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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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率錢募役之害曰:『昔者聖人所以治民之道,别其四業,任之力職。

    農夫效稼穑之力,虞衡主山澤之利,百工饬化八材,商賈阜通貨賄,各率所事,以奉其上。

    而上之所以取于民,惟田及山澤、關市,此财用之所出也。

    募役之法,令人戶等第輸錢。

    夫錢者人君之所操,不與民共之者也。

    官自冶鑄,民盜鑄者抵罪,無益饑寒之實,而足以緻衣食之資,是謂以無用而成有用,人君通變之神術也。

    本朝經國之制,縣鄉闆籍分戶五等,以兩稅輸谷帛,以丁口供力役,此所謂取于田者也。

    金、銀、銅、鐵、鉛、錫、茶、鹽、香、礬諸貨物,則山海、坑治、場監出焉,此謂取于山澤者也。

    諸筦榷征算斥賣百貨之利,此所謂取于關市者也。

    惟錢一物,官自鼓鑄。

    臣向者再總邦計,見諸爐歲課上下百萬缗,天下歲入茶鹽酒稅雜利僅五千萬缗。

    公私流布,日用而不息,上自社稷百神之祀、省禦供奉、官吏廪祿、軍師乘馬、征戍聘賜,凡百用度,斯焉取給,出納大計,備于此矣。

    景德以前,天下财利所入,茶鹽酒稅歲課一千五百餘萬缗,太宗以是料兵閱馬,平河東,讨拓跋,歲有事于契丹;真宗以是東封岱宗,西祀汾雎,南幸亳、宋,未常聞加賦于民,而調度克集。

    至仁宗朝,重熙累盛,生齒繁庶,食貨滋殖。

    慶曆以後,财利之入,乃至三倍于景德之時,而國計之費,更稱不贍,則是本末之原、盈虛之數,其疏闊不侔久矣。

    陛下憫時事之積弊,志在變而通之,創立法制。

    凡大措置事以十數,要在經國利民,崇德而廣業也。

    其中率錢募役一法,為天下害實深。

    且舉應天府為例:畿内七縣,共主客六萬七千有餘戶,夏秋米麥十五萬二千有零石,絹四萬七千有零疋,此乃田畝桑功之自出,是謂正稅。

    外有沿納諸色名目雜錢十一萬三千有零貫,已是因循弊法。

    然雖有錢數,實不納錢,并系折納谷帛,惟屋稅五千餘貫舊納本色見錢。

    大體古今賦役之制,自三代至于唐末五代,未有輸役之法也。

    今乃歲納役錢七萬五千三百有零貫,又散青苗錢八萬三千六百餘貫,累計息錢一萬六千六百有零貫,此乃歲輸實錢三千餘貫。

    又弛邊關之禁,開賣銅之法,外則洩于四裔,内則恣行銷毀,鼓鑄有限,壞散無節,錢不可得,谷帛益賤[10]。

    凡公私錢帛之法,斂其則不遠,百官群吏、三軍之俸,給夏秋籴買谷帛、坑治、場監本價,此所以發之者也。

    屋廬正稅、茶鹽酒稅之課,此所以斂之者也。

    民間貨布之豐寡,視官錢所出之多少。

    官錢出少,民用已乏,則是常賦之外,錢将安出?蓋愚而不可欺,弱而不可勝者,民也。

    動之甚易,安之甚難,故民者天地之心,而國家之本也。

    是以聖人甚畏之,甚重之。

    欲保國家,必先得民,是為藏身之固、置器于安之道也。

    』 方平乞緻仕,據集載不允。

    批答有『秋涼』之語,則其論役法必是八、九月間也。

    今附秋末。

     十年,司馬光以書與吳充,請罷青苗、免役、保甲、市易之法(詳見《論青苗法》)。

     元豐三年二月辛醜,判司農寺李定等乞開封府縣界諸縣鄉村第四等、第五等敷出役錢。

    不聽。

     四年六月己巳,判司農寺舒亶嘗言:『役法未均,責在提舉官。

    』上曰:『提舉官未可責也。

    近臣僚有自陝右來者,欲盡蠲免中下之民。

    朕謂不然。

    夫衆輕易舉,中下之民多而上戶少。

    若中下盡免而取足上戶,則不均甚矣。

    古謂「均無貧」。

    朝廷立法,但欲均耳,卿可更講求以聞。

    』 校勘記 [1]制置 原本作『制五』,據文意改。

     [2]丁酉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二二五補。

     [3]挾寵 原本作『俠寵』,據《長編》卷二二五改。

     [4]年間 原本無『間』字,據《長編》卷二二五補。

     [5]又求 原本作『又□』,《長編》卷二二五無墨丁。

    據上下文意,此墨丁或當作『求』字,今補。

     [6]莫不強民以應令 原本作『莫□而疆民以應令』,據《長編》卷二二五改補。

     [7]雖然此二字 原本為一墨丁,據《長編》卷二二五補。

     [8]庚申 原本作『丁巳』,據《長編》卷二二七改。

     [9]權發遣轉運副使 原本作『權發轉運使』,據《長編》卷二二七補。

     [10]益賤 原本作『益錢』,據《長編》卷二七七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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