見顔色,每輔臣進對,嗟歎懇恻,益疑新法不便,欲罷之。

    安石不悅,遂求去。

    安石薦绛代己,仍以呂惠卿佐之,于安石所為遵守不變,時号绛為『傳法沙門』,惠卿為『護法善神』。

    (詳見《信任王安石下》)。

    是歲,诏給青苗錢,陸田以二月,水田以三月。

     八年二月,王安石再入相。

     四月。

    先是,上批:『聞河北、河東上等戶至今流移不絕,或緣與下戶同保請常平錢谷,保内人近困乏食,多已逃散,懼将來獨于戶下催理,故一例遷避。

    宜令所在體量以聞。

    』七年十一月丁酉也。

    是日,王安石以諸路體量狀進呈,惟磁、相州言有上戶流移,多因災傷阙食,或為分房減口,初不緣下戶欠常平錢谷。

    餘皆曰無之。

    安石遂白上:『磁、相言上戶有逃移,亦恐未實,緣其奏稱,或為分戶減口,豈得謂之逃移?不知當時誰為陛下言此,何不明著姓名,令彼分析,是何處有此事?』上曰:『忘記是誰言此。

    』安石曰:『彼既言之,必有事實。

    若有事實,是州縣監司合根究欺弊;若無事實,如此誣陷之人,存之何利?陛下欲明目達聰,乃容長此輩,适足自蔽耳。

    』上曰:『如吳中複即已施行。

    』安石曰:『兩制奪一官,何足以懲奸?天下事如煮羹,下一把火,又随下一杓水,即羹何由熟也?』 神宗憂民至矣。

    而王安石所言乃如此,因具載之。

    移去年十一月三日上批附此,庶易于觀覽也。

     閏四月丙午,韓琦奏倚閣預買紬絹賒買借貸斛鬥。

    王安石謂韓绛曰:『此不可月。

    』绛曰:『民納不得,須着寬恤。

    』及進呈,安石曰:『近歲以來,方鎮、監司争此寬恤百姓為事,以希向朝廷。

    指倉庫不足,則連乞朝廷應副。

    如預買絀絹,自祖宗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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