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六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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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曾倚閣。

    去年李稷乃乞行倚閣,朝廷因亦從之。

    若言災傷,即祖宗以來,豈是都不曾值災傷?又賒買銀絹,本因配買傷民,遂令供抵當,情願賒買。

    韓琦執政十餘年,固曾值災傷,不知曾倚閣預買否?不知曾配買銀絹否?近歲監司惟以媚民為事,卻不斟酌有無。

    河北西路監司乃李稷、吳審禮、韓宗道,李稷固已擅倚閣預買,吳審禮、韓宗道亦必不肯違俗,但恐其過為寬貸以媚民。

    昔蘇秦說齊侯厚葬以明孝,高宮室以明得意,用破弊齊。

    今方鎮用心,有如此者。

    陛下豈宜不察?』上曰:『韓琦用心可知,天時薦饑,乃其所願也。

    前訪以北事,乃雲須改盡前所為,契丹自然無事。

    』安石曰:『琦再經大變,于朝廷可謂有功,陛下以禮遇之可也。

    若與之計國事,此所謂啟寵納侮。

    』上曰:『初亦不意琦用心如此。

    』上嘗與二王擊毬,戲賭玉帶。

    頵曰:『臣若勝,不用玉帶,隻乞罷青苗、市易。

    』上不悅。

    二王,岐王颢、嘉王頵。

     十二月甲午,上批:『諸路提舉管勾常平宮,自來未有明降著令,畫一職守,緻轄下官司不知适從。

    凡有舉動,辄與轉運司一例申禀。

    或非本管職事越次受理,亦有受奏者上下勞弊,宜參詳前後指揮以聞。

    』于是诏常平錢谷莊産、戶絕土田、保甲義勇、農田水利、差役、坊場河渡委提舉司專勾,轉運使、判官兼領,其河渠非為農田興修者,依舊屬提點刑獄司。

     九年十月丙午,左仆射兼門下侍郎、平章事、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王安石罷為鎮南軍節度使、同平章事、監修國史。

     十年,司馬光以書與吳充,言:『昔周公勤勞王家,坐以待旦,跋胡囊尾,羽敝口瘏,終能為周家成太平之業,立八百年之祚,身為太師,名播無窮,子孫奄有龜蒙,與周升降。

    王夷甫位居宰輔,不思經國,專欲自全,置二弟于方鎮,以為三窟。

    及晉室阽危,身亦不免。

    然則聖賢之心,豈皆忘身狥物,不自為謀哉?蓋以國家興降,則身未有不預其福者也,顧衆人之識近而聖賢之慮遠耳。

    如相公之用心,固周公之用心也。

    今若法疲而不更,民疲而不恤,萬一鼠竊益多,蜂虿有毒,則恐廟堂之位亦未易安居,雖複委遠機柄,均逸外藩,外藩固非息肩之處。

    乃至投簪解绂,笑傲東山,東山亦非高枕之地也。

    然則相公今日救天下之急,保國家之安,更無所與讓矣。

    救急保安之道,苟不罷青苗、免役、保甲、市易之法,息征伐之謀,而欲求其成效,是猶惡湯之沸而益薪鼓橐,欲适鄢郢而北轅疾驅也。

    』充代王安石為相,知天下不便新法,欲有所變更。

    嘗乞召還光及呂公著、韓維、蘇頌,又薦孫覺、李常、程颢等十數人,皆安石所斥退者,故光遺以此書,而充不能用,光亦卒不起。

     元豐元年五月丙戌,诏諸路州、軍并差官一員管勾常平錢谷,十縣以上,二員分治。

    即廣南無通判職官州、軍,委知州管勾。

    其下縣點檢給納,聽以曹官或知縣代之。

     二年五月戊子,蔡确參知政事。

    時宰相吳充議變法,确争曰:『曹參與蕭何有隙,至參相漢,一遵何約束。

    且法陛下所建立,一人協相而成之,一人挾怨而壞之,民何措手足乎?』充屢屈,法遂不變。

     五年十月壬申,诏戶部右曹:『于京東、淮、浙、江、湖、福建十二路發常平錢八百萬缗輸元豐左藏庫外,有元豐庫雜儲諸司羨餘錢,自熙甯以前諸道榷酤場,率以酬衙前之陪備官費者。

    』熙甯行役,乃罷收酒場,聽民增直以雇取其價,以給衙前。

    時有坊場錢,至元豐初,法既久,儲積赢羨。

    司農請歲發坊場百萬缗輸中郡,三年,遂于寺南作元豐庫貯之,幾百楹。

    凡錢帛之隸諸司,非度支所主輸之數益廣,欲以待非常之用焉。

     張舜民《小史》雲:神宗于崇政殿後設二十四庫,以儲錢帛。

    親制《置庫賦》,其略曰:『在昔前朝,玁狁孔熾。

    嗟餘小子,共承厥志』雲雲。

    諸路分将置都作院,河北設五都會,講好高麗,良以此也。

    然功未施而上賓,是天未欲幽、薊之民歸于中國乎!元豐庫或即崇政殿後庫,當考。

    《實錄》卷末雲:『聚金帛內帑,每年庫以詩一字目之。

    詩凡三十二字。

    又别置庫,賦詩二十字,但不計庫名為門。

    』 六年正月壬寅,戶部言:『準朝旨,諸路提舉官散斂常平錢物,自行法至今,酌三年之中數,取一年立為額,歲終比較增虧。

    今以錢銀谷帛貫匹石兩定年額:散一千一百三萬七千七百七十二,斂一千三百九十六萬五千四百五十九。

    元曆【傑按:曆字疑。

    】三年,散一千一百三萬七千七百七十二,斂一千三百九十六萬五千四百五十九。

    元豐三年,散一千三百一十八萬六千一百十四,斂一千五百萬四百二十二。

    比較散增一百一十四萬八千三百四十二,斂增一百三萬四千九百六十二。

    元豐四年,散一千三百八十三萬七千七百三十六,斂一千一百九十九萬八千九百九十四。

    比較散增二百七十九萬九千九百六十四,斂虧一百九十八萬六千五百一十五。

    』诏三年、四年散多斂少及散斂俱少處,戶部下提舉司分析以聞。

    《食貨志》同,但增自熙甯立法以之初,至元曆【傑按:同上。

    】末,凡水旱赈恤饑謹之财用取具,至今賴焉。

    今不取。

     校勘記 [1]戊辰 原本作『乙醜』,據《長編》卷二一○改。

     [2]右谏議大夫 原本『夫』字下衍一墨丁,據《長編》卷二一○删。

     [3]罷制置司 原本作『罷知制置司』,『知』字衍,據《長編》卷二一○删。

     [4]以為罪自今群臣凡七字,原本隻作一墨丁,據《長編》卷二一○補。

     [5]丙午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二一一補。

     [6]庚戊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二一一補。

     [7]即誤陛下 原本作『卻為陛下』,句不通。

    據《長編》卷二一一改。

     [8]邊事 原本作『适事』,據《長編》卷二一三改。

     [9]昔日朝廷人人異論相攪 《長編》卷二一三作『若朝廷人人異論相攪』,似勝。

     [10]集禧觀 原本作『集禧殿』,據《長編》卷二一五改。

     [11]癸亥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二一六補。

     [12]校理 原本作『司理』,據《長編》卷二一六補。

     [13]知亳州 原本作『汝州事』,據《長編》改。

     [14]伏□況自初行法 《長編》卷二二二無『伏□』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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