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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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軍員主之,月給食錢三千。

    從之。

    初,諸州差衙前管勾公使多所陪費,有破壞家産者。

    及是,遂更用軍員代之。

    其後遍及諸路,悉用此法,人以為便。

     五月乙未,禦史中丞楊繪言:『非不知助役之法,乃陛下闵差役之不均,欲使平一。

    然聞幹其任者,惟務斂之多而行之峻,至天下不盡曉朝廷之意,将以為率其剩者而官取之,此不可以不言也。

    』戊戌,東明縣民以縣科助役錢不當,相率遮宰相,自言凡數百家。

    王安石既說論令退,遂白上曰:『知東明縣賈藩者,範仲淹女婿。

    好附流俗,非上所建立,殆不可用。

    』上以為然,因令究東明事。

    庚子,司農寺及開封府界提舉常平司奏:『有畿内百姓未知新法之意,見逐鄉大戶言等第出助役錢,多願依舊充役。

    』诏司農寺令諸縣曉谕,如有不願納錢之人,除從來不當役年月,令依條認本年役,候年月至,則赴官充役,更不令納役錢。

    又奏:『乞差府界提點司官分詣縣同造五等簿,升降民戶。

    如敢将四等以下戶升于三等,緻人披訴,其當職官吏并從違制論,不以赦降原免。

    』從之。

    上疑初官戶取助役錢少,安石至是白上曰:『官戶坊郭役錢誠不多,然度時之宜,止可如此,故紛紛者少,不然則在官者須作意壞法,造為議論。

    坊郭等第戶須糾合衆人,打鼓截駕,遮執政,恐陛下未能不為之動心。

    』上又言:『曹司都不與祿,反責其受赇廢事,甚無謂。

    』安石曰:『本取助役錢有剩者,将以祿此輩。

    』上曰:『以見役錢,便可早定法制,使知凡今緻紛紛,亦多此輩扇惑。

    』安石曰:『早定誠然,畏此輩扇惑非也。

    當令此輩不敢扇惑而已。

    人主若不能益天下,則不能勝天下,反為天下役。

    為天下役,則亂矣。

    』楊繪言:『比者畿邑之民來訴助役之不便,陛下霈發指揮,令取問民之便,願與不願而兩行之。

    中書門下已作劄子,坐聖旨頒下,而司農寺繳還,遂從其請。

    臣竊謂助役之法果非便乎?則一二年中,自将改之也。

    假使十分而不願者一分焉,則一分之少,固不能害九分之多;而一分不願者,亦自有役以差之,亦必無放者,但形勢官戶女子單丁素無役者,令出役錢,則已行之矣。

    司農寺繳還聖旨劄子,豈得無罪乎?』不報。

    又言:『東明等縣百姓千百人詣開封府,訴超升等第出助役錢事,本府不受。

    百姓既無所訴,遂突入王安石私第。

    安石谕雲:「此事相府不知,當與指揮,不令升等。

    」仍問:「汝等來,知縣知否?」皆言不知。

    又詣禦史台。

    臣以本台無例收接訴狀,谕令散退,而訪問,乃司農寺不依諸縣元定戶等,卻以見管戶口等第均定出役錢數付諸縣,各令管認升降戶等,别造簿籍,前農務而畢。

    臣竊謂凡等第升降,蓋視人家産高下,須憑本縣,本縣須憑戶長、裡正,戶長、裡正須憑鄰裡。

    蓋自下而上,乃得其實。

    今乃自司農寺先畫數,令本縣依數定簿,豈得民無争訴哉?措置民事,必自州及縣,豈有文移州府不知之理?此乃司農寺自知所行于理未安,故不報府,直下縣,欲其畏威,不畏異議。

    若關京尹,或緻争執,所以不顧事體如此。

    今判司農寺乃鄧绾、曾布,一為知雜,一為都檢正,非臣言之,誰敢言者?』王安石指陳繪言為不然,上諾之。

    丙午,王安石呈役錢文字。

    上以為民供稅斂已重,坊郭及坊戶等不須減稅戶升等第,更與稍裁之無害。

    安石曰:『今取于稅戶,固已不使過多,更過當減,但為厭人言,即無當于義理。

    陛下以為稅斂甚重,以臣所見,今稅斂不為重,但兼并侵牟多耳,此荀悅所謂公家之惠優于三代,豪強之暴酷于亡秦。

    』上曰:『此兼并所以宜摧。

    』安石曰:『摧兼并,惟古大有為之君能之。

    所謂兼并者,皆豪傑有力之人,其議論足以動士大夫者也。

    今制法,但一切因人情所便,未足操制兼并,則恐陛下未能勝衆人紛紛也。

    如兩浙助役事,未能大困兼并,然陛下已不能無惑矣。

    』上曰:『如常平法,亦所以制兼并。

    』安石曰:『此與治道極為毫末,豈能遽均天下之财,使百姓無貧?』 六月,楊繪又言:『助役之法難行之說亦有五:民難得錢,一也;近之州軍奸細難防,二也;逐處田稅多少不同,三也;耆長雇人則盜賊難止,四也;專典雇人則失陷官物,五也。

    乞先議防此五害,然後著力定制。

    』 本志但雲繪言助役之難有五;摯言役法之害有十,請一切罷之。

    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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