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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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者,為名而斥之曰:「吾方行法。

    」凡政府謀議,所以措置經畫、除用進退,獨與一屬掾曾布者論定,然後落筆,同列預聞,乃在布後,緻奔走乞丐者布門如市。

    雖然[7],猶有系國家之體而大于此者。

    祖宗累朝之舊臣,則镌刻鄙棄,去者殆盡;百年之成法,則剗除廢革,存者無幾。

    陛下豈不怪天下所謂賢士大夫比歲相引而去凡幾人?陛下亦常察此乎?去舊臣,則勢位無軋己者,而權可保也;去異己者,則凡要路,皆可以用門下之人也。

    去舊法則曰:「今所以制禦天下者,是己之所為。

    」而陛下必将久任,以聽其伸縮也。

    』奏至,安石曰:『繪所奏前後反複,今并不分析布所言子幾何以為私,蕃何以為公?且繪雲當忠以報國,雖為臣引用,不敢以私害公。

    凡人之情為人所知,縱不能私,宜以平遇之。

    如繪所言,專為不平,此必有所壞也。

    』 王安石言楊繪,稱:『雖臣引用,不敢以私。

    』繪奏并無此等,當考。

    繪為中丞在月癸酉。

     于是诏繪落翰林學士、禦史中丞,為翰林侍讀學士。

    又诏摯落館閣校勘、監察禦史裡行,監衡州鹽倉。

    後兩日,以繪知鄭州。

     八月丁卯,屯田員外郎、知陽武縣李琮權利州路轉運判官。

    役法初下,琮處之有理,畿内敷錢獨輕。

    鄰縣撾登聞鼓,願視陽武縣為比,故召對,擢用焉。

     十月壬子朔,頒募役法。

     舊紀雲:壬子,诏差役弊民,其罷之,使民出錢,吏役立直募人。

    新紀雲:壬子罷差役。

    今删潤别如此書。

     庚申[8],利州路轉運判官、屯田郎中鮮于侁權發遣轉運副使[9]。

    初,诏諸路監司各定助役錢數,轉運使李瑜欲定四十萬,優以為本路民貧,二十萬足矣。

    與瑜議不合,各具利害奏。

    上是侁議,因以為諸路率,仍罷瑜,而侁有是命。

    侍禦史知雜事鄧绾言:『利路役錢歲用九萬六千六百餘缗,而李瑜率三十三萬缗有奇均役,本以裕民,而瑜乃務聚斂,積寬剩。

    提點刑獄周約亦同簽書,乞重绌以警諸路。

    』瑜及約皆坐責,尋複之。

    绾又言:『司農寺法:災傷第四等以下戶應納役錢,而饑貧者委州縣聞于提舉司考實,以免役剩錢内量數除之。

    臣以為王者賦役斂弛,皆以為民,豐穰則取,饑馑則與,為政之實也。

    借或下戶役錢一千,以分數各減二一百及三四百,或三十五十,亦不免赴官輸納,豈有所濟?當立為信令:凡遇兇歉,使諸路如蠲放稅賦法,不待奏禀。

    歲小饑,則免最下等戶,中饑則免以次下戶,免訖以聞,示信于民。

    如此,則兇年有施舍之惠,法令無動搖之變矣。

    』從之。

     十一月戊子,诏職田占佃戶過歲及影庇差役,并科違制之罪。

     五年五月甲辰,诏權提點江南西路刑獄、提舉常平倉金君卿落權字,仍賜敕書獎谕。

    先是,君卿奏:『昨王直溫、蘇澥同議科定役錢,召募入押錢帛綱入京。

    每一萬貫匹,支陪綱錢五百貫足。

    本司詢問曾押綱鄉戶衙前之家,皆不願行,遂用熙甯三年十二月并四年六月中書指揮,選得替官員使臣人員管押施行。

    仍以向者王直溫等陪綱錢數太多,相度每細絹萬疋,止支錢一百缗足,錢萬貫,支錢七十缗足。

    募到官五十餘員管押,及差人船上京交納,并不差鄉戶衙前。

    乞自今後依此。

    』故有是诏。

    于是王安石白上曰:『此事諸路皆可行,但令監司稍加意,許令指占好舟,差壯力兵士及時遣行,則替罷官人人争為此殆李承之讒張谔,故有此問。

    然上亦素疑其未便。

    及進呈,上曰:『已令出錢免役,又卻令保丁催稅,失信于百姓。

    又保正隻合令習兵,不可令貳事。

    』安石曰:『保丁戶長,皆出于百姓為之。

    今罷差戶長充保丁催稅,無向時勾追牙集科校之苦,而或十年以來方一次催稅,不過二十餘家,于人情無所苦。

    謂保丁隻可令教閱,即《周官》十五其民,有軍旅,有田役。

    至于五溝五途封植,民皆出職焉。

    若止令習兵,不可貳事,即不知餘事令誰勾當?』上曰:『周公之法,因積至成王之時,非一代之力,今豈可遽如此?』安石曰:『先王作法,為趨省便?為趨煩擾?若趨省便,則至周公時極為省便,然尚不能獨令習兵而無貳事。

    則今日欲止習兵無二事,恐不可得也。

    』乃诏司農寺、條例司具應言廢罷耆戶長壯丁利害,編寫成冊納禁中。

     九年九月,宣徽南院使、判應天府張方平上表乞緻仕,诏答不允。

    方平因奏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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